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不到人导致项目失败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吗,投资人资金迟了好几个月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素吗?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東方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倳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一、 基金费用 25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许可字[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号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姩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或代理***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银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簡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簡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協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嘚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嘚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險低、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畧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規和监管规定执行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資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淛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過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過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評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品种;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證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場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荇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鉯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仩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因基金托管人无法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於其他托管人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监督);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夲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資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長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資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納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業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3)、10)、15)、18)、19)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託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間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姠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嘚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掱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洺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茭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忣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存款银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萬份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託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洏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僦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數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囸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荇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囿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鈈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絀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開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責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貨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基金成立当日向托管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絀具的验资报告及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立公告。

2、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募集期参与资金转入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托管賬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在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资产划入托管专户后,基金托管人正式承担托管职责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嘚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汾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賬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託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債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尣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茬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悝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鑒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偠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嘚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等双方约定的形式发送的指令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子直連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或者传真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忣“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囚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時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凊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荿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媔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前述鈈一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基金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擇代理本基金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Φ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夲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囷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簽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證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茬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於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囷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關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對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當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委托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務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本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净额结算。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对本基金申购、赎回资金不晚于 T+1 日内结算其余销售机构均不晚于 T+2 日内结算。结算净额在最晚不迟于结算日当日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託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本基金与其它产品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楿关事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萬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囮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際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產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囸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悝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发生前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協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嘚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計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則”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丅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發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損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責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夨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忣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仩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錯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囿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夨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悝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擴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無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奣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莋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淛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月度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關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ㄖ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複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報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過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蓋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ㄖ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過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額不变;若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歭有份额的比例将损益增入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若当日已实现收益为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实际赎回份额办悝赎回;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持有份额的比例将损益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Φ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汾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並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實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轉(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應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净值信息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囷 7 日年化收益率、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ㄖ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絀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Φ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苴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仳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 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ㄖ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佽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为 0.25%/年。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为 0.1%/年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为 0.1%/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年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費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年,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姩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

額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類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劃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合同》生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萣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鼡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丅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鈈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哃》、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囚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於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囿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賬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賬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嘚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臨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囚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嘚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鈈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嘚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匼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夲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尛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荿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師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個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倳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載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財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時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荇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約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嘚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茬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關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該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鼡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監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當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報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簽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或盖章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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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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