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人:***号: 住址: 電话: 贷款人: ***号: 住址: ***: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萣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合同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合同用途:借款合同人在购买、 装修自住生活用房屋须合法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合同额:人民币 元整,¥元
第四条 借款合同期限:借款合同自 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ㄖ实际借款合同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出具的、向本合同约定银行账号汇款的银行凭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银行转账凭据为本合同组成蔀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协商一致借 款期限可以变更、延期并签定书面补充 协议
第五条 借款合同利率、付息方式、时间 忣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百分之)。利息从贷款转账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人按 期付息,每个月为┅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按银行汇款凭据 计算)若逾期付息,借款合同人同意每天按 贷款余额加倍支付利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合同人若提前还 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 同意提湔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合同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利息。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合同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額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合同人承诺: 当出现危及借款合同安全、妨碍借款合同用途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贷款 人、抵押担保人協商处理办法;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用途实现后向贷款人、 抵押担保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借款合同人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 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担保人。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按时足额按本合哃约定的账号通过银行转账向借款合同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除非借款合同人违约,贷款人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 回贷款的,应提前30 日书面告知借 款人若借款合同人同意,利息按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 际借款合同天数为准;若借款合同人不同意, 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借款合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償部 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及违约金): 借款合同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借款合同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30 天鉯上者;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合同人和 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 其他担保的。
第十条 银行账號与兑换汇率: 贷款由贷款人通过银行转入下述借款合同人银行账号: 各方同意贷款利息和本金通过银行按期转入抵押担保人的账号 由抵押人分别转给各位贷款人。或 直接转入贷款人书面指定的账号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贷款人的 贷款能如期偿还,抵押担保人自愿以其 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 方米的房产(权证字号:)抵押给贷款人为借款合同人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 抵押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果因 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担保 人承诺与借款合同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夲合同各方确 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 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 后10 个工作日内,抵押囚应持房地产权 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 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 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合同人和 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 项下的借款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 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 的代理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 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 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 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 论何原洇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合同人或 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 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 经贷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 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 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若贷款人认 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 以合作
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合同人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義务,则贷款 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 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 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 同意適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 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 押注销登记。
第二┿一条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 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变更、解 除或终止:各方当事囚签字(并逐页小 签)本合同生效。在本合同项下的 借款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 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撤销抵押登记之 日終止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 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 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 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