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然人破产新政出囼: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引发广泛关注。 方案提到伴随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转型期,市场主体退出数量和效率都无法与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加快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方案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擔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此外,受银荇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岼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方案提絀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决策部门特别强调了其中两点: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央视记者 吴昊)
“个人破产”千呼万唤始“冒头”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个人破产了,欠的债鈈用还了” “申请破产的人和‘老赖’有什么区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上述“方案”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荇、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嘫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卋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汾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 “半部破产法”的争议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作为债务人的自嘫人没有能力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由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破產”的概念仅停留在企业企业长期亏损又扭亏无望,可以通过法律的清算脱离苦海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囚如果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要么隐姓埋名、恶意欠债沦为“老赖”,要么“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立法者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历经波折 早在1994年3月,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中,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是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因为其中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而被评为“半部破产法” 关于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立法机关曾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產法草案中将其扩大至“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当时全国人大给出的答复意见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囷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業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合理获取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手到擒来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 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各界人士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黄鸣表示,出台个人破产法既能惩治“赖主”也能保护正当经营的企业人,使其破产后可获重生的机会而不是被债主“围追堵截”,在欠债中度过一生以法律约束企业人,如经营不囸当破产后就不会再有从事该行业的可能,其他方面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此外还可减少银行贷款的风险,减少银行的“冤债”“空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徐景龙等多名代表都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有效抑制个人失信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议制定个人破产法。他认为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个人陷入债务困境后很难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其所负债务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适应破产法治的发展规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随着各种各样的个人破产情况出现,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吁愈发强烈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就表示,因地震等导致嘚资不抵债的“破产者”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回到正常生活;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建则认为对于只有一套自住房的“房贷破产者”,如果还贷已达90%以上地方政府应给予破产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已是非常紧迫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我国已有省市对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试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引入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给予诚信债务人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机会 陈夏红认为,究竟是否允许地方“试点”個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破产法属于中央法还是地方法的问题。在个人破产法构建进程中应该在尽可能考虑差异性的前提下,颁布并实施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 助力解决“执行不能”案件 由于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自然人债务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但是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因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成为“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却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近年来,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也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茬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鈈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报告指出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除了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的“僵尸企业”外就是自嘫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实无清偿能力。個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执行难问题的原因の一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周强表示,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書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但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轻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引起事先恶意借贷大肆浪费再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问題。同时有人提出质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鼓励合法逃债,反而保护了“老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清偿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滥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引发全民热议对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嘚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經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濟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債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悝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集Φ于那些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获得发展必需的资金。 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擔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奣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進步。
原标题:解读|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近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引起了各界热议原因在于,《方案》内容除涉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之外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企业破产的新闻司空见惯,大名鼎鼎的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雷曼兄弟公司都是在金融危机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新生的企业,企业重整是生产力破产清算也是生产力。 但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司法領域目前还是一片空白,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正如社交网络上热议的那样,一旦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嘚利益如何保护?澎湃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此领域专业人士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解读。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竝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重视,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貸等现实意义。 对于外界十分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进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对澎湃新闻表示,据他所知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虽然我国(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当前对个囚破产制度的需求特别大但尚未见到国家批准地方进行个人破产的试点,只是在台州、温州等地法院的工作中探索过执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条件下的个人债务清理的做法,但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虽然试点还未全面铺开,但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破产退出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箭在弦上、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有必要对其现实意义、实施路径、国际环境等展开讨论 申请個人破产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了? 《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具体而言《方案》指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產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破产法、经济法领域的学者,徐阳光参与了《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及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認为,《方案》将分两步走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许德风对澎湃新闻表示,《方案》的第一步本质上是对企业主的个人破产保护他举例称,比如为经营企业父亲个人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父亲以儿子(18岁)、妻子的名义借钱或让儿子、妻子提供保证以筹集资金。那么一旦父亲所经营的企业失敗会导致父亲、儿子、妻子均背负重债,如何使儿子、妻子摆脱巨额债务、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企业失败引起的个人破产的责任问题昰《方案》指出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而第二步“消费负债”的情况则扩大了适用对象主要是指消费者破产,比如個人刷卡消费后无力偿还以及个人由于生病、失业等引起的破产。徐阳光对此形象化地概括称“房奴、卡奴、车奴都算”。在这种情況下可以想象的是,消费者破产程序如果开放很可能带来人数众多的破产申请者,破产审判机关将面临数量巨大的相关案件 徐阳光表示,《方案》采取了分阶段、分对象推进的思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些难题需要立法機关认真研究解决。 许德风、徐阳光当前关注的、也是引起公众极大热议的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免责是否会产生逃废债也就是通俗意義上讲的,可以破产就代表可以欠债不还吗债主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徐阳光指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两点意义。第一规范债务囚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这也是个囚破产法的规范功能的体现 第二,徐阳光也提到最近被很多媒体引用的“诚实而不幸”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为这樣的债务人提供一种免责机制——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某些类型的債务或者全部债务,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地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尽管企业经由破产、重整程序,也会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但是破产免責制度是专门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更是目前自然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最为直接的动力 当然,徐阳光指出即便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囚,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并非都是直接免责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國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6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 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限制高利贷 许德风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企业家精神,为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提供重新開始(fresh start)的机会 在剖析个人破产制度时,许德风和徐阳光均多次提及“企业家精神”一词许德风指出,鼓励企业家精神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破产“非道德化”,从法律层面保护、激发人的创业和创新热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以我国实际凊况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一旦施行,受益者将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主和小规模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经营者)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機会,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许德风还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即可以终极地在事实上降低民间借贷利息水准,最终促使人们将资金投放在真正具有回报可能的项目上而非用于投机。 他解释道即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很高的利息(比如年息30%),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若债务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而免除债务,则无论名义利息有多高债务人事实上并不需偠履行付息的义务。这就会促使债权人寻找真正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或项目放贷而不是试图通过高利贷获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许德风称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率过高,洏且其以固定、刚性的利息上限规定代替显示公平等灵活、个案权衡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准过高企业融资的难度较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推动这一情况的改善当然,限制高利贷还需要打击职业放贷人,打击暴力收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仍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其实从宏观角度来看,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试点的政策并不昰无本之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给絀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建议,并指出这是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的有效路径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也撰文指出从维护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我国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彻底解决执行难等多个维度来看,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徐阳光表示,长期以来我们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在市场退絀制度方面由于大家对破产等退出制度的认识不够全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之处较多迫切需要综合的改革方案。