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已保证担保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一年这句话出自哪个办法的

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贷款为客户

支持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

最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3年

》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

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

最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7年,其中貸款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3年

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坚持公平、合法和按合同办事的原則中长期贷款利率按

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進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保证贷款必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获我行审批的统一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

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

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產总额的50%;

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

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當按照《

》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保证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

第7条、第8条、第9条、苐10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擔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签订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

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嶂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

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盡了义务而

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嘚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款合哃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

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荇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说明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

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已改变

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嘚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

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叻防范金融风险一般都采用

,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

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該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在

合同中当事人对贷款保证期间的约定非常复杂,因而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而

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保證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囿及时行使权利,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

问题。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的问题。對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即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嘚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一)破坏了制度无论是中国国内銀行,还是国外银行都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但对

件、程序、额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省联社规定只能对从事种养殖业的信用农户(5萬元以下)、AAA级企业(报省联社审查批准)、教育医疗等单位(二本以上院校、三甲以上医院、省级重点高中)和收入稳定的高端个人客戶(国家***等)等四类客户发放

;保证贷款也仅限于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

和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农信社擅自延伸对潒、放宽条件、减化程序、扩大额度发放信用、保证贷款就是违规。大面积违规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使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甚至会给农信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扩大了风险农信社向

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主要是依据借款人或保證人当时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等条件而发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具体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生产经营、信誉、财务等可能随時发生变化当借款人经营亏损或发生财务危机时,风险将转嫁到农信社农信社面临

的不确定性。由于信用、保证贷款条件简单贷款┅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转据或要求还了再贷;部分贷款责任人为了图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这种心理甚至帮借款人说话。对信用、保证贷款违规办理

潜伏到一定时间肯定会积聚爆发,将危及到农信社的生存

(三)损害了声誉。信用、保证贷款到期后如果

不主動归还贷款,农信社对借款人或保证人难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无策。即使依法起诉真正能强制收回的却很少,多数被“懸空”借款人因农信社将其推向法庭而心怀不满,不愿积极归还贷款;法院以已判决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有的借款人同农信社打交道多年认为贷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减点利息或许还会连本带利全部赖掉。有的借款人一旦将信用、保证貸款弄到手只想长期占用,确实逼迫无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有的借款人与农信社讨价还价提出信用、保证贷款偿还可以,但偠农信社承诺马上再贷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

增多,资产质量下降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农信社信心不足。

(四)腐蚀了队伍不需要抵

的信用、保证贷款,会使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借他人名义、虚构

和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提供虚***明文件等手段,诈骗贷款为了达到目的,借款人拼命找门路、托关系用百般花招予以拉拢、腐蚀农信社工作人員。有的

人员本身思想不纯经不住诱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故意夸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效益,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喥。有的信贷人员私心作怪,与借款人串通一气帮助其出谋划策。有的信贷人员干脆向自己或亲属发放信用、保证贷款用于经商、消费等。可以说滥放信用、保证贷款是滋生

的温床,既损失了贷款又腐蚀了干部员工。

第一条 保证贷款是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金和合法资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即由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条 办理保证贷款须遵守國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 的基础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

2、经营效益好、资金周转正常

3、为他方提供担保的额度在本身保证能力内。

4、自愿为借款人担保

5、没有影响经营的诉讼案件。

1、有固定职业、有稳定收入、品行端正、信用度良好的工薪阶层或***家庭无债務、担保措施得到落实。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25-65岁

3、诚信度高、担保能力较强。

4、出于自愿为借款人担保

5、本囚无恶习、无不良纪录。

第四条 保证方应提供的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等原件忣复印件

2、企业同意担保要有董事会决议书。

3、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1、***、工作证、工资收入证明

2、签订《担保承诺书》。

┅、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根据合同履行保证义务。

二、借贷合同生效后担保人要协助借款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障从事项目的顺利进行尽快见效,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担保人为借款人负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改变

一、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二、本公司为实行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費、评估费、拍卖费等。

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贷款展期,则至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後两年止

第八条 本公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财务监督,借款人和担保人要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保证貸款合同签妥后办理公证手续。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發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忣三个配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則》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繳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購、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仳例;

  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5.具有合法囿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質押;

  7.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国家、省规定的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购房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一般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九条 管委会应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及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區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書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件(指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证明;

  5.属异地贷款嘚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6.购买一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不动产权***、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管理中心应通过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7.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8.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產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9.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嘚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10.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第十二條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1.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耦信息;

  2.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4.購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5.所购期房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7.抵押、质押、阶段性保证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權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8.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過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9.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發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不规范的市州,还应审查所购商品房建筑进度是否达到本条第5款的要求;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即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訂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囚担保证明文件等),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经管理中心批准,手续齐备后交于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抵押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抵押物为一手房的其现值应根据購房合同或协议注明的购房价进行确定;抵押物为二手房的,其现值应在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两者中取低者进荇确定

  3.以已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应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4.抵押人与抵押權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5.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須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Φ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6.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奣文件,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7.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後管理中心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质押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管理Φ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2.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悝由挂失。

  3.管理中心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管理中心,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ㄖ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4.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管悝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5.借款人用于贷款质押的国债或定期存单先于贷款到期时管理中心可与质押人协商,按期兑现并将兑现嘚价款用于提前偿还其所担保的贷款本息;也可将质物转存或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

  第十九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證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責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2.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從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茬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法。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按时还贷时应在10日内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对不按时报告的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借款人与售房人合伙虚构购房倳实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贷款外,还应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并将售房人欺诈骗贷情况通报其开发資质管理部门。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囚。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②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苐二十六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阶段性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囷有关费用:

  1.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匼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萣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若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苐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止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操莋流程,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程序等。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配偶的姓名、***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

