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在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能否动用住房公积金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
一、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维护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作用,因此在被执行人住房没有充足保障时,法院不得对住房公积金予以执行
二、但如果被执行人已有充裕的住房条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并不影响其住房秩序也没有降低其住房水平的话,那就可以考虑执行
贷款的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確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產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條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唍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掱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