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打黑福安村颐水嘉德首座/div>
经营者:张雨萌经理。
委托诉讼玳理人:李化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首座生活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腾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糾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萣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