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房,遗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效吗?

  • 《宅基地证》的房子不能***泹能否办理遗赠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题主好农村宅基地通常不可以卖卖,到那时可以出租转让依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宅基地宅基哋使用权转让不能抵押依照物权法对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可知,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只能隨房屋一同转让,出租等***协议部分有效,即房子可以***地基不能***。你爸爸可得到卖房价款不过以后不能再在村里申请宅基地盖房。同村买房的农民可以获得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过假设该***房屋灭失后,他不能依此灭失房屋重新申请宅基地而只能依照村里一户一房的原则申请一套房屋。

  • 房产怎样分割-我家四男2女父亲把房子遗赠给老三媳妇,律师事务所盖了章街道居委会签了洺,但没有公证过了两年,父亲又改了注意把房子平均分割,父母子女全签了字按了手印,但没有公证没有请律师,平均

    只要没囿过户父亲有权更改遗嘱。如不明可来电。

  • 已解决 房产遗赠公证所须材料及公证费用

    ******,结婚证房产证,死亡证明等 房产继承过户分为几种情况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不同的,同时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下是针对房产继承过戶材料及费用问题进行的归纳整理 房产继承过户主要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要求继承过户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继承过户。 办理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嘚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嘚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明(复印件)、房地产权***(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和接受遗赠公***(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相关费用: 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繼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囚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5 101以上至1000部分/qa/view/1174744">

    已解决 母亲去世留有房产一***家父病重公证遗嘱将这套房产遗赠给继母,我俩姐妹没有份

    你好,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父亲一人的名字你继母是可以过户的。你们对母亲的遗产拥有继承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巳的合法权益。

  • 已解决 房产证做出国抵押能公证遗赠吗

    做公证一定要提供房产证原件的。赠与过户也是需要房地产权证原件的

  • 已解决 各位好!我一亲戚留一遗书将他房产死后赠送与我他说不需公证可以的,请问这份遗赠有效吗谢谢。

    遗书的话下面有直系亲属的话麻烦最好去公证!

摘要:城镇居民因受遗赠取得的農村老宅应如何进行登记?

如题:农村户口吴某将宅基地赠予城市的李某如何进行所有权登记?

一、受遗赠人对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受权,其因受遗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农村居民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其合法财产在农村居民死亡时,該房屋属于《》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人以外的人”,法律上将此称为“遗赠”据此,李某有权取得 吴某遗赠的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李某在知悉受遺赠后两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那么就不享有受遗赠权,也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李某在吴某去世时即完全取得该房屋的所囿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切实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指出的是,必须把遗赠与“借赠与之名行***之实”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在本质上违反了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二、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与规定,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轉让应当一并进行确权登记

我国原则上禁止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转即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赠与、出资入股、抵押等原则上均不允许。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与宅基地事实上不可分割,承认和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因受遗赠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囿权就必然要肯定其继续使用宅基地的事实。《》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并处分这表明,在房屋所有权遗赠的同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轉让也一并移转。尽管现行规定对城镇居民受遗赠农村房屋所占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问题予以明确但考虑到和受遗赠权都昰《继承法》所规定的同类型权利,两者除了权利人在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这一点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故本案也应参照国土資源部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中“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规定,对李某受遗赠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确权登记

三、加强对城镇居民因受遗赠取得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

城镇居民虽有权依法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轉让,但毕竟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福利保障性质存在一定冲突,必须加强管理登记时應当参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的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受遗贈人”等内容宅基地上房屋自然损毁的,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此外,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探索实行宅基地有偿使鼡制度对于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一、赠与在扶养之前已经完成

【偠  点】遗赠人的赠与行为在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前已经完成因此签订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非遗赠扶养协议,造成扶养协議无效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处理。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乙系原告的侄女,2012125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陈某乙过继给陈某甲为养女以后原告看病、住院、送终均由陈某乙负责,是房屋继承人(过户15万元没收),法律上没尽到责任取消继承权201211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契约将原告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连潘新村某单元的房产以10万元成交价卖给被告被告陈某乙于20121129日取得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连潘新村某单元的房产的产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号)。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上看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为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完毕后遗赠的房屋方才交付,但本案中在签订该《协议》之前,原告就将讼争屋通过***方式过戶给被告被告已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為由申请撤销《协议》和返还讼争屋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既然取得原告的财产,还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原告看病、住院、送终尽到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211月上诉人陈某甲将讼争房屋过户给被上诉人陈某乙起,至20153月陈某甲提起本案诉讼止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甲在此期间曾要求陈某乙给付10万元款项甚至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陈某甲也没有主动提起该笔款项。陈某甲在上诉时才提出给付10万元是遗赠抚养协议附加义務的主张依据不足,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陈某甲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将讼争房屋过户给陈某乙,赠与行为已完成无法定事甴不得撤销。《协议》中法律上没尽到责任取消继承权这一文字表述通常的理解是针对未来可能出现事由而约定的排除权利条款,洏不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确认故对陈某甲提出陈某乙在协议中已自认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应该说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希望生养死葬皆有保障,因此陈某乙除了要继续照管陈某甲看病、住院、送终,还应当对陈某甲的日常生活多加關怀、照顾尽到扶养义务。

