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客自杀出租屋成“兇宅”,房东索赔30余万法院这样判……
苏州昆山的张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碰上租客在自家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房屋瞬间变成"凶宅",贬值鈈说还一时无法出租。于是张女士将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30余万元一边是痛失亲人的租客,一边是自感倒霉的房主这该怎麼判?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女士在昆山某处有处住房一直用来出租2017年8月,张女士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2017年9月21日徐女士的丈夫不知何故在出租房内自缢身亡,还造成了房屋大门损坏张女士的房屋瞬间变成"凶宅?",一时?无法出租即使想出售市场价也将贬值一半。
无奈之下张女士联系徐某,希望能够赔偿她的损失徐某在接听过几次***后,通过中介告诉张女士该房屋是自己的“伤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没了她什么都不想管了,走了之后再不会回来
眼看协商无果,徐某又杳无音讯张女士不得以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房屋三年租金、大门更换、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0余万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某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1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
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某夫妻違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中张女士的遭遇虽然值得同情,对于房屋的租售也会造成暂时的影响但从法律上来看,损失的确定需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作為依据从而确定损失金额。
张女士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其诉请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引领功能对于群众心中的封建思想予以适当引导,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 王颖 编校 尚敏 签发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