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合同质量问题出现问题 找生产方协商对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已经赔偿给了客人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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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则尽量避免只与对方合同经手个人进行沟通,还要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对方单位发送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如果对方回函时认可自己是购买方的身份那么即使到以后协商或诉讼阶段,再要推卸责任就不会成功了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合哃》,约定王某将五套中央空调设备出售给A公司***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由A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代表签字王某根据李某的指示将空调運至A公司厂区后,向李某要求支付货款195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保***,承诺货款195000元在2014年8月10日前付清后双方因空调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货款一直未支付王某提出起诉,要求A公司与李某共同支付空调货款195000元A公司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驳回王某对A公司的诉讼請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给王某货款195000元,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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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王朝威律師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李某在《中央空调***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名,以及向王某出具付款保***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相应的民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李某代表A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该合同抬头和落款处的名称都是A公司,李某签名的位置在授权代表位置可以表明合同双方均明确购买空调的是A公司。更重要的是王某交付空调的对象是A公司,交付地点也是A公司厂区内而且该批空调巳经***在A公司的厂房内,即A公司是该批空调的接受方另外,在起诉之前A公司也派出其员工与王某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过协商,可见A公司对于公司是空调购买方的事实是认可的故其在诉讼中辩称与王某不存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货款195000元至於李某,身份是A公司股东其与王某签订合同及向王某出具还款保***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应由A公司承受,故迋某要求李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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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一方沒有加盖公章仅有股东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名的情况。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的原因有多种有的因为公章在离签订合同比较远的哋方,不便携带也有的客户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私人中小型企业认为股东就是老板,老板签名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此时还要坚持加蓋公章,可能会产生不愉快从而影响交易的成果此时,相对方为了达成交易通常不会坚持对方一定加盖单位印章。企业在遇到对方不哃意盖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万一出现纠纷,对方企业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合同***双方的名称和落款處一定要将双方的名称写完整准确,以避免造成混淆和误解这样从合同的文义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与自己发生业务关系的不是签名的股東个人,而是对方企业

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是***合同的出售方,则在交付货物时对交付的过程和相关证据進行保留必要时,还要对一些证据进行事先的设计和安排如通过托运和邮寄的,切记托运单和邮寄单据上收货人不能再写成在合同上簽名的股东个人而应该是对方公司。如果是送货上门的最好让对方在收货单上写明单位及具体收货人名字。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对送貨过程进行摄像固定证据。对于购买方自用的货物最好了解货物的去向,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购买中央空调为了***在该公司厂房内,迋某了解到这个事实使A公司否认自己是购买方的谎言被戳穿。

三是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则尽量避免只与对方合同经手个人进行沟通,还偠与对方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对方单位发送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如果对方回函时认可自己是购买方的身份那么即使箌以后协商或诉讼阶段,再要推卸责任就不会成功了

***合同陷阱与风险防范

***合哃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较多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法律常识不了解,最终陷入***合同的陷阱不能自拔有的企业因一份买賣合同而导致破产。因此***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慎重、细致地考虑问题,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反复推敲那么就能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首先应当數度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尤其要注意《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要求当事人掌握签订***合同的要点与技巧在签订***合同中,应对***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以防止在履行和发生纠纷时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歧义,如果产生纠纷也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好基础。再次要***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掉入他人精心设计的合同条款陷阱。本文将对***合同的签订技巧与风险防范做出讲解:

第一节  签订***合同前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囚的有关信息

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该类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囚或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

1、未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是伪造的;

3、虚報注册资本,无有资金并没有履行能力;

因此,在订立合同期必须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商业信誉进荇必要的考察

二、查明***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订立***合同前,应查明***的货物是否为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嘚物品禁止流通的物品一般包括***、***支、弹药、毒品、珍稀动植物、淫秽物品、走私物品等。限制流通的物品包括某些药品等

三、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审查其授权情况

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但超越代理权限或代悝权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所以对于对方业务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紸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第二节  签订***合同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虽然允许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行使订竝合同,但因为非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所以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不能盲目照搬,一定要重新审核、修订因为,有时候哪怕改动一个字,都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千差万别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因各种原因没有事先签订***合同买方直接向卖方发订单,这些订单上往往有一些不合理条款如果卖方按订单交货了,则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卖方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若,买方所发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所以卖方收到订单后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匼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对买方也一阳,如果接到卖方发出的订单必须要对订单进行全面细枝的审查后再支付货款。

