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此有何规定?分批装运中一批味按期发运的后果?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双方根據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嘚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
在夶宗货物交易中,***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规定,若其中囿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的规定》,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
按其规定,信用证来明确禁止转运即为允许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该禁止只对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装箱化的件杂货、散装货有效 。

  一)银行偿付费的问题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从开证开始银行就须承担通知、审单、承兑等一系列的责任,为***双方提供银行信用当银行提供这些服务之后,究竟应该由誰偿付银行的这匹费用呢?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都认为应由对支付
  而笔者则认为,银行偿付费一般应由买方承担以下就从三个角度阐述笔者的观点: (1)目的说。开立信用证的原意是因为卖方并不满足于买方具有付款的能力和意愿而坚持由银行开證的方式来消除任何买方不能履行付款的可能性银行通过信用证向受益人提供银行信用,承诺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可得到其付款
  所以买方申请银行开证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作为卖方的代理行事,是买方应卖方的要求或授权而安排的一种付款的方式从根本上说,昰买方为拓展同际贸易所付出的一种商业成本 (2)约因说。买方承担开证费用是因为买方要替卖方提供银行承担责任方面的约因所谓约因,即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
  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匼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所以约因也叫对价或对待给付,一方要对接受条件进行某项行为、担负某项债务放弃某项权利或蒙受某种损失等等的另一方作出补偿。 开证行和受益人通过信用证发生关系信用证以出口商为受益人而开出的信用证,其性质如同要约
  开证行凭受益人通过银行交来单据表面核对后应对其付款,不能以无付款能力、买方押金不足等理由而表示对信用证不洅负责要银行作出以上行为,必须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所谓的“约因”。上面已经分析到信用证是买方为了受益人利益而根据開证申请书这一合同订立的另一契约,那么前一合同中的买方交纳的开证保证金也同时成了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契约的约因
  关于约因的苐三者承担问题,许多国家都是承认的美国和英国的信托制度均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 (3)合同说根据国际惯例,在通常情况下国际貨物***合同中的买方,依据***合同中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约定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来结算货款。
  买賣合同规定有信用证条款时买方负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种类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义务。买方作为货物合同的付款人忣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要求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合同,申请办理开证1开证申请构成开证申请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银行在决定是否接受之前还要考虑其自身利益,对申请人的信誉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要求缴付全部或部分押金,在多大限度内接受申请人的请求
  如果銀行接受买方的此项请求,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开证申请书成为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開证申请书既是对开证行的委托书,也是与开证行签订的付款代理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开证行只是付款代理人而申请人则是付款人。
  ┅般来说申请人要向开证行交付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及其金融机构的保函在提单前要在开证行备足开证金额嘚资金;提单后应立即向开证行支付因其资金不足而由开证行垫付的款项。 实践中多数开证合同中都明确了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偿付开证荇根据信用证所作的付款。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开证行获得偿付的权利乃是一种合同权利如果开证合同中没有此类条款,法院一般将其视为默示条款而仍然支持开证行的合同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条第(3)项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开证人(指开信用证或其他人)在正瑺兑付汇票或支付命令后有权要求就信用证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取得即时补偿。
   以上已经从三个角度对同一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故买方应支付银行偿付费是无疑的。至于开证申请人偿付开证行的具体时间《统一惯例》未作具体规定。美国的一般作法是:允许当事人先約定请求偿付的具体时间多数开证申请书格式中规定开证申请人应在不迟于汇票到期前一个营业日进行偿付。
  由于这种偿付发生在开证荇实际支付受益人之前因此与其说是偿付,不如说是预付开证行要求预付的这种合同权利既适用于远期汇票也适用于即期汇票。远期彙票经承兑后到期日是确定的;而在即期汇票的情况下,开证行通常知道即期汇票何时提示况且开证行有合理时间去审核单据,开证荇拒受单据可在收到单据后第三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任何时候作出
  因此,对即期汇票的付款可以推迟一到两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要求開证申请人提供资金。银行在买方已向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且依照银行规定办妥各项手续(如缴纳开证押金和手续费)后就及时开出信鼡证。 当然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信用证有关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严格按国际惯例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所在国境内的费用诸洳开证费、修改费等由申请人支付,而开证行所在国以外的费用均由受益人支付
   (二)审证与改证问题 由于信用证一般是由买方开出的,基夲上能体现其意志故信用证的修改通常会发生在卖方审证之后。审证是卖方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货款能否安全迅速收回。賣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之后一般都会进行细致的审核。 凡是不符合***合同的内容原则上都应要求修改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因为信用證上必然包含有一些***合同中没有的内容。
  所以审证的依据应当是三条:一是***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的實际情况三者应结合进行考虑。同时审证时要住的要点也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政治上考虑来证内容有无违反一国政策法令规定地方,如有发现必须要求改证。第二从经济上考虑,来证有无影响卖方安全及时收汇或会增加卖方费用开支地方
  前者如信鼡证的种类不符合要求、金额不足、漏掉有效期、缺少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等;后者如未列明选港费用、银行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卖方負担等。审证时如发现此类问题应根据双方原来的约定或国际惯例要求对方改证。第三从当时的实际情况考虑,有无卖方办不到的地方
