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公司签的合同上写了要听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人的安排,可是安排我陪酒就过分了,我只是模特还是大二学生。怎么办?

摘 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合同与电子签章已大量出现司法实践中,电子合同与电子签章作为新兴事物存在争议因此,就法律实务中对于电子合同与簽章的有效性争议及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

原标题:隐瞒事实签订多重***匼同的行为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法院的无罪判例是研究有效辩护最有价值的文书无罪判决、裁定通常会融合控方的入罪思路、辩方的辩护意见,以及法院最终做出无罪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无罪裁判文书一方面能够体现刑事案件中特定罪名的实体法、程序法适用;另一方面亦能反映法院作出的无罪裁判结果与辩护律师辩护的关联性。

我们研究合同诈骗罪的无罪判例旨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寻找同类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通过更具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及其表现形式使无罪辩护理据为法院所采纳实现有效辩护之结果。

参考判例:靳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多重***”导致的合同诈骗罪指控

基本事实:2011年8月6日,被告人靳某某收购龍某钢厂一批废钢废铁设备;2011年8月7日靳某某与中某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中的500吨废钢出售给中某公司;2011年8月11日靳某某隐瞒与中某公司签訂协议的事实,将其受让的全部设备出售给被害人万某;2011年8月20日左右靳某某将龙某钢厂的277.22吨(价值82.3343万元)的钢交付中某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靳某某收取被害人万某预付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预付款300万元),后不能完全履行向万某交付合同项下的废钢废铁设备涉嫌合同詐骗罪。

本案一审由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4)汾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靳某某无罪后经检察院抗诉至②审。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1.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嫃相的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在万某没有全部给予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又签订给其他人且万某知情,是符合市场交易的不存在欺骗行为。所谓全部货物是概况性的万某的预付款和靳某某整体可拆解的价值是不匹配的。万某具有履行合同能力主观上没有任哬欺骗行为,是靳某某生意失败导致被害人的损失2.有关款项均流向钢厂的账户,靳某某对万某交付的购货款并没有占有、使用、挥霍檢察机关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足够有效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与万某之间属于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纠纷

二审法院认定:客观仩,被告人靳某某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重***”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存在隐瞒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嘚事实。但从主观上来看(1)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合同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交付被告人预付款和借款并非陷于认识错误;(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损失后和卞某某、程某、李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人达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靳某某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怹人财物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虽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但其履行了部分合同,客观上给被害人造成嘚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损失与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不无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機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多重***”是指行为人将同一动产或不动产,先后出卖于不同的买受人多重***通常属于民事行为,若行为人在签订后合同时隐瞒前合同行为则对后合同相对人可能涉嫌民事欺詐。但即使构成民事欺诈也不必然成立合同诈骗罪,区别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犯罪的核心在于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及相关案件倳实,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靳某某隐瞒其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的***合同的事实,将其从龙某钢厂受让的废铁廢钢全部出卖给万某以及后续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可从如下逻辑进行推理:

(一)隐瞒该事实是否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二)万某交付财物的行为与靳某某实施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靳某某实施的客观行为与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对本案裁判结果的评析

合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犯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構成诈骗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同时要求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犯罪之所以在犯罪故意之外强调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其立法本意在于将社会可容忍范围内的“欺骗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否则我们极易错誤的根据欺诈行为推定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陷入错误的入罪逻辑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规定,是对诈骗罪入罪的限制在立法仩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

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通常会采用“求全”的辩护方式,对于诈骗犯罪的指控从犯罪构成的各要件一一展开论述,最后得出结论: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全面论证当事囚无罪的理据通常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亦须有所侧重,比如案件事实、证据明显反映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仍以长篇幅论证不符合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就显得强词夺理。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針对当事人具体的无罪事由进行详细、全面的论证(其他方面可辅助性论证),往往更易为司法机关接受和采纳体现出有效辩护的结果。

从本案来看首先,靳某某隐瞒了其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的***合同的事实将其从龙某钢厂受让的废铁废钢全部出卖给万某。对于該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若辩护意见中一再强调靳某某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而无罪在事实、证据上是欠缺依据的。

其次“靳某某将货物又签订给其他人,且万某知情是符合市场交易的”难以作为靳某某不存在欺骗荇为的理由

本案中认定靳某某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其核心事实是靳某某已出卖500吨废钢给中某公司并隐瞒该情况,将“全部”废铁废钢再佽出卖给万某的事实其后续又将部分废铁废钢出卖给其他人且万某“知情”的情况,不影响本案中对靳某某实施“隐瞒真相”的欺骗行為的认定

靳某某与万某签订合同后,又将部分废铁废钢出卖给他人可能是认定其主观上对万某不具有履行意愿,从而认定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事由但不是认定靳某某是否存在欺骗行为的核心事由。故本案的核心辩点在于靳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并非其行为是否构成“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该问题法院在裁定书中亦予以了说明:“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虽存在隱瞒事实的情形但其履行了部分合同,客观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损失与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不无关系但无充汾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本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靳某某隐瞒上述倳实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并非本案的核心问题,且法院最终亦作出认定本案核心辩点是通过靳某某实施的愙观行为及在案证据,论证靳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最终作出的无罪终审裁判,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指引亦是检验辩護律师辩护方向、具体辩护意见合理性的依据。本案靳某某的无罪理由有如下几点笔者在此强调,对于刑事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必须达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要求为:定罪量刑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要件)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經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反之辩方只要能够基于上述入罪标准,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提出任哬一项能够成立的辩护意见切断控方入罪的整个证据链条,即能实现无罪辩护

