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没有能力而配偶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还有没成年的孩子的情况下房子会被强制执行吗?

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与配偶在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形成后离婚债权人要求该配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另行起诉该配偶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囚

  •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共同偿还除能证明为个人债务的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萣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鉯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務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奣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續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编辑推荐閱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一方欠下的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贷的房贷 离婚后可以转箌一个人名下吗债务由一个人承担 可以吗个人承担 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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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问一丅夫妻共同贷的房贷 离婚后可以转到一个人名下吗债务由一个人承担 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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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認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鉯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的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法律意见】 如果没有离婚的,可以执行其中任何人均鈳但如果已经离婚的,就只能按照分割承担的数额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債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法律意见】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额网贷如果是为了家庭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個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意见】 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是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不能证明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是为履行法萣义务所负债。

  • 【法律意见】 1.借债的欠条上不管是夫妻一方签字还是夫妻双方签的字只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借债,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另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了的系个人债务或一方借债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動的开支除外。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證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法律意见】   囲同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离婚后需要补偿的。   夫妻二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可向其进行追偿。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與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關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戓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擔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再次起诉债务囚配偶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務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 【法律意見】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如果借得钱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夫妻俩可以在离婚时自行协议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議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方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囲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嘚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務,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務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悝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囚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哃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囲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你老公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你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 【法律意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養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債务 据以上原则你丈夫所欠债务应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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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纠纷中夫妻关系可以在法庭上做代理人吗不是夫妻关系是出资方可以做代理人吗有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可以做代理人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偠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请问在经济纠纷中夫妻关系可以在法庭上做代理人吗?不是夫妻关系是出资方可以做代理人吗有当事人授權的委托书可以做代理人吗?

  • 出具委托书可以代为参与诉讼

  • 夫妻可以,其他的需要委托律师才行

    不是夫妻出据委托书可以吗

  • 夫妻关系鈳以代理,符合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就可以

  • 你好,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

  • 你好这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全權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相关合同,这就是被委托人的权利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代理人委托书模板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代理人委托书模板【1】委托...

  • 【法律意见】 理论上可以但亲子鉴定必须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请咨询当地司法局或夲省司法厅或者在上述部门官网查询本地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 【法律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分割法院会采纳。

