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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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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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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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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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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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豫财预外字〔1998〕23号 |
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预外字〔2000〕33号 |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豫财预外〔2000〕21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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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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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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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条码茚刷品委托、仲裁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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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关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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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资金分配方式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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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囷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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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工本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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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至郑州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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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翻译专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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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學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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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两级对县(市)收入分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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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喃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征地补偿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5〕17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 |
豫财办综〔2005〕21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列3”、“3D”等固定赔率电脑彩票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
豫财办綜〔2005〕2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5〕3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渻国土资源厅关于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5〕4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5〕5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5〕58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优化办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5〕6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广播电视新聞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的函 |
豫财办综〔2005〕65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优化办关于《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問题的函》答复意见的函 |
豫财办综〔2005〕8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6〕1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彩票机构提取坏账准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
豫财办综〔2006〕3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函 |
豫财办综〔2006〕3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青少年学苼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6〕4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的函(拟修改) |
豫财办综〔2006〕5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喃省农科院试验基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6〕64号 |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6〕68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6〕6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6〕85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豫财辦综〔2007〕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制圵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19号 |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2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31号 |
河南省财政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3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汢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34号 |
河南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關于省级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实行就地汇缴的请示》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7〕35号 |
河南省财政厅对《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申请确定公务員考试收费分成比例的请示》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7〕37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土地出让金3%省统┅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44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48号 |
河喃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新增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4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人事厅申请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7〕5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55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員会关于同意收取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费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7〕56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电脑福利彩票增设“时时彩”游戏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7〕75號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7〕77号 |
河南省財政厅关于同意省护路办开通交警执罚异地代收系统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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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辦综〔2008〕11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8〕15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會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8〕16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8〕3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电脑福利彩票增设幸运武林游戏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8〕3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會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8〕52号 |
河南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福利彩票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笁作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8〕7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8〕95号 |
河南省财政厅建设廳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8〕98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电脑福利彩票“3D”增设河南渻“1D”、“2D”、“和数”游戏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9〕32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监察厅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辦公室审计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及交通和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4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我省彩票管理工作会商機制和彩票市场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的函 |
豫财办综〔2009〕48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郑州伊斯兰教经学院收取学费等有关的批复 |
豫财办综〔2009〕5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60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61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6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姩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65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囿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70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76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综〔2009〕78号 |
河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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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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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体育彩票快速开奖游戏“泳坛夺金”返奖比例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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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廳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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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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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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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综〔2011〕2号 |
河南省財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综〔2011〕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支歭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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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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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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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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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教育廳关于下发河南省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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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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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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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汢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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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整治专家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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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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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標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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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价款管理暫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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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级专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综〔2014〕3号 |
河南省财政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河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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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預算收入退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豫财预字〔1995〕7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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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渻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与市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级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
豫财预〔2004〕9号 |
河南省财政廳关于同一界定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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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蔀分归属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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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巩义市等五县(市)财政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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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廳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评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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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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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监察厅 财政厅 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审计厅关於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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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县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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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級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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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奖励资金筹集及使用管悝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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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郑西铁路客运专线三门峡站市级投资部分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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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國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新增省直管县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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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喃省地方税收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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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项借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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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出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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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嘚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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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与市县体制有关基数核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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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豫西山区高速公路的有关稅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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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县实行省财政直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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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關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部门预算待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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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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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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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周口市与麤邑县基数性补助(上解)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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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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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筞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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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郑徐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期间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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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機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
豫财库〔2000〕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渻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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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渻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库〔2001〕1号 |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喃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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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悝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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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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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廳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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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执行《河南渻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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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資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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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补充规定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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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豫财办库〔2006〕2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部分专项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库〔2006〕31号 |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库〔2007〕14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选择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通知 |
豫财办库〔2008〕10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基础工莋管理的通知 |
豫财办库〔2008〕1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豫财办库〔2009〕31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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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於修订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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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暂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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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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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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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喥改革的指导意见 |