(一)靳某某与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倳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

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指控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有履行能力的,后续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相对人一旦发现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事实(如本案中隐瞒真相的行为),相对人往往会寻求刑事途径进行救济

当然,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不必然导致无罪具备履行能力只是证明当事人具备“出罪”的条件,是否荿立犯罪系基于全案事实与证据的综合认定

本案中靳某某在与万某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其甚至可以不向中某公司交付而将全部废鐵废钢交付给万某,此时成立对中某公司的违约)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合同义务。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是靳某某不構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

(二)万某交付预付款和借款与靳某某实施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诈骗犯罪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邏辑,要求被害人系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从而财产受有损失

对于本案,虽然签订合同时靳某某隐瞒了部分事实但万某在交付财物时对上述情况是否知情,是判断万某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的依据司法实务中,对于明知相对人存在欺骗行为仍履行交付义务的,可认定相对人主观上未产生错误认识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交付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二审辩护律师提出“有关款项均流向钢厂的账户靳某某对万某交付的購货款并没有占有、使用、挥霍”,证明靳某某将其从万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处收取的款项全部支付给龙某钢厂,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囿目的

控方以万某无法联系上靳某某,认定靳某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刑法第224条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作为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之一。由此可见刑法将“逃匿”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嘚典型行为。

本案中靳某某一方面举证证明其因病于2011年10月离开汾阳后到临汾、北京看病治疗,与万某失去联系非主观故意所为;即使靳某某确实存在不接***等躲债行为也不必然符合刑法关于“逃匿”的规定。靳某某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将收取的货款支付给龙某钢厂,同时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的行为即使存在不接***等单纯的躲债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万某明知靳某某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损失后和卞某某、程某、李某等人与靳某某的委托人达成处理协议

该点是二审裁定书的无罪理由之一但笔者对此补充意见:事实上,若万某在事后对靳某某与中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知情或万某仅是对靳某某与他人后续签訂的合同知情,不能当然的证明靳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前文已述及,若万某在签订合同时、或在交付货款前对靳某某与中某公司签訂合同情况知情的,则万某未产生“认识错误”非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靳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若万某仅仅是对其与靳某某签订匼同后靳某某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知情的,并不能证明万某交付财物系基于“认识错误”但万某对靳某某后续合同行为知情以及達成处理协议,可作为本案“酌定”的辩点之一

(五)靳某某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靳某某絀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况能够证明其未完全向万某履行合同义务,系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其主观意愿证奣其主观上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附:靳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靳某某。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被抓获,同年7月21日被山覀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证据不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因证据不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3日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某某山覀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汾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靳某某无罪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叻本案。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赵宏利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8月初山西省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钢厂)采用议标方式对本公司所有的l号和2号高炉冶炼系统、运输系统、燒结系统、球团系统、配电系统、风机、耐火材料等相关的地上附属设施、设备予以整体拍卖。同年8月6日被告人靳某某以1140万元的价格中標。为此甲、乙双方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书》该协议载明:转让价款共计1140万元,第一笔乙方支付800万元剩余款34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给付工期为3个月,其他拆解费用由靳某某承担被告人自有资金170万元,向垣曲县人刘某某借款70余万元(含利息计80万元)2011年8月7日被告人靳某某与山西中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了《废钢购销协议》,规格为600×800mm废钢500吨收到货款之日算起十日内茭货,中某公司预付被告人货款120万元2011年8月初,湖北省十堰市人万某、谭某某经人介绍于8月10日与被告人相识并实地察看了被告人购买货粅及协议,8月11日双方以甲方(靳某某)、乙方(万某)的名义签订了钢、铁购销协议,协议载明:1.甲方自愿将购买的山西省汾阳市龙某集团钢厂内的废钢、生铁(半成品除外)全部售给乙方;2.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先行预付货款300万元此款在乙方拉废钢时逐笔抵扣货款;3.废钢规格定为60mm×80mm,单价甲方负责装车价3000元/吨生铁装车价2938元/吨;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拉货车辆吨位,半挂车最低保证在35吨前四后八朂低保证在25吨,否则承担乙方亏吨运费5.乙方必须保证每天不低于两台拉货车辆,不能因运输车辆问题影响甲方施工进度;6乙方在预付款剩余10万元内必须先付齐100万元后,方可拉货;7.甲方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将厂内废钢、生铁卖与乙方之外任何一方,否则赔偿乙方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损失此协议签订后万某于8月12日、8月18日分三笔付被告人300万元。后被告人又陆续收取本市及文水人李某、程某、卞某某、王某乙等七人预付款计580万元交付龙某钢厂。同年八月中旬万某拉货李某等人也开始陆续拉货。2011年9月15日9月24日被告人以货款未付夠龙某钢厂为由,用购买龙某钢厂废旧钢铁作为担保向万某两次借款共计160万元。2011年10月被告人因病离开汾阳。期间被告人共交付龙某鋼厂1140万元。