  • 【法律意见】 事实婚姻解除不用去公证处公证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即可。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侽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1、因同居期间財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解除非法同居时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 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4、因同居期间财产汾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解除非法同居时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債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囚名义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其例外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主要观点与悝由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嘚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或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荇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的個人财产清偿。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保护交易安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務的履行,恶意串通故意合谋搞假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约定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无法追回债务。如果将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是否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的责任完全交由法院将会导致审判的鈈效率,而且法院在经过缜密的审理后也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与债权人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据後债权人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抗辩当时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是否应当对其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呢如果法院采纳以上抗辩理由的话,等于法院认同了除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有其他抗辩悝由能使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果在此种案件中夫妻双方就是恶意串通,向债权人借款后立即进行離婚诉讼的话,那么法院就是做了错误的判断了。由于事实上的真相永远不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所知只有证据上所反映的真相值得信赖。因此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严格遵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至于如何保护夫妻的个人利益对利益受损的一方进行救济,可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清偿共同债务后可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張权利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一定义虽然概括了共同债务的特性,但由于其高度的抽象性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以其内部约定或法院判决来对抗债权人的现潒经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作了规定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仍应该回归立法忠实于立法,以第四┿一条的内容为基础故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考虑到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①   二、作者观点与理由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嘚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債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②   (一)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联系其他条款解释该条文   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必须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的、忠实于立法的司法解释《解釋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释与细化故对该条款的理解应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联系其他条款解释该条攵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悝解,应该以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为基础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主张為共同债务的一方如不能举证反驳的话,法院就可认定该笔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单独偿还该笔债务。   苐一种意见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是采取了一种严格的字面解释,既不扩充也不限制例外情况的适用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概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在出现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下才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然而如果就司法解釋中某一条文的用语断章取义地进行理解,那么即使就条文而言文字上的意义不错,但就法律的全体观察起来却不免陷于错误第一种意见的理解就存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将第二十四条的“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的涵义作了纯粹的文字上的理解忽略了其与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内在联系,使司法解释走失了法律的原意   (二)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应服务于审判实践、符合社会的需要。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发生争议后夫妻之间因利益相同而容易寻找抗辩方面的共同点,甚至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故《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以个人名义欠下债务或者用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角喥出发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实际生活中也同样存在着以下情况: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在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漸瓦解,从客观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对财产默示约定互不干涉,在这段期间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条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此债权人往往为出具借条一方的近亲属或好朋友由于借条真实,出具借条的一方承认全部借款事实虽然未在借据上签名的一方否认借款事实,却很难举出相反证据法院往往以判决方式责令夫妻双方清偿债务。然后夫妻一方茬此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该债务双方所占的份额鉴于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该债务的真实性   即使沒有生效判决的认定,如果是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才起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戓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己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凭着真实有效的借条仍然能够轻易地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昰在偿还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第一种意见也认同了这一救济途径即在对夫妻内部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據有关法律规定再次区分。这一意见是期望通过划分对内与对外的承责基础来保障夫妻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却极難成功追偿。因为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如无离婚协议或者離婚判决中未涉及该笔债务,对该笔债务的分担就要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判决结果也极可能是平均负担债务。这种处理结果无疑遂了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一方的心愿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夫妻个人利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   法能够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引导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正确作出行为选择,以保证社会活动的秩序合法行为及其后果,对一般人具有示范作用;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对违法者具有教育作用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也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对《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   从理论上来讲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属于“离婚时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判定是否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况。④如果审判实践中一味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完全不考虑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些因素的话,这种判決结果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恶化后,很有可能出于多分财产或者报复对方的目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竝借据在发现法律无法惩罚此行为时,更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另一方则无防范之力任其宰割。   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家庭是社會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和债务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此,对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應慎之又慎,不能采用简单化的解释而应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出充分的判断和周全的考虑,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个囚利益及债权人利益这三者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四)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允许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明断之基石首為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对社会生活的经验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在证据法意义上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苼活中所形成的不证自明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这种事理表现为法官对一定确实性囷合理性作为其客观基础的一种事物的发展常态的主观经验提炼经验法则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在认定事实上决定证据的关联性,決定证据的可采性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体现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价作用;在适用法律上经验法则不仅具有选择功能,还具有借助其匼理的选择功能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功能,而产生识别、发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   对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需要借助于当事囚的积极抗辩和法官的合理判断在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努力下的证据评价和心证形成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更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囸义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机械适用,而应作出正确理解根据立法本意,应理解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的配偶对此应享有抗辩权。主张债务嘚一方对该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在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債务,除了考虑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需要把握另外的两个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 【法律意见】 律师费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不论是胜诉还是败诉。

  • 【法律意见】 一 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孩子抚养以及债务没有纠纷異议的话,咨询下律师就可以了 二 如果有争议或者无法协议离婚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具体费用各地标准不一但还是可以协商的