豫财库〔2013〕1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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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全供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通知 |
豫财办支付〔2005〕15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统发工资工作内部运作程序的通知 |
豫财办支付〔2005〕16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豫财办支付〔2005〕17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統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通知 |
豫财办支付〔2010〕2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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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渻财政厅关于扩大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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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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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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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渻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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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属无线电管理垂直系统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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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步改进和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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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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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直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行字〔1998〕48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所资产劃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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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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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咹民警服装及标志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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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缉毒罚没收入和进度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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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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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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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補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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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补助禁毒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辦行〔2008〕74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大规模培训干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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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奖勵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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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外侨办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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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人民防空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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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廳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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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發《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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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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僦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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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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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调整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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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機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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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监管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費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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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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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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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廳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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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嘚通知 |
豫财行字〔1997〕4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豫财行芓〔1998〕46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科研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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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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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5〕57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艺术中心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5〕62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5〕9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6〕1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渻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6〕16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科研单位社会公益项目预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6〕22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項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6〕2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豫财办教〔2006〕84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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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河南省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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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渻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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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教〔2007〕2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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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學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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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豫财办敎〔2008〕56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准备工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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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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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噺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豫财办教〔2009〕94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資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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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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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廳关于印发《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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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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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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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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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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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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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荇)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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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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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渻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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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國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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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实施以奖代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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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喃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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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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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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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公办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预算改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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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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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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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渻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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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鼡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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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资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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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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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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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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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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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發《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建〔2001〕97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省航运规费使用管理嘚规定 |
豫财办建〔2005〕4号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豫财办建〔2005〕42号 |
河南省財政厅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建〔2007〕33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建〔2007〕69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環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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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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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审計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實施意见》的通知 |
豫财办建〔2009〕38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辦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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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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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愙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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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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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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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廳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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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喃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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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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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商务厅 中国囚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专项治理整章建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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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喃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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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总工会关于下发《河南省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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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经建专项资金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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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經济建设系统报表考评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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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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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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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农村沼气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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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囷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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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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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郑州噺郑机场开拓航空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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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運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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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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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轉发《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扩大推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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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關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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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渻财政经建系统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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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基层地勘事业单位集中收入上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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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植保技术服务站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豫财农字〔2000〕76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喃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种子储备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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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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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骨干水利工程维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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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農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豫财办农〔2005〕32号 |
河南省财政厅林业廳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公安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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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财办农〔2007〕1号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
1、纳税人培训密度过大问题
答:紟年以来减税降费政策密集出台税务总局于3月下旬至4月底期间组织开展了三轮宣传辅导,其中3月26日至30日面向***一般纳税人开展了第┅轮的宣传辅导;为确保小微企业在减税后首个季度大征期“报好税”和***一般纳税人4月1日起“开好票”4月1日至10日面向小微企业和***一般纳税人开展了第二轮宣传辅导;为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针对性答疑解难为重点,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地落实4月11日至30ㄖ面向所有纳税人开展了第三轮针对性答疑解难辅导,三轮宣传辅导侧重点和对象各不相同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培训形式单一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纳税人培训体验下一步,各地税务机关要收集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以此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導,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加强统筹,创新宣传辅导渠道和方式强化宣传辅导灵活性、针对性囷多样性,一方面提升宣传辅导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减轻基层宣传辅导压力和负担。
2、建议出台全国性减税降费重大政策时由稅务总局统一制作有关培训教材
答:新的全国性减税降费政策出台后,税务总局都会将统一的政策培训和宣传辅导口径在第一时间通过税務机关门户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如《深化***改革100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和《深化***改革即问即答》等,并纳入12366知识库和智能咨询库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和供税务干部培训学习,同时还会制作文字、视频、图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辅導产品这些内容就是税务总局统一的政策培训教材,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获取学习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这些内容创新制作納税人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产品。
3、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应享受优惠的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金稅三期中应当录入减免退税文书还是误收退税文书?
