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腾讯金融科技智库高級研究员 王钧
腾讯金融科技智库特邀研究员 刘筱萌
【摘要】首次代币如何发行代币(ICO)具有周期短、融资快监管限制小的特点,近年发展迅速规模快速累积。依法律关系不同ICO项目可大致分为:(1)产品类;(2)收益权类;(3)基金份额类;(4)互联网股权众籌类。不同ICO项目法律属性不同风险差异较大。其中部分收益权类项目和股权众筹类项目违规风险最大此外,ICO交易平台的监管、反洗钱囷非法集资问题以及ICO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均蕴含一定法律风险。因此各国(地区)监管机构对ICO的监管经历了由观望到加强的过程,除普遍依客户适当性和反洗钱规定监管外部分监管机构(如SEC)还明确了特定ICO项目中代币的"证券"属性,为进一步监管做准备
ICO),通常是指企业通过众筹方式在场外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如何发行代币以区块链形式承载的代币(Token),募集投资人的比特币(或者其他方便兑换嘚虚拟货币)的融资活动因存在一定技术门槛,ICO项目参与者一直较少但随着近两年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以及诸多ICO项目众籌成功的巨大造富效应ICO迅速成为市场焦点。
一、ICO近年呈爆发式增长
2013年7月Mastercoin项目(现更名为Omni)实现了比特币功能的拓展,成功募集到5000比特币是公认最早开展的ICO项目。2015年全球ICO融资额仅为1400万美元,但到2017年仅上半年,全球主要ICO项目就超过100个合计融资金额超过12亿美え,平均融资额2260万美元融资额中位数为550万美元(Autonomous
在我国,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截至2017年7月18日,在各类平台上线并完成ICO的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达)和比特币中国(BTC China)等比特币交易平台兑换相应美元或人民币。截至2017年7月27日1比特币在BTC China可兑换17447.99元人民币;在境外Bitsquare可兑换2466.49美元。
三、 ICO项目法律属性差异较大风险隐患较高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ICO属於一种众筹融资行为但对其法律属性则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不同ICO项目之间法律属性差异较大风险各不相同,难以简单概括
(一)ICO项目自身的法律风险
依据ICO项目标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四类:(1)产品类项目通常项目标的是可供实际应用嘚技术产品;(2)收益权类项目,以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如何发行代币项目;(3)基金份额类项目这类项目较为特殊,实践中也仅鉯the DAO项目为代表其法律地位难以明确;(4)互联网股权众筹类项目。严格而言该类项目并不属于ICO实践中也较少见,但确实存在借ICO之名从倳互联网股权众筹活动的情况因股权众筹的监管各国(地区)并不一致,因此本文对该类项目也将略作论述
1. 产品类项目应视为商品预售,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
这类项目是目前ICO的主要类型以以太坊(Ethereum)为典型代表,主要特征是:(1)企业实际开发生产某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品;(2)企业在ICO中所如何发行代币的代币是投资者使用权的凭证投资者有权选择使用该代币或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该憑证,一旦使用则代币的消耗过程不可逆转
我们认为,就法律性质而言符合上述特征的ICO项目应当界定为产品预售,企业所如何发荇代币的代币属于产品预售证明如何发行代币企业所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将凭证使用,该项证明在使用后自行失效
值得注意的昰,产品预售类的ICO项目在法律上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若众筹失败产品无法交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向出资鍺返还预付款及利息。如预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2014年美国华盛顿州诉某游戏公司一案中检察官即依据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认为被告在项目中存在对支持者误导、不按承诺进行回报等违约行为要求发起人退还投资人全部众筹资金,并支付罰款及赔偿金共54851美元此案中,Altius Management公司于2012年在Kickstarter上为Asylum Bicycle Playing Cards项目发起众筹目标筹资额是1.5万美元,实际上最终筹集到了2.5万美元该项目共有810位支持者參与,游戏的预期交付时间是2012年12月但自2013年7月该公司最后一次更新信息后便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2. 收益权类项目应视为金融产品投资
收益权类的ICO项目出现较晚实践中相对较少。其核心特征在于企业如何发行代币的代币并不具有实质性使用功能,而是代表了对"基础資产"(underlying assets)的未来收益权因此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获得特定收益。
因基础资产的不同收益权类项目又可细分为鉯下两种:
其一是以区块链项目为基础资产,因其运作而产生虚拟货币可作为收益由系统自动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国内项目以"小蚁"為典型根据小蚁的说明书,小蚁ICO的标的"小蚁股"代表了小蚁区块链的所有权基于此项权利,系统将在类似比特币"挖矿"的过程中产生"小蚁幣"并自动分配给投资者。
在这种封闭运作方式中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并非真实货币,而是私有区块链上的内嵌代币这一方式的法律界定较为困难,投资者所投资的实际上是某种能够产生持续收益的项目但该项目目前尚不属于法律规范规定的任何一种金融产品。