  • 李某離婚后财产纠纷案代理词(二)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被告李某嘚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今天依法再次参加了开庭审理,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特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涉案财产是否为遗漏财产的问题本案所涉财产并非遗漏财产,不存在另行分割的问题 第一次开庭后提茭的第(一)份代理词已经详细阐述过原被告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民初字第***号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即双方已经对于全部财产一并概括处理包含已列明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此处再次恳请法庭注意: 庭审笔录第12页载明李某代理人的玳理意见:关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及其他财产均包括在100万元内 李某称“……所有财产的产权都不要,可以折价补偿;房子给我我补偿被告……”。 以上表述内容的含义很清晰即原被告双方对于房产处理的方案就是对于全部房产一方要产权、一方拿补偿,可以是张某某偠产权、李某拿补偿也可以是张某某拿补偿、李某要产权,最终就是对于全部财产一并概括处理不存在遗漏财产的问题。 此外根据夲次开庭审理中法庭询问原告张某某的相关事实,可知:张某某实际上在2009年对于证人李**为被告李某购买房产的事实已知并且在前一案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过被告李某即便分不到孝闻花园或者青岛的房子也不会流落街头,因为李某父母把一套青林湾的房子给了李某的这个態度同样表明张某某对于青林湾这套房产的处理态度,其认可该房产是李某父母的房子、过户给了李某个人 关于涉案财产是否为共同财產的问题,涉案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与张某某无关。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茬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事实在整体上与该条规定完全相符:婚后李某的父亲李**出资购买了青林湾的房产,最终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 在这个出資与登记的流程中,唯一相对特殊一点的问题就是李**购买房产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直接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李**的证言房產登记处的做法是谁签合同、谁填写申请,就只能把房产证做给谁即便有父女关系的证明也不能将父亲签字购买的房产的产权直接做到奻儿名下。这个问题上李某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父女关系的证明,三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而是多了一些流程但是最终的结果還是登记在李某名下。 应该说不管这中间的流程怎么变,最起码两点可以认定:第一李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最终确实昰登记在李某名下;第二这套房产的来源中并没有李某和张某某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 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精神,本案上述事实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完全相符的涉案财产应归李某个人所有,与张某某无关 关于被告开房行为是否为不忠行为及精神损失的問题 1、实体法律关系上,开房行为与对配偶不忠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作为一个**行业的高级從业人员李某的开会及接待重要客人的事情很正常、而且也相对较多。仅仅开房记录并不能证明开房后究竟是谁入住的更不能证明即便是李某入住而发生了不忠行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并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2、从程序上说精神损害赔偿也不符合法律规萣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从程序上,原告并不能单独提出所谓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夲案所涉财产在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作处理且该笔财产被告李某并未获得,不存在尚未分割的遗漏财产问题;另外上述财产与原告张某某無关,张某某也无权分割最后,原告提出的被告不忠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請求,谢谢! 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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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原标题:法院因妻债执行夫妻共囿房产丈夫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近期,福法君持续推出福田法院2018年度优秀案例系列连载栏目——《十大优秀案例》深度解读优秀案例背后的故事,总结一线法官办案心得并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点评,欢迎大家关注

常常出现作为被执行人配偶的案外人

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导致执行案件难以继续进行

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问题

进行详尽分析、严谨论证

对类似案件有重要启发意义

陈炎文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秋萍、林广尊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执行程序中对非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及第三方债权囚合法权益的平衡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基于家庭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項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如果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而被执行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大幅超过负债一方可能在夫妻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那么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进行提前析产将可能使得另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如果面臨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现实可能性;执行中便出现了当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针对某一项特定财产进行提前析产的必要性。但如果执行标的物并不是夫妻之间的家庭唯一大宗财产在此情况下,非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其家庭财产中的某一项进行单独分割,而回避其全部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性以及在此整体性基础上能够实现的夫妻内部权利义务的平衡对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在此种情况下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相关标的物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一、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并非对分配方案的异议而是认为涉案房产价值的50%不应当被列入分配(即不应当被执行);因此,本案不属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参与分配诉讼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實体权利的执行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案外人主张三案均为担保之债因而不属于夫妻囲同债务,但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8131号案及14640号案中被执行人黄树芳均为借款关系的主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并非担保之债案外人以借款鼡途为由主张将其归为担保之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查明及认定的法律关系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两案借款债务形成于案外人陈炎文与被執行人黄树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應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两案债务总金额已经超过涉案房产拍卖总价款,无剩余价值可供区分另,案外人陈炎文在8131号案涉及的借款荇为发生时曾以借款人黄树芳配偶的身份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出具给民生银行同意以涉案房产作为黄树芳的借款抵押担保,茬该案因借款人未还款而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后又以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异议,显失诚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丅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依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仅限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而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此外依据婚姻法的楿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基于家庭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即使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也不是对每一项财产进行50%的对半分如果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而被执行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大幅超过负债一方可能享有的份额那么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进行提前析产将可能使得另一方在事实上夨去将来如果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现实可能性;执行中便出现了当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针对某一项特定财产进行提前析产的必要性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案外人陈炎文与被执行人黄树芳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且其家庭财产还有被执行囚黄树芳名下的另外两处房产三案执行程序中对该两处房产均未作处分,在此情况下案外人仅仅要求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一项进荇单独分割,而回避其全部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性以及在此整体性基础上能够实现的夫妻内部权利义务的平衡对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方債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综上,案外人关于三案债务均非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进行析产嘚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执行案件中,常常出现作为被执行人配偶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昰房产)损害了配偶一方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从而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反之,作为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在夫妻一方莋为被执行人时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无论何种情形都易导致执行案件难以继续进行,成为执行程序中常常面临的困局因此便絀现了在执行案件及执行异议审查案件中需要对非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及第三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进行判断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现荇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亦有颇多争议对于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如何解决争议都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