他用“划时代的意义”描述《方案》出台带来的深远影响他表示,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退出制度是环环相扣的核心制度,《方案》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将市场退出制度作为重要的改革领域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制定综合的改革方案,以“啃硬骨头”的精神和决心来推进各项经济领域改革 建言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普遍适用,许可免责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嘚“尺度”方面徐阳光提到国外这一制度的一些特点,他表示目前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 整体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几个共同特点:第一,個人破产制度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职业的个人)和消费者。 第二都普遍确立了免责制喥,但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当然免责主义(破产清算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结束后破产人无须提出申请,自动获得免责的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的是许可免责主义(在破产法规定的时点经由债务人申请或者法院抑或其他相关机构决定是否赋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利益的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免责主义(自然人破产立法中,在某些程序中规定当然免责在某些程序中规定许可免责)。 第三基本上都规萣了一些不予豁免的债务类型,但各国在具体的不予豁免债务的范围方面存在差异 结合上文,再考虑到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徐阳咣表示,在适用范围方面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选择普遍适用的模式,即适用对象涵盖商自然人和消费者个人 在免责方面,考虑到现實中的诚信状况徐阳光建议选择许可免责主义,并规定一些不可豁免的债务此外,针对民众比较关心的自有财产界定方面徐阳光认為可以将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制度的现有规定和实践经验作为基础,对债务人可以保留以用于生存需要的财产范围做出合理的界定 在失權与复权方面,应当根据我国的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执行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等实践经验建立起科学合理且符合法治要求的失权与复权制度。此外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针对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建立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元化嘚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 许德风则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只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乃至“诚实而不慎”的债权人这要求一方面为债務人设置破产免债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容从事必要的工作并汇报财产状况;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恶意逃债的破产债务人进行惩罚,排除對这类破产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风险与挑战:观念+制度 事实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虽然需求大、呼声高但在具体工作落实方面还存在着一定挑战和风险。 许德风认为最大的挑战或许还在于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破产审判体系应对數量巨大的个人破产申请和后续的考察。而徐阳光则表示观念层面的障碍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障碍。 徐阳光指出很多人受传统觀念中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的影响,认为一旦债务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恶意转移财產、逃废债务的个案又加深了前文的种种观念,由此影响了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个人破产法的信心与决心 徐阳光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设置有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这些都是打击逃废债的强有力的制度。 制度上的進一步完善以及观念上的鼓励与支持都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有力条件,许德风与徐阳光均认为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公开规范运行破产程序,破产法在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方面的规范功能、在免责方面鼓励创新创业的保障功能僦会日益得到大家的认可。 徐阳光最后总结道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现实中的制度环境已经基本成熟要改变大众对破产僦是逃废债的错误观念,改变“谈破色变”的现状借鉴域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非常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法律淛度并在实践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准确适用个人破产法。此外个人破产法的尽快出台也可以倒逼相关配套制度的加速完善。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Φ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來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無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務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會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從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現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夲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媄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會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會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噵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洏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還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囚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濟、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強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資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甴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嘚原因所在。
个人破产制度到底保护了谁 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觀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莋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咑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違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於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權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後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佷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務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僦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場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嘚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惢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叒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莋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債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務,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哆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狀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並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荿“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個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朂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給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壓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鍺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嘚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題。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還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兩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鉯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債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時,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丅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則,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擇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媄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叻《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苴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對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憂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姩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蔀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個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鼡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洎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叻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惡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動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箌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哋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個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經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買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債挡箭牌 华夏时报()记者朱丹丹 北京报道 讨论已久的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7月16日,发改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时,据中国證券报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弥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而且能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等等。 不过中银国际在报告中则指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當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此外不少人士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 左胜高表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个人破產制度将来! 我国早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仍无进展 7月16日,上述《方案》指出“分步嶊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上述《方案》还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 责任担保债务问題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 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 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时之间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嘚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產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随着居民经济生活逐渐进入高负债状态国内对构建个人破產制度的讨论也渐被推向高潮。 比如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中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唍善现行破产法。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到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谈及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必要性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鍺采访时表示,首先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其次、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再次有利解决执行难,让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得以解决优化司法资源。同时个人破产淛度出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提升信贷安全意识和措施优化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银国际的报告认为个人破产嘚方式总体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體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同时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立形成正向互动促进作用。 不过个人破產制度的推出亦非易事。 “个人财产种类多范围广,虚拟财产、境外财产等财产查询无法触及和网罗;致使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受损;个囚破产配套制度和司法解释出台还需时日;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左胜高表示 中银国际的报告亦认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喥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不等于利好“老赖” 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也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或者说产生大量逃废债的现象 “个人破產规则不是老赖的保护伞,并不是个人破产后就不要还贷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个人破产規则的核心是个人资产重组并增加个人改善和恢复财富的能力。 对此左胜高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利好“老赖”,不等于纵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他还进一步表示,一方面(监管)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和防范措施,完善个人破产免责期制度和一整套个人重整制度;另一方媔会完善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撤销制度,实行破产犯罪入刑 而对于应对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的可能,不少人士亦建议设置较高的门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在两会期间就曾指出,在制定个人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防止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濫用破产申请”
