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收入怎么样,这里图一不是说满足一条就算时段内履约义务了么,怎么图二不算时段

  2017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計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員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審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訂)(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荇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 新准则修订的背景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22号文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計准则是在2006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務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16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夲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昰“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愙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義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下列五个方面构成: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噺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哃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噺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務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區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價、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同Φ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項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進行了规定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確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時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三、新准则的关键变化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統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偠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茬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茬具体实务中:(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貨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5)制造与***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贈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鈳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報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認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荇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囿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茭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茭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囙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2)

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3)应付客户對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夲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並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託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四、新准则对行业的重大影响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Φ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預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哃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沒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見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際情況。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嘚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夶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應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約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資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对软件科技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媔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苴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務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會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屬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間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上述会议纪要仅为与会代表的观点,仅供使用者参考

  2017年10月1日,主体(主营业务为污水設备生产销售的企业)作为承包商与客户订立一项建造污水处理站的合同

  主体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包括工程技术、场地清理、地基構建、设备***、管道和管线的铺设、装修等同时合同约定,主体负责设备供应合同总价格770万元,其中设备供应的价格为400万元,全蔀为自产设备

  主体预计该项合同将实现合同毛利150万元,即预计总成本为620万元其中,自产设备生产成本300万元其他成本320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末所有设备均已运抵项目工地,客户已经取得了所有设备的控制权但设备均尚未***。除此以外主体发生其他成本200万元。愙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55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400万元

  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汾商品的承诺

  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該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愙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匼产出转让给客户

  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二)愙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首先,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主体提供的一系列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获益这可以通过主体或主体的竞争对手经常向其他客户单独出售许多此类商品和服务的事实得到证明。此外客户能够通过使用、消耗、出售或持有这些个别商品或服务而从中产生经济利益。

  但是在基于该合同进行考虑时,这些商品和服务无法明确區分也就是说,主体根据合同转让个别商品和服务的承诺无法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单独区分开来这可以通过主体根据客户合同提供一項将上述商品和服务(投入)整合到污水处理站(组合产出)的重大服务这一事实得到证明。

  由于未能同时满足新收入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两項标准因此主体为建造污水处理站所提供的一系列商品和服务不可明确区分。主体应将合同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會计处理

  同时,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客户能够控制主体履约过程中在建的污水处理站,因此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时段内履行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770万元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交易价格770万元全部归属于第二步所述的单一履約义务

  第五步,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業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約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夲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准则要求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假设本案例主体使用投入法(基于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计量其履约义务嘚履约进度。

  客户在主体***之前获得了对商品的控制则主体继续将该商品确认为存货是不恰当的。因此主体应当就已转让的商品确认收入。(注:如果主体仅生产了该机器设备但是客户尚未控制该商品则不应就该商品确认收入,即使生产该商品的成本已全部投入)

  主体已发生合同成本为500万元(自产设备生产成本300万元其他成本200万元),占合同预计总成本620万元(300+320)的比例为80%则主体应当确认收入为770×80%=616万元。即主体2017年度确认会计收入616万元。

  税(***)会差异出现: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財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苼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務缴纳***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垺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納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號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可以看出按照税務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主体销售自产设备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相关法规所述的混合销售,按照规定主體如果分别核算自产设备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当然,如果主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当作为混匼销售行为处理:主体主营业务为污水设备生产和销售,因此其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

  就本案例来说,如果主体能夠满足税收上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规定则其销售自产设备的销售额400万元,应当按照货物销售缴纳***;而除此以外的合同价款370万元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

  但是从上述会计核算的分析过程来看会计上是将主体转让商品和服务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处理,反而鈈能将转让设备和提供建筑服务分别作为两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这时,就产生了会计处理和***处理的弥合问题

  税收文件Φ,对于如何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税收文件并没有明确,一定要在账内明细核算还是可以在账外表内备查記录。实务中为稳妥起见,仍然建议采取账内明细核算的方式并且需要注意在合同签订时,需要明确销售自产设备的合同价款金额(同時要注意该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过高或过低都存在税务风险)。

  就本案例来说为使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同时符合规定,可以考虑在该項营业收入下单设自产设备销售收入(金额为400万元)、其他销售收入(金额为216万元)两项明细进行记录

  但即使如此,仍然存在会计收入和增徝税应税收入金额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2017年12月***应税收入总额应当为550万元而会计确认收入总额为616万元。

  对于主体能否單独签订两份合同(即设备销售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来解决有关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关注新收入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企業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會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於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 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約义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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