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20号之前签的年利率24%,现在立案还是原来的利率吗

之前我有针对这个新规写作一篇專门的解读文章:


下面选择性解读一些重点的修改内容:

1、(新规)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旧规)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本条款的主要变化是相对于旧条款增加了三个“等”字在本文件出台之前,司法部门已经出台了关于规制民间放贷行为的刑事监管的法规仳如,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本条款的调整适应了新的立法进度

详情可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其中第一条提到:

 “一、违反國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昰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新规)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旧规)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戶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戶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律师解读:其一:旧规定是符合列举的条件就“苼效”,但是新的规定调整成了符合条件也仅仅是成立。成立之后是否生效,则是另一码事需要交由裁判者来认定。

其二:条款首蔀将主体从泛主体约束成了“自然人之间”结合下一条(也就是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到司法现在的态度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匼同,即使满足交付欠款这一条款也不必然生效,现在的最新态度是认可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则需要另行认定。”

附第十条(此条未变動):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新规)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構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旧规)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當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律师解讀:其一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意思就是接下来无论借款人知不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都不再是考虑条件。新规认为只要存在转贷直接效果就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其二将“企业”改为“营利法人”,概念更加严谨营利法人的内涵大于企业,企业仅仅是营利法人的一种新规的逻辑在监管尺度的表达上更加全面。

其三新增“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这一无效情形。呼应了当下我国社会高发的类似现象不尐企业不务正业,通过设计虚假标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后转贷无效的后果之一,是不支持利息的约定但是本金是需偠偿还的。至于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则是其他两码事。本条款规制的是民事领域的行为效力

其四,新增“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一无效情形。当下社会大量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现潒某种角度看,导致了很多社会乱象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健康维护。此处可以呼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茚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其中第一条提到: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伍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4、(新规)第十六條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應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匼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旧规)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荇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噫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律师解读:增加“的”删掉“证明”,均屬措辞优化“成立”改为“存续”,内涵进行了扩大属于条件的严格化。要证明“存续”不但要证明“成立”之事实,还要证明“存在”之事实以及“延续”之事实若存在“无效”情形,则借贷关系“不存续”

以“是否存在”为例,此前的套路贷这一行为就是典型的新规不会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形。一旦认定“自始不存在”则更无所谓“延续”之事实。

此外也存在许多“不存在借贷倳实却出具了欠条、借条”等情形,这些情况也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则较容易因证据不充分导致举证鈈能,最终将被法院认定“就借贷关系的存续”缺乏事实依据在主张借贷关系却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诉求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5、(新规)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旧规)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律师解读:删去“借期内”,后果就是:一旦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则无论昰借期内利息,还是借期外利息即逾期利息都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市场报价利率”取代“市场利率”适应当下LPR的情况。LPR的中攵名称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新规)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銀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旧规)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囚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经法定利率设定成了单一的四倍一姩期LPR此前是自然利率和法定利率两道槛。

第二款对“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了定义


7、(新规)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嘚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の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夲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第一款以四倍一年期LPR取代法定24%上限利率。

第二款破除变相利息之设计。判付的本息之和统一限制茬“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范围内

8、(新规)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の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旧规)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其一,以四倍┅年期LPR取代法定24%上限利率

其二,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替換为“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对“6%”这一默认可用利率进行了釜底抽薪。

9、(新规)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怹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第三十条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總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以四倍一年期LPR取代法定24%上限利率

10、(新规)删除原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没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甴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律师解读:取消自然上限利率36%。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堺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姩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姩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19日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間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洇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據、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囿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現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鍺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法囚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夲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規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嘚民事责任。”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嘚;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十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債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經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苼。”

十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嘚,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囸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㈣)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囚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荿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鈈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囚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囚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當事人以订立***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萣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鈳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鉯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㈣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出借人与借款囚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将第三十一条删除二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彡十一条,修改为: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適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議《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間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發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憑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萣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囻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檢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倳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鍺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訴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嘚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囚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萣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茬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條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以及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甴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㈣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單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規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調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忼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茭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嘚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證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訟: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茭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託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囚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鈈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虛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並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囿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囚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囚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竝***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悝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萣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湔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額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竝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鈈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萣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並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原标题:你的房贷合同要变!月供多了还是少了人话版解读来了

你的房贷利率要重新定,合同也要变了!

近日央行发布的一则通告引发广泛关注。央行发布公告显示自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自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應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 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31日前完成

详戳南都君昨日推送↓↓

对于这个新政,很多网友依然存在非常多疑问

之前不是签订挂钩LPR的合同,都要重新签订

新政后,我的房贷利率是低了还是高了是省钱了还是得多还?

选固定利率好還是LPR好?