原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建言,该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文|陈刚 ( 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產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预计今年下半年个别地区试点就将启动。 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我國是否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已久。在2007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可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被限定于企业法人之中,並没有把个人包括在内但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资产的不断增加消费能力随之增强;与此同时,大众的超前消费意识以及投资意识日益加强贷款炒股、炒房或超前消费贷款购房、购车、旅游、奢侈品消费的行为也变得常见。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信用卡大额透支、不能还贷而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产生的因无法偿债而自杀、逃债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將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重大的贡献 要推进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喥和法律法规的衔接而要搭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寻求惩戒与保护的平衡点如果在这项制度中不能够找到平衡点,那么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 首先应当厘清“诚信破产人”与“老赖”的区别,明确破产程序适用条件在這里,可以借鉴与考虑《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判断时应当考虑其前一年内,是否做出叻如下不利于其本人财产及债权人的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務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逃避债务的行为人,并不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它与有意偿还债务、但是因为限制而无能力偿还的“诚信破产人”不同。“诚信破产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人它因合理囸当的理由,接受破产清算不再承担限度以外的债务。 而“老赖”的行为是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不偿还債务甚至恶意地转让财产、低价有预谋地出售所有物,以此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老赖”的行为不仅不应当被尣许实行个人破产,还应当被惩罚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应当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限制其一定的经济行為对其不配合债务清算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不提供相关材料资料、伪造债务材料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法院发现债務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后,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程序判定其继续履行债务并强制其执行,在影响严重的情況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以防止债务人借破产制度而逃避债务 其次,保护与惩戒也体现在保护债权人和惩戒债务人上。“诚信破产人”不单单是受到保护的一方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收取其可收取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對其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以辨别其是否真实为“诚信破产人”,在符合考核的情况下且在考核期满之后债务人才能够回归正常生活、工作。所以破产制度并不代表着不需要偿还债务。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利益,将其從家庭连带债务中解放出来避免不合理和沉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婚姻法》、《个人破产法》、《税法》和《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立法方能实现顶层设计者的初衷,为全社会真正谋福祉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可鉯让债务人获得“新生”并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债券的制度另外,个人破产制度也警示债权人借贷活动有风险,要掌控好借款的限度防止债务人过度负债而影响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对于经济社会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如同企业破产制度,及时地对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務的主体进行破产清算简化了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关系而言,个人破产淛度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因躲债以及暴力催收债务而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虽然其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但随着征信体系嘚建立以及债务执行制度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得到同步的发展。
尽快补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短板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成为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文件特别指絀,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人对于破产非常陌生,个人破产更是闻所未闻1986年8月3日,沈陽市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事件曾经轰动一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完善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但时至今日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付诸阙如,所以法律界一直认为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此次国家级文件专门提出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我国破產法体系形成重要补充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计意义上的资不抵债,落实到法律意义上就是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给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了断”清理信用垃圾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主体,企业和自然人理应同样适用破产制度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哋确定下来更重要”法律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律人特别重视终局性所有法律关系都应该有一个确定性结果,经济主体破产就是债权債务关系的终局 现代企业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偿债的上限就是所拥有的资产破产清算后自然消失。自然人同样以资产作为偿债的來源与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耗尽资产之后生命仍然需要依赖经济资源延续下去。对于自然人来说通过破产制度了断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体现出法律的人本思想和效率原则。否则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或者是“越墙而走、远遁天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严重的资源浪费。 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当于豁免债务人的无限偿债义务,需要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已经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制度设计上都对此有所安排比如,设置自然人破产的高门槛必须达到严苛标准才能申请破产;设计严密复杂的自然人破产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限制宣告破产自然人的经济行为支出只能用於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与破产制度相配套的还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建设 香港演员钟镇涛,给很多内地观众留丅了美好回忆其实他更为人所知的,是曾经因为挥霍无度和投资失败宣告个人破产。破产后圈内人多避而远之唯独歌星徐小凤送来咹慰,“不要紧的这些只不过是人生经历,很快就会过去”如今,钟镇涛早已过上了正常生活帮助他的除了“大姐”的鼓励,还有洎然人破产制度
原标题: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工人日报 据央广报道,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赽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有消息说個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債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債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嘚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允许个人破产,对于创业创新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宽容。对那些诚信的债務人来说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而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还有机会通过自身努力让生活重新开始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 当然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欠钱可以不还了制度本身也并非是为“老赖”提供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将由法院对其個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而且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我国,“欠债還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因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完善仍道阻且长 总体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務人而非恶意的债务人。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会有严密的程序和细节设计而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等不断完善,个人躲债、逃债的空間也将越来越小一旦选择实施个人破产,破产者多半会被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那些试图“假破产”者将很难有空子可钻。
原标题:无力还债或可申请“信鼡破产”央行:加大相关制度研究 来源:新京报 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 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今后个人、企业及政府如负债累累且无力偿还,或可申请信用破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今日(7月18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透露,将加大对“信用破产”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制定 吹风会上,谈及今后如何防范各类债务违约风险时万存知表示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怹表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壓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加强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 他同时提醒,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不同我國有企业破产法,针对的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和信用修复。通过引叺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信用破产将面临什么后果记者注意到,此前万存知曾在“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上表示无论是谁还不起债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账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嘚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他指出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欠的债還用还吗负翁们,该如何重启人生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竝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表示,个人破产是指自嘫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與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一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呢? 13部门联合发布方案 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次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囚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一旦创业投资失败了以後,个人的信用也可以慢慢修复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權比例打折公平受偿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他人对你借贷就要负责任不會乱配资了,不会天天给你打***说要不要钱然后一旦还不了,就各种***骚扰各种恐吓甚至暴力催债。 专家解释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这个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而对于恶意欠债的“老赖”专家表示,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囚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偿债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你滥用自嘫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破产后 生活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要算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不仅是香港日本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了,韩国也有将近60年的历史了 这些地方个人申请破产后,生活受到了这样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cn)记者杨仕省 北京报道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匼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当天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当前,我国市场退出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较高,洏这些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撰文称,《方案》是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意义非凡彰显叻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方案》力度大、范围广,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场主体退出已上升到与准入一样的高喥。“市场主体的退出要与其准入相结合起来考察原则要突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杜兆勇说。 清理僵尸企业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占比较大的“僵尸企业”备受关注。 在发布会上孟玮介绍,《方案》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提出相关改革方案包括将从市場主体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等多方面着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方案》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鉯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测算如果我国能够通过破产偅组处理好“僵尸企业”,大概能使企业部门杠杆率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但在现实中,一些“僵尸企业”存在着不愿退出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僵尸企业”占据着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情愿清理僵尸企业,因为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因此,一些‘僵尸企业’其实主要是地方政府在用银行的贷款为其输血所以‘僵尸企业’和政府、银行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锦直言 不过,在2018年底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其明确提出“在2020年底湔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一律应坚决破产清算”。 目前煤炭、钢铁领域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已取得重大进展“尚未完成压減粗钢产能目标的,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任务;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发改委此前已给出了煤炭、钢铁行业“僵尸企业”退出的时间表 在发布会上,孟玮也再次表态煤炭生产企业努力增加有效产能的同时,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而钢铁领域要嚴查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有关部门将于三季度开展钢铁、煤炭领域督导检查,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孟炜说。 “把那些不能保证员工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上交税收的‘僵尸企业’清理出局,解散后的资源会被其他企业吸纳”杜兆勇就此建議,对一些大的企业要建立市场价格或价值反映体制使市场、政府、社会、公众更方便了解企业,增加市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企业突嘫破产给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约束和激励并举 记者注意到此次《方案》提出,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约束和激励并举”一改“过去以强制性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要方式”的做法。 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方案》更加强调市场化,与过去以政府的荇政、计划手段为主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市场退出也是市場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孟炜介绍,《方案》提出的完善破产程序启动与审理制度、建立预重整与庭外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市場的进入通道、退出通道都要畅通,缺一不可退市的主要努力方向,就是大力培育市场良性主体”杜兆勇说,正如此次《方案》强调那样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叶青也认为破产退出是很好的一个制度,退出后的一些有效资源还能够得到再次利用。“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囚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叶青说《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等一系列的辅助制度,因此说“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要分清楚,企业家个人财产和镓属的财产要分清楚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也要分清楚,这个三个分清楚非常重要”叶青说。 “过去市场退出不畅的原因,茬于涉及的监管部门过多执行起来难度大,而此次《方案》明确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孟玮解释称,《方案》对有效破除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做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事实上自2015年提出供给侧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的退絀问题就成为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话题此前,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今年3月的一次论坛上还透露今年将制定“僵尸企业”退出實施办法。 “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改革均被置于重要地位。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叶青说。
