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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113法》意义上的执5261行董事,是指规模较4102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1653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營管理的职务而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囿所不同在存在前述执行董事的情形下,公司应当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那么我们也应该基于这一前提,在同等环境下对执行董事和總经理的地位进行比较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未设董事会时一般囊括在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总經理除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详细列举的职权外其他职权是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予以授予的。由此可知执行董事的地位与职权均高于总經理,总结一下之前所提到过的三方: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股东他们的地位分别是股东高于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高于总经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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