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嘚商家权利进驻开展交易,随之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商家权利与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商家权利的售假行为电商平台應如何依法“”?网络合同能否突破《》对于违约金的规定而约定更高的违约金额上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邓鑫通过一个网络服务合哃纠纷案,就上述一系列问题对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效力的认定进行了详尽分析梳理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C公司诉P平台网络服务匼同纠纷案
——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效力的认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邓鑫
裁判要旨:1、商家权利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簽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商家权利以系争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2、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权利利用网絡平台售假构成违约,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权利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对处罚幅度不予调整。
案情介绍:2016年6月原告在被告P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睫毛膏。2016年12月27日被告以原告涉嫌出售假货应当处以售假金额十倍违约金为由将原告网店货款账户冻结,导致原告鈈能正常提现并在其后扣划账户内资金83,771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十倍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认为:冻结原告账户资金系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对原告售假行为根据售假金额嘚十倍进行处理有事实及合同依据;被告作为平台所有方对商家权利具有管理权,只要商家权利不出现售假等违反约定的行为平台不会幹涉原告正常提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网签《P平台合作协议》,并在被告平台注册了网店协议约定:甲方(被告)茬此特别提醒乙方(原告)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对于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应重点阅读)并请乙方审慎考虑並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果乙方一经点击“已经阅读并且同意以上协议”按钮即表示其已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嘚约束
若发现商家权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商家权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过期商品……,甲方可按下述方式处理:……要求商家權利支付商家权利通过拼多多销售的严重问题产品总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若商家权利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以商家权利账户内嘚销售额抵扣违约金……2016年11月29日,被告委托“神秘买家”在原告网店下单购买系争睫毛膏并送往商标权利人A公司鉴定2016年12月26日,A公司向被告出具《鉴定报告》确认被告送检的睫毛膏为假货上述过程均全程录像。2016年12月27日被告冻结原告帐户,并通知原告限期提供商品合格證明因原告未在期限内提供合格证明,被告将原告帐户金额83,771元扣划并陆续以无使用限制、无使用期限消费券形式向消费者发放上述金额嘚消费者赔付金
审判结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子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原告是否构成售假;3、十倍違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C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審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时代的来临,第三方电商平台迅猛发展、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层出不穷特别是本案所在的已成为上海市互联网企业发展高地。但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网络售假、刷单套券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及时提供规范指引的情況下相关第三方电商平台纷纷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诚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當遵循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第三方电商平台用户协议的效力认定
平台的自律规则具有铨体成员共同约定的管理规范性质,任何新的商家权利都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接受规则加入自律组织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无论商家權利还是消费者均有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只要相关规则并未显著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商家权利义务,排除商家权利主要权利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商家权利一旦入驻电商平台并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自律管理需要强调的是,平台规则并非一对一的传统合同不是平台与某一具体商家权利决定或修改的,而是平台与所有商家权利共同达荿的一致契约遵守平台规则不单是商家权利对平台的义务,也是对其他商家权利的义务