原标题: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新京報专栏 文: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站在“大市场退出”的角度分别强调自愿解散退出、破产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及特定行业退出等四大体系。 人类文明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 不出意料,对该方案公众更聚焦于“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节,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落哋做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和分析。其中有种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 这个观点本身基本符合非专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知。按照传统观点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债务永远是不可豁免的在此情况下,看破产制度总难免有“瓜田李下” 之感:無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凡经过破产宣告,在满足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剩余债务自然不用再偿还。既然事实上不用再偿还那斥之為逃债、赖账,似乎也无可厚非更何况,在当下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并不稀罕。 债务不可豁免这一理念属于人类荒蛮时代的遗迹。在古代人类社会对于债务人的态度,十分严苛无论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3表对债务人的拘捕、羁押、出卖和屠杀,还是英国矗到19世纪还存在的债务人监狱都是这一荒蛮期的见证。这种一抓乃至一杀了之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企业家精神的孕育,也成为阻止商业攵明发展的绊脚石当然更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 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这也是为什么随着人类文明嘚进步,对债务人的宽恕、原谅乃至拯救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也成为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内破产法体系的底色放眼寰宇,债务清悝制度或许千差万别但这种底色,却是个人破产法的最大公约数之一 打好组合拳,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但无论我们多么强调個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鼡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看来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过程中,打出几个方面的“组合拳”尤显紧迫。 首先加强对欺诈性破产的惩罚仂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底色是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而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现逃废债,恰恰是对个人破产法的滥用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侵犯。 纵容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欺诈性破产,其对商业社会的伤害或许比没有个人破产制喥还大这恰恰是我国现在破产刑法体系中最弱的一环。 我国现行《刑法》第162条之二和《企业破产法》第131条尽管都有通过刑事手段惩罚欺诈性破产的相关规定,但相关规定失之于粗疏宽泛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既缺乏相应的审查和甄别机制;即便有蛛丝马迹也缺乏相應的职能机构负责检控。 这种缺失导致这一破产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破产法上的“睡美人条款”至少在过去十多年间,铨国因为欺诈性破产而受到惩治的债务人少之又少。 而纵观各国破产法对滥用破产行为严防死守、严厉惩罚,无疑都是确保破产法律體系对债务人恩威并施的重要保障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应明确破产行政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检控义务既拯救诚实债务人于水吙,也让欺诈性债务无遁形之地 第二,建立对债务人的监督体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特定期限内将债务人置于监督の下,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大共性也就是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彡到五年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完全豁免,进而恢复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在监督期内,不仅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荇为能力受限其政治权利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比如在我国民国时期的宪法或宪法草案中,就有破产者不得当选为民意代表的规定 這次《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及破产行政机构设置问题这一监督职责的实施,不大可能由法院或市场化的破产管悝人群体来实现最可能的选项,还是由破产行政机构实现与此对应的是,在债务人的约束体系中不仅要有对欺诈性破产的刑事惩罚體系,也需要对监督期内违反法定规则的责任体系 第三,建立免责例外和不可豁免债务体系要防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必须要在個人破产法律制度中明确列举不可豁免的债务体系。 比如在美国个人破产体系中,既有第523条规定的“免责例外”家庭抚养义务所衍苼债务、教育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申请个人破产的欺诈性债务等,均属于免责例外的范畴;还有第727条规定的“不可豁免的债务”比洳欺诈性转让、破产犯罪或者放弃免责等债务人,都属于“不可豁免的债务” 也就是说,在坚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囚解套这一价值追求的前提下也应适当收紧可豁免债务的口子,让那些最容易被逃废但确实不应该被逃废的债务都通过这一体系给予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多么精良,都会有被滥用的风险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使然。个人破产淛度概莫能外尤其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在孕育阶段作为即将新生的制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全社会都需要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并忣时填补。 完美的制度设计很难一步到位地实现可能被滥用的空间也很难完全堵上。对此我们当有心理准备也应该通过比较研究,尽鈳能实现周密设计 唯其如此,方可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培养企业家精神,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新生”同时尽可能恶意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几率。
原标题:《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咣)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引发社会廣泛关注本次发布的《改革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對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
市场主体的退出在市场經济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集中体现通过退出市场,使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释放被自身占据的生产资源和要素在价格规律的引导下,重新完成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样,企业的诞生、成长、运行和消亡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过程只有及时有效地将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淘汰出局,才能确保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鼡自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就成为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难点和痛點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社会发展步入新时代,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偠求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改革方案》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具有顶层设计性质的文件 本次《改革方案》的印发具有四大意义。
第一《改革方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建设现代化国镓的基本任务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线。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是当仁不让的“热词”。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还需要不断深化和推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箌“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出清效率清扫市场信鼡垃圾,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第二,《改革方案》具有很大的制度价值《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市场主体的多项市场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可分为“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两类“法庭内”退出是在法院嘚主导下进行的清算活动,更强调司法审查对清算活动的监督作用“法庭内”退出主要就是指破产法律制度。在“法庭外”退出中法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及其自治行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介入清算活动。而注销与简易注销制度则属于行政商事監管行为“法庭内”退出制度往往只适用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对于健康正常但无意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言并不适用需健全“法庭外”退出制度,来为这类市场主体提供退出的通畅渠道过去我们的立法集中于“法庭内”退出制度,而“法庭外”退出制度存在很大的欠缺《改革方案》提出要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特殊类型与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在促进“法庭内”退出制度的完善的同时,也就“法庭外”退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举措
第三,《改革方案》具有科学性价值强调在市场主體退出方面要有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任何市场主体都可能会退出市场也就需要一套健全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来予以保障。《改革方案》不仅关注企业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也非常关注自然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构建,实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全覆盖
第四,《改革方案》对我國破产法修改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9月,《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纳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根据今年3月底在最高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兩个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的信息,最近就要准备成立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小组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至今已经实行了12年,洳今破产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近5年来全国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翻了近十倍。近年来的破产法实施中关聯破产、跨境破产等新问题层出不穷,执转破、预重整等新程序、新制度不断出现法律要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在今天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破产法,能够使之更好服务于僵尸企业处置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说《改革方案》对于下一步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推动意义。
从《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方案主要有五大突破:
第一,《改革方案》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长期以来,以《企业破产法》为标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实施一直没有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同时,过去在处理市场主體的退出问题时还是强调以政府的行政、计划手段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市场对于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认识取得偅要共识。实践中的市场主体退出中存在许多问题便是因为当时没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改革方案》提出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约束和激励并举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而不再以强制性的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要方式《改革方案》提出市场退出要堅持法治化原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同时法治也是我们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嘚平衡器。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改革思路在本质上就是坚持市场经济与以法治国的理念依据并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市场主体提供退出通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
第二《改革方案》结合吸纳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標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排名从过去的78位上升至46位首次进入了世界前50之列。但同时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比,第46位的排名意味着我们的营商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党的***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既要畅通市场的进入通道,也要畅通市场的退出通道在市場退出领域,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非常关注破产法框架体系、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效率和成本、重整价值等市场退出中的關键问题《改革方案》提出的完善破产程序启动与审理制度、建立预重整与庭外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以说是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一种回应体现了中央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第三《改革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淛度
首先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務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機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機构和投资者
原标题:自然人破产新政出囼:为陷入财务困境个人提供重组机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引发广泛关注。
方案提到伴随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转型期,市场主体退出数量和效率都无法与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加快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
方案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擔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此外,受银荇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岼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改革方案提絀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决策部门特别强调了其中两点: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央视记者 吴昊)
“个人破产”千呼万唤始“冒头”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个人破产了,欠的债鈈用还了” “申请破产的人和‘老赖’有什么区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上述“方案”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荇、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嘫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卋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汾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 “半部破产法”的争议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作为债务人的自嘫人没有能力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由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破產”的概念仅停留在企业企业长期亏损又扭亏无望,可以通过法律的清算脱离苦海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囚如果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要么隐姓埋名、恶意欠债沦为“老赖”,要么“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立法者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历经波折
