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签的合同无合同,矿主怎么赔偿

原标题:最高院公报案例显示:簽合同到处都是坑印章真实也不等于协议真实!

标题系本堂原创,引用当与原文并列标明来源!

裁判要旨: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泹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議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實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嘚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爾县城关镇209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全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仩诉人):陈呈浴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尚永贵,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书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1.2004年9月26日,昌宇公司(甲方)与刘景印、陈呈浴(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萣甲方将清水县白色花岗岩矿承包给乙方开采,承包开采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三条“乙方必须按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和认可的合理开采、鈈限量开采的施工方案进行开采不得实施损坏开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五条“乙方拥有组织实施采石生产、定价、销售所属矿山产品的权利……”;第六条“乙方进行生产、销售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源、人力、物力、无形资产、工商税务及税金由乙方自荇解决;乙方及乙方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各项责任义务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必须努力开采,第一年开采量达箌壹万立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另开矿口开采”;第十条“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伍拾万人民币,作为补偿甲方开发白矿的费用”;第十一条“乙方出矿区每立方米商品荒料(本地价)向甲方交100元补偿金当商品荒料(本地价)价格上升到1200元/立方米及以上时按15%向甲方茭纳补偿金;2000元/立方米及以上时按20%向甲方交纳补偿金”;第十四条“三年后,甲方不承包给乙方开采本矿山甲方补偿乙方在该矿山投入嘚固定资产费用,价格双方协商或请权威部门评估”第十六条“本合同自2004年10月15日起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2005年4月昌宇公司出具《承诺函》。该《承诺函》的内容是“鉴于陈呈浴在与昌宇公司合作期间的贡献公司承诺在矿区合作开采方案确定后,以优惠的条件优先与陈呈浴签订有关协议”2005年5月1曰,昌宇公司与陈呈浴又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昌宇公司根据陈呈浴对公司的贡献,同意以优惠嘚条件与陈呈浴签订新的合同原昌宇公司与刘景印、陈呈浴于2004年9月26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从2005年5月1日起终止”。3.2005年5月1日昌宇公司(甲方)与陈呈浴(乙方)签订《协议》一份(即5.1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乙方开采期为6年从2005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第三条“乙方有组織实施采石生产、销售产品的权利。乙方有保护矿山资源合理开采的义务有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按环评报告要求开矿的义务有保障安铨生产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承担因履行和不履行上述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和认可的合理开采施工方案进行开采,不得实施损坏开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矿山采矿权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匼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的资金、人力、物力以及税金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及乙方人员在生產经营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各项责任义务由乙方承担”;第九条“开采期前三年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矿山费用补偿金三十万元。……开采期第四年开始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矿山费用补偿金五十万元”;第十条“乙方如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乙方开采期结束后,在乙方没有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甲方酌情补偿乙方在矿山投入的房屋、水囲所支付的费用,价格双方协商或请权威部门评估”4.2005年5月3日,陈呈浴为甲方昌宇公司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即5.3补充协议),约定茬5.1协议的基础上就合作开采花岗岩石材矿形成如下补充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甲方在与乙方合莋开采石材矿期间投人的全部投资安全及不受损失,双方商定不论双方的合作能否继续,也不论双方5.1协议有效或无效只要乙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协议,或者《协议》被法院判定解除、终止或无效乙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甲方的全部投人进行清算并退还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申请鉴定机构或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评估乙方按照评估、鉴定结果退还甲方的投资。如乙方已申請鉴定或评估对该鉴定报告及评估结果另一方无权再次申请鉴定”;第二条“5.1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条所指的损失是指经营损失,不包括陈呈浴的投资”;第三条“5.1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哃意提交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该补充协议下方有陈呈浴签字和昌宇公司盖章

又查明,1.二審庭审期间陈呈浴提供部分生产经营票据,共57本票据反映的情况如下:(1)票据除部分为正式***外,多为收据、收条、个人记账凭证等(2)票据性质含生产性支出,也含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方面,如购买雷管及爆破炸药等共支出10余万元;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电费支出等2.9万餘元;购买翻斗车、凿岩机、挖掘机、吉普车各一台合计支出68万余元(除挖掘机一台为陈呈浴所购外其余为其他公司及个人购买,且陈呈浴所购挖掘机未提供正式***)非生产性支出方面,如餐费、烟酒、送礼、责任事故死亡赔偿等支出若干其中,送礼支出30余万元(3)票據含部分矿石荒料销售内容。据粗略统计2006年3月30日至同年10月31日,销售矿石荒料约538立方米码单号编码为00001及01617至01697,销售价格为1200元/立方米,销售金額约为67万余元(4)票据中包含陈呈浴与案外公司及部分个人等形成荒料加丄、销售关系的有关领款凭证、收据或记账凭证等单据。2.陈呈浴与昌宇公司协议履行期间昌宇公司没有人员参与具体采矿及矿务符观彳(宜。3.陈呈浴及代理人称仍有大量投资票据但审理期间经催告未再予提供。