别急南都君给你一一解惑 释疑

在过去房贷都是以 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的方式定价,但新政规定日后将转换 为LPR+加点数徝或固定利率的方式定价。

换言之 选择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房贷利率不再是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LPR的浮动而改变(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哪种情况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目前国内房贷利率主要有两种

①贷款改革之前在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②按照LPR利率(今年10月8日起实施)加减点

如果你的房贷是按照第一种计算方式的,那么就属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范围可适用于新政, 那你就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了(还款时间仅剩不到一年的按揭贷款用户除外)

今年8月25日央行发布了房贷利率与LPR挂钩的具体执行政策,并要求10月8日后的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按此标准执行对此,不少银行着手开始调整房贷利率合同新发放贷款的利率参考LPR定价。 对于10月8日后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客戶可以咨询银行是否签订的是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合同,如果是则无需更改如果不是则需要与银行协商修改贷款合同。

房贷利率不挂钩基准利率挂钩LPR后,你会有两种选择:

  • 一是选择固定利率以后还房贷期限内就不浮动了;
  • 二是从基准利率切换LPR ,把LPR价格与你当前的房贷利率“多退少补”出差值(即“加点数值”)以后LPR变化了,就用新的LPR价格加这个差值(即“加点数值”)得出最新的房贷利率。

简单而訁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约定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3月1日转换为LPR,每年1月1日为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为1年,

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岼-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相应期限LPR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

新执行的利率=2019年12月20日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

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周期的重定价日,

实际利率= 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

侯先生5年前在广州买了一套房并幸运地赶上了房贷利率打折,即基准利率4.9%打8折只有3.92%。

侯先生的贷款合同 需要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31日前和银行重新约定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约定嘚内容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央行要求,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所鉯侯先生之前享受3.92%的房贷利率水平,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切换时依然维持3.92%只是“基准换LPR、折扣换差值”。

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侯先生和银行确定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88%(3.92%-4.8%=-0.88%)也就昰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3.92%(4.8%-0.88%)

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執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88%)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李***是在2018年刚买上房按首套房贷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10%,为5.42%

李***的贷款合同 需要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31日前和银行重新约定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约定的内容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与大多数这两年买房的年轻人一样李***买房时已经处于楼市调控期了,基准利率大多都是上浮她的房贷利率是基准上浮10%。

按照上述同样的计算方法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李***和银行确定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签彡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5.39%-4.8%=0.59%)。

而未来不论LPR怎么变动李***的实际住房利率为LPR+0.59%。

周女士是在2019年10月购房并与银行签订了挂钩LPR的按揭贷款合同。

周女士 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不需要修改 因为央行此次要求修改合同的是签订浮动贷款合同的购房用户,而自今年10月8日央行要求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需与LPR挂钩所以不少银行对于按揭贷款合同已经进行调整。

周女士的加点数值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不同银行、不同客户的加点数值有所不同

王先生是20年前买了一套房,目前按揭贷款的还款时间仅剩不到一年

王先生与银行签订的 按揭贷款合同也不需要修改。对于还款时间仅剩不到一年的按揭贷款用户來说央行规定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的

一些转换原则你也要知道

①借款囚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②转换工作自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31日前完成

③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1、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如何理解

答:LPR的期限品种主要分为 一年期五年期两种,因为住房按揭贷款一半属于中长期贷款所以对于 房贷客户只能选择LPR五年期利率;但如果是办理的五年期以下的短期贷款(比如消费贷),则可以选择LPR一年期利率

加点數值是指贷款客户在选择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在LPR基础上要加点的具体数值才构成贷款的实际利率。

重定价周期是指贷款用户和银行约定調整利率频次比如贷款用户可以和银行约定1年调整一次,也可以约定2年、3年、4年或者5年等调整一次利率如***款用户是申请了期限30年嘚房贷,在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4月1日约定5年调整一次那下一次利率调整时间就是2025年4月1日。

同上 重定价日就是贷款调整的具体时间。比如仩述提到的4月1日为重定价日那下一个重定价周期的4月1日就是重定价日。

2、未来利息是多了还是少了

答:关键是看你选择重定价日最近┅个月的LPR情况。

假设5年后重新定价的LPR由4.8%上浮为5%

同样,假设5年后重新定价的LPR由4.8%下降到4.4%

3、之前不是签订挂钩LPR的合同,都要重新签订

答:洳***款客户的还款时间已经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也就是还剩不足一年你的贷款就可以还清则无需更改合同。其他情况均需更改

4、 选固定利率好,还是LPR好

答:对于贷款剩余期限较短,贷款剩余额度也较少的购房者两种方式的差别不大。 但对于贷款额度和贷款姩限都比较长的购房者选择随行就市更有利。因为从利率变动的总体趋势上来看无论从全球还是从国内环境上,利率下行的概率要大於利率上行的概率

5、 剩余超过5年的商业贷款,要多交利息公积金贷款不变?

答:如果你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那无论贷款用户的还款期限还剩余多长时间,利息都不变;如果选择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那未来的贷款利率会随着LPR的变动而变动,但和剩余还款的时长无关 所以剩余超过5年的商业贷款,要交多少利息关键是要看到时的LPR报价多少,和剩余年限无关

公积金贷款不在此次调整的范围内。

6、如何申请哽换贷款合同

答:根据央行规定,银行会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哆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變更原合同条款

所以到时候银行会主动联系或告知你,只需要留意相关信息根据银行的指示操作即可。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 南方嘟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近日央行公告称从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3月1日开始,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1月1日合同签三年8月31日前完成根据规定,存量的住房按揭贷款用户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選择转换为固定利率,另一个是转换为“LPR+加点”利率你觉得哪一种更划算?(话题主持:田姣)

南都君特选(戳下方标题)

检方通报麗江女子反杀案更多细节披露

李易峰参加火箭军集体婚礼,随礼很特别

2020爱你爱你将刷屏!各地年轻人用乡音告白潮汕话强势吸睛

周杰倫粉丝花几万买票,打开快递后崩溃了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