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冯燕斌案件打黑扫恶案件公布在哪里查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冯燕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董事长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陈仁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现羈押于湖北省沙洋市。

被执行人谭俊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冯燕斌与被执行人陈仁华、谭俊慧追偿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仁华、谭俊慧连带偿还申请执荇人冯燕斌借款150万元;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仁华、谭俊慧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荇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執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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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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