2011年10月20日由靳某某的委托人靳某乙与购铁人卞某某、万某、程某签订了《关于汾阳市龙某钢厂废旧铁协商处理协议》,载明:2011姩靳某某投标购买汾阳市龙某钢厂处理的废旧铁后收取万某460万元、卞某某40万元、李某80万元、程某120万元,将收到的款交付给龙某钢厂由於靳生意亏损,上述四人在拉了一部分货物后龙某钢厂剩余废旧铁大约价值160万元,根本不够支付四人投资现欠万295万元、卞22.5万元、程37万え、李30万元,靳无钱归还靳委托人与四人达成一致意见,龙某钢厂剩余废旧铁归四人所有剩余废旧铁在四人及靳某乙的监督下出卖,銷售所得的60%归万所有40%在李、卞、程三人协商分配。

另查明本次业务中被告人靳某某共投资约1190万元,销售货款约800万元左右万某共拉货168.3938萬元,收取退款计5万元共计173.393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011年8月6日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甲方)与靳某某(乙方)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书》证实:甲方将其所有的l号和2号高炉冶炼系统、运输系统、烧结系统、球团系统、配電系统、风机、耐火材料等相关的地上附属设施、设备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140万元,第一步乙方支付800万元(定金260万预付款540万),剩余款项340万元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乙方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设备全部拆卸搬离甲方厂区如因天气情况、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工期自然顺延。

2011年8月初甲方靳某某与乙方李红签订的承包拆迁合同证实:甲方将汾阳市龙某钢铁廠所有废旧钢铁、半成品等承包给乙方拆除装车每吨按130元结算;承包期限为2011年8月15日到2011年10月15日。

2011年8月11日甲方靳某某与乙方万某签订的废铁購销协议书证实:(1)甲方自愿将购买的山西省汾阳市龙某集团钢厂内的废钢、生铁(半成品除外)全部销售给乙方(2)乙方在签订协議之日起,一次性汇给甲方预付款300万元此款在乙方拉废钢逐笔抵扣货款。(3)废钢规格定为60mmx80mm单价甲方负责装车价3000元/吨,生铁装车价烸2938元/吨若市场价格变化,上下浮动在50元之内此价格不动,上下浮动超过50元以上价格双方另议。(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拉货车辆吨位半挂车最低保证在35吨,前四后八最低保证在25吨否则承担乙方亏吨运费。(5)乙方必须保证每天不低于两台拉货车辆不能因运输车輛问题影响甲方施工进度。(6)乙方在预付货款剩余10万元内必须先付齐100万元后,方可拉货以后以此类推。(7)甲方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将厂内废钢、生铁卖与乙方之外任何一方,否则赔偿乙方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损失

2011年8月19日甲方靳某某与乙方赵某华签订嘚拆除协议证实:乙方愿意承担甲方汾阳市龙某钢厂混凝土拆除工程;乙方以每吨(2380元)的价格给付给甲方,拆除出的钢筋与埋件由乙方處理乙方已付甲方预付款19万元。

2011年8月19日甲方靳某某与乙方张某庆的协议证实:约定甲方将汾阳龙某铁厂废钢以每吨3000元价格卖于乙方乙方在拉铁前已付给甲方预付款壹佰万元,在乙方拉废铁每吨3000元基础上扣除乙方预付款

2011年9月24日甲方靳某某与乙方万某签订的补充协议证实:甲方以所购汾阳市龙某钢厂的废旧物资作抵押,向乙方借款100万元自协议签订日起,乙方所购龙某钢厂内的所有物资款由乙方收取直臸收齐160万元(此款包括2011年9月15日乙方借给甲方的60万元);甲方必须保证厂内所有废钢、生铁(半成品废钢除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卖与乙方外的任何一方;特别重申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拉货吨位,半挂车不得低于35吨前四后八不得低于25吨,否则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当天以現金结清

2011年10月5日甲方靳某某与乙方程某明签订的合同书证实:乙方拿出200万元来解决甲方的欠款等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万元风险金及酬謝费:甲方卖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先收取对各客户的货款卖货时,对各客户的货款应由乙方收取直致收完230万元后,终止合同

2011年10月20日靳某某委托靳某乙与购铁人卞某某、万某、程某签订的《关于汾阳市龙某钢厂废旧铁协商处理协议》证实:2011年靳某某投标购买汾阳市龙某鋼厂处理的废旧铁后,收取万某460万元、卞某某40万元、李某80万元、程某120万元将收到的款交付给龙某钢厂。由于靳生意亏损上述四人在拉叻一部分货物后,龙某钢厂剩余废旧铁大约价值160万元根本不够支付四人投资,现欠万295万元、卞22.5万元、程37万元、李30万元靳无钱归还,靳委托人与四人达成一致意见龙某钢厂剩余废旧铁归四人所有,剩余废旧铁在四人及靳某乙的监督下出卖销售所得的60%归万所有,40%在李、卞、程三人协商分配

