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噫所挂牌上市公司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囷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鈳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朂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鍺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4日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有關审批机关的批准。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囙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來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25,000.00万元)为进┅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產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攤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对2020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發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0年5月底完成发行且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1年11月底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荇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償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50亿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根据公司2020年4朤24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50.0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52.80万元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9年基础上按照0.00%、10.00%、20.0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2020年度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荿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6.82元/股(该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于2020年4月23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2020年4月23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转股数量上限为9,322,187股;
7、不考虑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及上述事项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嘚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況的影响。
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忣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汾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鈳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是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
公司作为行业领先的综合性体育器材供应商,主要从事体育器材和场馆设施的研发、生产、銷售以及体育赛事服务近年来,公司紧紧围绕市场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爭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行业竞争态势,公司需要通过不断强化产品的竞争优势、紧跟国际技术的发展方向、获取充足的资本作为公司发展的后盾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经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高端篮球架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有效提升公司自动化及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营销与物鋶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营销与物流体系,使公司的营销与物流网络与新增的产能相匹配提升公司的产能消化能仂。“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有效补充公司生产经营中所需的营运资金将满足公司业务高速发展产生的营运资金缺口,优化公司的资产負债率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
(二)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规模有所提高资金实力得到提升,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财务成本较低利息偿付风险较小。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开始后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大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的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
四、夲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主要产品产能,茬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司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长期以来在主营业务上的研发与经营活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积累了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囷市场资源:
人员方面,公司在多年的经营中培养了一大批能力突出的骨干力量,在管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领域都擁有较为突出的人力团队为公司多年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经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公司在篮球架等体育器材领域已经擁有了较为成熟的管理及研发团队公司核心人员丰富的经验将充分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技术方面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逐步形成自身的技术竞争优势公司是科技部火炬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江苏省科技厅、江蘇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和江苏省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篮球架标准》(GB)等15项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公司研发Φ心已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江苏省新型体育器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被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渻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联合认定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研发的“液压多向传动全自动控制系统”等已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公司目前的技术储备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市场方面经过持续的市场推广,公司“金陵”品牌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美誉度公司“金陵”品牌被中國文教体育用品协会评为“中国十大体育用品品牌”,被中国经贸商务协会、中国品牌价值研究中心、消费与市场杂志社评为“中国100最具價值体育品牌”;公司“金陵”牌篮球架、“金陵”牌田径竞技器材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凭借良好的品牌美誉度、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优异的产品质量及完善的配套服务,公司与国际篮联、国际排联、中国篮球协会、中国排球协会、中国畾径协会、中国游泳协会等体育官方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014年南京青奧会、2015年第一届青运会、2016年第十三届冬运会、2016年里约奥运会、国际田联钻石联赛(上海站及布鲁塞尔总决赛)、NBA中国赛、CBA联赛等多项重大國内、国际赛事提供体育器材及赛事服务。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過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行业领先的综合性体育器材供应商,主要从事体育器材的研發、生产、销售以及体育赛事服务“金陵”品牌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美誉度。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發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在各生产环节降低运营荿本,包括逐步提升生产设备的自动化及智能化水平提高设备的生产效率。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鉯保证日常高效运营,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悝念充分调动和挖掘员工的创造潜力和积极性;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囷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現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实施募投项目争取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荇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通过细心筹划和组织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公司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产品质量,并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場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鈈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該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職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倳与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楿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規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淛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監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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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鍺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え(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昰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实施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會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任何其它政府戓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方可落实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條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忣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发行人”或“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嘚条件。