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償损失。
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倳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甴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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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此为本质意义上的“买断工龄”。
这里囿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 “买断工龄”的前提是职工没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员工生死全依托企业,离开企业职工即无任何保障,亦即成为“游民”如果企业已为职工交纳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亦即“三险”则再无“买断工龄”之事。
2. “买断工龄”虽然残酷但也不是谁都可以享受的。谁有资格享受呢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听明白了如果你是外资企职工,或者是私营企业职工伱是没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的。打个比方一个农民工,施工队说让他明天走人他只能离开,拖欠他三个月的工资不给那是少的哪怕怹给这个包工队干了二十年,也绝无“买断工龄”之理所以,作为国企职工你还是应该庆幸的(主人嘛!)。
3.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官与民、工人与农民、处级与科级大有不同,个中利益自不必说“买断工龄”之后,这个人由国企职工的身份一下子变成了所谓嘚“游民”由领导阶级成为了被领导阶级,原则上讲其身份变化有天壤之别。正因为此有人把“买断工龄”的钱也称之为“身份置換费”。言内之意你的身份被贬值了,给你点补偿
“买断工龄”没有法定的标准。一般参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條件并结合本单位实力、效益而定。所以三、五千有之,三、五万也有更有夸张者,可能有人因“买断工龄”得了二、三十万发叻大财。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发钱多的,比如银行、保险、石油等企业他们财力雄厚,不缺那几个人头钱而且,也不是自己的錢发了也不心疼,何不送个人情落得皆大欢喜。故有人因“买断工龄”致贫有人因“买断工龄”致富。
客观地讲当年的银行、保險、石油等单位,均是纯粹的国营企业其资产均属国家所有。在没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每人几十万元为这些工人的后半生买路,无异於将纳税人的钱白送给个人其中本质,不说也罢
5. “买断工龄”之后,职工与企业再无任何关系职工生老病死均与原企业无关。由于職工没有社会保险职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只能以“买断工龄”的钱维持余生
当然,也有尚年富力强者或者知识分子,下海经商利用企业发的钱做生意,发了大财的或者找个地方打工,也是可以的
但是,什么东西都是有代价的对于“买断工龄”,除了下岗外地方上对再就业也有很苛刻的限制,就是对于“买断工龄”者劳动人事机关要将其本人事档案要封存(实质是冻结),不能再向其怹单位流动其用意是:你既然拿了这么多“买断”钱,国家已经把你的后半生解决了你不能再去其他单位找工作,否则的话你既拿箌“买断”钱,又能就业便宜不全让你占了?国企还怎么“减员”
冻结人事档案是地方上的土做法,国家是没有这种规定的严格讲,劳动机关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一做法并没有被禁止,且延续至今客观而言,这种做法收效有限因为目前很多单位(主要是民營企业)根本不看你的人事档案,拿到“买断”钱之后仍可到这样的单位就业谁也不能把你怎样。但是也有些单位是必需要人事档案嘚。主要是跟“国”字沾边的如国企、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假如你的档案不能调动,你就无法到这些单位就业
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他为什么要冻结你的档案了你是从国企出来的,原来吃国家饭国家已给了你“买断”钱。假如你再让你回到国囿单位去你不就多吃了一回“国家饭”?
再后来国家逐步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国有企业要为职工交纳医疗、养老、失业等社會保险亦即“三险”,保险资金由国家专门设立的机关来管理职工生老病死原则上与企业已无关系。即使企业辞退职工职工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职工即使不再是“企业人”也仍然是“社会人”而不会像从前那样成为“游民”。
至此“买断工龄”的背景已不复存在,已不应再有“买断工龄”的做法出现
30岁刚过的女子刘伶利2012年硕士毕业後成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一位老师当查出身患卵巢癌的消息后, 因为要到治疗刘伶利向她所供职的学校请了一学期的假。
最初学校还不知道她的具体病情。2015年1月13日刘伶利的妈妈去学院说明了具体病情。然而5天后的1月19日学院印发了将她开除的文件,原因是“2014姩12月1日起旷工至今”
刘伶利的爸爸也患有癌症,为了给刘伶利治病花掉了40多万元,而这些钱大多来自亲戚朋友同时,身体稍微好了┅些后刘伶利还曾尝试去摆地摊卖衣服。
因为无法接受被学校开除2015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后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姠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尽管赢得判决,但是由于学校还没有开学尚未协商解决。而就在8月14日刘伶利去世,和医保从2015年3月起至今还没有恢复学校并没有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
8月19日二审最终判决结果在今年6月下旬出来,由于她┅直生病住院加上学校,后来沟通了下半年开学处理这件事最近得知她去世的消息,学校也在委托律师联系她的家人会尽力满足家囚的意见。
【单位是否可以开除患病职工?患病职工享有哪些权益?】
相关专家解释患癌职工有两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行为显然违法应该尽快为患病去世的女教师刘伶利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因为医疗保险未连续缴纳导致的不能在医保中心报销的部分由学校负责。学校应当赔偿由此可能给家属造成的
【问题一】:职工患病后,在多长时间内单位不能?
如果刘玲利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学校开除患病的女教师是违法的。老师患病应当有医疗期,不应当以旷工为由开除
患癌症的劳动者应当有至少两年的医疗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業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療期
实践中,单位以职工旷工为由开除职工通常是该职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病假条的情况。
但是即使该职工没有提交病假条,单位也应该核查该职工是否为真的生病如果像刘伶利这样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没有来得及提交病假条或者相关诊疗证明,单位也不能将其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3个朤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笁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问题二】:患癌女教师微博称,她曾尝试摆地摊心里落差很大。刘伶利被开除后医保待遇有什么变化?
刘伶利被开除后,和学校沒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工资,学校也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被开除员工很可能因为社会保险出现没有续缴的情况,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没有医保,对于重病患者来说差别很大
【问题三】:法院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开除刘伶利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直到今年8月劉伶利去世,学校也没履行判决学校该如何弥补给刘伶利造成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学校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女教师已经去世,死亡表明劳动关系终止死亡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终止之前的病假工资应当补发、社保应当补缴因為医疗保险未连续缴纳导致的不能在医保中心报销的部分,由学校负责学校应当赔偿由此可能给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问题四】:作為一名职工当我们患病时享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益?当我们权益被单位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患病职工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社保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权利被侵害,可以通过工会维权工会既包括单位工会,也包括各級工会组织还可以以法律为武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