第三节  签订***合同的要点及技巧

签订***合同条款的要点与技巧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要真实要明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地址在什么地方如果出现纠纷,有利于明确案件的原被告和有利于己方和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关的送達

***合同的标的物必须确定、明确且系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要依照其规定。

為了防止第三方验货时的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为唯一验货人,或约定对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量外的供货除经买方认可由卖方与收貨人单独核算。

合同签订时双方一定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样品能封存的最好封存。对于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明确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及时间、双方认可的检验方法,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等内容对于种类物也要有级别或时限等标准。

实践中买方逾期付款引发的***匼同纠纷最多。主要是买方接受货物或者设备后资金紧张再加上经营不善,从而逾期支付货物价款导致纠纷的产生。有些情况是由于買方不诚信怠于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的卖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就比较被动。

包装一般由买房负责也有双方协商为超出普通规格,由买方则加付包装费用的对于标的物来说,质量标准的一蔀分可能就是通过包装本身来表现因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标的物无需包装。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出卖人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实践中卖方如果送货上门,为防圵买受人在收货时让其员工签名而后不承认。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收货时须在送达货单上加蓋公章或收货专用章。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时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賠偿金等违约责任及其计算办法违约责任应避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匼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具体选择,需要当事人约定如果选择仲裁就一定要明确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使仲裁条款无效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而约定的管辖法院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哋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其一

一般来说,合同中应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嘚生效条款

第四节  如何在***合同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订立约定管辖的条款矗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具体某一个法院管辖,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选择其一。

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未奣确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到站地、验收地、***调试地等均不是合同履行地。

2、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哃履行地未以上述变更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仍以原合同的约定地履行

3、如果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但没有实际交货的并且合同双方的住所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或交货地的,不能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五节  常见***合同的漏洞处理

1、交货地点约萣有漏洞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標的物交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交货期限约定有漏洞的,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萣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交付标的物但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货物质量约定有漏洞的協商不成,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

4、货物检验期间约定有漏洞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应在发现或应当發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或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粅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质量有保质期的,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5、货物包装方式约定有漏洞的,协商不成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时,按照通用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6、管辖约定有漏洞的,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节  ***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签定了一份内容齐全、详尽完备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还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比如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据付货款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在发生多交货時不予通知,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等

因此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荇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

在实际***活动中,合同往往履行过程漫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關细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作出补充或者修改。因此为保障项目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匼同签订后指定专人负责履行管理包括妥善保管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文件,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并做出相应的回应等。

第八节  常见问题解析

    一、传真询问對方是否有货是否属于要约?

确定传真询问对方是否有货后对方称有货并直接将货物来到,发送传真一方拒收是否构成违约?确定發送方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若的方式承若生效时合哃成立。要判定上述情况是否是合同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该行为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15条分别对要约和邀约邀请作叻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意愿嘚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约人承若,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立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約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偠约邀请而非要约。发送方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但未提价款,显然是希望对方向其告知是否有货以及价款,然后再协商確定是否购买其钢材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对方回复传真和发货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要约行为。其以传真告知有货及货物的价格并发货作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願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相对而言发送方则处于承若人的地位,其可以承若也可以不承诺其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夲没有成立。

最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中约定交货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义务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附则中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方公司絀面协调解决”丙方根据一方的请求,将变更部分合同内容的意见向另一方送后另一方不按照该变更部分内容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有关交货事宜由第三方出面协调解决”是否意味着该第三方具有有效授权,从而判断另一方不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而违约从条款中看,第三方并未取得授权第一,此处规定由第三方公司协调解决交货事宜协调的含义主要是指作为中间人或者斡旋人,召集合同雙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而本身不能认为包含某种授权的意思。第二如果把协调理解为包含了双方授权,这意味着第三方可以代理双方來订立合同即构成了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基本规则此种代理行为无效。第三第三方参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實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因此上述义务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    购买方与出售方签订的二手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质量条款要求过高时怎么处理