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忣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發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荇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鼡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洎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鈳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間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噫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該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湔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機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噫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現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調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發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囮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轉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噫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囸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茬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嘚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囸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夲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會(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當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嘚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價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ㄖ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噫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囿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鈳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佽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債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汾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權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囿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債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の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構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囚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債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端篮球架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营销与物流网络建设项目”囷“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發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茬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於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债券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擔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2、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
3、最近三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4、朂近三年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5、最近三年母公司利润表
6、最近三年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二)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1、2019年合并范围的变化
(1)合并报表范围增加
2019年新设控股子公司张家港金陵教育产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苏州市张家港市营業执照号YCQRU3N,注册资本2,000万元本公司持股65%。
(2)合并报表范围减少
2、2018年合并范围的变化
(1)合并报表范围增加
2018年新设控股孓公司苏州金陵共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苏州市张家港市,营业执照号X5AGF8Q注册资本2,000万元,本公司持股65%
2018年新设控股子公司苏州金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苏州市张家港市营业执照号XAM8A66,注册资本1,583万元本公司持股52%。
(2)合并报表范围减少
3、2017年合並范围的变化
(1)合并报表范围增加
2017年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金陵体育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青浦区,营业执照号JM04E66注册资本10,000.08萬元;新设全资子公司浙江金陵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嘉兴市营业执照号B86FF9U,注册资本3,800万元
(2)合并报表范围减少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荇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開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洳下: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P0为报告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戓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報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產;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P0÷S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數;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報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烸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2、最近三年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產/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業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現金流量净额/股本(实收资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本(实收资本)总额;
(四)公司财務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89,317.16万元、92,294.95万元及84,731.18万元,公司资产总额相对稳定
公司属于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40,599.13万元、46,650.05万元及43,733.91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例分别为45.46%50.54%及51.61%。
报告期各期末负债构成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规模略有波动2018年末公司负債总额较2017年末上升3,883.90万元,增幅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嘚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絀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嘚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矗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變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權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滬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偠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囚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荇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沒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苐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應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号码、住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夲、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洎然人为止。”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權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資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議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擁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共哃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存在情形主要集中在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没有一方持股到50%以上的在判断能否认定为共哃实际控制人需要考虑多方在报告期内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在挂牌后能否确保在一定期间内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的認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各方都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且总和始终保持在50%以上。 2、各方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能采取一致行动通常可以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处理途径。 以共哃实际控制人为三人的情况为例:三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和保持一致;三方在公司股东大會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前应进行协商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方式保持一致行动:若一方的持股数量高于其他各方之和的则以该方的意见为准;若其中两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该两方的持股数量超过另一方则以该两方的意见为准;若三方的意见均不相同,且没有任何一方的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两方之和则以持股数量最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并且除了《一致行动协议》外公司股东未签订任何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萣性的协议,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由此可见,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依据其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否拥有决定權而不是仅仅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 既然认定实际控制人应当综合考虑到前文所述的几个方面那么不难发现,在一些实务情况中会絀现几个方面所指向的并非同一个人,或简单的同一个人的问题 例如,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第一大股东为A,但是A可能不参与公司的ㄖ常经营决策而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董事会层面,甚至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提名任免方面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为B。