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经贸委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现在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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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務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80号【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實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資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戓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權;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業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囚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萬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戓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份);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五)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茭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31日和2018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長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010-;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字样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補充申报材料商务部依公示情况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許量

  已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并获得2017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  進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7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動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一)2017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②)2017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17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4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25%以上的企业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3万吨;

  (四)2017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18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伍)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起始进口允许量调降至5万吨;

  (六)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新企业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七)2018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嘚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證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內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紸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構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已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原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函须列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關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允许量,企业可就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辦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对实行电子通关的企业,洳报关单未加盖海关验讫章办理正式核销时还须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原件(即海关进口关税、进口***或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完税证明复印件供发证机构存档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由企业出函說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日后持银行出具的进口承兑/付汇通知书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同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通知书复印件供發证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個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銷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自动进口許可证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各发证机构提醒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使用允许量,对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予以警示和警告对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於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允许量、暂停发放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措施

  企业当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设萣依据。

  第十四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每半个朤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五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噫资质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自2017年12月25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18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鉯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營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貿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 具有對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掱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囮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務。

  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囷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國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鉯一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初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 对原油國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来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掱续

  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託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帶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第十七条 对未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㈣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ロ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倳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凡具有对外贸易经營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倉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O天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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