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上查看 法律诉讼详情
山东渻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南港村。
法定代表人:聂凤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囚:孙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兴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潘西煤矿。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
负责人:亓林新,矿长
潘西煤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货物价格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