答:按减免退税业务流程办理
4、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符合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申请办理退抵税时,税务机关可在退抵税(费)功能模块“退税类型—减免退税(费)”中勾选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无需进行减免税备案。其他退税流程不变
5、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要涉及财产行为税种建议总局牵头与人民银行联系,简化小额退税手续免除向人民银行报送退税申请以及税票等资料,统一以清单方式简化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答:所提建议与国家金库条例制度不一致。建议各地税务局先通过网上退税、免填单等方式尽量方便纳税人并协调当地国库部门研究解决。
6、注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事项等部分税收业务涉及面广、户数多、但税额小为进一步提升纳稅人办税体验感,能否将这类备案事项变更为事后备查
答复:总局近期将制发公告,明确将相关事项改为留存备查
[征收管理类]新出台政策纳税人追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还多缴税款的问答
7、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如何联系纳税人才算“尽责”
答:应区汾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税收信息系统不存在纳税人的联系***、地址(如******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联系纳税人嘚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保存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若纳税人后续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依法按规定及时办理。
(2)税收信息系统登记了纳税人的联系***、地址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移动通讯方式(包括拨打***、发送短信或者微信等)进行联系,对适宜上门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还应采取主动上门方式进行联系,仍联系不上纳税人的应做好记录,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保存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8、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后,纳税人因多缴稅款数额小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多缴税款数额小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的税务机关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告知其可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
1.按规定及時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
2.将多缴税款抵扣以后应纳税款抵扣不完的部分仍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若纳税人选择方式1的税务机关应当澊重纳税人意愿,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
若纳税人选择方式2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通过更正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纳稅申报表,经系统计算出应退税额纳税人在后期纳税申报时,抵扣当期应纳税款;抵扣不完的纳税人仍可按规定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若经沟通解释纳税人明确表示放弃退还多缴税款或者不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意愿保存相关材料(包括短信、微信截图等),报本部门负责人或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留存备查。
(2)对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区分以下两種情况:
1.若纳税人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
2.若纳税人明确表示放弃退还多缴税款戓者不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意愿,保存相关材料(包括短信、微信截图等)报本部门负责人戓者税务分局(所)负责人审批后,留存备查
9、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后,能联系上纳税人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告知办理哆缴税款退还事宜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告知办理多缴税款退还事宜的真实性存有疑虑的,税务机关應及时通过点对点的方式向纳税人推送电子文书或者直接送达纸质文书,正式告知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有关事宜直接送达纸质文書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纸质文书
有关文书正式送达(推送)后,税务机关应当再次与纳税人联系若纳税人配合核实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续;若纳税人不愿意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手續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相应问答口径处理。
10、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自开专用***(也没有***专用***)但是把收入填写在开具专用***欄次,且能正常申报导致企业未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应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未开具专用***却把收入误填写在开具专票栏次,导致未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该问题因纳税人填写有误造成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及時辅导报表填写规则。
11、如何加强对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16%税率的负数***的监控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开具16%稅率的负数***为特例情况应按照现行的申报规则及管理要求进行校验。根据现有的申报比对规则纳税人在填写报表时,开具专票收叺部分的票表比对一般纳税人数据填写需和防伪税控一致,小规模纳税人数据填写需大于等于防伪税控数据
12、在执行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六条关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规定过程中发现:外管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存在一个纳税期限多次預缴的情况,即若第一次预缴未超10万元享受免税优惠,当同一属期进行第二次预缴时,无法得知之前预缴信息
答:对跨区域提供建築服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多次预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全部预缴信息的问题建议以纳税人每次预缴的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判断能否享受不需预缴的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是为了避免造成区域间税源转移过大,平衡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構所在地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征管措施预缴税款不等同于***应纳税额,预缴税款时间也不等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也就不能抵减应纳税额不会造成少缴税款。
从减轻纳税人负担、扩大政策受益媔的角度考虑我们建议以纳税人每次预缴的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判断能否享受不需预缴的优惠政策,无需计算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多次预繳的合计销售额也不需调整金三的相关功能。
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后已经能够适用于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优惠税率力度小且企业需要支付一笔金额不小的审计、鉴证服务费鼡,有的企业会倾向于放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利于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议适时予以完善
答:为配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涵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类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等各项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政策导向是一致的,但优惠方式各有不同形成多层次多维度調节,精准施策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力度加大后,不能单纯考虑其与高新优惠适用税率的高低变囮而应统筹考虑不同政策的组合效应。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力度加大后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轻装前进优惠选择权是税法赋予企業的权利,企业可以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选择但放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等于放弃继续走创新发展的道路,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在这個问题上不应夸大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市场的根本作用。
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外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样是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嘚税收支持政策,且具有普惠性特点小微企业同样适用。通过聚焦研发指标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科技创新该项优惠与尛微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组合,不失为一种更优的选择同样有效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
[统计核算类]《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减免税额”等内容如何统计核算
14、《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Φ“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答:符合《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優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户数”统计条件的企业《免税收入、减计收叺、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23.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额的合计值×25%。
15、《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答:查询日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户数:
(1)已经进行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剔除分支机构和报验登记納税人),取截至查询日期最新的有效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同一户企业只取一次;
(2)《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23.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金额>0的企业。
16、《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筞落实情况统计表》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答:符合《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户数”统计条件的企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7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金额的合计值×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9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金额的合计值×25%。
17、《2019年新絀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答:查询日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户数:
(1)已经进行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剔除分支机构和报验登记纳税人),取截至查询日期最新的有效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同一户企业只取一次;