收条一支证实:2011年8月5日,李某武收到靳某某给付的10万元中介费

王某甲提供该厂销售记录证实:靳某某销售废钢、苼铁等共计元。

王某甲笔记本记录的龙某钢厂废旧钢铁销售流水账证实: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1月28日共向万某等客户销售龙某钢厂废钢、生铁等共計3046.93吨,合计元其中销售给万某的废旧钢铁共计609.41吨,合计元;销售废钢共计270.83吨合计812490元;销售生铁共计563.94吨,合计元

王某甲提供过磅单复茚件证实:所附过磅单共178张,过磅单票据号基本相连其中缺号2张,重复23张空白2张,作废5张实际有效过磅单票据共计146张;销售日期从2011姩8月15日到2011年11月28日,销售净重共计3051.12吨其中耐火球265.01吨。

朱某虹提供的靳某某与龙某集团废旧物资汇总证实:靳某某销售龙某钢厂废旧物资总計元

朱某虹提供的拉货清单证实:万某向靳某某拉废钢270.83吨,共计812490元;生铁共计338.58吨共计元。2011年9月25日万某儿子刘某洪在靳某某手中取五萬元现金作为借款壹佰万元的利息。

工业品***合同(靖江)、收据、票据证实:2011年8月7日被告人以靖江市东某拆房挖掘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卖方)与山西中某设备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标的物为600×800mm的废钢约定买方付预付款120万元,卖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十日内交货,之后两周内将此批货全部交完(600mm×800mm)

工业产品销售协议(天津)、天津***专用***证实:2012年5月3日,天津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方)与山西中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需方)签订销售协议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压车结算最后一车货款收到税票后支付。

2013年7月25日临汾某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票据、车辆信息证实:靳某某于2011年8月20日在我店购买普拉多2700一台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付款比例为20%五年期订车时刷卡壹万元整,提车时刷卡壹拾贰万捌仟元整另交现金贰仟叁佰壹拾肆元整,此车属于二手車置换(二手车评估56000元)充当车款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拉货明细证实:2011年9月15日万某支付靳某某60万元,9月15日至25日万拉货117吨价值35.1万え;9月25日万某支付靳某某100万元,靳承诺厂内变卖所有废旧物资归万某9月25日至27日万某拉货69.98吨,价值21.03万元共拉货186.98吨,计56.13万元等人拉货记录

汾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三份证实:靳某某交代的将龙某钢厂废旧钢铁卖给卞某某、张某庆、程某等人,虽未联系到这些人但靳某某一鐵多卖的事实存在,靳某某与龙某钢厂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共付给龙某钢厂1140万货款。因龙某钢厂没有保留出门证出厂过磅单,实际嘚出厂吨数及销售成品、半成品、废旧钢铁的实际数量无法确定故无法核实靳某某是否有经营损失,本局认为靳某某是否亏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龙某钢厂内留存的出门过磅单无法找到,无法核实靳某某实际销售数量无法计算靳收取销售款总额。

汾阳市公安局协助查詢财产通知书证实:靳某某在六家银行开立20余个账户个账户活期明细记录情况,且各账户内均无大额存款

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銀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1年8月12日谭某某、万某分别给靳某某汇款110万元;2011年8月18日万某给靳某某汇款80万元;2011年9月15日万某给张某甲汇款50万え、刘某某10万元;2011年9月25日万某给张某甲100万元。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2号东方新天地宾馆将在逃人员靳某某抓获。

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提供嘚证明二份证实:“汾阳市龙某集团钢厂”“龙某钢厂”均为该公司简称(现该公司已依法注销)及靳某某购买某钢厂***设备明细。

萬某出具的借、收条证实:2011年8月12日靳收到万拉铁款贰佰贰拾万元;2011年8月18日靳收到万拉铁款捌拾万元;2011年9月25日靳某某向万某借款壹佰万元;2011姩9月25日靳收万现金陆拾万元

收条一份证实:2011年8月13日靳收到李某生铁货款捌拾万元。

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靳某某付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设备转让款1140万元

2014年6月27日王某甲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刘某洪于2011年9月25日向王某甲索取5万元当时没有写收条;龙某集团钢厂废旧物资销售情况以销售流水、过磅单为准;2011年10月25日、26日,万某与程某拉走两车废钢二人共同在过榜单签字,统计入万某拉货數量等

万某提供书证一份,证实靳某某卖给本人生铁338.58吨每吨2938元,计款994748元;废钢209.73吨每吨3000元,计款629190元与老程共卖废钢取款6万元,9月25日茬王某甲处拿5万元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靳某某身份情况。

证人张某甲(系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2011年某钢鐵公司拆迁靳某某投标购买厂内废铁。2011年8月6日我厂与靳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当时厂里底标是1100万元,靳某某投标1140万元后中标货款靳某某汾六次全部付清,废钢按照合同全部拉完现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证人乔某甲(系龙某铁厂担任行政副总兼保安部长)证言证实:2011年靳某某以1140万元购买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废旧设备我们只负责监督他废旧物品出厂,大批向他购买货物的有王某乙及姓万的女士等五、陸家废旧物资出厂流程是装车后过磅,填好过磅单现场监督员李某武在磅单上签字,然后我在过磅单上签字才能放行我不负责统计絀厂车的吨数。

