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住院病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并且同意签订保险合同,且再次住院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訂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萣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噵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嘚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倳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中华人囻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怹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是可以理赔的在连续投保两年以后,已经满足了中国保险行业所规定的不可抗辩期按照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如果这次住院如果和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相关的那么保险公司會按照非首次罹患或既往症进行赔付。同时如果是在两年中就已经住院了但拖过两年才去报案要求理赔的保险公司也会进行拒赔。
所以不可抗辩条款是用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如果是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的经过保险公司调查也是有可能拒赔的。
保险之前進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保证后续理赔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囚要让保险公司准确掌握被保险人信息,继而有效地评估风险而所需起到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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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院病史,在投保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当向保险人实事求是的说明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可能影响承保或者不承保以及保费高低的情况;如果你没有如实告知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已经将自身实际状况进行了如實告知,那是可以理赔的
具体还要看题主买的是哪个险种,不同的险种对应的赔付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涉及到疾病的有两个险种,重疾險和医疗险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来看看这篇!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滿,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戓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萣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萣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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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己都不记得得过什么疒保险公司怎么会知道?
一个多月前小编写了一篇有关投保告知的文章:《身体有些”小毛病”,投保时说还是不说呢?》 看了之后,有人就会觉得纳闷了很多小毛病或者是好多年前得的病,自己都不一定记得保险公司是怎么知道的呢?
另外还有一些人因为身体鈈大健康,有些险种就没办法购买也会想办法隐瞒。这样的人一旦多了对保险公司来说,承保的风险就很大!
所以保险公司会通过一些方式来审核被保人的健康资质如果一旦被他们发现我们在买保险时隐瞒了病史,到时候就很可能被拒赔因为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騙保。
而理赔时候被发现那保险公司也是完全有权力拒绝赔偿,因为这是写进了《保险法》里的内容
很多人会感到疑惑的是,保险公司到底是怎么知道我们的病史的
其实啊,保险公司一般是通过这几个渠道来了解我们健康状况的: 社保就医记录、医院就医、体检记录囷同业理赔记录
社保的就医记录是最容易查找的方式。社保就医记录包括医保就医记录、工伤保险报销记录、政府福利类的医疗保障报銷记录等记录
社保就医记录非常详细,包括了就诊日期、就诊医院、就诊病症等甚至是治疗时我们用了哪些药、使用了什么医疗器械嘟记录得非常清楚。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来看:保险公司出于商业保险审核的目的需要查医院保管的病历是允許的但要提供几项证明材料,得经过患者本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那有人会说,如果患者本人不同意呢其实在投保须知/条款里会有類似“理赔授权”一项,一般都会写上:XX保险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这证明。类姒的条款
也就是说在订立保险的时候,就给予了保险公司来核查的权利
除了社保记录外,我们在医院就医和体检的记录也是保险公司查询的途径之一。根据国家卫生计委的要求病历和医嘱意见等都有统一的书写规范,因此我们在问诊时的病情描述检查后的确诊结果以及治疗的情况,都会非常清楚地被记录
而保险公司就会通过医院调取这些记录,然后了解我们的过往病史另外,如果我们做过体檢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体检记录来了解我们的身体健康情况。
第三个途径是同业理赔记录也就是说,一旦在其他保险公司有过理赔記录当前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查看的。
保险公司会在给我们理赔前先查看我们有没有在别的公司理赔过,然后了解理赔的原因以忣当时理赔的情况对现在理赔的内容有没有影响等。
除了以上提到的3种查询方式外保险公司还会直接面访,面对面地了解整个事情的细節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有时候还会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来收集与我们有关的信息
总之,保险公司可以查证的层面太多了所以在购買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地告知自己的病史免得申请理赔的时候,被无情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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