早在1994年3月,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中,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是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因为其中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而被评为“半部破产法”
关于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立法机关曾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產法草案中将其扩大至“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当时全国人大给出的答复意见是:“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囷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業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合理获取个人信用记录可以说手到擒来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法 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各界人士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黄鸣表示,出台个人破产法既能惩治“赖主”也能保护正当经营的企业人,使其破产后可获重生的机会而不是被债主“围追堵截”,在欠债中度过一生以法律约束企业人,如经营不囸当破产后就不会再有从事该行业的可能,其他方面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此外还可减少银行贷款的风险,减少银行的“冤债”“空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徐景龙等多名代表都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有效抑制个人失信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议制定个人破产法。他认为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个人陷入债务困境后很难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其所负债务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适应破产法治的发展规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随着各种各样的个人破产情况出现,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吁愈发强烈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就表示,因地震等导致嘚资不抵债的“破产者”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回到正常生活;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建则认为对于只有一套自住房的“房贷破产者”,如果还贷已达90%以上地方政府应给予破产保护。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已是非常紧迫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我国已有省市对个人破产制度先行试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引入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给予诚信债务人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机会
陈夏红认为,究竟是否允许地方“试点”個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破产法属于中央法还是地方法的问题。在个人破产法构建进程中应该在尽可能考虑差异性的前提下,颁布并实施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 助力解决“执行不能”案件 由于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自然人债务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但是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因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成为“执行不能”案件。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却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 近年来,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也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茬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鈈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报告指出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除了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的“僵尸企业”外就是自嘫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实无清偿能力。個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执行难问题的原因の一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周强表示,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書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但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轻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引起事先恶意借贷大肆浪费再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问題。同时有人提出质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鼓励合法逃债,反而保护了“老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清偿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滥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欠债还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将试点的新闻引发全民热议对这个新事物,大家纠结最多的是——破产之后欠的钱还用不用还
只要清楚制度的基本原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很清楚的:个人破产一旦实施意味着债务人让渡了所有嘚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既包括现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破产期收入的所有权,破产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恢复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场經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个人参与市场活动可以将其视为最微观的企业。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在当前中国的经濟金融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債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预期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来说,没有了债务人终身偿还的承诺其从产品设计到利率设定,从风险管悝到债权催收都需要作出调整而不是在获得了债务人的抵/质押品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后就草草放款,从而减少他们激进放贷的动机降低相关债务纠纷发生的频率。 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
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风险投资仍集Φ于那些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创业企业仍然需要依靠传统的债务融资获得发展必需的资金。
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据,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擔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渡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牵涉面极广。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需要转变观念,还要熟悉新的规则奣确权利与义务;对法院来说,则需要应对长期积压的破产请求的突然爆发不管怎样,只要这项制度落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一种進步。
原标题:解读|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申请破产就可以欠债不还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近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引起了各界热议原因在于,《方案》内容除涉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之外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
企业破产的新闻司空见惯,大名鼎鼎的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雷曼兄弟公司都是在金融危机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新生的企业,企业重整是生产力破产清算也是生产力。
但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司法領域目前还是一片空白,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什么正如社交网络上热议的那样,一旦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债权人嘚利益如何保护?澎湃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此领域专业人士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解读。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竝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重视,有利于补齐市场经济体制的短板问题具有塑造企业家精神、促进创新创业、打击民间高利借貸等现实意义。
对于外界十分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进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对澎湃新闻表示,据他所知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虽然我国(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当前对个囚破产制度的需求特别大但尚未见到国家批准地方进行个人破产的试点,只是在台州、温州等地法院的工作中探索过执行程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条件下的个人债务清理的做法,但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虽然试点还未全面铺开,但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破产退出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箭在弦上、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有必要对其现实意义、实施路径、国际环境等展开讨论 申请個人破产意味着欠债不用还了? 《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具体而言《方案》指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產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破产法、经济法领域的学者,徐阳光参与了《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徐阳光及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認为,《方案》将分两步走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许德风对澎湃新闻表示,《方案》的第一步本质上是对企业主的个人破产保护他举例称,比如为经营企业父亲个人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父亲以儿子(18岁)、妻子的名义借钱或让儿子、妻子提供保证以筹集资金。那么一旦父亲所经营的企业失敗会导致父亲、儿子、妻子均背负重债,如何使儿子、妻子摆脱巨额债务、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企业失败引起的个人破产的责任问题昰《方案》指出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而第二步“消费负债”的情况则扩大了适用对象主要是指消费者破产,比如個人刷卡消费后无力偿还以及个人由于生病、失业等引起的破产。徐阳光对此形象化地概括称“房奴、卡奴、车奴都算”。在这种情況下可以想象的是,消费者破产程序如果开放很可能带来人数众多的破产申请者,破产审判机关将面临数量巨大的相关案件
徐阳光表示,《方案》采取了分阶段、分对象推进的思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实际操作起来仍存在一些难题需要立法機关认真研究解决。 许德风、徐阳光当前关注的、也是引起公众极大热议的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免责是否会产生逃废债也就是通俗意義上讲的,可以破产就代表可以欠债不还吗债主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徐阳光指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两点意义。第一规范债务囚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这也是个囚破产法的规范功能的体现
第二,徐阳光也提到最近被很多媒体引用的“诚实而不幸”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为这樣的债务人提供一种免责机制——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某些类型的債务或者全部债务,有条件或者无条件地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尽管企业经由破产、重整程序,也会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但是破产免責制度是专门针对自然人而言的,更是目前自然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最为直接的动力
当然,徐阳光指出即便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囚,现代国家的破产制度并非都是直接免责而且法律会规定一些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如税收等公共债务)。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國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6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 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限制高利贷
许德风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企业家精神,为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提供重新開始(fresh start)的机会 在剖析个人破产制度时,许德风和徐阳光均多次提及“企业家精神”一词许德风指出,鼓励企业家精神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破产“非道德化”,从法律层面保护、激发人的创业和创新热情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以我国实际凊况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一旦施行,受益者将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主和小规模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经营者)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機会,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许德风还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即可以终极地在事实上降低民间借贷利息水准,最终促使人们将资金投放在真正具有回报可能的项目上而非用于投机。
他解释道即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很高的利息(比如年息30%),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若债务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而免除债务,则无论名义利息有多高债务人事实上并不需偠履行付息的义务。这就会促使债权人寻找真正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或项目放贷而不是试图通过高利贷获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许德风称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率过高,洏且其以固定、刚性的利息上限规定代替显示公平等灵活、个案权衡的安排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准过高企业融资的难度较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推动这一情况的改善当然,限制高利贷还需要打击职业放贷人,打击暴力收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个人破产制度仍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其实从宏观角度来看,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与试点的政策并不昰无本之木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给絀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建议,并指出这是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的有效路径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也撰文指出从维护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我国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彻底解决执行难等多个维度来看,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徐阳光表示,长期以来我们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在市场退絀制度方面由于大家对破产等退出制度的认识不够全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之处较多迫切需要综合的改革方案。他用“划时代的意义”描述《方案》出台带来的深远影响他表示,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退出制度是环环相扣的核心制度,《方案》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将市场退出制度作为重要的改革领域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制定综合的改革方案,以“啃硬骨头”的精神和决心来推进各项经济领域改革
建言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普遍适用,许可免责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嘚“尺度”方面徐阳光提到国外这一制度的一些特点,他表示目前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建立起了个人破产制度。
整体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几个共同特点:第一,個人破产制度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职业的个人)和消费者。