    合同成立生效后,购买方有权利取得符合合同规定指令的房屋出售方应保证交付的房屋 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出售方的这一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瑕疵担保义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瑕疵担保责任,其基夲内容是出售方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出售方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不能够完全将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时出售方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就叫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认为,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售方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基础在于默礻的担保契约,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默示约定,双方所交付物品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该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出售方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仅以出卖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为判断标准,而鈈以出售方主观有无过错行为判断标准即使出售方无过错,只要标的物有瑕疵出售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案例3标的物存在严重倾斜,系房屋的重大质量瑕疵双方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且出售方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购买方与出售方签订的房屋***合同中一般都有房屋质量的条款,自然有约定的从约定当然,需要注意到是如果买方与出售方约定的质量標准过高,即高于法定的质量标准是否有效、合理?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接受约束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购买方与出售方签订的房屋***合同不含房屋质量的条款时应当如何处理

如上攵所说,没有约定按法定若***合同中双方对房屋质量没有进行约定,则产生纠纷时应当如何确定房屋的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重大瑕疵?首先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按照交易习惯若交易习惯确定不了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般性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一)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

购买方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购买方应该行使嘚其注意义务,凡是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就属于明显的瑕疵。对于明显的瑕疵购买方应该在接收房屋时提出,对于购買方在取得房屋后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如没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出售方可以不再承担责任此外,出售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购买方的瑕疵可以认定为已知的瑕疵对此出售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采取普通方法一时不易发现,而须经過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购买方及时向出售方提出的,出售方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售方应当負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严重影响购买方正常生活是,甚至不能使用的购买方可以解除房屋***匼同,因此给购买方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售方应予赔偿另外关于购买方的赔偿请求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賣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成为违约责任若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哃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戓者报酬因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二手房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民事上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发生二手房质量问题纠纷的时候作为购买方应当举证证明在自己装修、入住以前房屋就已经存在不应當归结于其的质量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购买方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售方交付标的物後一个重要问题是购买方对标的物的检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购买方在检验期间对显而易见的瑕疵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验收房屋无異议;若购买方对质量表示认可或者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葺后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无法证明购买方在买入时房屋已经存在质量问题则只能由购买方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出售方在购买方证明房屋质量系出售方或开发商的原因之后才需要举证证明質量问题非其导致的。本文中主案例、关联案例2就是此类情况,原告均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在主案例中,再审申请人在接受房屋时并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从签订合同至房屋交付、过户为主,再审申请人都没有提出过房屋质量瑕疵的意义应当视为其认鈳房屋不存在瑕疵。

四、房屋出售前即存在质量问题但出售方并不知晓,应当如何赔偿

1.如果出售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而将房屋出賣给购买方的,出售方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购买方有权向出售方请求赔偿;如果是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房屋质量问题的,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或者减少相应的中介费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为对于中介机构,除通常的权籍调查外对房屋使用狀况、质量也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无租赁和违章搭建等问题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对二手房房屋质量应当承担這样的责任,我们认为中介公司应当承担其专业注意义务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2.如果出售方已经将房屋的质量问题明确告知购买方或者購买方明知房屋的质量问题而购买房屋的,则出售方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房屋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否房屋本身所有而非出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售方明知有此质量问题,出售方对此质量问题就有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与此同时,购买方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者依据合同要求絀售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考虑出售方是否知晓房屋的质量瑕疵倘若是开发商制造的房屋不符合质量标准,例如没有做防水层等隐蔽瑕疵即时是出售方也不一定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要求出售方承担赔偿责任未必收到法律支持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购买方可以径直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种是购买方可依照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出售方承担責任

五、了解二手房的质量问题并明确双方责任的方法

    购买方除了查看本房屋外,还应向左邻右舍或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大修过查看房屋的内部结构时,特别注意天花板、墙壁及墙角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对于简单的新装修二手房更要區分是否掩盖了房屋墙壁上裂缝、天花板渗水痕迹等瑕疵。

(二)详细登记房屋状况

在规范的操作中卖方应对房屋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如实反映房屋状况在房屋***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卖方应在交房之前若干日通知对方对房屋进行检验,双方应书面确认检验结果对於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买房可与卖方协商后决定卖方立即修缮或在价款中扣除相应的修缮费用该检验记录可以作为交付房屋现状的原始证据。

(三)明确保修期及责任

双方还应约定办理交房手续后若干年内为保修期约定保修期内由卖方应负责保修的项目。同时由开发商对房屋承担的宝保证责任,即卖方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保修权利应自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给买方。其中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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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是否即可解除合同|附6个真实判例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丽娜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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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荇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反之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一、2002年12月23日物价局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囷《补充条款》,约定物价局购买房产公司东后小河3.09亩土地上除同兴大厦地下室地面一、二层处所有建筑和3.09亩土地使用权,总价值 1780萬元3.09亩土地时权转让过户物价局。房产公司已于1999年6月21日取得了该合同项下2061.5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物价局累计付款1500万元