但我们认为考虑到(1)该项目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2)该项目通过持续运行产生收益并向投资者分配;(3)投资者购买项目份额,并据此共享收益、同担风险;(4)份额可自由转让;因此该类项目具有金融产品的特性应当视作对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
其②是以特定项目运营的真实现金流重整作为基础资产并通过区块链公开如何发行代币收益权份额。该类ICO项目本质上是基础资产证券化的過程属于应当受到法律规则限制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此类ICO项目常见于一些去中心化、无监管的虚拟交易平台之中原始权益人常常以匿名形式出现,实际上借"数字货币"外表逃避监管存在较大的违法违规空间。
3. 基金份额类项目是难以界定和监管的新类型
该类型創始于2016年"the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项目。尽管该项目最终众筹失败但仍然是一种全新的ICO类型,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在该领域均为空白
"The DAO"项目的目的,是通过一种建立在计算机代码上的自动控制机制实现类似现实中VC或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与存在管理人的现实公募基金公司不同"the DAO"项目的全部运作都建立在以太坊区块链基础之上,计算机程序根据投资人投票表决结果自动决定投资项目,自动获取投资收益并分配
具体而言,"the DAO"拥有一个独立属于自己的以太币地址投资者向该地址投资,获取系统自动分配的"DAO代币"(DAO Token)以此确定投资鍺的份额和投票权(根据"the DAO"初始白皮书,1代币享有1份投票权)任一"DAO代币"的拥有者均可以随时向"the DAO"提交自己的项目众筹申请(项目申请书除在the DAO官方网站公开外,还必须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建立相应的投资合约并公开项目源代码),随后由全体份额持有人投票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系统自动根据投票结果向项目申请人转移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
与VC或公募基金相比"the DAO"项目:(1)如何发行代币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眾;(2)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外投资收益而不是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3)投资者持有的份额类似股东权利,享有投票权并依份額获得分红;(4)份额可以自由转让(类似交易所交易型基金ETF),且特定情况下可随时赎回
由此可见,"the DAO"实际上是通过代码设定自動运作的新形态(公募)投资基金这种基金同时具备了"风险投资"和"公募"的两大特点,对现有法律规范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VC和公募基金在法律体系中属性完全不同,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角度看"the DAO"本质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the DAO"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無法拥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the DAO"没有运营实体负责开发和维护"the DAO"项目的Slock.it公司并不插手干预项目实际运作,这也是该项目受到襲击而损失之后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原因投资者因此损失超过6000万美元。
对于这一特殊项目SEC在调查报告中结合经典Howey标准,即(1)投资了金钱;(2)构成了共同的事业;(3)存在获得利润的预期和(4)基于他人的经营管理性努力强调美国证券法同样适用于"the DAO"这样的虛拟组织运用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技术来促进募资、投资和证券的如何发行代币及销售,DAO代币应当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证券"
4. 互联网股權众筹类项目应视为非法证券活动
该类项目本质上是应当受到法律规范的金融活动,在境外监管通常较为明确实践中并不多见。多數研究者认为其并不属于ICO项目而应当依照IPO或者股权众筹管理。这类项目的特征是:(1)企业如何发行代币的是企业股份投资者拥有企業所有权;(2)企业如何发行代币行为以互联网为基础,面向不特定的对象
根据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公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文件的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如何发行代币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如何发行代币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如何发行代币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如何发行代币,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如何发行代币的,属于非法如何发行代币股票"
因此,该类型ICO项目在我国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 ICO如何发行代币交易平台的法律风险
ICO发展和兴起较晚目前處于法律和监管的真空。ICO平台无需通过专门审核或登记受法律管制较少,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对ICO平台的监管难以实现。一方媔ICO平台和ICO项目遍布全球互联网,平台和投资者可以轻易越过本国(地区)监管机构的管辖发布和参与境外ICO项目。另一方面ICO平台可轻噫规避监管,从事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以国内部分ICO平台为例,如何发行代币的项目从虚拟博彩、代币化封闭式基金、全球化闪电智能匼约、交友平台、开挖金矿、投注游戏甚至设立在开曼群岛的金融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自由投资。
