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昌客运站门前老人散落一万元钱被一骑电动车女子“捡”走8400,警方敦促必须马上归还!
父子俩在县城办完事儿准备回家在去客运站的途中,父亲将随身携帶的一万元钱不慎掉到地上路过的行人有的捡到钱还给了他们,有的私下里据为己有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张女士是建昌县某乡人,10月22日她给记者打来***称,不久前丈夫和公公到县城去办事儿回家的途中将身上的一部分钱弄没了。
据张女士介绍公公已经90多岁了,10月1日13时左右公公和自己的丈夫从县城准备返家,到了建昌客运站附近不小心将身上的布包掉在地上。“布包里有一万え钱是我公公的私房钱。布包掉在地上之前拴在我公公的裤带上。不知怎的就滑落到地上了。”张女士说
布包掉在地上后,现金散落开来在父子俩捡钱的过程中,路过的行人有的将钱还给父子俩有的捡了钱并未归还。
事后父子俩一清点,发现只收回来1600元钱其余8400元不知去向。
张女士的公公很着急赶紧报警。不一会儿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一个骑电動车的女子疑似捡到了钱没还
记者从公安机关获悉,目前警方正在全力侦办之中。
10月23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師王志刚,据其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嘚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另外,我国《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王志刚进一步解释说,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民警敦促捡钱者不要为了一时贪念,而置法律于不顾老人攒点儿钱不嫆易,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应尽快主动归还。如果一意孤行待案件告破后,将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