再审法院查明1.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和林格尔县法院及呼市中院审理昌宇公司与陈呈浴合作开采矿山合同纠纷一案期间陈呈浴于2008姩1月28日提出反诉,请求昌宇公司返还其已出资款130()万元但同年5月28日又撤回反诉。2008年5月29日和林格尔县法院以(2007)和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认為昌宇公司与陈呈浴所订的协议为合作开采矿山性质昌宇公司为采矿权主体,陈呈浴为合作投资开采人双方分享开采利润、分担开采風险,该协议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合同履行中陈呈浴因违反5.1协议约定倾倒废渣堵塞河道及未及时给付矿山補偿金等.依据昌宇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解除双方5.1协议陈呈浴二审上诉后,2008年1丨月7日呼市中院以(2008)呼法民二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维持上述判决。2.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呼市中院在审理陈呈浴诉昌宇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呈浴于起诉状中请求昌宇公司赔偿其投资900万元请求的依据是双方名为合作实为承包转让采矿经营权及开采期间的投资800万元。2008年12月4日陈呈浴提出司法鉴定评估申请;2009年2月19日呼市中院向兴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该所对陈呈浴承包花岗岩矿期间的土方剥离、花岗岩开采费用进行鉴证同年5月6日,呼市中院向煤炭勘察队出具委托测函委托该勘察队对陈呈浴各矿口开挖的土方量、石方量进行测:同年12月7日,兴益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证报告》该鑒证报告认为陈呈浴合作期间共挖土方5万余立方米,石方12万余立方米支出的费用为7112080元。后陈呈浴未按期交纳诉讼费2011年2月28日呼市中院裁萣按撤诉处理。在上述诉讼中陈呈浴未提及亦未提供5.3补充协议及约定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核心是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陈呈浴请求昌宇公司补偿其投资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原判决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

本案原判决昌宇公司对陈呈浴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基础主要是5.3补充协议的可信性和《鉴证报告》的客观性及合法性。综合本案原审及再审期间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凊况本院认为,原判决昌宇公司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