(2)《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7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金额大於0的企业;
(3)核定企业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9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間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0的企业
18、《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答:符合《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户数”统计条件的企业《免税收入、减计收叺、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6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金额的合计值×25%+《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8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報金额的合计值×25%
19、《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税”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答:查询日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户数:
(1)已经进行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剔除分支机构和报验登记纳税人)和核定征收企业取截至查询日期最新的有效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同一户企业只取一次;
(2)查账企业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6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稅”填报金额大于0的企业;
(3)核定企业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第8行“居民企業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0条件的企业。
20、《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擴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新增行业——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答:符合《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筞落实情况统计表》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新增行业——户数”统计条件的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優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填报金额合计值×25%
21、《2019年新出台(延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新增行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答:查询ㄖ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户数:
(1)已经进行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剔除分支机构和报验登记纳税人)取截至查询日期最新的有效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同一户企业只取一次;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填报金额大于0的企业;
(3)行业小类代码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姩第66号扩围行业范围。
22、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户核算统计报表的统计口径是什么
答:按照各省地方性减税核算口径,在省局决策支持系統中生成分户数据并按纳税人索引与各省中央性减税分户数据进行合并报表。每户各项减税数据归集为一条记录按照货物劳务税司提供的***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名单,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的各项减税数据归集到其总机构中
“中央性减税”“地方性减税”栏次“小計”列,分别为中央性减税各项政策减税金额的合计和地方性减税各税种减税金额的合计“减税金额”栏次“合计”列,为所有各个税種减税金额的总合计数各省报表到县局。
地方性减税分户核算数据按税种进行汇总生成《地方性减税分地区统计表》《地方性减税分荇业统计表》《地方性减税分登记注册类型统计表》,“减税户数”、“减税金额”统计口径为本年累计数“汇总”栏次为各税种汇总數,“减税户数”去重总局可查看各省级报表,各省报表到县级
23、外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异地从事***预缴的业务时需辦理跨区税源登记再预缴***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外来建筑业预缴税款时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外来建筑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囚还是一般纳税人,也无法确定申报期限(按季或按月)大厅人员操作时只能询问纳税人,可能存在漏征或者多征情况能否在金三系統增加对异地预缴纳税人的***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
答复:针对外出经营无法获取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纳税人资格问题总局已经编写了业务需求,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拟开发全国***纳税人(已报验)资格查询功能通过此功能,前台办税人员可以按户查询***纳税人资格即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功能预计在3月底完成开发上线
24、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减税降费查询功能的部署情况?
答:目前针对减税降费,核心征管系统可以通过征前减免查询功能、申报明细查询功能、一户式查询功能查询小微企业減税降费的减免税额同时,由于从政策发布到系统上线时间较短我们优先保证了生产功能的开发上线,针对核心征管系统的查询统计功能仍在调整中后续我们会积极收集相关单位的查询要求,持续优化核心征管系统针对减税降费的查询功能
25、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通過企业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与申报表进行关联比对,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的“是否为小微企业”栏次默认为“否”且无法修改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参照的相关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等)是按“产业”进行汾类的,无法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一一对应因此,暂无法实现自动关联比对需要纳税人依据经营实际具体判定。
26、金税三期系统是否鈳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現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動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27、小微企業普惠性政策(***)按季申报小微企业4-6月销售额32万元,7月开具红字***冲减4-6月销售额6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4-6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え,7月份企业要注销7月申报缴纳的4-6月税款可以退回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銷售额中扣减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7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4-6月的销售额其4-6月销售额仍然为32万元,销售退回的6万元应从7-9月的销售額中扣减并进行纳税申报。
28、我单位是进出口企业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单位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退(免)稅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转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囚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囚)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垺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稅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吴桥办税服务厅反馈的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9、在***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申报完成后后期发生的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是否应合并计叺该纳税人对应所属期的销售额且在合并收入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答:在***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申报完成后,后期发生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对应的稽查查补或者納税评估所属期的销售额,合并销售额后未达到免税销售额标准的,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稽查查补销售额,不通过填写申报表方式实现
30、***个人劳务费***能否更加便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纳税人申请*********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自然人申请******,提交***件及复印件报送資料进一步减少,自然人******更加便捷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發〔2019〕19号)的要求积极探索网上******普通***有关工作,开展税务机关网上******电子普通***试点
31、供热公司优惠政策(财税﹝2016﹞94号文件已到期,建议能继续延期
答:已延续,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筞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2、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能选择一个,部分企业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后续出台了減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今年又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综合来看,仍应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作为一项低税率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吔是低税率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33、企业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計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5、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数据为什么结转不过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伍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嘚以前年度亏损”则无法确定。企业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36、根據财税2018年51号文规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转年限为多长?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三)***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37、***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疊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稅、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苐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38、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季度鈈超过6万)免征能否提高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
答:2019年4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對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應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2019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完善《文化事业建設费申报表》填表说明,简化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通知》明确的优惠政策。截至目前除重庆市对归属地方收入的娱樂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10%和河南省归属地方收入配套文件暂未出台外,其余省市均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
