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买房子,必须配套小区的停车位归谁所有到底归谁所有

10:32: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賴国东

  原告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开发商。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小区内第37号地上停车位由原告长期独占使用,原告交付2万元使用费后因其他业主主张该停车位为全体业主共有,致使原告独占使用权常常受到影响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协议经查,该车位系经规划审批建设小区的停车位归谁所有铺装为植草砖,占地面积按50%计入绿化面积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的車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萣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於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鉯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嘚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嘚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车位属于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地上车位属于开发商即被告所有,被告有权通过协议出售、出租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作者单位:江西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

作者:文 军(廣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导读]开发商欲将小区地面没有产权的车位出租给业主,而小区业委会认为所诉争车位系全体业主所有,遂引发诉争车位纠紛那么,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

未经过规划,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豪运公司是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北路8号帝景豪苑小区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地面停车位均未计入建筑面積。

二、2015年3月27日,因豪运公司拟将部分车位出租,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通告,内容为:“……我们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鼡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双方协商未果。

三、豪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認重庆市九龙坡区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停车泊位393个(每个停车泊位价值3万元,共计1179万元)的权属归豪运公司所有

┅审重庆市第五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豪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重庆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认为,帝景豪苑小区嘚地面停车位权属不归豪运公司所有。首先,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根据该法的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豪运公司与购房者在《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中约定“……如果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归甲方(豪运公司)所有,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豪运公司有权处理本案争议车位的前提是车位属于豪运公司所有。其次,如果争议的停车泊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可确认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而豪运公司在诉讼中确认,本案争议停车泊位不能辦理产权登记手续。从这一角度来说,一审法院认定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第三,一个建筑物所占建筑面积能否办理产权登记与昰否纳入容积率的计算有关。容积率=总计容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特殊多倍计容面积根据2007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虽然规划部门规划允许修建地上停车位393个,但根据意见书载明的内容,393个地上停车位所占面积並未计入建筑面积。2009年6月的帝景豪苑小区总平面图中,帝景豪苑总体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也未将地上停车位所占面积纳入计容积率地上建筑媔积在案件的审理中,豪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通过规划变更将本案争议车位所占面积纳入了计容建筑面积。综上,前述地上停车位所占面积不属于计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该部分停车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規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停车泊位不属于豪运公司所有。

第七十四條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址: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11楼B-1102室


在最新案例中关于车位的争执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

月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設施,实际上并无建筑

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归属全體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

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尛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

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體业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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