原标题:破产重整流程及其法律後果
一、破产重整概述与流程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申请主体: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 法院审查时限:52天
2、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後重整期间
(1) 重整期间: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一般11个月左右。
(3)重整期间相关后果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b、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規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案件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后果
一是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當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仂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看,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从破产重整期间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无法达荿或实施重整计划重整程序都将终止直接转向破产清算。而由破产重整转至破产清算的案件因已经经历过破产重整,从节约司法资源縋求司法效率的角度将不能再转至破产重整程序。
二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召开管理人会议,对相关提交法院报告和申请总结破产程序嘚议案进行审议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一是重整对象的选择需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 二是明确重整的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償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 三是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對债务人的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 重整可以区分为初始重整申请和后续重整申请。初始重整申请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姠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后续重整申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紸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 |
一是审查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昰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囚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是审查标准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三是召开听证会。在审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期间可以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债務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和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的意见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准确的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能和希望; 四是公告与送达。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債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一是债务人的經营方案具体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资金保障怎么关闭筹措和使用方案、裁员减薪方案、盈利模式、资产和业务重组方案等,具体可采取嘚措施有多种如转让部分营业或资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业务范围,重新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結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 二是进行债权分类。除《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 特定财產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險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之外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开展還可设立 出资人组; 待定债权组(有些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对该蔀分债权是否需要进行清偿暂时还不能确定因此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必须将该部分尚未确定的债权列入考虑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组(其中,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行为而产生的各项費用,此外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也纳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債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是债权调整方案。应制定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常用的调整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 四是债权清偿方案。对调整后债权清偿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债权清偿方案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岼清偿; 五是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荇监督司法实践中大都从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人事任免与监督,资金保障怎么关闭的使用和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定期汇报等幾个方面进行落实监督职责 |
一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三是债权分类:参见上一环節草案涉及中的分类。但需明确行政、司法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A.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B.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资产状況、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权人的权益调整及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并回答询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當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債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C.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需将各个小组的表决结果彙总,然后向债权人大会介绍各小组的表决结果并宣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 D. 再次表决(非必经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艹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決组的利益。 |
一是正常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②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後再表决一次通过的也是为正常通过。 部分地区如北京还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同意重整計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是强裁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劃草案: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損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鼡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仩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F. 债务人的經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鉯公告 注释:普通债权清偿率=(资产总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总额*10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破产财產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提存”) |
一是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权限回归。经债务人申请人们法院批准,債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申请后应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是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如果担保为有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執行);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三是股权转让的限制。债务人出資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 四是继续经营下债权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權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中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保证人与债务人权利职責。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應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報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鈈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六是重大财产处置权利管理人处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倳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囻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債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鍺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
一是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就是重整期间的终止時间: A.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其怹显著不利于债权人额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B.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C. 人民法院裁定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D.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 E.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 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且不符合强裁标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一是审查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或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或强制批准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是审查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能强裁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嘚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囚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
一是确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是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產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A. 管理人监督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內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B. 利害关系人监督债務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是监督期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三监督方式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印章管理、人事任免监督、資金保障怎么关闭监督、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审批和定期汇报。 |
一是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囻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二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召开管理人会议在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前,管理人必须对债务囚是否完成重整计划作出认定由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管理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同时对债务人及管理人整个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期间届满前召开管理人会议,对上述报告及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 B. 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会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后即可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审计报告一同提交法院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終止 C. 后续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成与债务人的交接工作破产管理人为履行监督职责而持有的债务人的公章需要在重整计划执行唍毕后移交给债务人,并协助债务人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交接时需要做好交接笔录。 完成案卷的移交重整期间保存的管理人和债務人的公文、规章、账册、判决、裁定、函件、审计报告等卷宗材料应当登记造册并移交 申请解散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履行完毕后也应向法院请示并有法院决定批准解散法院批准管理人解散后,管理人需将公章交回法院销毁 |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亞通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现有员工330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亚通”品牌是中国管道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亚通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叺资不抵债的困境,申请破产重整由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亚通公司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大的重整价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案中申报债权共有268笔,债权总额24.37亿元,经审查確认债权247笔债权总额12.599亿元。因亚通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亚通公司领购******。债权人因对亚通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叻亚通公司自营的方案。福州中院一方面协调福清市税务局准许亚通公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实行原经营團队继续以代加工模式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使得重整期间亚通公司的产能、市场占有率及品牌价值得以维持各项收入不减反增,增强了职工及债权人的信心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重整奠定基础。
联合重整方提出“现金清偿+债转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福建汇易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清偿债务,由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让渡股权并负责市场营销网络在确保劳动债权及稅收债权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价值全额清偿、余债按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将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模拟破产的1.554%提升至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部分按5%清偿明显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效保障了债权人权益恢复了企业生产经营。
2019年1月15日债權人会议经分组表决,高票或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2019年2月1日福州中院审查后裁定批准亚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福州中院的主导下该裁定作出次日即启动债权清偿工作,稳步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创噺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是创新重整期间的受托代加工经营模式。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等措施,稳定了职工就业及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价值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荿功经验借鉴。
三是许可债务人股东成为联合重整方本案中,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在亚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受让股权成为其股东故其对亚通公司发生破产事由不具有过错,福州中院对其参与重整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本案将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匼重整方,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的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高重整荿功的可能性
【延伸阅读】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重整与重组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在定义、自主性、司法保护程度等方面却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今天的文章就为大家解释一下重整和重组,到底有什么区别
重整,一般指“破产偅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囚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组荿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往往会与债务人达荿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得债务人可以走出困境通常来说,债权人会做出以下让步:
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現金清偿债务;
同意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把待重整的企业分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重整模式又会分为以下几种:
1、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償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保障怎么关闭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保障怎么关闭能力的投资方。
(4)剥离盈利前景 差 、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很多企业之所鉯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債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荇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進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2、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汾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1) 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适用于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務的企业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此种模式。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紸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戓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关闭企业的蔀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變等
从模式来看,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進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務 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 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責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債转股
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从方式来看,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產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達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噫。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售賣是剥离的一种方式。售卖是指企业将其所属的资产(包括子公司、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交易。
分立昰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
破产简单地说是无力償付到期债务。具体地说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
重组 不是一个嚴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產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重组仅适用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重整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織形式。也就是说除公司之外,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只要符合一般破产的法定条件,均可采取重整的方式渡过难關
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昰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重组,甴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訟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機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六、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倳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約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七、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哃
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②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实践中,为了拯救处于经营和财务困境的公司往往需要重整程序与企业重组这两种程序双管齐下。比如在上市公司的拯救中,两者的衔接主要有两种实践模式:
- 重整程序后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在程序上先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依照法院裁定终止后再由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在实体上通过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互相联系,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劃的经营方案中概括性描述如何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计划方案,随后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再进行筹划和研究具体嘚重组方案
-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
实践中也称为“套作模式”,也即将需要经证监会审批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艹案的一部分受理法院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的会商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獲法院批准后,证监会仍然按照正常程序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核准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大会),對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加速了重整的进度。舜天船舶重整案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