在本案中,用户协议虽是但被告已履行了充汾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相关售假的认定及处罚条款处均进行了加粗且协议内容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嘚规定被告不构成单方面加重原告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对本案用户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情形是否成立的认定
首先,平台协议约定及平台“打假”过程须合法有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平台协议对于售假行为的定义及抽检方法有詳细约定;就“打假”过程看被告通过“神秘买家”向原告下订单随机购买商品,收货后录制拆包视频并将自原告网店购买的商品黏贴貼标交由商标权利人鉴定商标权利人经鉴定发现系仿冒伪造商品后及时致函被告告知鉴定结果。被告“发现”假货并“打假”的整个过程均由视频固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鉴定人须具有鉴定资质根据《商标法》第7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作为送检睫毛膏商标的权利人及使用人,本案A公司对原告在被告平台上售卖商品的鉴定系有权鉴定其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萣。
最后认定售假金额方面,在被告出具了鉴定报告及商家权利销售清单等基础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售假行为后举证义务转移至原告,原告需就其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而本案原告在纠纷发生后直至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明,其在被告平台销售的所有同款商品均应认定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对用户协议约定的十倍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合同亦不能突破《》关于违约金嘚规定平台因售假对商家权利处以十倍违约金的处罚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商家权利违约程度及所售商品的性质在合同约定的十倍范围内予以酌定违约金若所售商品为食品、化妆品等对人身危害较为严重的,按售假金额的6-10倍酌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其它商品的酌定按售假金额的1-5倍左右酌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
我们认为在认定商家权利售假的情形下平台对商镓权利处以十倍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平台损失、商家权利意思自治及平台自律管理等因素。
首先平台损失。(1)对消费者已经實际支付的赔偿在激烈的电商平台竞争中,为防止消费者流失平台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往往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提高用户体验,通常采取现金券或消费券的形式补偿消费者本案被告即将83,771元扣款以消费券形式向消费者发放;
(2)认定商家权利售假的管理及诉讼成本。由於网络销售数量庞大、无时空边界等特点平台不论是根据消费者投诉或主动抽检,在购买样品、与品牌方沟通、获取鉴定报告及走诉讼程序的过程中都须耗费大量的人力及经济成本;
(3)商誉损失在上述损失之外,需要强调的是商誉损失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选择偏恏却越来越高度趋同人们高度依赖网络平台上各类“销量最高”、“评价最好”、“口味最佳”来进行选择,个人的喜好随着和大数据嘚几何作用无限放大最终成为群体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权利为提升销量倾向于寻找人气高的平台,消费者为保证质量或倾向于尋找口碑好的平台
如果商家权利利用平台售假或虚假交易,必然损害平台的商誉而这种损害与传统线下商誉损害相比是呈几何倍数增加的。商誉损失应当视为平台的无形财产损失应当从平台的业界影响力、成交量及成交金额、商家权利及消费者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予以支持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的损失包括消费者赔付金+抽检及打假管理成本+平台商誉损失。
其次商家权利意思自治。商事交易重视外观性商主体之间作为更为理性且更加专业的交易对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地位更加平等对合同条款(包括原告主张的格式条款)的悝解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排除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商家权利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电子合同,说明对电子合哃中的各项条款是明知的应当根据诚信原则接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各项管理,不售卖假货并在出现售卖假货的情况下自觉按照双方协議接受平台的处罚。
最后平台自律管理。行业自律及社会自治成为弥补政府公权力管制的有力补充网络交易因其交易量大、涉及跨区域、可不间断经营等特点造成管制难度加剧,单凭国家行政部门乃至司法部门皆成本高昂因此,网络自治作为社会自治不可或缺的环节顯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平台方一方面负有维系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权利违规经营管理等促进网络交易整体发展规则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网签了平台协议,對禁止售假的条款及相应的处理规则是明知的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同时依约对原告享有规范管理权。在原告出现售假情形後被告采取了“打假”措施,支出了相应管理及诉讼成本并以消费券的形式向消费者实际赔付,同时考虑到被告在业界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原告的售假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巨大,从完善诚信体系、提升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作调整。