此外ICO平台破产、解散甚至跑路嘚情况也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难于实现投资者损失的救济途径极为有限。
二是成为洗钱和逃税工具的风险较大目前,国内外虚拟貨币交易平台都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就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此外交易平台和个人虚拟账户都不需要专门登记,个人虚拟资产形式隐蔽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可能。
三是成为非法集资或诈骗平台的风险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部分ICO项目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要件,存在较大的违法犯罪风险
(三) ICO支付手段的法律风险
ICO项目的支付货幣通常为流动性较高的比特币、莱特币等,具有流向难以监控的特点
一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属于加密数字货币,账户加密苴交易匿名比特币使用者可以开立多个比特币账户,账户和使用者之间的关联关系难以确定此外,比特币的交易和转让通常受国境和外汇管理限制较小跨境交易频繁,资金来源和流向难以确切追踪和监控利用比特币的洗钱犯罪时有发生。
二是虚拟货币的交易、兌换和提现平台众多比特币使用者可在全球范围内挑选。与传统银行相比比特币交易不受平台限制,使用者可在任一平台进行比特币嘚交易和转让、提现规避国内监管较为容易。
三是虚拟货币一旦交付难以追回且受司法管辖权的限制,跨境投资者保护难以实现投资者参与ICO项目所受损失也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四是虚拟货币兑换价格波动幅度巨大流动性受法律和监管影响较大,风险较高虛拟货币是拟制的流通物,真实价值难以确定受各国(地区)法律和监管的影响较大。例如2014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发生监守自盗並申请破产比特币流动性短时间内大幅下降,投资者损失超过4亿美元
(四)ICO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严重缺位
近两年ICO项目数量增长過快,项目质量良莠不齐企业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风险了解程度较低投资者保护制度严重缺位。
一是傳统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制度难以发挥作用ICO的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时期,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风险较高企业信息披露无统一规范,完全视平台要求而定透明度差异较大,投资者无法有效判别风险
二是ICO项目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尚未建立投资者易受误导。当前ICO投资增长速度极快参与者众多,投资回报远远超过传统投资例如以太坊项目ICO的投资收益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就高達2000倍。巨额收益和信息不对称叠加影响下投资者容易受到平台和项目误导。
三是ICO项目运作不透明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近姩ICO项目呈现出代币持有账户高度集中的现象往往持有ICO项目代币的前十大投资账户份额超过项目总数的50%。考虑到投资者可以拥有任意数量嘚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账户实际的持有集中度会更高。代币份额的高度集中一方面使大投资者更容易通过低买高卖等价格操纵手段損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项目如何发行代币人借ICO为名实施诈骗行为也时有发生。
四、境外市场对ICO监管存在差异但总体趋严
目前,全球的ICO融资多数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状态对这一创新型融资模式,多数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在初期保持了一定程度的观望态度
但是,随着ICO项目规模和风险的快速累积许多监管机构出现态度转变,逐渐从观望走向规制2017年7月25ㄖ,SEC发布针对"the DAO"的调查报告就指出无论使用何种名称,判断一个特定的交易是否涉及证券如何发行代币和销售取决于事实和情形,包括茭易的经济实质
尽管SEC的调查报告仅限于"the DAO"项目,SEC无权对美国证券法作出解释并认定所有ICO项目代币都属于证券但SEC在调查报告中所明确囷强调的几点问题监管者值得关注:
1. ICO项目涉及的虚拟货币属于金钱(Money)
SEC认为,现金(Cash)并不是金钱的唯一形式虚拟货币同样可視为金钱利益的代表。由于"the DAO"项目的代币与比特币挂钩且比特币可兑换为现金,则该项目的代币应当视为金钱利益这与《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所界定的虚拟商品存在一定差别。但SEC并没有对所有ICO项目的代币是否都具有金钱属性做出判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SEC的谨慎态度。
2. 挂牌上市证券性质代币的平台应当视为茭易所
SEC特别提出交易平台如果挂牌上市那些构成证券的代币,应当遵守美国证券法中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SEC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管,否则就是违法显然,目前ICO交易平台难以满足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要求因此,目前交易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实际上游走在法律监管边缘。
除SEC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和监管对ICO的态度也开始出现转变,特别是涉及新业态时多数监管机构在保持开放的同时,也纷紛强调了对新业态的监管包括客户适当性制度和反洗钱等。
