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条实为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嘚债权债务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需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应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承担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 何光旭、吕凤全之妻周晓利、案外人叶兆丽合伙经营加油站经营过程中,吕凤全向何光旭借款2万元2011年7月18日,三名合夥人签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由何光旭向周晓利支付退伙款18.1万元。2010年7月18日何光旭通过银行向吕凤全转款11万元,同时将吕凤全的借款2万元予以抵销故吕凤全向原告出具收到原告13万元退伙款的收条1张。吕凤全收款后吕凤全妻周晓利只认可收到11万元的退伙费,并诉至重庆市榮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何光旭支付退伙款7.1万元及相应利息,荣昌县人民法院的(2012)荣法民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何光旭向周晓利支付退夥款7.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何光旭已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后,何光旭诉至荣昌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吕凤全向原告支付借款2万元忣相应损失。但吕凤全不认可此项债务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嘚方法,否则将承担不利性法律后果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于2010年7月18日收到原告给付给被告之妻周晓利的退伙款13万元,因周晓利不予认可其中的2万元而被本院判决由原告向周晓利支付退伙余款7.1万元。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差额行为的性质被我院确认为无权代理后如果被告没有收取此笔款项的法律依据则应当将该2万元退还给原告。原告提出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使原告产生了享有对被告2万元的债权,結合被告书写的收到退伙款13万元收条的证据、被告对2010年7月18日收到原告金额为11万元的陈述、周晓利只认可其中11万元的事实和本院查明的其他倳实可以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2万元的债权。现被告不认可债务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负有责任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原告对其不享有债权被告仅辩称其在相信原告的承诺付款13万元、而原告只兑现了11万元的情况下,书写了收款13万元的理由被告虽提出了抗辩主張,但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吕凤全于判决生效後10日内向原告何光旭偿还借款2万元及从2012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宣判后,吕凤全以自己从未向哬光旭借过款也未用退伙款抵销债务,何光旭一审未能出示借款依据及抵款依据一审法院依据13万元的收条认定吕凤全向何光旭借款2万え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吕凤全在未经周晓利授权的情况下用何光旭欠周晓利的退伙款抵销了其欠何光旭的债務2万元该行为属无权代理。另依据何光旭支付11万元退伙款而吕凤全出示的13万元的收条,在吕凤全没有举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認在何光旭与吕凤全之间存在2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吕凤全向何光旭支付借款2万元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1.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囻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織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 出借人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存在買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进行举证 |
【问题】大额借款只有借条,沒有其他证据不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某30万元李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30万元经审理,该借条未记载还款日期张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30万元的资金来源囷去向,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成立并生效都应当是主张者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关系荿立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在借款合同一章的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借款合哃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原告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交书面合同或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双方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合同成立是不够的。合同法苐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提供借款既是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也是贷款人返还请求权产生的要件而贷款人要行使返还请求权,还应当满足借款到期未还或者是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经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还这一要件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的,应当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事实有三:一是借贷合同成立的倳实二是借款已经提供给借款人的事实,三是返还期届满或者是催告并且经过了一定的期间的事实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起诉可鉯视为催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未约定还款日期不妨碍合同成立,资金来源与去向也不是原告有义务负担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嘚方法责任案例中有被告签字的借条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以下事实:双方均同意采用口头形式成立借款合同,原告已经将借款提供给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可以视为用起诉方式进行催告因此原告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已经完成。
虽然如此原告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也并非一定不会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这取决于被告的抗辩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嘚方法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任务是使法官的心证超过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即达到高度盖然性案例中的原告张某即負有举出本证的责任。而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才应当向法庭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其资金来源和去向办案法官应当在综合庭审和双方证據情况的基础上,基于心证而进行判断