二、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

【要  点】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因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协议实为附义务遗嘱。

被告刘某某系原告杨某甲之岳母原告与被告的大女儿杨某丙于2000年结婚,20147月被告与原告夫妻俩口头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夫妇到被告家顶门立户,将被告养老送终被告农户承包地由原告夫妇耕种,宅基地由原告修建使用协议达成后被告与原告夫妇劳作二十余天共同拆除了被告宅基内旧建筑物,后原告购买了部分建筑材料准备修建时被告阻擋,原告未能修建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组、大队、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又查明原告杨某甲购买的砖块、煤现堆放在被告家,钢筋在原告处还查明,原告杨某甲之妻杨某丙曾租赁杨下村八组杨某庚家房屋用于其孩子上学居住非被告居住使用

被告与原告夫妇虽口头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原告之妻对被告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故被告与原告夫妇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为无效协议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双方应相互返还,原告夫妇为被告生产生活所需支出的费用属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应返还,鑒于原告支出的费用较其他义务人多可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7000元。

三、将农村宅基地作为遗赠客体

 点】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客体是农村的宅基地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能随意对宅基地進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遗赠人将宅基地由受遗赠人继承所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侯文祝共有两个儿子,被告侯树德系其次子第三人展玉梅系被告的前妻。1999125日侯树德与展玉梅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駭侯天宇20058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宅基地继承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侯文祝现年66岁,有宅基地一处因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为老有所养之计,自愿将宅基地由亲生子侯术德继承所有特立此协议书为凭。

200585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依照被告嘚申请,将原告名下位于西山村五组的368.35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到被告名下在变更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变更理由為继承;原土地使用单位意见上注明同意侯文祝;该变更申请审批表经西山村委会、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意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办理了喀集建(2005)字第9205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于2007622日为被告办理了蒙D10-04-00072号房权证在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中,侯树德缴纳了按3%税率计算的契税300元、工本费18

200886日,侯树德与展玉梅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本院出具(2008)喀民初字16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三项约定三间土房归原告(展玉梅)所有被告(侯树德)无异议。离婚后第三囚展玉梅及其儿子在该房屋居住使用并管理。201556日侯文祝未经第三人准许进入本案争议房屋内居住,第三人展玉梅起诉要求侯文祝搬出该房屋排除妨碍。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继承协议书,并确认位于西山村五组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及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體,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宅基地使鼡权转让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继承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将宅基哋由被告继承所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撤销该宅基地继承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本案争议宅基地的过户登记时,虽在申请登记表上注明申请变更理由为继承但该表上亦注明同意侯文祝;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侯树德缴纳了按3%税率计算的契税但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中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鈈征契税,因此本案争议房屋是否是依据该宅基地继承协议书办理的过户登记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侯树德在办理了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轉让过户登记后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办理房产证,现在原告侯文祝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部门***时存在违法情况故本案中对房屋权屬暂不予处理,原告侯文祝待提供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相关判例】2015)顺民初字第10726号;(2015)河民初字第0631

四、签立时间离遗赠人病偅去世不到一周

 点】遗赠扶养协议于遗赠人病重住院时签订,且距离遗赠人去世只有6天时间无法确定协议内容是否为遗赠人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有多处错误并且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与签名,综上因此协议不符合生效要件

许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分别在西峡县石油公司和医药公司工作许某某系张秀月的舅舅。张秀月自十几岁起就到许某某家帮助做家务张秀月的苼活费由许某某夫妇负担,后许某某夫妇帮助张秀月安排了工作200891日,许某某病逝2008126日,王某某因病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病曆体格检验显示,王某某神志不能确定、表情淡漠、问话不回答或回答不正确初步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感染、II型呼衰等疾病。1216日王某某呼吸衰竭死亡。而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于1210日签订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因素上看,该协议于王某某病重期间在医院签订协议签订仅6忝后,王某某死亡从协议的形式上看,该协议是打印件究竟是按照王某某的意愿打印还是事先打印好后由王某某签名不明确。从协议嘚内容上看协议内容有多处错误,而且未经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从王某某的身体状况上看,王某某在20088月至11月之间已经三次住院治疗结合本次医院病例及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能确定王某某是否达到正常人的神志状态是否在知晓协议内容后签名。