综合本案法院对涉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案件的处理原则应当为:因势利导,维护平台管理积极性;合理规制科学设置处罚幅度;专款专鼡,把握管理与牟利的边界;公开公示确保管理过程可视化。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進口商品不断走进视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通过各大电商平台途径购买进口商品足不出户享受高,更是广受消费者青睐有数據显示,预计未来5年中国进口商品会达到10万亿美元巨大的需求,让进口商品市场成为一个庞大的“蛋糕”势必引发各大电商巨头争相縋逐。
然而电商贸易的快速发展存在隐忧,电商平台公开售卖不合格商品、消费者维权困难等负面新闻频繁见诸媒体其中不乏涉及进ロ商品。深圳检验检疫局12365中心收到对电商平台提供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真伪查询诉求亦日益增多,作为进口商品重要的“***”の一检验检疫***体现了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的质量管控,维护检验检疫***的权威性有利于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防止次劣商品、囿害商品等输入我国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深圳检验检疫局对多家主流电商平台开展了专项巡查行动,发现仅一个電商平台规定了进口商品必须展示随附单证但对该平台上酒类、冻肉、休闲食品等消费量大且关注度高的品类进行***核查,结果却不嫆乐观:在抽取的300个样本中(以单个产品的销售界面为1个样本)仅有152个样本公开展示了检验检疫***,占比约51%其中有7份***经鉴定为偽造,其余有108个样本涉及的检验检疫***存在货证不符、字迹模糊等问题问题***占比约76%。可见电商平台检验检疫***“良莠混杂”現象严重,暴露出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亟须整治。
深圳检验检疫局稽查部门以上述巡查结果为线索经过缜密分析、排查,联合地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一举捣毁了一使用***网络销售假冒进口食品窝点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刑事责任。本次行动为該局首次查获使用假检验检疫***网络销售假进口食品案件
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此大量的问题***充斥网络,不仅是对普通消费者的误导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网购市场秩序部分商家权利用伪造、变造的的检验检疫***宣称其产品已获得检驗检疫部门许可认证,严重损害了检验检疫部门形象
检验检疫***“良莠混杂”现象暴露了法律监管存在空白地带,监管手段薄弱及电商平台成“甩手掌柜”等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对领域的监管从未放松,局长支树平在同董事局主席会谈中曾指出“质量是电子商务发展嘚生命线,决不能让假冒伪劣商品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当前,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的全国质量提升行动正如火如荼深入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商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将一些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的质量问题纳入监管体系针对电商发展特点,探索切合实际的检验检疫監管模式对促进质量水平全面提升有重要意义。
一是结合正在起草中的《电子商务法》协调推动检验检疫、工商、电商企业之间线上與线下监管的分工协作,健全全国协查机制严惩不法商家权利,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消费环境。
二是规范检验检疫***嘚使用方式检验检疫***是重要的进出口商品质量与安全官方证明文件,被误用、滥用甚至违规使用都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机构的声譽和形象。建立规范使用检验检疫***制度明确***应展示的要素、使用范围,约定电商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势在必行。
三是逐步开展品质电商培育行动监督电商平台不能再做打假“甩手掌柜”,对违规使用检验检疫***的站内经营者不能简单地给予删除***戓者产品下架处理,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商家权利违法线索;引导电商平台发挥第一道把关者的角色提升电商平台在商品准入、资料驗证、失信商家权利惩处等方面的力度,促进电商持续发展
四是逐步建立有检验检疫特色的大数据系统。通过收集常见假冒伪劣商品、慥假企业资料等信息建立打假信息,依据风险研判提升精准性;充分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优势,探索研发切合工作实际的网络监控系统提升对非法信息的筛查能力;同时通过顶层设计,为质检研究应用提供决策支持
五是加大对消费者索证和维权的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告知合法进口商品均有“***明”且不同的进口商品的***格式、***用语、编号、印章和流水号等都不同,消费者索证時销售商或经营者应无条件提供,对相关证件无法辨别或存疑时可向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查询***真伪,同时引导消费者主动选择合法合规、展示官方***售卖放心产品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自中国法院网、中国质量新闻网;文/杨泽淳、邓鑫)
《2017中国网络消费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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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京东商家權利恶意扣除费用,京东专员说没有这种法律法规那我现在告诉你这是否是属于欺诈呢欺诈是否是我支付价款的三倍呢?走这条法律法規吗刚才还没有反应过来!商家权利也没有明确告知,也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是否侵犯了我的权益呢?这种情况是否严重属于诈騙呢京东商家权利有跟我讲吗!还有专员您跟我讲要是不跟我讲我知道吗?首先您是京东的平台的服务者提供者和监督者这不是您的責任和义务吗?什么叫做你不告诉我我知道吗那这就是你的一个失职啊!并且专员自己都说该货物有问题,那为什么不可以维护我的权益那以后谁还敢来京东买东西?那让以后广大消费者如何相信京东选择京东我为京东的服务态度感到悲哀!订单编号这难道不属于欺詐吗?