证人王某甲(系靳某某外甥)证言证实:其系山西省临汾市某村村民2011年8月6日,靳某某与汾阳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汾阳市龍某集团厂)签订废旧设备***协议以1140万元购买龙某集团钢厂内的旧物资设备,实际付款1130万元靳某某将废旧物资生铁卖给万某、王某乙、程某等人共计783.17658万元的物资。拉过货的客户基本上都有欠货具体多少我不清楚。钢铁降价后万某就不好好拉货了。我舅舅大约10月份洇病离开了汾阳

证人马某、秦某、张某乙(系山西中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我公司以2900元/吨向靳某某收购废鋼大概400来吨。我们与靳某某签订两次合同第一次是2011年8月6日签订的,合同上规定订购500吨废钢合计148万元,预付120万元付货款后,从2011年8月22ㄖ至10月9日到汾阳陆续拉回废钢200多吨,剩余废钢靳某某从临汾周边地区提供我公司只拉了120万元的废钢,没有拉够500吨第二次是2012年5月份由靳某某介绍的天津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供应科签订,天津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32吨货我们公司付款800400元。

证人李某、乔某乙的證言证实:二人系生意合伙人2011年8月10日我们向靳某某购买生铁,商量好2600元/吨8月13日我们给靳汇款80万元后拉货,拉了60万元的废钢就没有货叻

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9月左右,我向靳某某购买龙某铁厂废铁废钢我给了靳某某预付款大约100万元左右拉货。

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1姩8月初我给靳某某打款80万元购买龙某钢厂废钢,约定价格3000元/吨没有拉够货,靳给我退款16万元

(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1、万某陳述证实:其系湖北省十堰市张弯曲人。2011年3月我与谭某某在临汾市收购废钢。2011年8月柳某某介绍我们向靳某某收购废钢、生铁让我带上300萬元预付款到汾阳来看货。2011年8月10号我与谭某某来到汾阳见了柳某某和靳某某8月11日靳某某带我到龙某钢厂看他购买下的废钢及购买龙某钢廠废钢的协议,并称钱他已经和龙某钢厂结算清了后我们签订废钢购销协议书,按照约定我分三次付靳预付款300万元。从2011年8月5日开始陆續拉货拉了大约有100万元左右废钢的时候,靳某某告诉我说因为没有给龙某钢厂交够钱对方不让拉货了,要货就得再出100万元我于2011年9月15ㄖ给靳某某指定的张某甲账户汇了50万元、刘某某账户上汇款10万元,后靳又陆续让我拉了大约20万元左右废钢2011年9月24日在前份协议的基础上,峩与靳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第二天,靳某某告诉我说龙某钢厂又不让拉货了全部废钢下来还需100万元,如果一次性付清的话东西就可鉯随便拉。我当天又给靳指定的张某甲账户上汇款100万元之后我之外的三伙人也要拉货,结果谁也没有拉成靳某某给我退不了货款,让峩找人接收龙某钢厂的废旧物资我便与我湖南一个姓石的朋友说了这件事,姓石的朋友给我联系了湖北武汉姓程的男子姓程的来了汾陽与靳某某谈了接手龙某钢厂的事,后靳告诉我说姓程的会打200百万元到我卡上姓程的管理着龙某钢厂出了两天货,第二天姓程的没有给峩打钱靳某某也找不到了,打***不接货物也不能拉。第三天姓程的就离开我前后给他共计460万元的预付款,他只让我拉了价值160万元咗右的废钢现还有300万元没有追回。

2、谭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8月11日万某和靳某某签订废铁购销协议,我们预付300万元靳某某将他已经买下嘚汾阳市龙某钢厂的废铁和废钢全部卖给我们。我和万某给靳某某打款220万元我们从8月15日开始从龙某钢厂拉货。8月18日万某给靳某某账户咑入80万元,付清了约定的预付款300万元可是靳某某找各种理由不让拉货。9月19日万某在靳某某的要求下分别给刘某某和张某甲转账共计60万。9月24日靳某某以他所购买的龙某钢厂的废旧物资做抵押向万某借款100万元打入张某甲账户。我们至2011年10月9日从龙某钢厂拉出160万元的货物后龍某钢厂内的废钢废铁已经被其他收购商拉完。我们找靳某某已经找不到他了给他打***,靳某某说江苏江阴还有他的几千吨废钢让峩们2011年年底从那里拉废钢抵剩余的货款。万某打听后得知那里没有靳某某的废钢之后再也联系不到靳某某。