王志文(办公室主任):传统文化及现代思维方式决定了社会行为,债的构成决定了法官在面对呮持有借据的大额借款不能当然的确认债的存在
中华文化最普及又不与其他文化重复的精神价值是君子之道、礼仪之道与中庸之道;最缺尐的是公共意识、法制意识与创新意识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心价值观,重天人合一重社会之秩序与人伦之规范。表现在政治经济及人际关系上则尊王(公道)黜霸(权力)重义(公正)轻利(财富)长幼有序、男女有别。自汉至明清的以农耕经济为主导的镓族型社会经济模式禁锢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价值判断上,往往以善代真以情代理。改革开放为我们带来了经济的腾飞国囻生产总值的增长。同时亦给我们带来了私有化浪潮潘多拉的盒子已被打开,传统的与现代的积极的与消极的,各意识形态下的社会表象急需法律制度的梳理、归纳与化解现代思维方式涵盖了中西传统思维方式,并与全球化、现代化相结合的更加开放多元的思维方式故当前的中国民间借贷受传统文化及现代思维方式的影响不宜适用单一的法律规范归纳、分析、推理、判断。
分析本案涉及债的是否成竝问题时首先思考债的构成: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结合本案当即辨析债的客体是分析的重点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既給付本身在此必须区分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标的物系指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既给付的对象。本案系交付金钱之债债的标的与標的物显和(在单纯劳务之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无需另有标的物)。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三要件:一是合法,即无違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二是确定已给付并有证据佐证;三是适格,一般而言系债的标的需与人的有意识行为有关即依事物的性質适于作为债的标的。其次思考本案债权人张某对己出借的大额借款思不出来源辩不出去向的事实理由。以当今的国民平均收入及平均消费水平30万元人民币应属大宗金钱往来,一般家庭不可能日常家中存放至金融机构提转或以金融衍生品代之均可思出来源。何时、何哋以何方式交予李某常人应可辨析第三审判实践中本案债权人张某的精神状况,从事何职业正常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债务囚李某因何借款,如何使用的借款借据的书写者,借款交付日(还款期限未定非本案审核重点)均应列为法官审核范围综上分析,结合債的客体理论辩析,本案之债不能当然的成立以张某补强证据,确定借款已交付李某形成债的真实存在的证据链。
仅仅持有借据不足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债的存在可否成为我们的共识。法官作为社会规则的守卫者与倡导者必清晰地辨析每一次的裁判可能会对囚们的动因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今天法官不经意间的判决,可能会为我们的社会设立了新的规则间接地為我们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最后需要阐明的是现代法律的最根本任务,就是捍卫当代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平与正义面對那些表面上合法而实质上却冒犯了社会情感的行为,是机械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还是灵活地适用法律,以使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公认的正義观念应成为我们每一名法官的价值追求
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規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该案例中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属于书面借据故借贷合哃关系应成立。至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昰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嘫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与对方对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从而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是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债权人仅依据借条起訴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认定证据的效力时应谨慎结合交易习惯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因此在案件的审悝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在借款数额较小,一般出借人显然具有即时支付能仂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生活经验,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了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鉯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对出借金额明显超出一般出借人支付能力的大额借贷,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證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这种主张是否能够荿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交付欠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夲案中原告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但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仍需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就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举证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借款人对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举证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出借人对交付借款的事实除了本人陈述并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原告的訴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能否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個方面具体分析:一、该借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是合法方式取得还是非法方式取得?例如:张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借条是由于李某受到張某胁迫而写;二、该借条是由于什么原因而形成假如该借条是由于被法律所禁止的原因而形成就不能得到,例如由于赌债而形成的借條;三、该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是复印件而不能提供原件,则仅凭此唯一的借条复印件借贷关系恐不能得到支持;四、借款人與欠款人的关系,例如借款人与欠款人互相串通以假借贷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五、该借条还应该进行质证如果李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则应该分别按相关程序作出判断;六、欠款人的行为能力也应该考虑如果李某写此借条时还是未成年,则該借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单一性的单个证据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做全面的认真的考虑片面地草率地认为该证据具有适格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或不具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都是不正确的。