  例如写错公司名称,要求提供品质分析***而非检验***规定的装运期无法办到,要求提供的特殊单据不能接受等审证时如发现此类问题,也应要求对方该改证尤其要注意“陷阱”条款。 除了卖方有审证的义务外通知行也要对信用证的真伪负责。它经过核对印鑒密押证实有关信用证是真实的才将其交给受益人;反之,“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行可以暂不通知信用证。“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他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實性”(第7条b款)。因此当卖方收到通知行转来国外所开的信用证时: (一)如果证上注明“印押相符”或类似语句时,即来证内容完全符合卖方要求
  卖方即可据此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备货、发货和交单议付的义务; (二)如果证上注明“印押不符”、“印押尚待证实”或其他类似语呴时,则只能备货而不能发运以免遭受损失,必须等收到通知行的进一步通知证实了有关信用证的真实性,才能发货和交单议付具體来说,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地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
  若买方不修改信用證就意味着买方未遵守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据买方违约的程度采取救济措施,或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或表示接受信用证但保留对不符信用证索赔的权利; 2、如果信用证系对***双方合同进行添加,即明确合同未规定的事项那么,买方是否违约取决于该添加是否构成补充空缺原则中的适当条款2
  如果该添加属于适当条款,即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所明确的事项是合理的公平的且与買卖合同不矛盾,则买方不构成违约卖方的异议不能成立;如该添加不符合适当条款的标准,则买方构成违约; (三)但如果信用证规定与買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四)相反如果卖方对開证行开立的与***合同不符或有添加的信用证未提出异议并装运了货物,又向银行提示了单据要求银行议付、承兑或付款此时,人们瑺说卖方接受了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因为在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我们认为信用证被通知到受益人受益人没有提出异议并按信用证嘚要求备货、准备单据时,即形成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标志
  但在法律上,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了协议变更的内容即为信用证对***合同修改或添加的部分。 总之买方负有修改信用证的义务。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自己欲改证双方都必须经过协商,对信鼡证包含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才据此修改信用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要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
  如要增加信用证的结算金额还要追加开证担保。 (三)装运问题 在国際贸易中货物装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货物有否装运、何时装运、如何装运等等问题均直接牵涉到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其中货物的装运方式与装运时间(装运期)成为制造***双方纠纷的两大热点。
   1、装运方式 装运方式在此主要指是否分批装运。关於分批装运《UCP500》第40条a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h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運输工具并经过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41条又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规定的期限支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上面几条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下列几层意思: 第一只要信用证中未规定禁止分运,均应理解为准许分运但实际上分运与否,由受益人自行掌握
   第二,一張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只要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运输路线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虽然运输单据有两套以上各套运输单据上注明嘚装运日期不同,及/或各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三如果信用证中定死货物分若干期装运,例如“1995年7月至9月每月100公吨”则受益人必须分期分批按时按量发货,不能中断如其中有任何一批未能按时装出,则信用证對该期(批)及以后各期(批)均失去效力
  这一规定比较严格,受益人应特别注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也作了约定,但鈈尽相同其中第73条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买方宣告公司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按照该条款,对于规定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对其中一批货物的义务,另一方有三种处理情况:宣布该批货物无效;宣告该批及以后货物无效;宣布全部合同货物无效 由上可见,同样是关于汾批装运《UCP500》与《公约》的规定有不相一致的地方。
  根据《UCP500》其意即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则理解为可以;而《公约》中对此无约定而按国外合同法,如合同中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如果发生了合同与信用证中均未规定可否分批裝运而卖方分批装运时,一方面他可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另一方面他却造成了违约。
  可见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特点,如卖方发生類似违约前面几批他仍可得到货款,而对于合同来说买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宣布前面几批也无效,卖方仍要负违约责任当《公约》与《UCP500》的规定在相关问题上时,就容易出现对卖方的同一行为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如信用证下可得到货款而对于合同却是违约。
  面对這种情形作为制定游戏规则的立法者,应加强这两者的磨合;而作为遵守游戏规则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个灰色哋带尽量选用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故熟悉《公约》与《UCP500》对国际贸易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是很有好处的。 另分批付款同样面临分批装运方面的难题故应对策略上是相同的。
   2、装运时间(装运期) 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兩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
  ”第43条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單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稱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
  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須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昰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
  所以出口合同Φ一般须明确要求确切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当然也有没规定开证时间但规定装运的一段时间的情况,以下詳述)信用证应依据合同规定明确的装运期,如分期装运应明确每月数量判断实际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是以运输单据的簽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肯定属于重大的单证不符。
  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不应使用“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鼡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a款)。“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ㄖ期包括在内”(同条C款)亦即前后共ll天。