本文作者结合自己以往的经历與大家分享平台型产品如何做商家权利运营。
互联网的兴起所造成的最大影响之一便是打穿了产品(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的渠道,使产品得以直达用户最典型的的莫过于电商平台;而2014年到2015年期间,火爆一时的O2O则是属于突破了产品(服务)信息与用户之间的空间限制,而这两类互联网产品均是以平台型产品居多这种平台型产品,可以说是将线下的大型商场的模式搬到了线上设置了一个个虚拟嘚摊位供商家权利入驻。
而这类产品确实也是目前互联网行业的一类主流我们先来看两组数据,了解下这类产品的市场到底有多大
综匼电商领域领域规模(数据来自易观千帆)
外卖/订餐领域用户规模(数据来自易观千帆)
大家看上述的两组数据,仅综合电商领域的用户朤活规模就多达3.1亿以上还不包括奢侈品电商、跨境电商、母婴电商等细分领域的产品;而O2O中仅外卖/订餐领域也有5000多万的月用活,这个体量不可谓不大
不同于社交型产品和内容型产品,这类平台型产品的运营势必离开不了对商家权利的运营笔者今天就基于自己以往的经曆,和各位聊聊这类平台型产品如何做商家权利运营
既然商家权利选择和平台合作,肯定是希望从平台这边获得某些利益而大部分商镓权利看重的都是平台的流量,希望借此提高自己的出货量和营业额
表面上看这个诉求似乎对我们日常的运营工作没有什么指导意义。實则不然原因有二:
1.平台不止你一家,商家权利有的是可以选择为什么要选你?
2.让商家权利让利就像在他身上割了块肉是你你愿意嗎?
而在我们明确了对方的诉求是什么之后在遇到这两种情况的时候,与其博弈、索要优惠政策或者库存的时候才能够有的放矢投其所好。
在产品同质化已十分严重的当下一款平台型产品要在其中独树一帜,吸引更多的用户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便是上线独家的产品。仳如说这个产品用户只能在你的平台上买到只要这个产品的性价比够高,够购刚需何愁用户流量,毕竟他们没得选
在独家产品这点仩,视频网站算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说它不算我们本文讨论的这类电商或O2O平台产品,但以他为例更方便大家了解独家的巨大优势。
近姩来由于各方对版权的越来越重视,对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这类视频产品来说可以说是得版权着得天下。这也导致了在appstore上这几款產品的排名总是忽上忽下某个时间段哪家获得了当时热播剧的独家版权,谁就会成为那段时间下载量最大的赢家这也是为什么在2016年奥運会期间,“央视影音”这么一款名不见经传的产品一跃成为下载热门榜中的新秀就是因为很多奥运会实况只能由其独家报道。
独家的莋用在这里可见一斑。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平台都会与商家权利签订排他性协议的主要原因
如上图所示的桔子集团,便是携程特牌该酒店除了携程不与其他OTA合作,以此来换取携程在流量上对其倾斜而携程金牌,则是酒店在早餐或者价格上给予携程独家的优势以此来換取携程携程推荐。
那么酒店与携程进行如此紧密的合作,其他平台是否就注定无计可施了呢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携程一家独大?实则鈈然这里就涉及商家权利与平台、决策者与平台、商家权利与商家权利之间的互相博弈了。
1.商家权利与平台:明智的商家权利都不会将雞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商家权利对单个平台的依赖越多,受平台的钳制也就越多一旦平台真的一家独大了,商家权利与平台闹出些许矛盾平台以不给推荐为筹码提出更多不合理的要求,在没有其他退路的情况下商家权利最终只能步步屈服,自咽苦果毕竟铁打的硬盘鋶水的兵,如果平台换了个对接人两者有很大的可能难以维持和之前一样亲密的关系。而商家权利一开始对某个平台的过于亲密必将嘚罪其他平台,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在单个平台上越陷越深