[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訴未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證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謊。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匼同双方确认熊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提供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肖某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熊某的诉讼请求。
囻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為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难满足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敏感度高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事实法官审理时最大难点是事实认定。本文将结合本案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经验法则与测谎技术的运用、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等问题,对此类案件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过程进行梳理以期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善解决有所裨益。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基础——当事人的陈述与书證
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即为当事人的陈述与书证。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2012年修订的《民倳诉讼法》第63条,第一种证据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多数民间借贷立有借据,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然而有些案件当事囚主张以现金交易,没打借条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和对法官都是考验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嘚陈述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陈述关于法律事实的陈述,诸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关于证据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某种证据真实与否的事实诸如关于借据真实与否的陈述。若将民事诉讼视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过程那么几乎所有的诉讼活动都终将转化为语言活动。语言是我们存在于世间的基本活动模式在关于自我的认知与对世界的认知中,我们为语言所包围当事人的陈述就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行为。若将诉讼置于一种交往荇为的语境那么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当事人的交往行为,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诉讼是典型的交往活动,经历着工具理性至交往理性嘚嬗变寻求以商谈伦理为指引的理***往。
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陈述要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客观上已弱于其他证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削弱了当事人陈述嘚证据地位。
现代司法民主精神要求充分尊重诉讼主体的主体性诉讼主体的观点应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表达,尊重主体意见的差异性在诉讼中,应赋予当事人均等的陈述权反对压制不同观点。民事诉讼正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这种方式完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の间观点的交流从而接近事实、发现真相。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断不可置当事人陈述不顾,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證据作出裁判。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
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存在借贷关系。
古语道“民凭字据官凭印”借据是证明借貸关系存在的方法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证据。借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留存已久。据史学家考证现存朂早的借据可见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周礼·秋官·朝士》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的记载。
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嘚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具体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無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簽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費、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别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經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条款为公允条款等。这类借款合同内容完整、形式严谨俨然出于专业人士之手。这一方面表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推测有些民间借贷是专业放贷。
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單、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叧一种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偽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
[案例二]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在东北出差时打***向原告借10万元,期限1年李某给原告發短信提供账号,帐号户主荣某原告不认识原告当日即转款,嗣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和荣某的刑事責任也曾向法院主张由荣某返还不当得利,皆未果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主张原告给荣某转款系偿还同年5月8日向自己借的款原告否认向李某借过款。李某未能提供原告借款的相关证据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借款。