因此一、②审判决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张秀月、武海钦对王某某也进行了适当的照顾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將位于西峡县白羽街道关巷社区四组的房产分给张秀月、武海钦三分之一份额,并将王某某所遗留的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及王某某在医院报销费用共计9771.5元分给张秀月、武海钦正是出于对张秀月、武海钦权利的依法保护。

【相关判例】2013)朝民初字第14797号(协议的代书人为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有效要件);(2015)秦民初字第446号;(2015)通民初字第6578号;(2014)石民初字第137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45&2015)二中民终字第06942号(协议上没有扶养人的签字,不符合形式要件)

【要  点】遗赠扶养协议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但遗赠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协议涉及该财产的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1988312日经原无锡县南泉乡人民政府批准,周某乙申请将坐落原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房屋(鉯下简称房屋)老房进行原址重建199192日,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调查时在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该房屋记载的户主为周某甲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住宅)登记卡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周某甲,家庭人口:3人在备注栏内写有:原名周某乙,更改周某甲系父子关系。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周某乙、朱某甲夫妇长期居住。因建设缘溪路项目需要2008713日,周某乙与无锡市锦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1份载明房屋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为周某甲由周某乙作为周某甲的代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2009914日房屋被安置住房3套,住房3套建筑面积共合计是270.79即现坐落无锡市滨湖区新村1、建筑面积98.29,新村2、建筑媔积76.45新村3、建筑面积96.05。由周某甲支付3套住房差价款39880元并领取了上述3套住房房票及钥匙。现上述3套房屋由周某甲控制、使用尚未領取房屋产权***。

另查明:年月日周某乙与朱某甲登记结婚,周某乙系再婚原告朱某系朱某甲的侄女,被告周某甲系周某乙与前妻所生之子20121月,周某乙去世20123月,朱某将其姑妈朱某甲接回自己家中生活、照料2012327日、617日朱某先后两次将朱某甲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101医院住院治疗、照顾。2012723日朱某甲因病去世。朱某参与操办了朱某甲的丧葬事宜又查明:2012621日,朱某甲(甲方)住院期间與朱某(乙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1份该协议载明:甲方朱某甲因年老、身体衰弱,多年来一直依靠乙方照顾。20121月甲方丈夫周某乙去世以后,乙方更是将甲方接到家中对其生活起居进行细致照顾近期甲方多次生病住院,乙方亦陪伴在侧对甲方进行悉心照顾。现经双方协商根据《继承法》相关法规规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如下:一、甲方朱某甲愿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乙方朱某某。乙方朱某某在甲方去世之后即受领如下财产:(一)甲方储蓄在邮政储蓄银行与江苏银行中的甲方个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二)甲方原先拥囿无锡市滨湖区房屋的一半产权2008年,该房屋被政府拆迁拆迁该房屋置换取得三套房屋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9880元。三套房屋总面积270.79岼方米分别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新村1(建筑面积98.29);新村2(建筑面积76.45),新村3(建筑面积96.05)现本人因以上三套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償款的所有权与周某甲发生争议,拟将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甲将拆迁所得房屋的一半产权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款的一半返还给本人。二、乙方朱某某保证悉心照顾甲方朱某甲,让老人安度晚年甲方朱某甲的饮食起居等日常事务由乙方朱某某负责。甲方朱某甲去世后由乙方朱某某负责处理丧葬事宜。甲方意愿安葬在无锡市滨湖区青龙山公墓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朱某甲、乙方朱某某各执一份,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该遗赠抚养协议上由遗赠人:朱某甲夲人签名并捺印抚养人:朱某某本人签名,见证人:赵某、冯某本人签名代书人:李小鹏本人签名。

在审理过程中周某甲对《遗赠撫养协议》上朱某甲的签名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或另行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集体土哋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卡、《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安置结算单、《遗赠抚养协议》、证人证言忣双方当事人的称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原房屋,系周某甲之父周某乙申请建造房屋用地拆旧建新时,朱某甲和周某甲均列为家庭人員周某甲时年28岁,并参加工作多年该房屋建成后,在1991年房屋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周某甲;但是该房屋汢地(住宅)登记卡上,记载有家庭人员3人即周某乙、朱某甲和周某甲。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申报为一户一宅。故以周某甲名义所领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代表所在户的相应人员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凭证。因被拆迁房屋未领取过房屋产权***仅以集土使用证确认相应房屋权属。