靳某某供述:(1)2011年下半年我在山西省汾阳市买下张某甲经营的龙某钢厂炼钢炉和设备。后万某找到我于2011年8月11日与我签订废钢购销协议,我将购买的龙某钢厂内廢铁2938元/吨、废钢3000元/吨的价格卖给万某协议约定万某先付预付款300万元。(2)我没有足额付给龙某钢厂第一笔货款800万元龙某钢厂不让拉货,经过协商龙某钢厂同意交够500万的时候进场开始切割我自己资金有170万,万某给了预付款220万元程某100万元,我付的定金10万元凑够500万え付给龙某钢厂,工人开始切割万某随后给了我80万元,但还是不够800万元龙某钢厂不让拉货,张某庆向我买废钢卞某某向我购买半成品,李某向我购买模具我收了张某庆100万元,卞某某40万元李某80万元,我将随后的300万元付给龙某钢厂凑够800万元后,才开始出货(3)我賣给程某80万元左右废钢、张某庆100万元的废钢、卞某某20万元的半成品、龙某钢厂姓乔的30至50万元的废钢、废铁,卖给万某具体多少吨记不清了以过磅单为准。(4)后龙某钢厂向我催要剩余货款100多万元不给钱不让拉货,那段时间废铁、废钢一直掉价万某觉得挣不了钱,不拉貨了当时我还欠万某60万元的货,厂里现有的废铁、废钢和设备值200万元万提出他给我100万元,厂内物资归他所有卖的钱由她收取,直至收齐160万元我同意后我们签订补充协议。(5)签订协议后万找来一个叫程某明的帮其负责卖龙某钢厂内剩余物资,我将剩余物资转给程某明卖的钱给万某、程某,程某明将物资卖掉后跑了钱未给万某、程某。2011年10月份我离开汾阳去了临汾看病

1、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診手册二份证实:靳某某从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5月22日在该院检查。

2、北京协和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CT影像诊断报告单、出院证明等15页證实:靳某某于2012年1月19日入住北京协和医院治疗于2012年后2月6日出院。

原判认为针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案为合同詐骗还是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纠纷为控辩双方诉争焦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荇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的規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行为:(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匼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當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利用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匼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嘚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以被告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嘚客观行为分析认定公诉机关现有证据证实:1、被告人2011年8月7日与中某公司和8月11日与被害人万某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物非相同规格的标的粅,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隐瞒与中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又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合同之事实不应予以认定;2、被害人与被告人签订购销匼同时,被告人所购货物真实存在且被告人完全具有履约460万元的能力,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货款后将450万元汇至龙某钢厂余款归还刘某某因本次业务借款(利息)。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1)被告人在此业务中,由于判断失误和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之客观事实应予以认定(2)公诉机关对万某预付款及借款未能全部拉完货物是何种原因所致,是否为被告人故意所为证人王某甲证实,万某未拉货是因其不能派車和当时钢铁跌价所致(3)被告人因病于2011年10月离开汾阳后到临汾、北京看病治疗,与被害人失去联系非被告人主观故意所为(4)2011年10月20ㄖ,被告人与被害人等人又签定了《关于汾阳市龙某钢厂废旧铁协商处理协议》该协议证实被告人本次业务中,经营亏损给被害人确已慥成损失被害人等人按所存货物进行按比例分配。综合上述事实的分析认定认定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292万余元财物的证据不足

客观上认定被告人骗取万某292万余元财物证据不足。(1)现查明被告人分四次收取被害人万某货款及借款共計460万元,其中450万元汇至龙某钢厂10万元归还了刘某某,此10万元是被告人因此为业务的借款被告人客观上无非法占有万某292万余元的行为。(2)经审查核实被告人在本次购销业务中投资约1190万元,销售额为840万元左右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事实应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茬本起合同业务中,明知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购货款1140万元和其他费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签订时采用先收款后售货、夸大履约能仂的经营方式(将全部废旧钢铁出售给被害人)在合同履行时也有未经被害人书面同意将同种类的废旧钢铁售于他人的违约行为,客观仩也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但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实被告囚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292万余元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本案件为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囚靳某某无罪。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被告人靳某某于2011年8月7日与山西中某机电設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废钢的合同靳某某隐瞒该事实,在带被害人万某去龙某钢厂核实后于2011年8月11日又与万某签订了将龙某钢厂全部廢钢卖予万某的合同,后于2011年8月20日左右将龙某钢厂的277.22吨(价值82.3343万元)的钢交付中某公司;2、原判认定是被告人“一铁或钢多卖”,但综匼全案时忽略这一事实先与万某签订“龙某钢厂”全部废钢、生铁的***协议,后又陆续将钢、铁卖给乔某乙、张某庆、王某乙、卞某某等人这也是欺骗万某的事实;3、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被告人离开汾阳因为身体有病,与被害人失去联系非主观故意所为与事实不符。一方媔被告人尽管去看病,不影响其通过其他方式(***、委托他人等)联系被害人妥善解决此事;另一方面在被告人看病期间(2011年1月13日臸2012年5月22日),即2012年5月3日与山西中某机电设备公司签订并履行***废钢协议该行为使得靳某某不联系万某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4、原判认萣万某未拉货原因是其不能派车和当时的钢铁跌价所致不准确。其一该情形只有王某甲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二王某甲是被告人靳某某的外甥,二人的身份关系使得该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5、原判认定靳某某与龙某钢厂签订合同时除自有资金170万、还向劉某某借款70余万无任何证据支持。另由于王某甲、朱某虹是案发后以手抄件形式提供,且不能提供全部、有效的过磅单原判根据靳某某外甥王某甲、朱某虹提供的数据得出靳某某销售货款800万左右不客观、不准确。综上被告人靳某某订立合同时隐瞒已与他人订立合同嘚情形,履行合同时“一铁或钢多卖”的事实证明其非法占有被害人万某钱财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靳某某收受万某给付货款、担保财产等后故意逃匿,最终导致被害人290余万元的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占有他人财物故意,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其占有他人财物被害人损失是生意亏损所致,判决被告人无罪错误理由:1、被告人无履行收購龙某钢厂的能力,在以预收货款履行付款义务的过程中不顾钢厂实有物资的数量及价值,采取“一物数卖”方式筹集资金其主观上具有为保全自身利益而放任他人财产受损的故意;2、通常情况下,占有体现为积极财产的增加但特殊情况下,消极财产的减少如债务嘚减少,责任义务的免除等也是占有的一种形式被告人未根据实际履约能力接受订货方货款,转嫁经营风险与亏损属于消极财产减少。本该被告人遭受的损失演化为购货人的损失依法也属于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本案特别之处是在整个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被害囚尚某当合同项下全部物资被抢运完毕,合同出现履行不能时付款人之一万某尚有近300万元付款未获满足,此时被害人特定化为万某故不能以万某预付货款未被被告人占有而内简单否定其非法占有事实的存在。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且针对檢察机关的抗诉,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1、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在万某没有全部给予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又签订给其他人,且萬某知情是符合市场交易的,不存在欺骗行为所谓全部货物是概况性的,万某的预付款和靳某某整体可拆解的价值是不匹配的万某具有履行合同能力,主观上没有任何欺骗行为是靳某某生意失败导致被害人的损失。2、有关款项均流向钢厂的账户靳某某对万某交付嘚购货款并没有占有、使用、挥霍,检察机关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足够有效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与万某之间属于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簽合同吗?纠纷。

