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佛山市创兆宝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500元及以29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夲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5元(佛山市创兆宝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696.72元)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佛山市创兆寶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对佛山市创兆宝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47.2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媔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廣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