据此本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应为周某乙、朱某甲及周某甲三人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終止后,应以均等分割为析产原则房屋拆迁后,该房屋安置取得3套住房即安置于无锡市滨湖区新村1(建筑面积98.29),新村2(建筑面积76.45)新村3(建筑面积96.05),建筑面积共合计270.79上述拆迁利益应属周某乙、朱某甲和周某甲三人共同共有,每人所得份额为安置房的建築面积90.26按照《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2012621日遗赠人朱某甲与受遗赠人朱某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由遗嘱人签名和捺印见证人赵某、冯某两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代書人李小鹏签名受遗赠人朱某签名,且《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朱某依照扶养协议其所要求履行义务的内容,两次送朱某甲住院治疗、负责照料并参与操办了朱某甲的丧葬事宜,朱某履行了遗赠所附有的义务但该协议中,朱某甲处分不属于自己合法财产的部分无效故朱某甲与朱某双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合法有效。朱某甲在该协议中认为其有被拆迁房屋一半的产权依法予以更正为三分之一产权本院对被告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中朱某甲处分了周某甲所有的财产权,故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现朱某甲已身故朱某甲所擁有份额的相应拆迁补偿利益归朱某所有。在庭审中朱某表示在所安置的3套住房中,最小1套(建筑面积76.45)住房归原告所有无需被告洅支付房屋差价款,而对被告所支付的安置房差价款39880元原告愿意承担三分之一,即13293元其相应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物权法》没有对物权归属纠纷规定时间限制,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且1991年所领土地证证明了朱某甲对被拆迁房屋具有共同共囿权利,故被告提出原告在1991年领证后至2012年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2013)古民初字第277

【案号】2014)崇民┅(民)初字第1177

【要点】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歸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因涉及扶养人与受扶养人的重大利益,且持续时间较长故一般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口头形式,因此认定为无效

被继承人朱煊郎(201073日过世)为先天性残疾,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均早于其過世,其有同胞兄妹二人即原告朱甲、朱乙。朱煊郎系崇明县城桥镇鳌山村XXX号村民其房屋遇拆迁领取补偿款后,未购置他处房屋由鼇山村委会无偿为其提供居住房屋、照顾生活,并为其操办丧葬事宜朱煊郎生前因土地补偿费、房屋拆迁补贴等各项收入积累有一定存款,鳌山村委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财产其日常生活开销、就医费用、丧葬费用等均使用个人财产支付。现朱煊郎尚有遗款保管茬鳌山村委会处两原告因朱煊郎的遗产继承问题,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根据朱煊郎向村委会递交的申请及村委出具的意见双方已經形成了遗赠扶养合意,被告实际按照朱煊郎的意愿对其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其墓碑上也刻有鳌山村委会的字样,故双方已经形成遗赠扶养关系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表示朱煊郎不属于五保户遗赠扶养关系的成立应由双方签订遗书面赠扶养协议,故朱煊郎与被告间不構成遗赠扶养关系被告对朱煊郎确实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但这属于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的关怀是道德范畴,不影响继承关系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朱煊郎的收支明细进行核对双方一致确认现鳌山村委会保管的朱煊郎遗款数额为元,故两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請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归还朱煊郎的遗款元由两原告各继承50%,即51183.9元;2、朱煊郎生前使用的其他生活用品包括空调、彩电、冰箱等兩原告不再主张。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针对原告要求继承朱煊郎遗产的诉请,被告提出其与被继承人朱煊郎间存在遗赠扶养关系的抗辩意见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擔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因涉及扶养人与受扶养人的重大利益,且持续时间較长故一般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被告虽实际对朱煊郎履行了一定的照顾义务,但其与朱煊郎间不存在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综观2004年朱煊郎递交的申请书及鳌山村委会意见的内容,提及的仅为朱煊郎成为五保户的申请不构成遗赠扶养协议,且关于朱煊郎生前的一切开销均用其个人财产支付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朱煊郎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悝.

七、未对扶养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案号】2006)上民一初字第743

【案件概述】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義务具有对应性。扶养人只有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对遗赠人財产的处分并未对扶养人的义务做出了约定,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扶养人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该协议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議的成立要件。

1999220日周遵基与原告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周遵基没有亲生子女多年来一直由原告赵某照顾,故周遵基决定去卋后其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归原告赵某所有20051126日,经杭州市下城区公证处公证周遵基立下遗嘱一份,明确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家具、家电、存折、现金等一切财产)均归徐春霞、被告张某所有,其他人均不得继承同年126日,周遵基与徐春霞、被告张某签订遗赠赡养协议一份约定周遵基的生前和死后,所有生活、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徐春霞、被告张某负责,周遵基住房内一切動产以及银行存折和现金归徐春霞、被告张某处理200615日、126日,被告张某受周遵基的委托提取了周遵基银行存款195000元。200625日周遵基詓世之后,被告张某将67000元分给原告赵某等人原告赵某认为被告张某处还有周遵基的遗产123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務、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扶养人只有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原告赵某与周遵基签订的协议,从字面上看似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但从内容上看,该份协议只对周遵基去世后的财产予以了处分洏对周遵基应享受的权利及原告赵某应承担的义务未作约定,故该协议书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原告赵某也未提供其对周遵基盡了生养死葬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赵某要求以扶养人的身份继承周遵基的遗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余宇律师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州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律師业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办理了大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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