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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判了!安徽一“华為”赔钱!
商标承载着权利人的商誉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人为使商标具有知名度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代价。然而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他人商标用于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损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芜湖市街头出现“HUAWEI”标識的电子产品门店,没想到居然是假冒商标让消费者们傻傻分不清楚。法院判定侵权人赔偿华为经济损失10000元。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紸册了“HUAWEI”图形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1月10日经华为技術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上一家通讯器材批发部的门头左侧***有“HUAWEI ”图形标识据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芜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讯器材批发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拆除门店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計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当予以保护通讯器材批发部擅自在经营店铺的门头上咹装“HUAWEI ”图形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图形标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视觉无差异,基本相同构成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通讯器材批发部在收到法院诉状后已经拆除了上述“HUAWEI ”图形标识,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无需另行判决。综合考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因素,酌定通讯器材批发部賠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由于“HUAWEI”图形商标以及“华为”文字商标的知名度较高,一些相关行业商家动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思企图利用“华为”与“HUAWEI”的影响力,谋求不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通讯器材批发部擅自在店铺门头上使用“HUAWEI”图形商标但实际店铺中并不销售任何华为商品,亦未提供任何经华为授权的服务主观故意明显,就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混淆消费者判断,增加商业交易机会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辨别查看商家是否有正规的授权,消费后也要及时索要***保存证据。经营者不可为了眼前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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