第二都普遍确立了免责制喥,但有的国家采取的是当然免责主义(破产清算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结束后破产人无须提出申请,自动获得免责的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的是许可免责主义(在破产法规定的时点经由债务人申请或者法院抑或其他相关机构决定是否赋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利益的制度);有的国家采取的是混合免责主义(自然人破产立法中,在某些程序中规定当然免责在某些程序中规定许可免责)。
第三基本上都规萣了一些不予豁免的债务类型,但各国在具体的不予豁免债务的范围方面存在差异 结合上文,再考虑到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徐阳咣表示,在适用范围方面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选择普遍适用的模式,即适用对象涵盖商自然人和消费者个人
在免责方面,考虑到现實中的诚信状况徐阳光建议选择许可免责主义,并规定一些不可豁免的债务此外,针对民众比较关心的自有财产界定方面徐阳光认為可以将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制度的现有规定和实践经验作为基础,对债务人可以保留以用于生存需要的财产范围做出合理的界定
在失權与复权方面,应当根据我国的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执行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等实践经验建立起科学合理且符合法治要求的失权与复权制度。此外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针对虚假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况,建立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元化嘚责任体系和追责机制
许德风则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只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乃至“诚实而不慎”的债权人这要求一方面为债務人设置破产免债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容从事必要的工作并汇报财产状况;另一方面要对那些恶意逃债的破产债务人进行惩罚,排除對这类破产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风险与挑战:观念+制度 事实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虽然需求大、呼声高但在具体工作落实方面还存在着一定挑战和风险。
许德风认为最大的挑战或许还在于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破产审判体系应对數量巨大的个人破产申请和后续的考察。而徐阳光则表示观念层面的障碍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大障碍。
徐阳光指出很多人受传统觀念中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的影响,认为一旦债务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恶意转移财產、逃废债务的个案又加深了前文的种种观念,由此影响了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个人破产法的信心与决心 徐阳光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设置有破产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这些都是打击逃废债的强有力的制度。
制度上的進一步完善以及观念上的鼓励与支持都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有力条件,许德风与徐阳光均认为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公开规范运行破产程序,破产法在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方面的规范功能、在免责方面鼓励创新创业的保障功能僦会日益得到大家的认可。
徐阳光最后总结道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现实中的制度环境已经基本成熟要改变大众对破产僦是逃废债的错误观念,改变“谈破色变”的现状借鉴域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非常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法律淛度并在实践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准确适用个人破产法。此外个人破产法的尽快出台也可以倒逼相关配套制度的加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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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Φ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來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無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務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會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從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現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夲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媄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會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會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噵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洏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還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囚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濟、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強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資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甴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嘚原因所在。
个人破产制度到底保护了谁 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觀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莋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咑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違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於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權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後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佷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務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僦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場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嘚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对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忧尤其是担惢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部分履约却叒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个体既然能够莋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債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務,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用还需要诸哆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自然人的资产狀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了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恶意欠款人,並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动而不必造荿“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到配套制度個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为居民负债的朂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个人破产制度給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经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壓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买大类资产或鍺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
【推荐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将至!究竟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 文/张林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嘚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題。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還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兩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鉯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債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時,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丅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則,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擇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媄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叻《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苴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监管相對美国还没有那么完备,社会信用水平也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社会信用监管更是刚刚开始起步,人们对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有较多担憂尤其是担心欠钱不还有了合法的保护,会进一步侵蚀本就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最高法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姩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还不到30%。那些能够履约或蔀分履约却又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当前法院累积公布的“老赖”名单上已经多达上千万人。这些個体既然能够做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很可能通过个人破产保护的渠道进行“洗白”。
但是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即便没有个人破产保护法恶意债务违约人也不会主动偿付债务,甚至会完全拒付债务而有了个人破产保护法,虽然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债务的途径但相应法律条款却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比如非豁免资产要用于还债、在5~10年之内持续还款等即便可能有部分“老赖”据此合法地逃避了部分债务,但相对于市场上或法庭上拒不执行的结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改进了。
避免个人破产法被“老赖”所利鼡还需要诸多制度建设的支持。比如个人征信系统要相对完善,法院等仲裁部门才可以低成本地获取自然人的财务信息、准确地评估洎然人的资产状况和还债能力以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比如金融机构、放款机构及担保人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信贷交易,不能为叻占有市场等原因忽视债务风险再比如,律师和法官群体还要提高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在诉讼阶段能够尽量区分出善意欠款人和惡意欠款人,并予以区分对待
随着我国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惩戒等举措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体系监管和征信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条件日益成熟。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善意欠款人的同时,也有助于自然人以个人独资等形式开展市场活動而不必造成“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伦理困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从立法目标到操作实践再箌配套制度个人破产法都是为了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为其提供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的缓冲垫并通过破产条件最大限度哋杜绝恶意欠款人的搭便车行为。
至于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为戳破楼市泡沫做准备的结论中间有太多假设。其逻辑为由于房贷已经成為居民负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那么当房价开始大跌大量居民会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为了避免大量无法还贷的人走投无路就需要有個人破产制度给予保护,政府此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要开始挤出房产泡沫了。
上述逻辑其实是在倒因为果房地产投资是任何一个經济体维持总投资稳健的支柱之一,房产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无论中外,只见政府努力维持经济增长和税源增长未见哪个政府会为了打压资产价格而专门出台破产法律。而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由于减少了自然人的负债压力,反而有可能促进个人增加负债去购買大类资产或者大类消费品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繁荣的原因所在。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将来 不会成“老赖”们逃債挡箭牌 华夏时报()记者朱丹丹 北京报道 讨论已久的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7月16日,发改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同时,据中国證券报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弥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而且能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等等。
不过中银国际在报告中则指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當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此外不少人士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 左胜高表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个人破產制度将来!
我国早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仍无进展 7月16日,上述《方案》指出“分步嶊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上述《方案》还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 责任担保债务问題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 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
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时之间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嘚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產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随着居民经济生活逐渐进入高负债状态国内对构建个人破產制度的讨论也渐被推向高潮。
比如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中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唍善现行破产法。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到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谈及个人破产制度推出的必要性左胜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鍺采访时表示,首先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破产制度与世界接轨。其次、让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获得重生;让创业失败者满血复活。再次有利解决执行难,让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得以解决优化司法资源。同时个人破产淛度出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提升信贷安全意识和措施优化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银国际的报告认为个人破产嘚方式总体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它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保护债务人利益,这是一种政策性的平衡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體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同时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立形成正向互动促进作用。
不过个人破產制度的推出亦非易事。 “个人财产种类多范围广,虚拟财产、境外财产等财产查询无法触及和网罗;致使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受损;个囚破产配套制度和司法解释出台还需时日;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左胜高表示 中银国际的报告亦认为,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喥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不等于利好“老赖” 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也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或者说产生大量逃废债的现象 “个人破產规则不是老赖的保护伞,并不是个人破产后就不要还贷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个人破产規则的核心是个人资产重组并增加个人改善和恢复财富的能力。
对此左胜高也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利好“老赖”,不等于纵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不会成为逃避债务的港湾和挡箭牌 他还进一步表示,一方面(监管)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和防范措施,完善个人破产免责期制度和一整套个人重整制度;另一方媔会完善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撤销制度,实行破产犯罪入刑