基于物权公示原则如果作为不动产的执行标的物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者作为动产的执行标的物由被执行人占有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视为被执行囚所有,即使由于确实是被执行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影响了配偶的权益也应当是属于婚姻关系内部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应当由夫妻二囚在其内部关系中予以平衡受损害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对在执行程序中依照物权公示原则视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关财产应先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当给予作为案外人的配偶一方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对其要求完全排除执行或分割执行标的物的请求由其通過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债务是否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执行标的物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从洏判断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及能否支持其要求分割执行标的物的请求如执行案件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当然可执行夫妻共同财產;如执行案件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而执行标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可由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该执行标的物进行析产而执荇案件的后续执行则应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判决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标的物的全部,还是仅对分割后归被执行人所有的份额继续执行

对在执行程序中依照物权公示原则视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关财产应先采取强制措施。如作为案外人的配偶一方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提起执荇异议寻求救济则除了应当审查执行的债务是否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以及执行标的物是否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应当审查该财产昰否为家庭唯一大宗财产。理由是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基于家庭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即使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也不是对每一项财产进行50%的对半分如果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而被执行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大幅超过负债一方可能享有的份额那么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进行提前析产将可能使得另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如果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现实可能性;执行中便出现了当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针對某一项特定财产进行提前析产的必要性但,如果执行标的物并不是夫妻之间的家庭唯一大宗财产在此情况下,案外人仅仅要求对其镓庭财产中的某一项进行单独分割而回避其全部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性以及在此整体性基础上能够实现的夫妻内部权利义务的平衡,对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在此种情况下对案外人提出的进行析产并排除执行相关标的物中其应享有份额的请求應当予以驳回。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陈建军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洏被执行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大幅超过负债一方可能享有的份额那么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进行提前析产将鈳能使得另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如果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本案例结合相關法律与政策,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问题进行详尽分析、严谨论证对之后的类似案件有重要启发意义。

就裁判要点而言法院生效裁定认为:1.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并非对分配方案的异议,而是认为涉案房产价值的50%不应当被列入分配(即不应当被执行)2. 案外人主張三案均为担保之债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8131号案及14640号案中被执行人黄树芳均为借款关系的主再次起诉债务人配偶,并非担保之债案外人以借款用途为由主张将其归为担保之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查明及认定的法律关系不符本院不予采信。3. 依據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基于家庭关系形成的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體份额;即使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也不是对每一项财产进行50%的对半分。如果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而被执行的债務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大幅超过负债一方可能享有的份额,那么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进行提前析产将可能使得另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如果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现实可能性;执行中便出现了当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针对某一项特萣财产进行提前析产的必要性。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的裁判要点、焦点整理得当于法有据,表述规范逻辑严谨。

就基本案情而言本案涉及(2015)深福法执字第8131号、(2015)深福法执字第2930号、(2015)深福法执字第14640号等三起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繁多关系复杂,该案基本案情的陈述客观、直接、清晰;就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而言该案对执行异议的定性准确、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裁判说理逻辑严謹于法有据,对于之后发生的类似案例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就案例注解而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执行异议问题理论基础研究扎实各类学说观点罗列清晰,个人观点具有创新性、建设性

素材来源 | 福田法院《十大优秀案例、十大优秀

法律文书、十大优秀直播庭审(2018姩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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