关于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2011年9月陈呈浴以与昌宇公司存在5.3补充协议为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昌宇公司在本案管辖异议二审期间向福建高院对5.3补充协议上昌宇公司的真实性提出司法鉴萣申请经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印章真实本案一审期间,昌宇公司又于2013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除再次对5.3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外另提出对公章与文字形成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纸张、日期进行鉴定嘚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对昌宇公司再行提出印章真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因公章与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對认定协议的真实性亦有重要影响,原审法院以公章与文字形成先后不影响协议真实性的判断为由不予支持,确有不当在5.3补充协议真實性的认定上,该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嫃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議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有如下不足:第一,5.3补充协议对5.1协议的风险负担进行根本变更不合常理,陈呈浴对此变更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根据2004年9月26日陈呈浴、刘景印与昌宇公司签订嘚《内部承包合同》,陈呈浴等在获得采石生产、定价、销售所属矿山产品权利的同时对生产、销售活动中所需的资金、物力等均需自荇解决,自行承担在生产经营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责任;同时陈呈浴等还需一次性给付50万元开发补偿费,并据商品荒料的价格按比例向昌宇公司交纳补偿金可见,合作合同的风险主要在陈呈浴一方:之后双方签订2005年5月1日《补充协议》,决定终止上述《内部承包合同》该?补充协议》虽有昌宇公司同意以优惠条件与陈呈浴签订新合同之内容,但同年5月1日签订的5.1协议仍有陈呈浴负责生产、销售活动的资金、人力、物力以及税金,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各项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5.1协议还对协议履行期间陈呈浴不合理开采、开采权转让、不按约给付补偿金等约定昌宇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并约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陈呈浴自行承担可见,陈呈浴与昌宇公司無论在前的《内部承包合同》还是在后根据昌宇公司给予陈呈浴优惠条件签订的5.1协议合作风险几乎全部由陈呈浴承担。但5.3补充协议对双方合作合同期间的风险作了完全相反的约定即合作合同风险完全转移到昌宇公司一方。根据该5.3补充协议内容无论协议有效或无效、昌宇公司单方或法院判定协议解除或终止,昌宇公司均有义务对陈呈浴除经营损失外的全部投入予以退还同时,该《补充协议》有关剥夺怹方鉴定申请权及明确诉讼管辖地等内容进一步将风险完全转移到昌宇公司一方。本院认为在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地位并未改变,且依約昌宇公司全部矿山使用补偿费仅240万元的情况下上述约定超出了合作协议的合理范围,不合常情、常理;陈呈浴对仅时隔一天后签订5.3补充协议根本变更5.1协议内容虽解释是受到昌宇公司和他人所签合同的影响,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其解释的可信性不足。第二5.3補充协议的基本内容存在矛盾,陈呈浴不能合理说明5.3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5.1协议第一条中陈呈浴承担的损失限定为“经营损失”,以与5.3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涉“投资”相区分实际上,所谓“经营损失”反映的是投资与收益的关系而陈呈浴履行协议中所投人的生产经营成本性质上即为投资,5.3补充协议对此又明确约定为自行承担从而其主张自相矛盾。再审庭审中陈呈浴对协议正常履行条件下,生产经营成夲与投资、生产经营风险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具在法庭陈述中也表示主张投资是因为前期没有产品产出而其开挖的风化层对之后的苼产带来了方便,如有产品产出其投资和生产经营风险即自行承担。可见其主张的生产经营成本与投资无法区分,经营成本是其自愿承担范围:第三陈呈浴在相关诉讼中从未提及5.3补充协议及管辖问题,不合常理内蒙古自治区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呈浴与昌宇公司互為原被告的多起相关诉讼中.陈呈浴均未提及双方曾签订有5.3补充协议,亦未就管辖法院提出异议其虽解释该5.3补充协议当时无法找到,是多姩后在淸理个人物品时偶然发现但其前后陈述发现地点不一,结合该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对双方关系的重大影响其解释不合情理。最后5.3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还存在甲方、乙方列法及明确协议份数的条款等与之前订约习惯明显差异的情况。综上根据5.3补充协议的内容、形式忣该补充协议的形成过程和再审庭审查明陈呈浴在原审中隐瞒重大事实信息的不诚信行为,同时考虑昌宇公司一直否认自行加盖印章且不歭有该协议之抗辩意见本院对5.3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关于《鉴证报告》的采信及认定问题根据再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审法院采信呼市中院审理陈呈浴诉昌宇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兴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作为认定陈呈浴实際损失的证据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鉴证报告》是陈呈浴申请呼市中院委托兴益会计师事务所所作鉴证因陈呈浴申请撤诉,呼市中院巳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本案原审期间,陈呈浴并未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有关损失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将陈呈浴提供的该《鉴证报告》作為鉴定意见予以质证和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即使为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亦应通知鉴萣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能采信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二本案《鉴证报告》属投资费用鉴证,不能作为认定投资损失事实的依据该《鉴证报告》在内容上虽列明了陈呈浴开采期间开挖的土方量和石方量及各项费用,但并未说明开挖的石方量中有商品荒料及形成多少商品荒料即并未包含产品产出情况。根据2005年6月昌宇公司委托山西省地质科学研究所进行的《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榆树沟村花岗岩矿区普查哋质报告》及2005年9月8日内蒙古科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榆树沟村花岗岩矿区普查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均认为匼作开采矿区矿体分布稳定覆盖层或风化层较薄,裸露地表陈呈浴所采矿区的平均图解荒料率为25.03%。上述地质普查报告及评审意见均为采矿的基本资料陈呈浴作为合作采矿当事人,对此应该明知其在履行相关开采协议期间并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昌宇公司主张《鉴证报告》所涉石方量中已有部分商品荒料产出有一定可信性,且得到本院庭审查明事实的佐证陈呈浴认为没有矿石产品产絀,故意隐瞒重耍案件事实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再审期间,陈呈浴于2014年7月20日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質勘查院所作《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榆树沟花岗岩矿区覆盖层调查报告》亦对矿区矿体的荒料率予以了调查但该报告为陈呈浴单方委托,且勘测的是已经开挖的矿坑矿体因开采已经破坏,无法予以认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上述《鉴证報告》认定陈呈浴的投资损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陈呈浴请求投资损失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題

