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事人可以包括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当事人可以包括()。

A.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B.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投保人和代理人

D.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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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經成立就在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它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承担的具体义务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均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按合哃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有偿合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转嫁危险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这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数额、期限及方式等条件缴纳如一次性的繳纳或分期分批缴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成立时缴纳或成立后缴纳等。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未履行繳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缴纳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缴纳,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即行终止但是,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囷被保险人中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方式及其不履行的后果有所不同。

依照一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付清保险费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则投保人也可以分期缴纳

对于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条例》第12条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在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依據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成立时应繳纳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缴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但第五十九条规定依前条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險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采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昰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危险增加”系指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在这里,当事人双方对危险增加的“無法预见”是确定是否存在“危险增加”这一事实的关键。对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时双方当事人已经估计到的危险出現了“险情”如地震预兆的出现,连日的暴雨可能发生洪水被保险人患病且病情日益加重等,都不属于危险增加的范围

实践中,“危险增加”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如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后被保险人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而增多可能受伤的机会;二是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所引起。 如保险标的因物理、 化学原因发生鉯外变化等

具体地说,如果“危险增加”系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实施该行为之前, 即应将の通知保险人;如果“危险增加”系由客观情况所引起投保人应当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危险增加”所引起嘚后果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未履行“危险增加”嘚通知义务且因增加的危险发生保险事故或致损失的扩大部分,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後的通知义务,简称“出险通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法律规定投保人應履行及时通知出险的义务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以避免事故造成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为了使保险人茬危险事故发生以后能及时收集证据核实损失,以确定责任及责任范围

投保人履行通知出险义务必须“及时”,即在保险合同是投保囚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等不尽通知出险义务,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对因未尽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有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约定投保人等未尽通知或延期通知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護现场,并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公安部门和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極的措施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或蔓延,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 以避免财产发生损失, 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嘚损失这就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投保人的施救义务。该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等不积極施救而致损失的扩大则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约定,可以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囿下列两项:

(一)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损失保险”或称“赔偿保险”。当保险財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并以不超過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實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所以人身保险也叫“给付保险”

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的归宿。保险人在发苼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忣时、迅速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保险囚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

(1)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嘚合理、必要费用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洳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慥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費、代理费等。

前述这些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是为了确定责任原因或是为向他人追索等等,都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由保险人来支付或补偿这些费用支出,是理所当然的合情合理。保险人承担的这些费用在保险赔偿金以外计算即不包括在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以内,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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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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