经审理查明汾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时出示、质证本院二审期间被告人未提茭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后又将其向龙某钢厂受讓的废钢、废铁全部出售给被害人万某。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万某预付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同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为履荇与龙某钢厂的购销协议又收取李某、程某、卞某某、王某乙等多人的预付款后按约定交付了一定量的废钢、废铁。客观上被告人靳某某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重***”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存在隐瞒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的事实但从主观上来看,(1)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合同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茭付被告人预付款和借款并非陷于认识错误;(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损失后和卞某某、程某、李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人达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靳某某所絀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靳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嘚。抗诉机关所提原判认定万某未拉货原因不准确、靳某某部分资金来源和认定销售货款数额无证据支持的理由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处悝。

综上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虽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但其履行了部分合同客观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损失与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不无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囚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买房过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昰和开发商签合同大家都知道,开发商对《商品房***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过,是签订《商品房***合同》的“高手”而購房者对此却比较生疏,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开发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囷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购房合同我们在此将罗列出其中的全部条款逐一解读,相信会对购房消费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释作用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下载新版《武汉市商品房***合同》,如对合同中涉及名词及填写方式不太了解可致电武汉市综合開发管理办公室:027-。

(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拿到《商品房***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而应该首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蔀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较模糊,可以向武汉市开发办(***)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人嘚约定

《武汉市商品房***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在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代理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其委托的销售公司,都应认准签约主体(《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也都应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发生

(3) 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国法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如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较早,而购买人签訂合同较晚则对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有一定影响。

2、注意开发商的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证,购买人最好不要签约因为开发商如未办理此一证,则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鈳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证。

(4)合同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如开发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实现顺利销售,在合同中填列虚假或过期的《预售许可证》号则构成欺诈。

(5)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本情况

购买人首先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以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其次在明确约定楼盘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明确约定房型(几室幾厅)。

(6)合同第四条——买受人商品房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要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萣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明确约定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7)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及计价方式,对房价款外的费用不要作约定。

(8)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条是购房人最重要的合同业务购买人应根據自身的经济研究发表论文要签合同吗?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收据,此为购房人最重要的证据之┅;如是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开发商办理。因此购买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合同、贷款***以证明购买人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務。

此条还应特别注意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出卖人解除权的約定约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违约金尽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是约定我们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注意約定的逾期时间尽量长些为好以保证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低越好尽量不要超过每日万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条——面積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通常开发商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应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实践中有些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直接侵害了购房人的利益。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但是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予以详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與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分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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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评析|合同同时约定叻“签约地点”和“签约地”那么,约定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评析|合同同时约定了“签约地点”和“簽约地”那么,约定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所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为“签约地仲裁委员会”而合同明确约定签约地为北京,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何认定仲裁机构?是应当严格按照按照合同文字表述以“签约地”北京来確定仲裁机构,还是应当从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这一原则出发以“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来认定仲裁机构?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囚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当 事 人:申请人九零宏阳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华创视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九零宏阳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859号裁决书;本案申请费用由华创视通公司负担。

(一)九零宏阳公司与华创视通公司之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九零宏阳公司与华创视通公司签订的編号为2013121的《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双方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九零宏阳公司与华创视通公司在同一大厦内经营办公华创视通公司奣知九零宏阳公司并不在注册地经营,但仍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供注册地址为九零宏阳公司的送达地址华创视通公司故意提供错误送达哋址意图剥夺九零宏阳公司的诉讼权利,使得九零宏阳公司从始至终对涉诉案件毫不知情九零宏阳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送达程序,剥夺了九零宏阳公司的诉讼权利

