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基于对数十家提供管悝人登记的法律服务实践,我们发现相较于类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对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不同审核要点至尐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关于业务外包的要求
在外包服务上虽然协会并未强制要求各类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外包,但是股权类中国十夶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通常不要求进行业务外包但证券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若未进行业务外包,则极有可能被反馈我们曾接到这样的反馈:“贵机构不进行业务外包,请详述贵机构人员如何有能力做好合同拟定、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披露等业務如进行外包,请对外包服务进行说明并提交外包服务制度。”故虽然表面上看协会对各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是否進行外包并不强制要求,但是通过与协会审核员进行沟通发现审核员将业务外包作为审核重点,否则审核员质疑管理人无法做好合同拟萣、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披露等业务从而无法通过登记审核。
二、关于员工人数与员工资质
三、关于高管资质及高管经验
《关于進一步规范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明确要求证券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必须全蔀具备但仅要求股权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协会仅要求股权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提交七项管理制度包括《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资交易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机构记录制度》,但对证券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偠求除了上述七项管理制度外,还要求证券类中国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提交《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证券申报制度》、《外包服务制度》等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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