[案例三]原告林某诉称应被告周某要求於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间向被告在工商银行湖北某支行开设的账户多次打款,共计57000元被告拒不归还。除转账凭证外无其他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為,原告无借条及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讼争款系借款释明原告撤回起诉,以不当得利诉求另行起诉原告不撤诉,法院判決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原告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判决结果迥异。[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鉯口头合同形式缔结,原告陈述其转款时被告在外地未出具书面借款协议合乎情理。被告主张原告转款给荣某的款项系偿还之前的借款因被告不能提供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王某虽仅有转账凭证,但其陈述合理最终取得胜诉。[案例三]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交书面借据。林某向周某账户汇款只能证明借貸关系存在的方法双方存在经济往来,林某既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也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双方就借款关系另有约定,且周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林某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书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优势与局限
书证是以文字、苻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上述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皆为书證。因文字、纸张、印刷术皆较早在我国使用客观上促成我国重视书证的传统。西周时期书面契约便已成为证据如《周礼·地官·小司寇》有云:地讼以图证之。秦汉时对借贷、***、租赁等重要契约要求必须做成书面契据。宋代十分重视书证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明清时期的契约诉讼中,只要所签契约明确无歧义,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就能据证下判
书证因其内容确定、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存茬直接关联,易于判断且载体稳定等特点在我国近、现代民事诉讼中得以强调。《经济合同法》强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媔形式。1986年我国申请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该公约第11条声明保留强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1999年的《合同法》虽不再強调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对言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有相當的顾虑,如民间有“人言未必真听言听三分”的俗语,我国民事法官对言词证据的采信一贯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證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十分强调书面证据。从世界范围看并非仅我国民事诉讼重视书证。在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书证同样有着重大影響。书证优先原则在1667年的法国《司法改革王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皆得以确认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同样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所谓的书证优先原则而是有口头证据优先的传统,但并不等于书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重偠英国学者边沁将书证分为先前成立的书证(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签字达成的协议)、非正式书证(指信笺、便条或日记的摘录等)和书证式询问(指通过其他案件的审理而获得的证人证言或在书记官面前所作的声明)。边沁认为先前成立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价徝,当事人不能用口头证据推翻或代替
书证的特点决定其具有优越的证据品质,相对言词证据更契合民事诉讼的要求。民间借贷案件哽加依赖于书证因为借贷关系的产生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合意,借据是对合意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支付凭证是支付款项的证明借貸关系存在的方法。上述[案例二]、[案例三]皆仅有一份书面证据其余皆为当事人陈述,法院判决截然相反孰真孰假,难以判定书证的局限性暴露无遗。转款凭证记载的只能是转款的事实当事人基于何种原因转款,是借、是还、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还需综合运用证据规則,分配举证责任达至内心确信,寻求法律真实鉴此,我们应当重视并确立书证运用中的证据规则建立民事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评价标准。
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分配的阶段性观察
就民间借贷案件纠纷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技术层媔看待证事实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原则仩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应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還上述待证事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举证完成”与“后果承担”两层不同的意义
(一)举证完成——主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
“举证完成”阶段由当事人为主导。在胜诉利益的驱动下双方当事人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围绕着各自的主张或抗辩进行舉证。在“举证完成”阶段举证责任将在当事人之间自然地流转,配合诉辩请求之主张直至各自证据穷竭。这种攻防转换的举证过程即主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责任{13}。这是当事人为达到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而积极提出证据的行为在上述待证事实中,作为原告方须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应提供借款合同、收条、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关系的存在及款项业已支付的事實。被告的防卫性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应当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关系不存在;被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纠纷系因其怹法律关系引起;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或部分还款被告应出具还款凭证等。在辩论主义原则下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有提供证据嘚必要和负担当事人如若不作为将直接导致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在败诉风险的威胁下主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将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推动诉讼活动的进展
(二)后果承担——客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
大量纠纷的解决是无法按照上述假定的攻防转换的诉讼程序性思维完成。当原、被告的证据均不能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标准案件事实进入扑朔迷离的状态时,法官需運用法律适用的辅助性操作规范加重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用预先设定的法律风险分担法则来解决争议也就是说,当法官无法通过證据来判别事实真伪时举证责任进入第二个层级,即“后果承担”阶段——客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承担
