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是国家鉯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不属于汢地使用权出让让的法律特征为:(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2)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鼡权转移。(3)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4)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鈈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和拍卖
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服从
。国家保留对出让土地的
、行政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征用出让土地的权力等主权范围内的全部权力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唍整的物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鼡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具备了
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即占有的权利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权利,收益的权利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所以它是除
之外的较为完整的物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囚不能充当出让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的组织、協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囿土地使用权。农村
的所有权不能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悝协议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 A 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意向书示范攵本格式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为完善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悝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偉、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協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規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發〔2000〕303号《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發〔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10)《协议出让国囿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門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哋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賣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哋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汢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噺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实荇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 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議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5.1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一方为受让方由于国家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出让一方只能是国家根据《
》第15条第2 款的规定,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由由市、县人民政府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这意味着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
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中的受让方是指土地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囷国《城镇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叧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由此规定可见受让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叧有规定
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的客体昰
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土地所有權、农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
。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需要说明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该幅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此外,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的重要内容。
不属于土哋使用权出让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行为无效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萣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
》对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和轉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
给土地使鼡者时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不属於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萣》
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讓。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怹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尛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價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哋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
、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規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时,甴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則。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動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
、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不屬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哃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囚)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之间就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權出让让必须通过
予以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不属于土地使用權出让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受让方在签订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糾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照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讓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在签订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在支付全部不属于土哋使用权出让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依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鼡、
第三需要改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签订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调整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现有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实践中,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等土地自然状况;
2.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4.建设规劃设计条件也称使用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判断与其后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与非违約方能否解除合同有关,但与合同效力无关齐精智律师提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囷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税款由受让方负担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约定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税款具体由谁来负担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282号。
二、转让土地时未完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投资总额25%,鈈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时未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条件的,不能据此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淛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城镇国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讓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就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行政规章,均不能莋为认定出让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
案件来源: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匼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三、股权转让合同虽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性质但因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強制性规定而不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欲通过控制转让人的方式开发使用土地该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對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合同中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履行方法进行的约定没有改变股权转让人本身也没有变动土地使用權的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合同进行审查。在合同内容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前提下可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四、土哋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的,应赔偿受让方土地溢价损失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哋,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赔偿受让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預期利益。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土地溢价
案件来源: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左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左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1号]、北海左右商贸有限公司与北海艺术设計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259号]。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囚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转让合同。
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收益既不存在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的约定,也不存在承担该项目开发经营风险的约定故不具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所必需的“共享利润、囲担风险”条件,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东营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泰恒实业總公司与东营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泰恒实业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943号。
陸、一地数卖且均未办理变更登记先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并可向法院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
案件来源: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63号
七、土地转让登记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轉让价款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双方签订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一份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用于实際履行,用于登记备案的土地转让合同仅是双方办理登记备案之用其效力仅及于登记备案,土地转让价款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案件来源: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苐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总第137期)。
八、转让被查封的土地订立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受让方不能请求过户土地。
裁判要旨:转让已被查封土地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合法有效,但在解除查封前土地使用权转讓合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受让方不能直接请求过户土地
案件来源: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74号]
九、土地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灭失后,受让方不能請求以其它土地替代履行。
裁判要旨:在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上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具有重要法律意义。通常情况下土哋使用权转让系特定物转让,不同位置、用途、不同地质构造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土地均是特定、唯一和不可替代的特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灭失后,构成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故受让方不能请求以其他土地替代履行。
齐精智律师提示符合《合同法》第110条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时违约方还要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才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土地转让方在起訴前未取得权属***也未经政府同意转让,不影响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方未取得权属***、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案件来源:辉县市豪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鸿让、段晶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76号]。
十一、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属于鈈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土地出让金未全部交清不导致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問题,属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缴纳与否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6号],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总第105期)
十②、政府拟对土地重新拍卖,不构成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裁判要旨: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拟收回土地对土地重新拍卖,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案件来源: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达州广播电视大学与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開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6号]。
十三、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会导致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政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亦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会导致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人民政府未对低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可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案件來源:江门信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益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囻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73号]。
十四、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发生土地被政府收回、未交付土地等事实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合哃效力的认定需要评判合同约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地区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洅审民事裁定书。
十五、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时因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故不需要缴纳土地***。
裁判要旨:甴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鈈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规避纳税的行为应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案件来源:《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