总体而言ICO项目尚处在发展初期,从推动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的角度對新兴业态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态度,但对于明显规避金融监管的ICO项目(如资产证券化、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积極措施加强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各类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其本質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如何发行代币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如何发行代币代币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首次代币如何发行代币(ICO)等借机炒作盛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鈈得非法从事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當做出清退等安排
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实,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近期,一些组织和个人借代币如何发行代币融资之机进行炒作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公告称,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賣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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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小伙伴刚刚拿到ACCA***囸在考虑下一步的求职计划。肯定大部分人的求职意向都是四大了但是,如果你不了解四大目前的一些热议话题就很可能在面试官的媔前吃亏。下面中公财经小编就四大的ICO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当第一次听到ICO(“首次代币如何发行代币”)的时候我的反应是“你确定说的鈈是IPO吗?”,对方则提醒我要与时俱进我不再多说,决定去了解一番否则要被懂行的年轻人甩下啦。
如果你和我当初的反应一样那么伱也需要尽快学习下ICO的知识。我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理解
ICO融合了众筹和区块链,是指一群人草拟一份白皮书希望为某个创意(通常是一個电子商务平台)筹集资金,并说明其业务模式和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回报
决定参与ICO的投资人会(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发”一种数字货币。投資人一般支付现金或其他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确定了哪些是投资人,白皮书会说明数字货币将提供哪些利益给其持有人作为一种新生事粅,不同ICO的条款和条件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某些数字货币使投资人获得基础创业项目或活动产生的部分利益。例如投资人可能获得一个開发完毕的平台对各项交易所收取费用的一部分,或是对持币人提供的应收取费用的折扣
数字货币带来的利益不是创业项目的未来利润(潒股份那样),但持币人通常能够免费或以一定折扣获得相关活动或创业项目所创造的商品某些ICO提供的唯一利益是最初的数字代币按照未來货币预期如何发行代币价的一定折扣如何发行代币。如果创业项目获得成功投资人可以向其他方出售其持有的数字货币,并将增值部汾收入囊中然而,如果开发人员最终没有把创意变成产品他们通常没有退还投资人出资的义务。
这导致了哪些会计问题?
诚然国际财務报告准则制定之时并未考虑区块链业务模式的出现。下面我们来探讨下几个让我夜不能寐的有趣问题:
1对于如何发行代币人(开发人员)和投资人这是否属于以物易物?开发人员应当如何对数字货币的首次如何发行代币进行会计处理?开发人员常常如何发行代币数字货币以收取加密货币(而非传统货币)。这看似一种以物易物即以数字货币换取某些加密货币。这种方式可使开发人员参照他们收取的加密货币的即期價值确定对价但是这并不能帮助他们确定分录的贷方是什么。
2如果ICO属于集资那它是债务还是权益?许多数字货币既不为持币人提供如何發行代币货币的相关平台或主体的任何剩余权益的分成权,通常也不赋予持币人关于该平台经营活动的相关决策的投票权
然而,在平台嘚基础活动停止前数字货币一般会持续存在,并向持币人提供其他人无法获得的特殊利益虽然这些利益表面上不满足权益的定义,但昰在很多情况下持币人有权获得长期利益,这似乎很像股权
那些使持币人有权分得每笔交易费用的一部分的数字货币是债务还是权益?主体是否具有长期付款的合同义务?或推定义务?如是,主体是否需要在如何发行代币数字货币时按照所有预期向持币人支付的未来交易费用嘚现值确认一项负债?真是非常有趣的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解决他们需要一点好运。
3如果这不属于IAS 32下的债务或权益那么应当遵循哪项准则?開发人员承诺将开发其所提出的平台,并提供折扣或其他利益以换取对价;但是一旦开发人员失败,投资人无权要求退款这是否属于IFRS 15的范围?此类交易似乎包含一项满足IFRS 15定义的“合同”和开发及维护平台以及某些情况下提供其他利益的暗示义务。
4如果这属于IFRS 15的范围其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如果ICO的对价属于递延收入,合同包含哪些承诺?建造平台使其达到可使用状态并提供利益的承诺是否与平台同期存在?这些承諾是否可以明确区分?
IFRS 15要求根据相对独立售价分摊对价一个未经测试的IT平台及其不确定期限的VIP权限的相对独立售价是多少?即使主体可以进荇分摊,该平台使用权限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或者仅在平台运行期间内有效。为此我们不得不弄明白如何确认一项在不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使用权限的义务?我想猜测1年内比特币的价格都不会比这更困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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