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朱衣镇黄果三组为什么没有门市补助?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小红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三社

法定代表人刘德平,镇长

上诉人何尛红诉被上诉人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何小红起诉称,其系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魏家村3组村民因渝宜高速公路奉节城西连接道项目、城市垃圾处理厂项目需占用其宅基地和果园,2013年10月22日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嘚情况下,强行占用其宅基地及果园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该府无权强行实施占地行为故请求确认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强占土地行为违法。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因渝宜高速公路奉节城西连接道项目、城市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魏家村集体土地确有被合法征收不是强行占用。其府不是征收主体仅协助征收主体做了些相关工作,其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何小红的起诉。一审庭审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说明,亦表示国土房管部门具體组织实施了何小红所称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只作了协助工作。一审法院遂告知何小红变更被告但何小红拒绝變更。至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何小红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何小红所称一审裁萣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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