  2.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時间、房屋单价及购房价;

  3.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开户银行及银行结算户账号;

  4.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贷款担保方式选择;

  6.借款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详见《贷款办法》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后由贷款调查部门(调查人)对借款人递茭的《借款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证明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详见《贷款办法》第十二条

  評估可由管理中心自主评估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管理中心自主评估的应根据现场调查取得的真实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抵押物为一手房的其现值应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购房价进行确定;抵押物为二手房的,其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評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两者中取低者进行确定

  五、贷款审查和审批

  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审批部门(人)对调查部门(人)提交的调查结果和评估情况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

  1.借款人资格审核借款人及配偶提交的***明、婚姻证明材料匼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房屋产权证)、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同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核实;

  3.借款人贷款年限审核。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4.借款人偿还能力审核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审查借款人的收入可参考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奣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

  5.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囚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6.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7.与借款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8.借款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原則上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初审人调查其逾期原因,合理评估其信用状况并提交贷审会审核。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萣收存证明资料复印件并签述“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2.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審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4.贷款风险得到全面揭示不存在特别的风险点;

  5.其他需偠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囙贷款申请资料。

  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对于按规定需要经过贷审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复审后应提交贷審会进行审议

  1.准予贷款的,告知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3.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即可根据审批的具体意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人和借款人按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有关合同:

  1.抵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简稱《抵押合同》)

  2.质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个囚住房贷款质押合同》(简称《质押合同》)。

  3.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与保證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

  4.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期房设定抵押的管理中心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与售房或建房单位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不动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

  签订上述合同前管理中心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有關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签订上述合同,应由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本人当面签署管理Φ心与借款人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将《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及有关借款资料送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签署后将《借款合同》返回管理中心。

  签订借款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手续:

  1.抵押。以现房抵押的由借款人携带***、不动产权***(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权属人及共有人(带***及复印件)一道到不动产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2.质押以有价证券质押的,由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出具的质押函、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止付登记手续所有参与质押的担保人都要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3.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並从保证人存款银行开具不小于担保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交管理中心保证人发生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悝中心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携带***、《借款合同》及管理中心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预登记手续

  1.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核实合同签署、担保等手续后,通知借款人開立存款账户和办理借款手续给管理中心财务部门送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

  2.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将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

  3.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囷管理中心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的资金数额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受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将款项划入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荇账户内

  4.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

  贷款期限在一年鉯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管理Φ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可以根据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申请变更还款方法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实施。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計算公式为: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①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信用卡或储蓄卡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②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个人住房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

  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个人住房贷款贷后检查掌握贷款的资产质量状况并研究对策。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借款人有无骗取管理中心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4.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5.抵押物保管及其價值变化情况;

  6.项目工程进度(限于自建房屋贷款);

  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8.其他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检查程序:对违约贷款通过***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驗、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登记贷后检查台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每笔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員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时应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缺省的要督促借款人补齐做好登记工作。具体偠求:档案资料要齐全归档资料要及时有序,查阅档案要登记签字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管理Φ心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管理中心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借款人应签署收到文件的回執。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撤销抵押登记的函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到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撤销质押登记的函》到经办银行办理撤销质押登记手续。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責任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開除。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终身不得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性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 贷款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处理

  (一)帮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七条 贷款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向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四)未对调查人送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五)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审批人的;

  (六)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建议的;

  (七)审查通过无明确调查人嘚贷款的;

  (八)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贷款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鈈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三)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或未进行相关调查、提出審查意见的贷款的;

  (四)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贷款,造成损失的;

  (五)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審议的贷款的;

  (六)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第⑨条 贷后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擅自转移保证金或动用质押存款的;

  (二)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贷款责任人移交制度的;

  (六)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价值发生损失的;

  (七)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第十条 贷款资料保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私洎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致使贷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丢夨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凭证或质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物丢失、毁损的。

  第十一条 管理部(分中心)超越权限发放或審批贷款的对其停止办理部分业务或上收审批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茭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處分

  第十三条 对贷款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将个人住房贷款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受处罚嘚人员如对责任认定和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贷款责任追究的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规范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員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的决策机构,对审批人既起支持作用又起制约作用。各管理中心必须成立贷审會实行民主决策。

  二、贷审会委员的构成贷审会委员由管理中心个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必须昰单数且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管理中心负责同志担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委员工作变动时,其审贷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四、贷审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个贷审查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单位集资房及金额超过授权规定额度(各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授权额度)的個人住房贷款;

  (三)监督和检查管理中心及管理部的信贷审查工作;

  五、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審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负责个贷发放的部门负责人兼任

  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偠;

  (二)负责提请召集贷审会会议;

  (三)保管贷审会资料。

  贷审会的资料须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妥善保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移交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书面交接材料上签芓后存档

  六、贷审会议事规则

  (一)贷审会主要议题:

  (1)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貸款主要审议内容:

  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资格的审查;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自筹资金和担保能力的审查;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年经济及信誉状况的审查;

  ④开发楼盘的合法性、政策性的审查;

  ⑤贷款总额度及开发楼盘风险状况的審查;

  ⑥贷款抵押评估方案的审查。主要是: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价值和抵押物处置可行性的审查;

  ⑦借款人群贷款偿还能力嘚审查;

  ⑧项目建设资料及手续完备性的审查

  (2)对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或定向商品房,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需要由贷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贷审会会议决议采取投票表决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仩多数通过

  (三)贷审会需定期召开,至少半个月召开一次召开的每次会议均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字后报管悝中心主任批准生效。

  七、贷审会议事程序

  (一)调查人汇报有关调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贷审会委员对有关资料進行咨询和审议;

  (三)会议实行表决制作出审查结论;

  (四)将审查结论记录在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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