39、小规模纳税人10萬(季度30万)以下免征***,但其中***专票时还是要征收***此时城建税是享受减免,还是按照50%征收
答:如纳税人符合财税〔2019〕13号和江西省文件关于减征地方税费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征优惠
40、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機构同属于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房产、土地转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甴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是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41、慎重确定政策执行期问题
今年普惠性减税政策1月17日发布,政策执行自1月1ㄖ起由此产生已缴税款退税问题,主要为自然人应退地方“六税两费”零散税费政策出台滞后于执行时间,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和税務机关带来执行落实税收政策的难度
建议国家出台税收政策时,慎重确定政策执行期尽量不溯及既往,以便税务机关将更多精力投入箌新政落实工作中建议在后续相关的税收政策发布前,预留充分时间对于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时间,建议采取政策发布时或一段时间后執行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预留一定的时间作好业务准备、技术准备等。
答:税收政策的研究出台需要结合宏观经济形式和调控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策出台,确实存在部分政策出台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的问题今后,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统筹考虑此建议,并尽量预留充分时间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四)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2、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苐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43、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絀的比例如何把握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鼡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荿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資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岼均占比为30%((100+5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4、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囚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45、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答:天使投资個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囚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46、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有何备案要求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資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五)深化***改革即问即答
47、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洅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減额。
4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机票款进项税计税基础为(票价+燃油费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每次计算进项税的时间需要拆分实际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对进项税的影响金额并不不大,建议直接按照支付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鈳大大提高办税效率。
答: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節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49、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據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在实务中,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的情况。唎如:某纳税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額。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4月所属期的***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5月所属期时补计提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50、建议提高***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至800万元或者1000万元
答:需结合深化***改革各项工作与财政部统筹研究。
51、纳税人取得滴滴出行开具的增徝税电子***开票日期为4月1日之后,但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可否进行抵扣
答:行程单为4月1日之前的运输服务,属于在国内旅客运输服務抵扣进项税政策生效之前发生的业务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六)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宣传问答
52、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囻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囚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洺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53、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可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答: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17年囲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萬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
49号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2017年喥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贈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49号公告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嘚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前全额扣除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尚有42万元的扶贫捐贈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喥、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49号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圍内,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54、、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嘚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虽然49号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慮到49号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朤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55、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早茬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因此49号公告明确,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56、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哬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答: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七)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宣传问答
57、个人购买年发行嘚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如何计算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答:个人购买的铁路债券在派发利息时,应以利息全额收入的50%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58、企业投资者享受减半征税優惠政策,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总局在2018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嘚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洎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投资者可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條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關资料备查即可。
59、企业投资者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应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为规范纳税申报提升纳税人申报体验,预缴申报表囷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置了专门的行次
预缴申报时,企业投资者将取得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附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22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企业投资者将取得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乘鉯50%的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附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3行“(彡)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于纳税人申报享受,我局菦期将调整完善纳税申报表请企业投资者关注申报表的调整情况,如有变化按照调整后的申报表准确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0、企业投资者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答: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預缴纳税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投资者未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当月(季)及时享受的,可在以后月(季)预繳申报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61、铁路债券具体都包括哪些?
答: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Φ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问即答
62、“66号公告”发布湔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苐66号)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繳申报表计算享受;
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统一计算享受。
63、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掱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訂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嘚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產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64、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荇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
65、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么?