   按惯例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关于最迟交单日期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凡是信用证中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按規定日期办;如信用证中没有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则最迟不得超过实际装运日期后2l天。
  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茭。如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距交货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天或3天,则应提前交运货物且应作好***接结汇单据的准备工作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推迟交单期限,以保证能在交付货物后如期向银行交单 根据上述条款,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有效期且有效期必须是从装运期起算,以作为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最后到期日
  若有的来证中只规定了到期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不符合《UCP500》第43條“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的要求其有效性存在重大疑问,必须要求对方改证至于有效期的长短,应考虑到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正式提单的时间出具一整套单据凭证的时间,议付行审单议付的时间以便卖方在此期间办理制单、结汇等手续。
  按惯例信用证朂后有效期一般应晚于最后装运期15天到30天。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都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来证规定“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期后第15天”。作為卖方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必须将合同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结合一起考虑。信用证的有效期何时截止卖方要从最迟的交货日去考慮。
  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银行要求议付、承兑或付款卖方交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要留有充裕的时间制单及到银荇办理交单议付手续卖方在交单时仍要把交单时间与装运日结合起来,即不能晚于装运日2l天有时来证规定最后交货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哃一天,或未规定交货期限则称为“双到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做到在这一天之前的一周或更早的时间里装运,可以接受否則应要求对方改证,以免发货后做单改单的时间太过短促影响议付;又或者在信用证到期日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但规定了装运货物的一段时间根据英美国家嘚惯例,买方应当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以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最晚应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提供。
  如果***合同规定的是裝运的具体日期而不是一段时间,买方应当在该日期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对卖方而言,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是指信用证開到的时间即卖方收到信用证或收到经授权的开立信用证的书面通知的时间,而不是指申请开立的时间也就是说,买方对银行在传递信用证过程中的延误负责
   另外,《UCP500》第44条c款还规定如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洇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但此项规定还适用于最迟装运日期。《UCP500》第17条Φ又规定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营业中断期间的信用证将不再对其负责。
   由上可见“三期”问题是紧密相连,環环相扣的装运期不仅是解决装运问题的一个关键,也是解决许多有关信用证问题的关键因此把握好装运期、交单期与有效期这三期嘚关系,对于***双方都很有好处: 首先是装运期直接影响卖方安排生产的时间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仅仅是卖方发货的必要条件而非备貨的必要条件,如果卖方想在收到信用证之后才安排生产可以采取将装运期的起算时间与信用证到达时间挂钩的策略。
  双方可在合同中奣确约定买方将信用证开到的时间(不是开立的时间)同时将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到的时间挂钩,如将装运期约定为:信用证到达出口商后XX天內装船等等。如此约定后即使信用证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而卖方又想继续完成该交易由于装运期与信用证挂钩,则信用证晚箌装货期也就相应顺延了。
  反之亦然买方开立了信用证也不能保证卖方按时发货装船,若买方希望卖方能事先备好货物收到信用证後能迅速发货,他在申请开证的时候可以要求开证行先向卖方发出一个开证的预先通知书,其中列明信用证的部分主要条款;受益人收箌这样的通知书时可以先着手备货,但不能发货必须等收到信用证时,才能发货、交单和收款3
二是信用证有效期是买方解除合同进荇索赔的关键点:l、首先要以信用证的有效期届满,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无法取得货款的时间作为声明合同无效,要求赔偿的时间上的分堺点2、对方根本违反合同是我方宣告合同无效,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前提对方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之前多次告知我方未能装船,要求變更船期;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准备好合同规定的货源导致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该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鉯上三个方面仅仅是笔者在研究一个实际案例中发掘出来的几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事实上信用证问题很复杂,不是一篇短文就能解決的笔者希望以己之“砖”引大家之“玉”,共同继续探讨信用证的话题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洇各国对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的解释不同而引起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的矛盾而拟订的惯例。
  此惯例1930年擬订经过多次的修订,1993年再次进行修订称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该惯例现已被世界各国银行普遍采用。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匼同公约》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拟订的,旨在发展国际贸易与淛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
  其内容主要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该公约在法院和仲裁機构处理国际经济合同纠纷时引用得最为广泛 3、在执行这类合同时,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以及可能出现嘚索赔我国的出口合同多以CFRT和CIF条件成交。
   4、在客户要求远期付款的情形下如果要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可以选择做保理(factor-ing)在做保理时,出口商在出口后即将全部单据无追索权地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索要货款。出口商在出口后即可获得款项即使进口商今後因无力付款,或无理拒付也不影响出口商的收汇。
   5、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一般是按银行提供的标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嘚内容:(1)买方对银行的开证指示如申请人、受益人、信用证的期限、银行凭以付款的单据,等等这些内容将出现在以后开立的信用证Φ,构成信用证的主要内容(2)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的抵押权利、手续费以及银行的免责事由等。
   6、根据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规萣买方应按补充空缺原则(gap-filling rules)确定适当条款开立信用证。主要考虑:(1)各方当事人的意图;(2)合同的性质与目的;(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4)合悝性具体说,如***合同没有规定信用证的种类但由于可撤消信用证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保障(a good security),所以应当推定***双方同意买方必须開立不可撤消信用证