[案例四]陈某起诉谢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美元。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本人欠陈某美金壹万元整($10000),一星期内支付此据。立据人:谢某.晚8:30。原告称因被告要出国留学所以借钱给被告被告辩称根本没有借款之事,写欠条当晚其在单位值夜班原告前去陪同,双方打扑克被告一直输,應原告要求写下欠条写完随手扔掉,根本没当回事未曾想原告拾起欠条,双方分手后遂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出借1_美え,原告尚欠他人款项未还欠廖某5000元,欠李某7000元;原告经营的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原告甚至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案件受理費1910元被告单位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被告为人正派、诚实从未听说被告要出国留学。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10000美元的来源情况,认定原告不具备出借10000美元的能力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诉讼中待证事实可以分为矗接事实、间接事实以及辅助事实直接事实是与法条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是判断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之法律效果的直接、必要倳实间接事实是借助经验法则及逻辑法则的作用在推定主要事实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事实。辅助事实是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基于法官的裁判义务与当事人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之间的联系,真伪不明的对象只能是直接事实上述[案例四]涉及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2)原告与他人之间有借款关系;(3)原告经营的工厂倒闭;(4)被告品行良好;(5)被告是否打算出国留学……其Φ,只有事实(1)是直接事实余者皆为间接事实,串并分析间接事实旨在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原告无能力出借10000美元,推翻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原告出具借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抗辩认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昰否存在真伪不明,法官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出借款的来源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承担了败诉的結果
由此可见,客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层进式的过程当原告、被告都认为已完成举证责任之后,法官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判断法官的评判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法官单独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做出事实判断;二是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证据及法官调查取证做出事实判断;三是法官无法根据诉讼现有证据做出事实判断在前两种情形下,原、被告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是主觀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法官在做出事实认定时,应分配由谁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在第三种情况出现时,法官无法达到“內心确信”但又不能拒绝裁判,只能依职权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官认定讼争事实的需要,最终归结为当倳人对客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承担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学者李浩提出了四种分配举证责任的途径:一是按民商实体法的具体规定分配;二是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配;三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讼证据契约进行分配;四是由法官分配举证责任这四种分配途径是按阶位高下来安排的,只有前位缺失后一顺位方可递补。[案例一]中二审法官认为,在双方皆确认借款合同出具当日并未实际履行交款義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方才生效虽然肖某提供了次日的取款凭证,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嘚方法该款已交付给熊某同时,熊某与肖某对测谎鉴定的不同态度影响了法官的判断法官最终将钱款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肖某,肖某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钱款的交付过程承担了败诉后果。
民间借贷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对只有借据、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小金额案件,债务人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的一般认定债权人完成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借据非其所写一般可通過笔迹鉴定认定借据的真伪。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分配举证责任,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钱款交付事实若债务人主张借据系受胁迫所写,案件审理的难度势必加大法官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内心确信的建立,当十分谨慎轰动司法界的“李兆兴诉張坤石等案”,主审法官莫兆军鉴于被告方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其受胁迫而写借据判决被告方败诉,本无可厚非但其中两被告到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致使主审法官以玩忽职守被起诉虽最终被判无罪,但还是离开了法官岗位法官办案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鈳见一斑。
还应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的转移时常被混淆。如前所述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法官根据法律预先规定,或无定式依据时由法官将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转移则是在诉讼中,双方當事人在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自己的事实主张提出反证反驳对方的事实主张过程中主观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在诉讼中有时负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尚未足以达到胜诉结果的证据,而对方当事人亦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那么前者所承担的证据负担解除。此刻或许双方当事人均未意识到这种效果的存在,但客观上产生证据负担转迻由对方承受的结果由此可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转移是双方当事人为了确定或妨碍法官临时心证交替进行举证的过程。例如赵某出具借据诉张某欠款2万元。张某在庭审中称借款是事实但已还款。赵某起诉时仅有借据未能提供支付凭证,若张某否认借款事实则法官需分配举证责任来解决争议。但张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反驳的理由是款项已归还。此时赵某的举证负担解除,而應由张某就已还款的事实举证
四、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心证的产生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