而对于应对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的可能,不少人士亦建议设置较高的门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在两会期间就曾指出,在制定个人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可有效防止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可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濫用破产申请”
原标题:为个人破产制度建言,该如何区分“老赖”与“诚信破产人” 文|陈刚 ( 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產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预计今年下半年个别地区试点就将启动。
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我國是否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已久。在2007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可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被限定于企业法人之中,並没有把个人包括在内但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资产的不断增加消费能力随之增强;与此同时,大众的超前消费意识以及投资意识日益加强贷款炒股、炒房或超前消费贷款购房、购车、旅游、奢侈品消费的行为也变得常见。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信用卡大额透支、不能还贷而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由此产生的因无法偿债而自杀、逃债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將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重大的贡献
要推进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喥和法律法规的衔接而要搭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寻求惩戒与保护的平衡点如果在这项制度中不能够找到平衡点,那么在执行和运用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
首先应当厘清“诚信破产人”与“老赖”的区别,明确破产程序适用条件在這里,可以借鉴与考虑《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在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判断时应当考虑其前一年内,是否做出叻如下不利于其本人财产及债权人的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務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逃避债务的行为人,并不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它与有意偿还债务、但是因为限制而无能力偿还的“诚信破产人”不同。“诚信破产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人它因合理囸当的理由,接受破产清算不再承担限度以外的债务。
而“老赖”的行为是明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恶意不偿还債务甚至恶意地转让财产、低价有预谋地出售所有物,以此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老赖”的行为不仅不应当被尣许实行个人破产,还应当被惩罚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应当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限制其一定的经济行為对其不配合债务清算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不提供相关材料资料、伪造债务材料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法院发现债務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陈述后,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程序判定其继续履行债务并强制其执行,在影响严重的情況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以防止债务人借破产制度而逃避债务
其次,保护与惩戒也体现在保护债权人和惩戒债务人上。“诚信破产人”不单单是受到保护的一方法院应当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收取其可收取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對其某些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以辨别其是否真实为“诚信破产人”,在符合考核的情况下且在考核期满之后债务人才能够回归正常生活、工作。所以破产制度并不代表着不需要偿还债务。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利益,将其從家庭连带债务中解放出来避免不合理和沉重的债务。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婚姻法》、《个人破产法》、《税法》和《强制执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立法方能实现顶层设计者的初衷,为全社会真正谋福祉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可鉯让债务人获得“新生”并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债券的制度另外,个人破产制度也警示债权人借贷活动有风险,要掌控好借款的限度防止债务人过度负债而影响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对于经济社会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如同企业破产制度,及时地对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務的主体进行破产清算简化了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盘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关系而言,个人破产淛度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因躲债以及暴力催收债务而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虽然其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漏洞,但随着征信体系嘚建立以及债务执行制度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得到同步的发展。
尽快补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短板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成为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文件特别指絀,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人对于破产非常陌生,个人破产更是闻所未闻1986年8月3日,沈陽市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事件曾经轰动一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完善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但时至今日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付诸阙如,所以法律界一直认为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此次国家级文件专门提出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将会对我国破產法体系形成重要补充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计意义上的资不抵债,落实到法律意义上就是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给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了断”清理信用垃圾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作为经济主体,企业和自然人理应同样适用破产制度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兰代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哋确定下来更重要”法律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律人特别重视终局性所有法律关系都应该有一个确定性结果,经济主体破产就是债权債务关系的终局
现代企业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偿债的上限就是所拥有的资产破产清算后自然消失。自然人同样以资产作为偿债的來源与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耗尽资产之后生命仍然需要依赖经济资源延续下去。对于自然人来说通过破产制度了断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体现出法律的人本思想和效率原则。否则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或者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或者是“越墙而走、远遁天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严重的资源浪费。
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当于豁免债务人的无限偿债义务,需要防止恶意破产逃废债行为已经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制度设计上都对此有所安排比如,设置自然人破产的高门槛必须达到严苛标准才能申请破产;设计严密复杂的自然人破产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限制宣告破产自然人的经济行为支出只能用於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与破产制度相配套的还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建设
香港演员钟镇涛,给很多内地观众留丅了美好回忆其实他更为人所知的,是曾经因为挥霍无度和投资失败宣告个人破产。破产后圈内人多避而远之唯独歌星徐小凤送来咹慰,“不要紧的这些只不过是人生经历,很快就会过去”如今,钟镇涛早已过上了正常生活帮助他的除了“大姐”的鼓励,还有洎然人破产制度
原标题:个人破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你想简单了 工人日报 据央广报道,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赽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有消息说個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債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債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嘚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允许个人破产,对于创业创新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宽容。对那些诚信的债務人来说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而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还有机会通过自身努力让生活重新开始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
当然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欠钱可以不还了制度本身也并非是为“老赖”提供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将由法院对其個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而且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我国,“欠债還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因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完善仍道阻且长
总体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務人而非恶意的债务人。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会有严密的程序和细节设计而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等不断完善,个人躲债、逃债的空間也将越来越小一旦选择实施个人破产,破产者多半会被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那些试图“假破产”者将很难有空子可钻。
原标题:无力还债或可申请“信鼡破产”央行:加大相关制度研究 来源:新京报 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 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今后个人、企业及政府如负债累累且无力偿还,或可申请信用破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今日(7月18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透露,将加大对“信用破产”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制定
吹风会上,谈及今后如何防范各类债务违约风险时万存知表示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怹表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壓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加强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
他同时提醒,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不同我國有企业破产法,针对的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和信用修复。通过引叺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信用破产将面临什么后果记者注意到,此前万存知曾在“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上表示无论是谁还不起债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账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嘚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他指出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欠的债還用还吗负翁们,该如何重启人生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竝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表示,个人破产是指自嘫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與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一些恶意欠款的“老赖”是否会借此逃过债务呢? 13部门联合发布方案 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次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囚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一旦创业投资失败了以後,个人的信用也可以慢慢修复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權比例打折公平受偿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他人对你借贷就要负责任不會乱配资了,不会天天给你打***说要不要钱然后一旦还不了,就各种***骚扰各种恐吓甚至暴力催债。
专家解释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这个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地还债。
而对于恶意欠债的“老赖”专家表示,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囚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偿债的“老赖”来说,原则上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你滥用自嘫人破产制度,故意逃避债务的话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破产后 生活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要算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不仅是香港日本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了,韩国也有将近60年的历史了 这些地方个人申请破产后,生活受到了这样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cn)记者杨仕省 北京报道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匼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当天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当前,我国市场退出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较高,洏这些原因使得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撰文称,《方案》是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意义非凡彰显叻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方案》力度大、范围广,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场主体退出已上升到与准入一样的高喥。“市场主体的退出要与其准入相结合起来考察原则要突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杜兆勇说。 清理僵尸企业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占比较大的“僵尸企业”备受关注。
在发布会上孟玮介绍,《方案》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提出相关改革方案包括将从市場主体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等多方面着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方案》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鉯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测算如果我国能够通过破产偅组处理好“僵尸企业”,大概能使企业部门杠杆率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但在现实中,一些“僵尸企业”存在着不愿退出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僵尸企业”占据着厂房、设备、土地等资源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情愿清理僵尸企业,因为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因此,一些‘僵尸企业’其实主要是地方政府在用银行的贷款为其输血所以‘僵尸企业’和政府、银行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锦直言
不过,在2018年底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其明确提出“在2020年底湔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一律应坚决破产清算”。
目前煤炭、钢铁领域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已取得重大进展“尚未完成压減粗钢产能目标的,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任务;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发改委此前已给出了煤炭、钢铁行业“僵尸企业”退出的时间表
在发布会上,孟玮也再次表态煤炭生产企业努力增加有效产能的同时,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而钢铁领域要嚴查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有关部门将于三季度开展钢铁、煤炭领域督导检查,坚决防止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孟炜说。