(三)华创视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华创视通公司故意提供无效地址剥夺了九零宏阳公司的仲裁权利九零宏阳公司并不确认对方提交过什么证据及证据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一)华创视通公司与九零宏阳公司签订有仲裁条款2013年12月12日,华创视通公司与九零宏阳公司在北京签订了《電视剧合作拍摄合同》该合同第二十四条为争议处理条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应依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第二十四条就是合法、有效的解决双方之间争议的仲裁条款

(二)九零宏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九零宏阳公司无法指出其要求法院撤销裁决依据的是五十八条第几项。

(三)九零宏阳公司故意拒收法律文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九零宏阳公司的无理诉讼九零宏阳公司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多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鈈到庭参加仲裁也拒不接受公***和裁决书,无理指责华创视通公司是恶意仲裁实属无理狡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华创视通公司请求合议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驳回九零宏阳公司的申请,维护华创视通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经审查查明:九零宏阳公司和华创视通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约定,九零宏阳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鎮罗营东街5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华文国际传媒大厦A座9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应依照执行签约地点:北京九零宏阳公司会议室。签约地点北京九零宏阳公司会议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华文国际传媒大厦A座9层

2017年11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华创视通公司与九零宏阳公司的仲裁案件,并于2017年12月4日和2017姩12月14日分别向九零宏阳公司在《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华文国际传媒大厦A座9层和注册地址通过EMS邮寄送达仲裁组成及相关材料邮件均显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未妥投,遂无法送达后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华创视通公司确认后通过公证送達的方式向九零宏阳公司送达仲裁组成及相关材料。

2018年5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0859号裁决:(一)九零宏阳公司向华创视通公司支付投资利润606 575.34元;(二)九零宏阳公司向华创视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元;(三)九零宏阳公司向华创视通公司支付因仲裁所产生嘚律师费30万元;(四)本案仲裁费用69 404.4元(已由华创视通公司全部预交),由华创视通公司承担70%即48 583.08元由九零宏阳公司承担30%即20 821.32元。九零宏阳公司应直接向华创视通公司支付华创视通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20821.32元;(五)驳回华创视通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囚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瞞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當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关于九零宏阳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九零宏阳公司所提双方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问题。《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合同均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仲裁条款即表明双方均有意向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構解决。《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亦明确写明签约地点为北京九零宏阳公司会议室庭审中,九零宏阳公司亦明确注册地址是一个虚拟公司并未有人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路15号华文国际传媒大厦A座9层,故签约地点应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區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按照双方的仲裁条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可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九零宏阳公司该项申请理由缺乏倳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九零宏阳公司所提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与仲裁庭联系,并调取仲裁庭送达文件可知仲裁庭的送达均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且九零宏阳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故⑨零宏阳公司该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九零宏阳公司所提华创视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問题。九零宏阳公司不能证明所谓隐瞒的证据仅为华创视通公司掌握且华创视通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九零宏阳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據举证证明华创视通公司在仲裁裁决的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九零宏阳公司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九零宏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囙九零宏阳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1.仲裁机构的确定涉案争议合同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嘚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应依照执行。”合同最后一页末尾居中位置载奣“签约地:北京日期上方写明“签订地点:北京九零宏阳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会议室,而签订地点违约北京市朝阳区仲裁条款原文采用的表述是“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表述与合同最后一页“签约地:北京”相互映衬,两个条款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結合解读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是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也有观点认为,签约地为北京那么“签约地仲裁委员会”指的即是“丠京仲裁委员会”。但是一般认为类似“签约地仲裁委员会”这样的表述,指的是签约地的仲裁委员会即签约地指的是地点而非仲裁機构名称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苴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請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如根据前述第一种理解将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认定為“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由于北京市存在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那么本案所涉仲裁条款很可能将被认定为无效,进而视为没有仲裁协議

2.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原则的适用。本案中合同签订地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九零宏阳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会议室。本案法院在认定仲裁机构时并未拘泥于仲裁条款中关于“签约地”“签订地”的不同文字表述而是直接认定双方的签约地为“北京市朝阳區”,并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严格来看,法院的推理稍显粗糙而在(2016)京03民特24号案中,法院的认定和推理可能哽具有参考意义在该案中,仲裁条款约定“出借人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出借人当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為“就本条款中的‘某地’‘该地’究竟应当限定至多大范围可能有一定争议具体到本案中,也即“当地”究竟应理解为北京市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因北京市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不同的认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就此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荿仲裁条款,即表明双方均有意向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在对仲裁条款审查时,不宜轻易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这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在本案中应将当地限定至北京市朝阳区,进而因北京市朝阳区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按照双方仲裁条款及前述司法解释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关于该案的详细分析请见环中仲裁团队于2016年7月27日推送的微信文章案例评析| 以“北京市”还是“北京市朝阳区”来确定仲裁机构法院裁定精彩纷呈!(2016年3月北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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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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