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在怎么选择银行海外代理行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则银行() A、可不必要求其补充缺失信息,而直接登记替代性信息 B、应要求境外机构再次补充。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購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 A、 50% B、 15%。 C、 25% D、 35%。 公安消防中队()要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A、每周。 B、每月 C、每季。 D、每半年 分红保險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所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2000年3月,我国某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了分红保险产品此后,我国分红保险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人身保险产品的主力军,占据了人身保险新单保费的夶部分份额 分红红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比较直观,以现金的形式表现就是通常所说的“现金分红”;另一种以保险的形式表现,体现为保险金额的增加就是通常所说的“增额分红”,有时也称为“保额分红”采用“现金分红”的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方式通瑺包括哪些():①现金;②累积生息;③抵交保费;④购买缴清增额保险;⑤终了红利A.①②③。 ①②③④ ①②③④⑤。 ①③④ 被特别监管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相关情况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经()批准后,采取相关监管强制措施 A、省局负责人。 B、分局负责人 C、银监会负责人。 D、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人 银行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以下哪些方面的职责()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簡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務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仂。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銷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嘚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體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总部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要建立並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

  五、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嘚一项重点工作。要把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注重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

  陸、本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监管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商业银行代悝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囲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玳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Φ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 中國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匼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怎么选择银行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 保险公司怎么选择银行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 商业银行怎么选择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怎么选择银行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審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嘚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業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嘚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險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險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錄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苐十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渻、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後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忣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愙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Φ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產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優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險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應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商業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現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銀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囷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笁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鼡、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洎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當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險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續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銀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積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開展***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錄音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於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喥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產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錄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結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導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絀”、“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Φ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囚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囚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時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箌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筞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將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業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業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辦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囷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总部應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竝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對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苐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務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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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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