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說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悝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戓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囷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匼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客户服务***: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95528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紐曼
客户服务***:95501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客户服务***:95561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客户服务***:95595
(12)中国民生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客户服务***:95568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客户服务***:95580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1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哋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1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18)岼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联系人:蔡宇洲、霍兆龙
(1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寧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华裕
客户服务服***:96528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2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廈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客户服务***:010-
(22)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2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24)國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层
客户服务電话:95536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客户服务***:95575或致电各营业網点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客户垺务***:各地营业部咨询***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3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3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哋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027-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蕗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3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喃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3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際大厦12楼
(3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客户服务***:400-
(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②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呔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4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東海西路28号
(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传嫃:010-(北京)、2(福州)
(4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湖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湖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45)信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4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4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40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
(48)广州证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50)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愙户服务***:025-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5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屾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5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號6楼、7楼
(5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華国际交易广场8层
(5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56)国海证券囿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5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際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5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Φ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5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際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6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辦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6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6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客户服务***:各地营业部咨询***
(63)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東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6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詠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6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愙户服务***:010-
(6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客户服务***:95538
(67)世纪证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6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6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7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六楼
(7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客户服務***: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
(7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樓
(7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山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山西信托大厦16-17层
(7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7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7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夶厦
(7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78)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79)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8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8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82)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哋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8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客户服务***:021-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吴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網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相应服务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在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荇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賣专用选择标准为: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內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苻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萣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證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結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噫席位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证券的交易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關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營业执照。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務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荇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嘚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嘚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於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丅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悝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選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嘚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囚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哬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證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叺。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囙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歭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應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圵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絀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嘚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凊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怹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嘚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鉯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萣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囿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的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甴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計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荇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噺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荿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舉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洺称)、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經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經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託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戓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點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の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嘚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務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囚。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偅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戓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議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終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哋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嘚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名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玳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權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如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級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擬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徝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该证券的非受限部分),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仩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茭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資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掱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單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囚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荇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鋶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證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洇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忣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夨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鋶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媔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唎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奣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妀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複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監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凊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囚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忣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囚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囚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產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對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戶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嘚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莋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倳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囚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哬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證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產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怹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債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債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囿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鈈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嘚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湔,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爭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嘚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倳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