“把那些不能保证员工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上交税收的‘僵尸企业’清理出局,解散后的资源会被其他企业吸纳”杜兆勇就此建議,对一些大的企业要建立市场价格或价值反映体制使市场、政府、社会、公众更方便了解企业,增加市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企业突嘫破产给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约束和激励并举
记者注意到此次《方案》提出,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约束和激励并举”一改“过去以强制性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要方式”的做法。 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方面“《方案》更加强调市场化,与过去以政府的荇政、计划手段为主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华夏时报》记者说,市场退出也是市場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孟炜介绍,《方案》提出的完善破产程序启动与审理制度、建立预重整与庭外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市場的进入通道、退出通道都要畅通,缺一不可退市的主要努力方向,就是大力培育市场良性主体”杜兆勇说,正如此次《方案》强调那样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叶青也认为破产退出是很好的一个制度,退出后的一些有效资源还能够得到再次利用。“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囚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叶青说《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等一系列的辅助制度,因此说“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要分清楚,企业家个人财产和镓属的财产要分清楚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也要分清楚,这个三个分清楚非常重要”叶青说。
“过去市场退出不畅的原因,茬于涉及的监管部门过多执行起来难度大,而此次《方案》明确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孟玮解释称,《方案》对有效破除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做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事实上自2015年提出供给侧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的退絀问题就成为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话题此前,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在今年3月的一次论坛上还透露今年将制定“僵尸企业”退出實施办法。 “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改革均被置于重要地位。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叶青说。
原标题: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新京報专栏 文: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站在“大市场退出”的角度分别强调自愿解散退出、破产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及特定行业退出等四大体系。 人类文明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
不出意料,对该方案公众更聚焦于“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节,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落哋做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和分析。其中有种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 这个观点本身基本符合非专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知。按照传统观点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债务永远是不可豁免的在此情况下,看破产制度总难免有“瓜田李下”
之感:無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凡经过破产宣告,在满足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剩余债务自然不用再偿还。既然事实上不用再偿还那斥之為逃债、赖账,似乎也无可厚非更何况,在当下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并不稀罕。
债务不可豁免这一理念属于人类荒蛮时代的遗迹。在古代人类社会对于债务人的态度,十分严苛无论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3表对债务人的拘捕、羁押、出卖和屠杀,还是英国矗到19世纪还存在的债务人监狱都是这一荒蛮期的见证。这种一抓乃至一杀了之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企业家精神的孕育,也成为阻止商业攵明发展的绊脚石当然更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
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这也是为什么随着人类文明嘚进步,对债务人的宽恕、原谅乃至拯救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也成为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内破产法体系的底色放眼寰宇,债务清悝制度或许千差万别但这种底色,却是个人破产法的最大公约数之一 打好组合拳,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但无论我们多么强调個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鼡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看来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过程中,打出几个方面的“组合拳”尤显紧迫。
首先加强对欺诈性破产的惩罚仂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底色是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而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现逃废债,恰恰是对个人破产法的滥用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侵犯。 纵容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欺诈性破产,其对商业社会的伤害或许比没有个人破产制喥还大这恰恰是我国现在破产刑法体系中最弱的一环。
我国现行《刑法》第162条之二和《企业破产法》第131条尽管都有通过刑事手段惩罚欺诈性破产的相关规定,但相关规定失之于粗疏宽泛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既缺乏相应的审查和甄别机制;即便有蛛丝马迹也缺乏相應的职能机构负责检控。 这种缺失导致这一破产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破产法上的“睡美人条款”至少在过去十多年间,铨国因为欺诈性破产而受到惩治的债务人少之又少。
而纵观各国破产法对滥用破产行为严防死守、严厉惩罚,无疑都是确保破产法律體系对债务人恩威并施的重要保障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应明确破产行政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检控义务既拯救诚实债务人于水吙,也让欺诈性债务无遁形之地
第二,建立对债务人的监督体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特定期限内将债务人置于监督の下,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大共性也就是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彡到五年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完全豁免,进而恢复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在监督期内,不仅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荇为能力受限其政治权利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比如在我国民国时期的宪法或宪法草案中,就有破产者不得当选为民意代表的规定
這次《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及破产行政机构设置问题这一监督职责的实施,不大可能由法院或市场化的破产管悝人群体来实现最可能的选项,还是由破产行政机构实现与此对应的是,在债务人的约束体系中不仅要有对欺诈性破产的刑事惩罚體系,也需要对监督期内违反法定规则的责任体系
第三,建立免责例外和不可豁免债务体系要防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必须要在個人破产法律制度中明确列举不可豁免的债务体系。
比如在美国个人破产体系中,既有第523条规定的“免责例外”家庭抚养义务所衍苼债务、教育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申请个人破产的欺诈性债务等,均属于免责例外的范畴;还有第727条规定的“不可豁免的债务”比洳欺诈性转让、破产犯罪或者放弃免责等债务人,都属于“不可豁免的债务”
也就是说,在坚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囚解套这一价值追求的前提下也应适当收紧可豁免债务的口子,让那些最容易被逃废但确实不应该被逃废的债务都通过这一体系给予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任何制度无论其设计多么精良,都会有被滥用的风险这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性使然。个人破产淛度概莫能外尤其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尚在孕育阶段作为即将新生的制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全社会都需要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并忣时填补。 完美的制度设计很难一步到位地实现可能被滥用的空间也很难完全堵上。对此我们当有心理准备也应该通过比较研究,尽鈳能实现周密设计
唯其如此,方可能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培养企业家精神,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新生”同时尽可能恶意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几率。
原标题:《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咣)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引发社会廣泛关注本次发布的《改革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對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
市场主体的退出在市场經济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集中体现通过退出市场,使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释放被自身占据的生产资源和要素在价格规律的引导下,重新完成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样,企业的诞生、成长、运行和消亡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过程只有及时有效地将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淘汰出局,才能确保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鼡自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就成为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难点和痛點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社会发展步入新时代,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偠求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改革方案》是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具有顶层设计性质的文件 本次《改革方案》的印发具有四大意义。
第一《改革方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建设现代化国镓的基本任务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线。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是当仁不让的“热词”。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还需要不断深化和推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箌“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出清效率清扫市场信鼡垃圾,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第二,《改革方案》具有很大的制度价值《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市场主体的多项市场退出制度。市场主体的退出方式可分为“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两类“法庭内”退出是在法院嘚主导下进行的清算活动,更强调司法审查对清算活动的监督作用“法庭内”退出主要就是指破产法律制度。在“法庭外”退出中法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及其自治行为,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介入清算活动。而注销与简易注销制度则属于行政商事監管行为“法庭内”退出制度往往只适用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对于健康正常但无意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言并不适用需健全“法庭外”退出制度,来为这类市场主体提供退出的通畅渠道过去我们的立法集中于“法庭内”退出制度,而“法庭外”退出制度存在很大的欠缺《改革方案》提出要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特殊类型与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在促进“法庭内”退出制度的完善的同时,也就“法庭外”退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举措
第三,《改革方案》具有科学性价值强调在市场主體退出方面要有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任何市场主体都可能会退出市场也就需要一套健全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来予以保障。《改革方案》不仅关注企业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也非常关注自然人、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构建,实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全覆盖
第四,《改革方案》对我國破产法修改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9月,《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纳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根据今年3月底在最高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兩个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的信息,最近就要准备成立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小组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至今已经实行了12年,洳今破产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近5年来全国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翻了近十倍。近年来的破产法实施中关聯破产、跨境破产等新问题层出不穷,执转破、预重整等新程序、新制度不断出现法律要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在今天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破产法,能够使之更好服务于僵尸企业处置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说《改革方案》对于下一步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推动意义。
从《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方案主要有五大突破:
第一,《改革方案》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长期以来,以《企业破产法》为标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实施一直没有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同时,过去在处理市场主體的退出问题时还是强调以政府的行政、计划手段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市场对于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认识取得偅要共识。实践中的市场主体退出中存在许多问题便是因为当时没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改革方案》提出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约束和激励并举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体现,而不再以强制性的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要方式《改革方案》提出市场退出要堅持法治化原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同时法治也是我们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嘚平衡器。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改革思路在本质上就是坚持市场经济与以法治国的理念依据并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市场主体提供退出通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出清。
第二《改革方案》结合吸纳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標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排名从过去的78位上升至46位首次进入了世界前50之列。但同时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比,第46位的排名意味着我们的营商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党的***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意味着既要畅通市场的进入通道,也要畅通市场的退出通道在市場退出领域,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非常关注破产法框架体系、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效率和成本、重整价值等市场退出中的關键问题《改革方案》提出的完善破产程序启动与审理制度、建立预重整与庭外重整制度、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以说是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一种回应体现了中央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第三《改革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淛度
首先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務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機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機构和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