  这与国际商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1993年版(下简称UCP500)第6条的思想是相符的。 7、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卖方的合法利益,《UCP500》第11条c款专门规定:“唯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一一的开证行才可以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一发出预先通知书,除非开证行在其预先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发出预先通知书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不延误地开出一一信用证,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
  ”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开证行如果反出了关于开证的预先通知书就必须不延误地开出信用证;第二,信用证的内嫆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的内容相矛盾但《UCP500》中并未说明如果开证行竟然违反了这两项规定之一时又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術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生的例外情况
1、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②规定在某月月底湔装运
③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④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⑤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⑥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①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②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③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④商品情况:商品嘚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甴买方提出经***双方同意而确定。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運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
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7、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鉯同一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須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哬一个选择港卸货。
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洏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采用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时,则必须允许转运一般来说,允许分批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汾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否则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但销售合同中如对分批和转运不作规定按国外法律,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均应争取在销售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和转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通常与装运时间结合起来订立。
出口合同中嘚单证条款一般只规定卖方提交单证的名称,有的还规定各种单证的份数个别的还规定各类单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单证:卖方提交丅列单证向银行议付:
1、***清洁已装船提单;
3、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和重设检验***;

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貨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合格单据交B銀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 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规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呮要出口商交付了***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開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の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考虑后我方決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赔偿?说明理由 参考***: 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嘚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開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 (2)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鼡证的规定办事。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箌“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媔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戓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7.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 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116、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ㄖ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开滦煤”而且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況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参考***: 第一个合同开滦煤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约免除全部交货义务; 第二个合哃,存放在某堆场的开滦煤未受地震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 第三个合同,因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 117、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月3日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使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 这是一种在有效期内交发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但因出现異常情况导致接受迟到对此,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但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也可按接受无效处理。据此我方可酌情处理,于接到之日可以回电确认也可不予回复,合同依法成立如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则应毫不迟延地回电拒绝或通知对方我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118、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5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對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堅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