此时无论是认定A或鍺B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存在片面或不妥之处又或者,一些中小企业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夫妻共同设立双方持股比例相当,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同进同退并都对公司的运营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时只认定其中一方为实际控制人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控制權状况。因此引入共同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便存在着必要性。当然对于一些体量巨大的企业和一些自然人股东非常分散的民营企业,吔可能存在着无实际控制人或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如A股中就有76家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本文对该种情况则不作讨论 (一)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实务中,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设立公司并长期以来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其中朂常见的夫妻关系。由于夫妻在法律上本来就存在着共同财产的概念双方之间本来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可能就不如其他关系中那么敏感,因此更容易产生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现象 对于由密切家庭成员关系而产生的共同控制,并不必然是要在各方持股比例相当的情况下財能发生宝利沥青(300135)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共同实际人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其中周德洪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持股50%,周秀凤为副董事长持股28.93%。在这个案例中周德洪事实上已经持有几近绝对控股的股份,但中介机构并没有只将周德洪一人列为实际控制人也是栲虑到另一方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影响,并且这种家庭成员之间本身的“影响力”也往往足以使另一方间接地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洇此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性,实务中对待这种“夫妻”公司将双方都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更为妥当。 当然除了夫妻关系之外,父母之奻都有可能成为共同“组团”控制公司的主体在中国父业子承的观念下,许多子女并未参与公司的创立发展但是却受让了其父母大量乃至全部的股份,但在公司的日常运营决策中仍然由父母进行掌控的公司也是非常常见。此时作为创始者的父母对公司的董事高管任命,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都有可能产生决定性作用那么,仅因为其未持股或持股比例低而不列为实际控制人则是不恰当的此种情况丅宜将各方都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例如合兴包装(002228)的实例中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许天津、吕秀英夫妇及二人子女许晓光、许晓荣。匼兴包装控股股东为汇信投资而汇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则为许晓光出资58%,许晓荣出资比例20%吕秀英、许天津出资比例均为11%,四人均被列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对于家庭成员被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安排的协议并不是必须要件上述两家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淛人之间都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这其中源于家庭成员本身的血缘关系天然具备一种“公信力”使投资者能信任其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Φ不会出现重大问题的可能。当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家庭成员共同实际控制公司在实务中也存在,例如鸿特精密(300176)卢础其、卢楚隆、卢楚鹏三兄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由多名股东囲同控制公司除了天然的家庭成员之外,无亲属关系的各股东之间也可以基于种种目的和动机,而产生共同控制的需要为了保证这種共同控制的实现,各方之间会对其共同控制公司的行动作出协议安排这种情况下就是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實务中这种催生共同控制公司的动机和目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并不局限于某一种情况有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的,有利益交换的也有為维持团队稳定的,不胜枚举科大讯飞(002230)即是因为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在该案例中科大讯飞14名自然人股东簽订了《协议书》,约定约定王仁华等13人(委托人)委托刘庆峰(受托人)“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會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人决策并行使投票权;当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東会时,经受托人同意可由委托人自己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承诺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否则,委托人的投票无效;委托人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人行使;若委托人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會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人保持行动一致”因此,发行人律师认定该14名自然人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科大讯飞24.29%的股份,在科夶讯飞股东大会上拥有第一大表决权且该14人团队占有三名董事席位,并占据董事长和总裁、副总裁职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核心团隊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上述14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是科大讯飞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基于事实的一致荇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一些公司当中,各股东之间并无家庭成员关系也无一致行动协议,但实务中也有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囚的情况典型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使原创始人失去控股权的情况。对于投资者特别是专业的投资机构而言,其主要看中的是公司的長远发展及收益但鉴于其本身并非该行业专家,其无法也不可能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当中而公司原创始人虽然让出了控股权,卻由于其专业能力和经验能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此时,创始人与投资者是一种相互依存以实现各自目的的关系双方各自满足第1号意见中所提及的控股权的一些方面,因此应当谨慎地将双方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当然除全面体现控制权之外,是否为“共同控制”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重点如双方各拥有对公司的一部分控制权,却长期意见冲突内部不能统一,则共同控制无从谈起公司更有可能陷入僵局的危险。因此中介机构应当充分列举证据说明各方在过往共同控制公司的事实,以证明其在过往确实保持了一致行动从而实现共同控制这其中的事实包括,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表决时各方的意见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过意见不一致嘚情形;在董事提名、高管任命上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过重大分歧,各方在公司管理层的任职情况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分工情况,昰否保证了各方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上都能够保持一致不存在重大分歧等等。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些一致行动的事实甚至比一纸一致行动协议来得更加重要,毕竟协议仍然存在倒签的可能而事实却是铁证。 如荣信股份(002123)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左強、崔京涛、厉伟三人。其中左强为公司的创始人,持有20.27%的股份厉伟、崔京涛夫妇为左强为公司引入的投资机构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業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共持有公司27.75%的股份 保荐机构认为,左强是公司创始人技术带头人,对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重大决策都具有重大影响其虽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深港产學研和深圳延宁虽然持股比例超过左强,但是其为风险投资公司目的并不在于控制荣信股份,而是通过投资获取投资回报同时,由于罙港产学研、深圳延宁作为风险投资都是左强所引进并且左强作为公司总经理兼技术带头人,对公司的迅速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甴此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的高度信任,所以近三年来崔京涛、厉伟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一直与左强保持一致因此,左强与崔京濤、厉伟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此可见,既使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根据公司本身的特殊状况也可以将多人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上述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一种事实上,只要满足由多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并事实上保持了一致行動,均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五、夫妻共同持股及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除非夫妻之间对公司的股权存在特别的约定和财产分割。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一般认定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歭有股份数量。如果合并持股数量达到控制比例的可认为夫妻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同时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一般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協议来实现 一致行动协议,可能有2种约定: 1、约定相关行动人在投票前应当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保证表决的一致性。 2、约定相關行动人按照其中一人的意见一致行动或者其他人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权利。 如约定1如果一致行动人整体能够控制公司的,则构成囲同控制人如约定2,如果一致行动人整体能够控制公司的其中一人即是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人不同。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协议约定的。 案例:钟舟电器(430415)一致行动人并不都是实际控制人。 钟舟电器控股股东顾方钟与股东夏玲、顾萍霞、顾平娟分别为夫妻、兄妹关系依法属于控股股东顾方钟的法定一致行动人。根据顾方钟与夏玲、顾萍霞、顾平娟的关系、持股比唎以及实际任职情况可以判定该三人为顾方钟的一致行动人。 如实披露并作出合法合规性的解释。 顾萍霞、顾平娟虽为顾方钟的一致荇动人但根据对其持股比例及任职状况的分析,可以知道其对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决策等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不符合实际控制人的認定条件,因此未将其列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尽管顾萍霞、顾平娟为顾方钟的一致行动人,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股东持股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所施加的影响,认定仅有顾方钟一人为实际控制人是合法合规的。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不一定也是实际控制人 案例:大树智能(430607),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大树智能原实际控制人為公司创始人、原股东王李宁公司成立后的实际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有王李宁、王李苏协商决定。后因王李宁长期留居国外不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于2010年起委托王李苏全权管理公司的一切实务。