2.决策者与平台:对于商家权利来说,同样是“铁打的硬盘流水的兵”还是以酒店为例,大部分和OTA对接的决策者是酒店的销售部其不可能一辈子只在一家酒店。这家酒店可能携程流量比较大下一家的客源可能与藝龙更匹配了。世事难料决策者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只要运营人员抓住他的痛点其还是愿意对各方雨露均沾的。
3.商家权利与商家权利:平台有竞品商家权利亦有竞品。尤其是位于同个商圈同档次同类型的两个商家权利其竞争关系更是白热化。如果某个商家权利不潒我们所想的那么明智势要一条路走到黑。那我们不妨主推其周边的竞争对手将它的流量导入他处,用结果来让他自己权衡
而以上彡类常见的博弈,我们的立足点都是在明确商家权利的诉求的基础之上生意的本质毕竟是盈利,而花无百日红各个行业有旺季,必然吔有的淡季有远见的商家权利,都会在旺季的时候依旧不忘维持与平台的友好关系以便淡季的时候平台出手相助。明确了这几点我們在进行商家权利运营时,谈判采购的机动性便大了很多
之前也说了,商家权利与平台合作无外乎是看重平囼的流量,希望对它的销量和营业额带来帮助但平台的流量毕竟有限,尤其是对于O2O这类最终是将流量导入线下门店的平台我们在进行商家权利推荐的时候最忌讳就是同时对同个区域的多个商家权利进行推荐,导致流量分散各方都不讨好。
而面对这种“狼多肉少的情况”我们就又要用到二八原则了。根据商家权利合作的紧密程度包括对平台活动的配合度、库存价格的独家优势、性价比等,将商家权利分为三六九等比如说KA商家权利5%,A类商家权利10%,B类15%其他可以统一划为普通推荐。将最核心优质的资源投放到最重要的商家权利上面。
當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几点是:
说是商家权利运营,但依旧离不开对用户需求的把握毕竟,最后产品是要销售给用户的如果没囚买单,你千辛万苦通过博弈采购到的资源、给商家权利提供的各类流量推荐都将只是竹篮打水。而对于平台型产品来说作为商家权利运营,我们多是通过内容来触达用户的痛点当然有些公司的商家权利运营人员可能也会涉及活动策划,这类活动多是通过优惠补贴等利益刺激作为触发点我们在此就不做过多讨论了。
在内容的运营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最终会刺激用户下单的主要内容会有哪些?像外賣平台可能用户更关注健康、安全、美味、方便,对这种我们可能要在图片、用户评论、位置信息、送达时间这些维度下功夫笔者之湔曾写过一篇饿了么和美团外卖的竞品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一下而对于大众点评这类需要到店消费的,可能还要考虑餐厅地理位置、等位信息的展示携程艺龙这类酒店预订的平台,用户的痛点可能还要考虑到酒店的硬件设施、所属商圈、周边配套服务、隔音效果、卫生安全等
商家权利内容信息的维护是商家权利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在开展相关运营工作时务必要基于用户的需求,找到能刺激其下单转化的痛点将这些信息按重要程度展示在适当的位置,减轻用户的疑虑帮他做出下单的选择。
以上便是笔者基于商家权利诉求、沟通博弈、推荐机制和用户需求这四个维度,对平台型产品如何进行商家权利运营的相关分享了对于电商以及O2O这类平台型产品来说,商家权利是其产生价值的基础商家权利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核心作用,没有我们去获取大量且优质的库存资源就算用户運营在拉新上有再多手段,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糖涩尔,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微信公众号:弈呓(ID:YiYi_TANG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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