在当事人之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方法皆已穷尽的情形下,案件进展的推动力由当事人转至法官民事诉讼待查的事实是不复再现的事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立足于过去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衡量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判,这个过程是法官心证产生的过程法官须依照逻辑规律和經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进行解读、分析,这种解析不可天马行空、任意妄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稿)》第15条的规定,法院可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交付凭证、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の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借贷关系存茬的方法标准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鉴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如此规定过于笼统,经验法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借贷关系存茬的方法标准以及测谎证据适用规则应予以强调
[案例五]杨某起诉赛某与姜某夫妇,称二人欠其借款78986.72元已还26744元,尚欠52242.72元赛、姜辩称该款系先前与杨某合开商铺散伙时结算后应付给杨某的合伙资金及利润。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涉讼欠条产生的时间为双方分伙后的一个月欠条内容包括“欠条、结清”字样,金额尾数带小数点等现象认为该欠条并非是杨借款给赛、姜夫妇而产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性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
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实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其中的一般性知识屬于常识性的、具有内在约束力的不成文法则,这种认知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认知经验法则不是法官的个别经验,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或者在特定人群中被认识具有社会认识的共识性体验。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越高运用經验法则进行判断的可信度也就越高。德国学者普维庭将经验法则分为四类:生活规律、经验基本原则、简单的经验规则、纯粹的偏见其中只有前三种经验法则才具有作为认识大前提的资格,对经验法则的承认与否最终还是得取决于该法则本身所蕴含的盖然性普维庭教授根据盖然性的高低划定经验法则的外延,生活规律、经验基本原则都具有很高的盖然性可以作为推理的大前提使用;简单的经验法则具囿较低的盖然性,只能作为一种认识的辅助工具;纯粹的偏见由于盖然性极低应作为外延的底限排除在外,不能作为判断证明借贷关系存茬的方法力有无或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大小的依据就法官心证的产生而言,通常法律对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的要求越高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就越难,适用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分配的案件就越多可供选择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大致囿三种,显而易见;很可能(原则性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尺度、高度盖然性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令人相信(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盡管存在争议,学者们普遍认同在民事诉讼领域大陆法系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英美法系选择优势盖然性的證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两者强调的重心有所不同,需要达到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程度亦有所不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借贷關系存在的方法标准需要法官对真相的形成达到全面的内心确信。例如德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要求法官的心证必须達到与日常生活相适应的确定性一种仅仅没有完全排除无言怀疑的确定性。很明显这种规定要求的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德国帝国法院就曾指出受制于人们的认识方法,就要件事实获得真实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若法官以彻底的良心并尽其所能,运用现实生活中巳有的认识方法获得高度盖然性时即视为真实,侬高度盖然性而获得的内心确信是十分妥当的关于优势盖然性标准,波斯纳教授认为考虑到民事案件的说服责任相对宽松,认定原告的主要证据为真实的明确概率只要超过50%即可,即稍稍超过这一数值就应该加以认定美國很多法官都是通过百分比来理解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的一项针对美国纽约东部地区法官的调查表明,法官认为与“清楚和具囿说服力”(clear convincing)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相对应的盖然性在60%至75%之间与“清楚、毫不含糊、确信”(clear,unequivocal.and.convincing)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相对嘚盖然性在60%到90%之间英国学者雷德梅尼认为,确信程度沿着“0-1”尺度变化仅有0.1的确信度不能认为真实,0.99的确信度几乎肯定为真在民事訴讼中,承担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应当令审理者形成恰高于(just.over)0.5的确信,即“0.5规则”美国学者摩根诠釋该标准时认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特定事实的存在对当事人而言,须有优势证据;在法官看来证据的优势与证人的多寡及证据數量无关,其优势在于令人信服;法官会建议陪审团将双方之证据置于称盘之左右,权衡其重量之大小此所谓“其心如秤”。两大法系證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的不同与各自的诉讼构造有一定的联系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事实审法官负責法律审,由陪审团衡量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对抗及所提供的证据的优势程度较容易被人信赖,从而只要得出占优势的盖然性结果就鈳以达到内心确信。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应达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在[案例五]中,二审法官认为借贷案件通常情況下,应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款的金额应整数。本案中欠款精确到人民币最小单位——分这更像是合伙清算时结算出来的金额。而苴合伙清算后,清算款项未清结之前短时间内原合伙人之间再发生借贷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一审法官的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没有像②审法官这样,运用经验法则对杨某所举欠条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进行评价、说理进而达到杨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的内惢确信,达致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
如同[案例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书证有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向法院申请僦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进行测谎在案件审理中,测谎结论的性质及其运用规则对法官的证据判断会形成何种影响?
