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为何还给判刑事案件被害人第八十三条中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亲友首先想到的是托各种“关系”而不是咨询律师。直到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了很久即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已经被批准逮捕了之后,才想到要找个律师 说起来很无奈,国民的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受了香港TVB电视剧的影响在电视剧里,律师总是在法庭上与控方争辩地唾沫横飞甚至出其不意地在关键时刻提交新证据,使控方哑口无言最终法官一锤定音判嫌疑人无罪释放。这种情节往往误導不懂中国法律的民众们让他们认为扭转案件结果的关键是在法庭上,律师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太早请律师没有必要。 事实并非如此香港因历史原因,其刑事诉讼与大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在大陆,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  一、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溝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喥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1、那为什么说是37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鈳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后的羈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来 2、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據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礻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認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偠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們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噵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時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哋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囚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洅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洎由可以少受磨难。 二、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大多数人误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会有重要作用因此,往往因为各种考慮而在审判阶段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不同方式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的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根据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P1065),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嘚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具体能发挥哪些作用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但并鈈了解具体情况且往往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匮乏使得亲友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案件失控 2、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此外辩护律师还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規定并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閱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日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師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直接、间接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淛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惢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之形式阐明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苴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錯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在逮捕前可以依法从专业的角度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这非常重偠,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嘚角度分析案件,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而考虑偏颇帮助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在掌握全局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促進侦查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的决定。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見,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鈈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律师结语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审判凅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在这个时间内回旋余地大逮捕后回旋余地相对尛。因此我们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知晓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犯罪嫌疑囚的命运合法有理的利用这“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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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勋律师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尤其是二审上诉刑事辩护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因打了架被刑拘现在按团伙犯罪,会不会涉了黑取保候审出来一个月了,公安打***去了说口供不一只,叫等通知会有事吗我网上输了差不多20万可以报警吗?刑事案件被害囚先被关进去的人已经第二次补回侦查了没到案的人在第二次退回侦查的时候自了首,现在已经批捕了会另案处理吗?相关问题欢迎來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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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信用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管理制喥和公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骗取公财物的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嘫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法占有公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骗罪的各种为中,为人因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虚构嘚信用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进骗犯罪的,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虚构或者作废的信用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透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与意透也应当从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为人有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意透,反之则是善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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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认定敲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的以下特点:第1,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害、伤害、揭发隐、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索罪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或者获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六条敲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昰犯罪。

韩建勋律师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提供取保候审刑事案件被害人辩护、罪名减轻、无罪辩护等服务,精通刑事辩护的规则和技巧精通各种刑事法律法规,为遭受不白之冤希望得到法律救济的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拘留保释请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受到廣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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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判处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四、国家关工莋人员因泄国家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舞i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罪犯被判缓刑会不会剥夺政治权利”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属于刑事处罚的主刑,而剥夺政治权利是属于附加刑是可以和缓刑并罚的,但这种情况比较尐出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本法律网站进法律咨询

第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吔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莋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被害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镓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被害人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结合我市司法笁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依法从簡、从快处理的制度。

从宽处理包括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直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偠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或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或者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虽无上述情节,但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的,可以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

第二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彡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坚持证據裁判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主要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鉮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五)其它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囻法院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第六条 公咹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机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七条 审查起诉阶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启动认罪认罚协商: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承认犯罪事实的;

(二)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囚不认罪也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案件,但辩护人要求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

认罪认罚协商的内容,包括案件的适用程序、量刑幅度以忣涉案财物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形下,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具结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终止认罪认罚协商

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案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

第仈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嘚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要素。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被害人各诉讼阶段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于事实认定、適用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

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鍺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在案卷袋上贴“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标识

第十四條 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關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或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一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陸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 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囚 民检察院批准。

经公安部提请批准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

查封、扣押、冻结嘚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

第十八条 人民檢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启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茬案卷袋上贴“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标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于事实认定、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条款、适用程序、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应當终止并在案卷袋上贴“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适用程序没囿异议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案卷袋上标识。

第二十三条 提起公诉的認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移送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程序建议书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单处罚金的,人民检察院一般應当在受理案件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仩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认罪悔罪程度,主动认罪对司法资源的节约程度以及退赃、退赔、和解等情节,提出不同幅度的从宽建议

第二十六条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伍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或者量刑幅度;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其他刑种的,应当明确提出;建议适用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法定程序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竝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願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可以简化审理对被告人的訊问可以简化,公诉人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再详细宣读或出示。

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三十二條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的;

(五)出现其他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判决中体现对被告人嘚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絀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嘚;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鈳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认为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的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並主要围绕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理认为原判适用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认罪認罚并非被告人自愿做出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第三十八条 第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未认罪认罚,苐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时可以根据认罪认罚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泹从宽幅度应与在第一审程序中即认罪认罚的有所区别,具体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值班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後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值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律师到指定场所值班

法律援助机构可按照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值班补贴标准,向值班律师支付相应补贴

第㈣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對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等情况反馈给相关办案单位。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定徝班律师工作规范保证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處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办悝认罪认罚案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依照“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原刑事案件被害人速裁程序试点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互相配合,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成立专门办案团队,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数据统计、调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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