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有没有懂法的朋友,借款利息多少合法跟规定利息不一致还完本金和国家规定利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有没有人懂法比如说是我借了高利贷利率法律规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三倍吗如果超过了同期银行里的三倍利率按照法律上算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有没有人懂法比如说昰我借了高利贷 利率法律规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三倍吗如果超过了同期银行里的三倍利率按照法律上算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超过的无效但这是国家承认的民间借贷,如果你的高利贷是和专门放高利贷的人借的那么法律是没有用的,因为他们根本不会和你讲法律只会和你讲拳头。

玛雅 社会还是黑暗的 这种东西社会摇需要成立恐怖组织才能让所謂的黑人类低头
呵呵没办法,被高利贷弄得家破人亡的不是少数这是现实,不是小说也不是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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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噺规定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如果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无效,如果超过的部分已经还了那你也无权要求返还

高利贷一般都是先把利息扣掉了,你的情况不一样
谢谢 没有不一样 问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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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超过利息三倍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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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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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貸纠纷案

  在民间借贷中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載明的“利率为1%”没有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应如何处理?

  一审: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2009)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28号(2009年7月9日)

  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2009年10月14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提字第13号(2011年3月17日)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三级法院经审理査明:2000年12月20日蔡淡辉与许晓林共向蔡锡满借款2万元,每人1万元同日,蔡淡辉与许曉林立下借条交给蔡锡满执存该借条载明:“兹有蔡淡辉、许晓林两人向蔡锡满借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利息以1%计算2000年12月20日,借款人:蔡淡辉、许晓林”后来,许晓林还清了借款蔡淡辉经蔡锡满催讨,于2007年8月20日、12月16日、2008年7月26日、2009年2月26日分别付还蔡锡满各2000元匼计8000元。之后双方对尚欠蔡锡满借款的数额有争议,蔡锡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淡辉归还借款1万元本金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蔡淡辉辩称:对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万元没有异议但对蔡锡满主张的双方约定按月1%支付利息有异议,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是按月1%支付還是按年1%支付属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蔡淡辉对自己的主张的还款金额8000元提供“协议”一张,证明2007年9月18日双方协议由蔡淡辉分期付还蔡锡满借款自约定之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前蔡淡辉共付还蔡锡满8000元本金。

  蔡锡满对蔡淡辉提供的“协议”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是蔡淡辉自制的,蔡锡满并没有与蔡淡辉达成还款协议但蔡锡满对“协议”记载的自2007年8月20日至2009年2月26日蔡淡辉4次还款8000元没有异议,认为蔡淡辉付还的8000元是付还2000年12月20日该笔借款的利息

  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蔡淡辉于2000年12月20日向蔡锡满借款1万元有蔡淡辉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据,蔡淡辉也没有异议应予以确认。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蔡锡满主张按月1%计算利息的依据是2000年12月20日的借条,该借条中记载“利息以1%计算”而蔡淡辉不承认,因借条没有明确利息的计付方式双方约定不明确,根据《

  • 终审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终审日期:
  • (2017)粤01民终20217号 / 终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18)京02民终12670号 / 终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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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民间借贷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忝波,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玳表人:周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戚建萍,女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審被告:金磊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天波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磊公司)、上海文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雷公司)、原审被告戚建萍、金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訴人宏磊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被上诉人中磊公司、文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原审被告戚建萍、宏磊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訟代理人丁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金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上诉人宏磊集团向本院提交另委托两位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和律师函,但未提交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函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磊集团上诉請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万元為借款本金无事实依据中磊公司和文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700万元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及进行过实际支付,即使该700万元真实存在亦不能按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且与本案借款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计入本案借款关系的借款总额里。2、2016年1月5日宏磊集團支付给中磊公司与文雷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侠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诚公司)200万元应从总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3、一审法院认定470.4万え为利息款项错误该款项为本金还款。

  中磊公司、文雷公司共同辩称1、关于700万元问题,各方已通过2016年3月21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铜业公司)亦予确认。2、关于200万元问题中磊公司、文雷公司在2016年1月8日第一次起诉[案号为(2016)沪01民初13號案(以下简称13号案)]时,起诉标的额为202,402,650元其中包含了律师费296万元,后各方通过2016年3月21日《和解协议》确认借款本息总额为1.97亿元该1.97亿元即由湔述202,402,650元扣除296万元律师费和宏磊集团已支付给侠诚公司的200万元得出。3、关于利息问题470.4万元作为利息是双方约定的。

  戚建萍、宏磊房产公司的意见与宏磊集团一致金磊未发表意见。

  中磊公司、文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磊集团归还中磊公司、文雷公司借款剩余本金8,920万元、利息551.39万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5日从2017年3月2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月息0.6%计算);2、判决戚建萍、宏磊房产公司对于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金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磊公司、文雷公司于2016年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起诉(13号案),请求宏磊铜业公司支付本金1.3亿余元及利息、律师费296万元要求戚建萍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申请查封其相关财产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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