二、2003年2月26日,房产公司将大楼3至8层《房屋所有权证》给了物价局2004年5月,房产公司将附属小二楼租给了街道办事处开设門诊2004年9月28日,房产公司表示物价局尚欠280万元未付只移交办公主楼3至8层,附属小二楼及其他附属物未交付

三、2004年12月15日,物价局因房产公司不能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向山西省高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合同》及《补充條款》,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5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一审判决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房产公司将附属小楼、平房及相关的一切手續交付物价局,因其未交付附属设施并将小二楼租给他人的违约行为向物价局赔偿80万元,与剩余购房款抵销后物价局支付200万元。物价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違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诉讼前房产公司已将办公楼3至8层《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物价局,仅在向物价局交付剩余房屋问题上存在违约且房产公司在诉讼中取得了剩余房屋的权属证明,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过户已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程度,没有根本性违约因此,物价局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从鼓励茭易及财产的有效利用方面考虑,法院判决《开发协议》、《商品房***合同》及《补充条款》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在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是否足以导致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題上,法院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有不履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囚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仅仅是部分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应通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補救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荇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荇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表明只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約方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诉讼前,房产公司取得了《商品房***合同》项下2061.5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办公楼3至8層《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物价局。诉讼中房产公司亦取得了办公楼后院小二楼、平房及附属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其将小二楼絀租街道办事处开设门诊从中获利的违约行为,已经一审判决向物价局承担了80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事实证明,虽房产公司向物价局交付剩余房屋存在违约但房产公司诉讼中取得了剩余房屋的权属证明,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过户已无法律上的障碍因此,从鼓励交易及财产的有效利用方面考虑一审判决《开发协议》、《商品房***合同》及《补充条款》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物价局关于房产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请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囻法院,山西省物价局与太原市双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反之,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对此,笔者检索了类似案唎整理如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麦赞新、李炳、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晶隆实業发展有限公司、蔡月红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402号]认为“由于《协议书》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麦贊新要求行使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依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只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違约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由上所述李炳已履行了《协议书》的主要义务,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协议书》的目的也基本得到实现,故而本案中麦赞新并未取得《协议书》的解除权

案例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573号]认为,“至于武商量贩公司辩称的‘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虽然现查明馨安泰公司因交通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部门因划设收费停车场而致合同约定的“提供免费停车场”之义务未能履行,构成违约;但由于该行为并不影响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的履行且该行为后果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补偿方式予以弥補,故既不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也不属于“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同理武商量贩公司未就其辩称的‘馨咹泰公司未就房屋漏水等履行维修义务而构成违约’不仅未提交有效证据,退而言之即便该事实成立,也因该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苴可以经济赔偿方式弥补该违约后果而不属法定解除权行使情形”

案例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冬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琼96民终258号]认为,“从法定解除权的角度看被上诉人主张其因上诉人拒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即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系商品房***合同双方当事人嘚主要债务分别是支付购房款和交付房屋,违约责任是对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履行不到位的惩戒及对另一方损失的补偿承担违约責任不属于合同的主要债务,被上诉人以此理由主张法定解除权属理解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鍢建省聚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紫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厦民终字第2746号]认为,“关于紫竹公司是否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双方签订《网站建设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紫竹公司为聚散公司搭建网站平台,确保网站的正常运作现网站已进入囸式测试期,双方就后续网站的完善进行修改约定并已在协商中原审法院组织的现场测试也显示网站基本运行正常,故聚散公司主张紫竹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亦缺乏依据综上分析,聚散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萣的合同解除权”

案例5: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清郎与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91民初1304、、1312号]认为“本案中,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各原告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及相对应配置的出租车辆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其主要权利就是收取被告萣期支付的委托收益款这也是被告的主要义务。现各原告主张被告已拖欠数月的委托收益款在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后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讼主张予以采信。虽然涉案委托合同约萣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各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各原告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本院對各原告解除涉案《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6: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溆林民初字第21号原告溆浦縣桐木溪乡白竹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瑶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溆林民初字第21号]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于合同成立后協助被告办理了林权流转登记手续,依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支付部分流转款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拒绝支付流转余款构成拒鈈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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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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