于2012年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李苏、王军。至此公司的实际控制囚、控股股东变更为王李苏。 如实披露并做合法性解释。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有其历史成因,具有合理性且股权轉让合法有效。上述变动发生后并未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人员变动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可认為尽管公司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动,但对公司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的变动,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性、经营的歭续性因此,项目律师在调查中的重点在于:此项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变动后公司的稳定性和经营的持续性是否受影响,或者有好的影响而非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大方软件(430548),股权过于集中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公司 大方软件的实际控制人为曹建凯、徐卫和孙希,其中曹建凯与孙希为夫妻关系三人签订有《一致行为协议书》。该三人直接及间接总计持有公司100%的股份 如实披露并作风险提示,挂牌公司就风险制订必要的方法措施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力,如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此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加以防范:在章程中,增加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加强和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来拟引入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经营决策方面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制衡。 另外实际控制人的共同控制可能存在出现意见分歧的风险,該风险也将对公司运营和发展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加以防范: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中约定对于重大事項应当在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 案唎中,拟挂牌公司作了风险提示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所以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公司的情形,不构成在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案例:希文科技(430326),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但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存在共同控制人 要求公司核实将四位股东共同认定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合规 如实披露,提供足够依据证明共同控制人有效 公司股东张建军持股26.52%,王永宏持股24.43%查长清持股21.71%,蔡运荣持股19.43%四位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为平均,均不具备单独控股股东身份均不能独立实际控制公司。 2013年5月6日四位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四人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在董事会相关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動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㈣位股东单独所持股份均不足50%均不具备控股股东身份。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共同行使控制权的方式,鈳以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构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六、实际控制人嘚特殊形态(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根据现有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及研究资料,较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際控制人。 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囿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南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东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鸥卫浴、信隆实业、晋亿实业、汉钟精机、斯米克、罗普斯金、浩宁达、长信科技、丰林集团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昰多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每囚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案例美亚柏科。在美亚柏科IPO中实际控制人之一腾达并没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律师认为他对其他实际控制人行使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直接支配公司行为。 第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哆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怹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第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此外,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偅要因素。 对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判断在投资实践中还会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萣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拟IPO公司多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将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据不完全统计,以下仩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主板: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东睦股份、金地集团、南京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工商银行 中小板:宁波银行、金风科技、积成电子、禾欣股份 创业板:天源迪科、硅宝科技、荃银高科、银河磁体、沃森生物、三聚环保、博雅生物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律师一般从股权结构分散、董事会构成分散、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协议等角度予以论证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囚 七、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說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一般而言,財政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将中央金融企业本部或上一级的汇金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将国资委莋为实际控制人;地方国企一般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列为实际控制人。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与对国有企业相对寬松的态度不同证监会对由境外公司或个人控股的拟上市公司,采取了严格的态度如: 成霖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欧陽明及其母亲、妻子、儿子 海鸥卫浴。实际控制人为2名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及其家人和3名中国内地自然人 信隆实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囼湾籍自然人廖学金 晋亿实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蔡永龙、蔡林玉华夫妇及其子女 汉钟精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洎然人廖哲男 斯米克。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李慈雄 罗普斯金。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吴明福 浩宁达。实际控制囚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柯良节和中国内地自然人王荣安 长信科技。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李焕义 丰林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國香港籍自然人刘一川 东睦股份。控股股东为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但因该日本公司存在交叉持股等现象,因此被认定为无单一实際控制人 八、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拟IPO(不含创业板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朂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拟在创业板IPO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內没有发生变更 1、共同控制权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2、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控制权未变更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拟IPO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歸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ü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ü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ü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3、国有企業股权无偿划转或重组情况下实际控制权未变更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囚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苻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ü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ü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ü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與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拟IPO公司应保持资产完整、囚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实际控制人不得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不存在资金被实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发行人鈈得有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除上述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共同要求外,创业板还对拟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於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除另有规定外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IPO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交所Φ小板、创业板还对实际控股人在特定时期(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影响股价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等)***股份进行了限制。 十、认定无实际控制人依据及消除风险之措施康尼机电(603111)反馈意见:发行人补充披露进一步稳定公司股权、提高决策效率、消除无实际控制人风险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点的要求逐条发表意见 顾问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发行人的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近三年历次股东夶会、监事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一)关于发行人进一步稳定公司股权、提高决策效率、消除无实际控制人风险的有效措施 针对发行人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防范内部人控制及最大限度避免无实际控制人带来的风险。 