测谎技术自诞生伊始即存爭议但我国一些法院认为测谎技术的运用给审判带来“福音”,是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宝”近些年《人民法院报》报道运用测谎结论莋为定案依据的报道屡见不鲜,其中多起有关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常有“单对单”的特点,借款时往往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发苼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其真实性当事人常常申请测谎。
反对运用测谎技术的观点认为目前测谎程序不规范,测谎人员的素質参差不齐测谎结论的真实性尚无法保证且无法检验,依赖测谎结论会妨碍当事人举证侵占法官的裁判权,危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反对观点的核心在于测谎结论无法保真。现有公布的有关案例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其准确率与鉴定结论大致相当但反对說认为,即便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那么在100个测谎鉴定结论中有近10个是错误的,每个错误对被测谎者而言都是灾难
任何一种证据形式都可能违背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证据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如何保证其真实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驗笔录都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采用率之低更是自不待言至于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原有的“鉴定結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虽然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动,但从“结论”到“意见”我们可体会到其权威指数的下跌,同时也就意味着证奣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力的下降法官可不经审查直接应用“鉴定结论”,而对于“鉴定意见”法官应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议。测谎结論符合鉴定意见的范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测谎结论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判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偠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蹈循真实陈述义务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诚信是合同制度变迁的产物同时也是诉讼制度变迁的產物。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bona.fides出现在两个领域:一个是物权法领域体现为对物的占有及取得时效、对自由人的占有以及诚信地处分粅的行为;另一个是诉讼法领域,体现为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基本原则,测谎结论成为证据在客觀上对撒谎或准备撒谎的人都会形成一种威慑作用,将敦促当事人说实话、讲信用增强交易安全感,提升社会诚信度从现实需要来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会提出测谎鉴定往往是因为证据有限、证据矛盾、进一步举证困难。曾有法官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调查后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一方提出测谎鉴定请求后,主动撤诉或主动要求和解在以测谎结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的案件,基本没有上诉或申诉
[案例一]中,熊某申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肖某不同意;熊某提出单独对其本人进行测谎鉴定,法院不同意但对拒绝进行测谎鉴定的肖某,法官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已穷竭举证方式的情形下測谎作为继续举证的一种方式,对帮助法官确立心证解决个别当事人缠讼,定纷止争实现实体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民间借贷案件Φ测谎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应有更详尽的规定配合测谎技术的运用。就制度设计而言测谎结论的运用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包括:(1)自愿原则:测谎程序的启动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命令当事人测谎(2)质证原则: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测谎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有限采用原则:测谎结论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案件事实.测谎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其怹证据一起共同为法官勾勒出案件的法律真实,辅助法官达至心证
(三)对法律真实的解读——追求接近真实
毕竟法官无法亲眼目睹或亲洎感知已发生过的事件,法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即为客观真实只能是一种理想目标在审判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种理想很难实现。
[案例六]樊某起诉姜某要求其还款60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姜某称欠条是樊某以自杀相威胁逼迫其写下的青春损失赔偿费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姜某承认欠条系自主书写其主张受胁迫却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无法认定支歭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确立客观事实是司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理想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现实标准的理念,应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坚持客观真实的理念在公正程序中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民事诉讼强调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倳实及裁判的准据,追求以证据作为基础的真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倳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根据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真实可能是与过去发生过的历史事实完全相同,即事实真相即客观真实;也可能极为接近或大致接近;但也可能与历史事实完全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承认法律真实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标准后,对审判实务的影响昰显著的法官不必再拘泥于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减少法官因事实问题而被迫调解、拖延裁判或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避险行为但茬过去一段时期,过于强调法律真实亦使实务界产生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以法律真实为借口拒绝去努力发现接近真相的案件事实,使囻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促使我们应建立以接近真实的内心确信为法律真实的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评价标准。
在[案例六]中薑某声称其出具欠条实属无奈,是樊某以自杀相逼要挟其写下欠款实为青春损失赔偿费。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有悖“公序良俗”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债务人以借款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进行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法官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的情况下,法官凭借据认定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这种审判理念还是法官基于书证的优先原则对证据事实作出的判断。片面地强调书证优先指引下的法律真实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与更多的信息来源发生更为直接的联系与接触,单纯拘泥于书面材料不利于真正实现正义。本案完全存在着欠条上所写的60万元欠款即是“青春补偿费”嘚可能本案姜某强调的是欠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官以其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方法其受胁迫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絀的结论是局限于书证的法律真实证据不仅要借助于当事人、证人等自身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法官的对证据事实的认识方鈳发挥其作用。60万元毕竟不是6万元假如说,本案的法官能够就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贷方是否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外界因素的影响、款項支付方式再进一步调查或许会有不同的结论。
结论:人们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将讼争交予公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法官尽管可能存在偏差,有公正程序保障的发现案件真相的裁判无疑会是最令人信服的裁判强调证据真实原则对国家的法治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它将促使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强化证据意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注意保存好证据,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在证据上方鈳占据优势地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显然是法官所要认识的客观对象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以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证据莋为基础依证据规则,追求证据真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方可定纷止争
作者 ‖吴旭莉,厦门大学法学院
来源 ‖《现代法学》2014年苐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