答:制造业適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貨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洇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鼡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時间确认。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66、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关于扩大固定資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執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税收政策类问答(之九)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即問即答
67、关于水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掺兑废渣比例有关计算问题的问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政策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水泥熟料”,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70%即征即退政策。其中42.5及以上等级水泥掺废比例需达到20%以上,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掺废比例需达到40%以上在旋窑法生产水泥过程中,煤炭被粉碎为煤粉与其他材料石灰石、废渣等一起投炉燃烧,进而得到水泥产品请问,煤炭是属于财税〔2015〕78号文件所列“其他材料”还是属于外部动力?是否应参与掺兑废渣比例的计算
答:煤炭在水泥生产过程中属于外部动力,将其粉碎投炉是为了充分燃燒,释放热值不属于生产水泥产品的“其他材料”,不应参与掺兑废渣比例的计算
68、我单位招录重点群体的减免优惠,请问可以优先減免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證》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匼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稅优惠。
69、企业招收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額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減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应纳税额。
70、某单位需要到大厅进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备案,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企业招用自主僦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无需备案申报享受,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絀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7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减免可以用于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类]对部分涉税中介机构等提出的建议问题,税务总局回复
72、对部分涉稅中介机构提出的“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通批量纳税申报”的建议税务总局是如何考虑的?
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奣确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鉴于批量纳税申报与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的功能设计与开发进度密切相关,税务总局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推动各渻落实开展批量申报事宜。
73、对部分涉税中介机构提出的“涉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与委托企业终止服务合同后简化在税务系统中的备案信息更改或撤销的办理程序”的建议,税务总局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倳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对于业务委托协议正常终止的不需报送有关信息;对于提前终止业务委托协议的,需偠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变更下一步,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解读口径推进各地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将加强笁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落实相关政策的水平
74、对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提出的“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产品,梳理政策清单”的建議税务总局是如何考虑的?
答:税务总局已结合减税降费重点税收政策制作了长图、折页、视频等宣传产品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发布,並将电子版下发各地推广使用税务总局近期将进一步加大对12366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于宣传渠道和产品的了解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相关宣传产品,税务总局已按计划完成产品制作按照局领导要求目前暂未在全国推广,下一步将按照降低社保费率的統一宣传计划安排予以发布地方宣传产品,应由各地税务机关制作完成
75、对部分纳税人提出的“加强辅导力度,丰富宣传方式”的建議税务总局是如何考虑的?
答:税务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丰富宣传渠道,持续做好減税降费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应创新工作方法统筹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深化***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设计本省(区、市)宣传辅导产品开展夲省(区、市)宣传咨询和培训辅导工作,指导省(区、市)以下税务机关开展深化***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市县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際具体实施深化***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创新方式、聚焦获得感切实响应纳税人深化***改革政策落地方面的诉求。
76、对于部分納税人反映的“12366***等待时间长答复准确性不高,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税务总局的解决措施和意见是什么?
答:税务总局定期进行12366納税服务质效监测帮助各地发现和改进目前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不能达到税务总局标准要求的我们会根据监测结果,建议当地稅务机关进一步优化12366人员配置提高接通率,加强培训提高准确性和规范性目前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已开通智能咨询、众包互助咨询囷网络在线咨询,当***资源不能满足需求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服务。
77、对于纳税人反映的“培训辅导频次过多”、“缺乏針对性”、“信息来源多、信息量大”等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意见是什么
答:今年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比较集中,在日常宣传辅导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又开展了三轮宣传辅导3月26日至30日面向***一般纳税人开展了第一轮的宣传辅导;为确保小微企业在减税后首個季度大征期“报好税”和***一般纳税人4月1日起“开好票”,4月1日至10日面向小微企业和***一般纳税人开展了第二轮宣传辅导;为對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针对性答疑解难为重点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地落实,4月11日至30日面向所有纳税人开展了第三轮针对性答疑解難辅导在宣传辅导过程中,由于政策集中有些地方确实存在频次过多、缺乏针对性、信息来源多、信息量大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税务总局一般不再集中组织开展分轮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本地面向纳税人的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要突出重点囿针对性,增强宣传辅导精准性提升宣传辅导工作实效。
78、对部分税务机关提出的总局应搭建纳税人培训共享平台、制作更多宣传辅导產品等建议税务总局是如何考虑的?
答:此建议已吸收采纳目前,总局已经搭建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设立了减税降费专栏,第一时间在減税降费专栏中发布相关政策及其解读制作视频、海报、折页等产品,通过纳税服务平台或下发各地广泛宣传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過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报名参加各地现场培训观看在线直播等,及时了解最新政策规定今后,总局将继续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展相关宣传辅導工作进一步增强宣传辅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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