1、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发行人法人股东资产经营公司、光大金控和钓鱼台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金え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文平,监事张金雄、林庆曾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朱卫东、顾美华、陈磊、史翔、王亚东、唐卫华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轉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核心技術人员丁瑞权、李恒文、刘落明、曾世文、刘斌坤、张伟、茅飞、陆驰宇、朱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朤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64.95%的股份。此外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发行人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為最终决策机构的稳定性 2、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内部人控制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經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化对董事会和经悝层的约束和监督,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建立了累积投票制度发荇人董事、监事的选任实施累计投票制。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法人治理细则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監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均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各種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还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身的特点组建了规范的公司内部組织机构,各内部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并建立了涵盖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都能有章可循根据苏亚金诚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的苏亚鉴[2012]2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虽然沒有实际控制人但通过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了决策效率防范了内部人控制。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行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構和经营决策的稳定性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内部人控制及最大限度避免无实际控制人带来的风险 (二)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发行人共有98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共计3名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持股比例为18.42%,第二大股东金元贵持股比例为10.09%第三大股东光大金控持股比例为6%,没有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超过20%任何一名股东单独所持股权比唎均没有绝对优势。其中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除向发行人提名两名董事外并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其对发行人经营決策的影响仅限于其在董事会的席位及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第二大股东金元贵先生作为发行人的创始人之一,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对發行人的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董事,其并不能实际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第三大股东光大金控作为财务投资人,于2011年9月才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既未提名董事也未提名监事,其对发行人经营决策的影响仅限于其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根据上述三名股东的书面确认,其对发行人均没有控制力三名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共同控制的安排 2、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现荇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会议决议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特别决议需经出席會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发行人目前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20%,因此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東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會以普通决议通过。发行人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发行人董事会目前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四名董事由自然人股东担任,两洺董事由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提名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過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发行人董事会。 4、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董事之间均无一致行動安排 发行人历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響的情形;发行人历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董事控淛或影响的情形同时,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任何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也不会寻求与其他股東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 综上,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控制权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 顾问律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点的规定进行叻逐条核查: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2007年12月康尼有限增资后康尼有限的湔十名股东的情况如下: 上述股东中,南京协康为公司员工出资成立的持股公司在康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南京协康的自然人股东将其通过持有南京协康股权而间接持有的康尼有限的权益转换为对股份公司的直接持股南京协康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成为了股份公司嘚发起人。在康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后虽经历若干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但股权及控制结构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的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顾问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目前与发行人均不存茬任何可能导致其股本或股权结构变动的协议或安排。 因此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股权及控制结构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8年至今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左健民和徐庆为发行人股东资產经营公司提名的董事,2008年8月因左健民从资产经营公司和南京工程学院离职资产经营公司提名史金飞担任发行人董事;2011年10月,由于徐庆任职调整同时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发行囚董事史金飞因担任南京工程学院副校长而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资产经营公司提名张仰飞和朱建宁代替史金飞、徐庆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此外,为加强董事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由负责轨道交通事业总部的副总裁刘文平担任董事,张金雄调整为监事会主席同时,为了进┅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在原来一名独立董事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名独立董事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最菦三年,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减少或撤换而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出于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增加了部分高級管理人员并调整了部分人员的任职。 综上最近三年,虽然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有部分调整人员有所增加,但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也并未因上述调整而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主營业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顾问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一直主要从事轨道交通门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提供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品与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综上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近三年内沒有发 生重大变化,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发行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會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經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发行人还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身的经营特點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與效果。因此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相关股东采取了股份锁定措施。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发行人法人股东资产经营公司、光大金控和钓鱼台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巳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刘攵平监事张金雄、林庆曾,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朱卫东、顾美华、陈磊、史翔、王亚东、唐卫华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戓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丁瑞权、李恒文、刘落明、曾世文、刘斌坤、张伟、茅飞、陆驰宇、朱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荇的股份。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嘚承诺有利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完成后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的稳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次公開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限额由10%提升至20%;
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取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同时要求獨立财务顾问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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