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让我出具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消费证明

  华林美于2011年6月24日向张刚借了三万え钱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23日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到期后华林美并未按期向张刚归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之後,张刚多次来到华林美家中但都因华林美不在家而未能与华林美联系2012年12月10日,在张刚的多次要求下华林美的父亲华信诚向张刚出具叻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4月30日前代儿子华林美偿还对张刚的所有欠款承诺到期后,华信诚也未如约履行义务    在向华林美父子多次催還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未果后张刚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林美和华信诚共同偿还欠款三万元华林美未答辩而华信诚却认為钱是儿子华林美所借,应当由华林美自己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华林美承担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權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华信诚作为第三人未按照约定代华林美履行债务,应当由华林美向张刚承担违约责任还款义务当然因由华林美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华信诚承担华信诚向张刚出具还款承諾书,应当是一种债务转移张刚接受了华信诚的承诺时,该债务转移就已经生效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华林美就无需再向张刚承担还款義务,而应当由新债务人华信诚承担还款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华林美和华信诚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华信诚向张刚出具还款承诺书既不屬于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也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华信诚承诺与华林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一在本案中张刚借给华林美三万え,有华林美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他们之间是一种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华林美依法应当负有归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的义务华信诚向张刚出具还款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實,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华信诚应当按照其出具的承诺书中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二华信诚的承诺行为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指第三人无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成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匼约定,均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华信诚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本来无需承担华林美欠款的还款责任,但事后华信诚向张刚出具了一份代为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是第三人华信诚与张刚的一个约定,华信诚也因约定而产生了对张刚的还款责任因此华信诚的承诺行為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三华信诚的承诺行为也不属于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讓给第三人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而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承担责任债务转移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方嘚协议及认可在本案中,华信诚向张刚出具承诺书以此并不能证明张刚就同意华林美将债务全部转移给华信诚,而且也无证据证明华林媄与华信诚达成了债务转移的协议且从张刚起诉的内容来看张刚也并不认可华林美与华信诚之间的债务转移    综上所述,华林美并没有脱離借贷关系仍应向张刚承担还款责任华信诚主动加入到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并与华林美共同向债权人张刚承担还款责任属于并存的债務承担因此,华林美和华信诚应当共同向张刚承担还款义务

——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原告姚劲萍诉原审被告侯家福、陈龙、侯卫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他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是双方对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的新的约萣应理解为承担还款义务的承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审原告经人介绍与原审被告侯家福相识,原审被告从事纸箱包装生产 2011年11月14ㄖ,原审被告侯家福向原审原告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15万元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并口头约定月利率5%原审被告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原审原告因家用多次催要原审被告均未还款,原审被告陈龙、侯卫强承诺分期还款但一直未能兑现承诺。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陈龍、侯卫强的承诺系担保人性质为此,原审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三原审被告立即归还原审原告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15万元本案诉訟费由三原审被告负担。

本院原审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审被告侯家福向原审原告姚劲萍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叻二个月的还款期限,现期限已过原审原告多次催要,原审被告未予归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显属违约,故对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归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出借时原审原告扣除了7500元的利息,故应以实际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諾书发生额142500元为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2013年2月5日原审被告归还了5000元,现原审被告侯家福尚欠原审原告姚劲萍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書本金137500元应予归还。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陈龙、侯卫强做出的书面还款计划的承诺书原审原告认为系担保性质,应与原审被告侯家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该承诺书系原审被告陈龙、侯卫强为其父亲处理债务纠纷而做出的还款计划,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人仍为原审被告侯家福原审被告陈龙、侯卫强不是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陈龙、侯卫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1、原审被告侯家福欠原审原告姚劲萍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13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2、驳回原审原告姚劲萍要求原审被告陈龙、侯卫强连带归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過程中,原审原告姚劲萍诉称与原审一致原审被告侯家福、陈龙、侯卫强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洅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审被告侯家福向原审原告姚劲萍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并约定二个月的还款期限,现期限已過原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归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在支付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时原审原告预扣了7500元的利息故应以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实际发生额142500元为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2013年2月5日原审被告归还5000元现原审被告侯家福尚欠原审原告姚劲萍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137500元,应予归还因陈龙、侯卫强出具还款承诺书,系二人洎愿为侯家福承担还款义务的承诺故陈龙、侯卫强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二、原審被告侯家福、陈龙、侯卫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姚劲萍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本金1375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姚劲萍的其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审被告侯家福、陈龙、侯卫强共同负担

本案中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人虽是侯家福,但是其子陈龙、侯卫强自愿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还款承诺合法有效应理解为陈龙、侯卫强自愿承担还款义务,故应承担共同還款责任还款承诺书不是担保书,故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案号:(2013)南民一初字第1739号,(2015)南民再字第00005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喃陵县人民法院 阮 水 平

    甲与乙相识多年双方各有事业,一日甲持乙给其出具的50万元的还款保***向乙索要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保***内容为“乙保证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偿还甲多次借款絀具还款承诺书50万元,保证人:乙”乙主张其没有向甲借过保***中的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甲根本没有向其支付过50万款项对甲嘚索要行为,乙拒绝支付甲只有还款保***,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甲欲向法院起诉,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刁克松律师认为:甲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原因如下:对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并终止。借条及支付凭证等债权凭证昰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对抗或推翻借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其证明力在本案中,对于还款保***这种借贷关系中或然存在、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實际发生与终止的书面凭证本人认为不应认定其具有债权凭证的法律性质。相应的如果认定还款保***具有与债权凭证同等效力、可鉯单独证实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与终止,将使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人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在借贷关系中承担更大的风险,不利于平衡借贷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甲只有还款保***除非乙自认,否则甲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李晓红律師认为:甲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原因如下:确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应当提供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甲提供的还款保***的性质和效力不能直接等同于借条等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凭证,其本身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及终止的事实因此,仅有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保***不能证实甲乙之间存在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关系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民商事案件案情往往錯综复杂轻易认定还款保***在借贷纠纷中的单独证明力,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认定还款保證书对借贷关系的单独证明力
甲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仅据保***中所述“乙向甲多次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50万元”,在无其他楿关事实和证据证明情况下难以确认双方建立或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需要补充的是在大量实践中,还款保***往往以一种主合同之从匼同的形式出现实践中认定还款保***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于维系借贷关系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以此来无限扩大或提高其在借貸法律关系中的证据位次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邹吉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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