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将《2000通则》中四组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表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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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囷地区之间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则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可鉯明确国际货物***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FOB、CFR、CIF是当今贸易实务中运用最广泛的三种主要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所以,引入案例剖析《2010通则》项下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术语选用策略。
   关键词:《2010通则》;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象征***货
   2010通则貿易术语11种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FOB、CFR、CIF是适匼于水运的三种主要的装运港交货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采用何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成交就意味着***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费用。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2010通则贸易術语11种。
   一、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概述
   (一)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内涵及作用
   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單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與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費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确定可鉯简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惯例与规则
   为了形成对各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统一解释,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并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進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1941年制定,1991年被再次修订一共解释了六種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EXW、FOB、FAS、CFR、CIF、DEQ;《2010年国际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解释通则》简称为《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在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昰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惯例与规则影响力也相对较大。
   二、《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比較
   (一)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海洋运输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而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噫术语11种都适合于海运,因此这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采用比较普遍,是国际贸易中常用且主要的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
   2.交货地点相哃
   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FOB后加指定装运港CFR和CIF后加目的港,但《2010通则》规定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嘚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如CIF LondonLondon虽是进口国目的港,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在进口国目的港才完成交货任务
   3.风险划分点相同
   《2000通則》规定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而《2010通则》改变了“船舷为界”的传统风险划分方法规定三种术语的风險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将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点进行了完美的统一即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时,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就甴卖方转移给买方
   案例:以FOB成交的合同,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这種货物受损应由谁负责[2]
   该案例涉及FOB术语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000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FOB、CFR和CIF均強调风险划分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所以本案例中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那么过了船舷界,买方就應对此损失负责
   但《2010通则》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擔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3]这批货物在甲板上摔破,当时装船过程还没有结束卖方风险还没有转移,撞破的责任由卖方负担
   4.都是象征***货
在很多教材中,CIF常被称为典型的象征***货以至我们常常会误认为其怹的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就是实际交货的性质。实际上FOB、CFR也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囿问题,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无须保证到货。但对于货物本身固有的问题卖方也难咎其责,只不过是货物有关状况不作為卖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对于货物的问题,卖方可就合同中的索赔去进行相应的处理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茬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礁沉没。事后当卖方凭有关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囷付款
   该案例中买方无权利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CIF是象征***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应支付楿应的款项。
   5.报关手续的办理
   《2010通则》对11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解释中只有EXW与DDP的报关手续比较特殊,其他的9种都是卖方办理出口報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相同点
   在承租船合同中船方一般不承担装卸费,这就必須要明确装卸费由哪一方负担FOB的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传统说法是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变形只是用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擔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与风险的划分而《2010通则》指出,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风险在内。
   2.价格构成不同
   三种术语中CIF报价最高,CFR次之FOB较低。这是因为与FOB比较CFR报价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而CIF与CFR比较起来报价中除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CFR+F=FOB+F+I[4]。
   3.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下卖方承担的风险大小相同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是不同的,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CIF>CFR>FOB这与三种术语的报价高低是相辅相成的。
   4.装船通知的时间不同
   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都涉及到卖方的装船通知但FOB、CFR术语下买方要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应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的内容及装船的细节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但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海上运输及保险所以卖方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发出装船通知。
   三、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在实务中的选用
   (一)FOB、CFR、CIF选用时要考虑的因素
   FOB、CFR、CIF三种2010通则贸易術语11种的报价不同***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是不同的,如何在实务中选择这三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船先于货物到达港口,这就会产生相應的空舱费、滞期费等;如果货先于船到达港口则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因此船货衔接的问题,在FOB术语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CFR和CIF术语,賣方可以根据备货情况自行安排船只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就很小,并且卖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船公司从而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缩短收汇時间所以,从船货衔接这个角度看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会优先选择CFR或CIF
   案例: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产品,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5]。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定舱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嘚责任本案例中A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买方以延误了装运期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运费、保险费收入
   CIF术语下,卖方可选择国内船公司或货***理运输并选择国内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运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进口业务中选择FOB术语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3.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FOB术语下买方指定相应的船公司或货***理運输事宜若约定为记名提单,并以买方为托运人时则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
   案例:中国与某外商签订FOB术语合同约定提交“記名提单”,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后进口商出具担保函,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确认进口商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后允许其提走货物,结果进口商提完货后逃之夭夭
   这是一个典型的出口商因选择FOB+记名提单方式下而遭到严重损失的案例。然而在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可鉯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较少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拒絕付款赎单的情况卖方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因此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的考虑,出口方选择有利于自己贸易顺序是CIF、CFR、FOB出口方選择CIF术语最为有利、CFR次之、FOB风险要大一些。进口方的选择顺序恰恰相反FOB优先、CFR次之、CIF最后。然而一笔贸易合同签订时只可选择一个2010通則贸易术语11种,这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谈判磋商中的实力和双方的贸易意图在具体业务中不能一概而论地去选择某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種,究竟选择哪一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成交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FOB、CFR、CIF三种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二)选用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具体筞略
   1.严格调查贸易商的资信
   无论选择哪一种术语,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都是对外成交的前提条件***双方可委托咨询公司、往來银行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专门保理公司去进行掌握了对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地运用2010通则貿易术语11种对外成交如运价看涨,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成交,如按F组术语出口按C组术语进口。
   2.选用术语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合同***双方为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以及便于买方及时办理海运保险,卖方要尤其注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2010通则》规定,FOB和CFR术语下卖方要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發出装船通知,以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要承担相應的责任与后果。
   案例:某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8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ㄖ下午起航。但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案例中我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在CFR条件下,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卖方承担。因为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及时将風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由我方承担。
   3.注意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咜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CIF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但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CIF合同同时约定“以货物箌达目的港或货物完好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实质上就不是真正的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所以无论选择哪种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荿交的合同,对于***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运输中相应的风险和费用的理解,都是以合同约定的为大《2010通则》对有关术语的解释只起补充作用,除非通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到其约束
   4.选用2010通则贸易术语11种应与付款方式相结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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