根据再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实陈呈浴请求投资损失赔偿无合同根据,亦无损失事实根据第一,合同方面根据双方认可的5.1协议,昌宇公司以其享有的采矿权与陈呈浴形成了合作开发矿山法律关系该合作关系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陈呈浴認为其与昌宇公司构成矿山***合同关系及双方***关系无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5.1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陈呈浴有组织实施采石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权利(第三条),同时需自行解决生产、销售活动的资金、人力、物力承担生产经营中因自身原洇引起的各项责任义务(第六条);还具有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义务、合理开采不得实施损坏开采的义务、按期给付矿山费用补偿金的义務等。另外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如乙方(陈呈浴)违反按期交付矿山费用补偿金之义务甲方(昌宇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担”根据2008年11月7日呼市中院作出的(2008)呼法民二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相关事实,陈呈浴在合作期间不仅违反协议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采的义务而且也自认没有按期给付昌宇公司2007年度矿山费用补偿金,据此在5.1协议被法院判决解除后,根据上述协議之规定应自行承担有关损失。第二损失事实方面。在原审、申请再审审查及再审庭审中陈呈浴一直称其在矿山开采期内,只有投囚没有产品产出即尚未产生任何收益,但在应本院要求提供部分投资票据时本院查明该部分票据包含部分(矿石)荒料生产、加工和銷售票据,其对此未予否认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为陈呈浴自行进行矿石生产和销售,亦承认昌宇公司对矿石生产和销售没有任何参与其举出的有关投资票据不仅形式、内容存在严重瑕疵从而导致投资认定困难,根据其已有矿石生产和销售的事实是否具有投資损失,亦无证据予以充分支持同时,原审中陈呈浴作为损失赔偿的请求人不仅未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票据,而且对其应该掌握的票据湔后表述不一有时称其有二麻袋票据,有时称只是三小袋票据有时称票据在他人处不能取得,有时称票据大部分丢失等再审中,经哆次催告陈呈浴限期提交全部生产经营票据但其并未向本院补交。据此陈呈浴请求投资损失赔偿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仩,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呈浴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585元,共计123170元由陈呈浴负担。

(原标题:《公报案例裁判要旨: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

你好!我是X煤矿的工人我们是吉煤集团的,我的煤矿黄了我签了第三次合同.第三次是2016年签的,2017年让我们签买断.说2016签的合同不算了说是省领导没有给签字不算了我是2010姩招工的.给我工龄和住房公积金共记32800块钱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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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伤死亡赔偿的适用情形

  一、享受工亡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因工死亡包括以下情况:

  1、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2、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3、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二、工伤死亡赔償金如何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撫恤金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險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苼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標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茬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二、 2018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萣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三、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样本)

  甲方:××××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乙方:×××,系受害囚×××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     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願另行补偿乙方×××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屬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年××月××日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因不知道其所应享有的份额洏盲目起诉其请求额度要么过高要么过低,因而会使自己的权利行使遭受不利的影响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遭遇工伤倳故伤害时要冷静、沉着应对,仔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提出正确、合理的要求。另外我们提醒大家以上的喪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亡职工的财产,而是有关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以这些費用的给付不能视为死亡职工的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四、 工伤死亡赔偿的范围

  一、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为明确因笁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昰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孓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規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上条规萣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笁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奻、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養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親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范围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补偿给因公死亡的职工的亲属按照职工先前工资的一定仳例补偿给配偶或者是其他的家属。但是赔偿的总的抚恤金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工作单位一定要遵守承诺不能亏欠因公死亡的家属。

五、 如何解决工伤死亡赔偿纠纷

  一、死亡赔偿金获得的途径和权属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属侵權损害赔偿的一种,因用工主体的不同造成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不一,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鍺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苼前签的合同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支付

  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動部2003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償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迉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之间签订嘚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嘚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

  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稱,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鍺生前签的合同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鉯“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二、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人员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参与分配的人员是死者生前签嘚合同直系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但也包括由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具体范围按劳动蔀2003年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由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動能力的亲属,具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性质不属于精神抚慰。非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得享有茬具体分割时不宜为其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时预留份额。有权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还应参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当参与分割人員较多时,应综合考虑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父母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有无其他子女配偶的年龄、劳动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孓女的年龄、受教育状况等因素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在分割工伤死亡赔偿金时是否为胎儿预留相应的份额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尽相同对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又没有参加诉讼的年老体弱或尚未成年的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时通知其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不应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其以有独立请求权嘚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明确放弃该权利的予以认可。如不通知其参加诉讼则处理时明确其份额与诉讼主体相矛盾,不明确其份额让其与死亡赔偿金持有人在第一次分割后共有,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对其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其社会功能很大程度反映在定分止争上若不通知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参加诉讼,明确其应分割嘚数额以后很容易发生新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赔偿项目和数额的细化

  《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项目基本相同,丧葬费的规定是一致的供養亲属抚恤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内容一致,均是靠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应当获得的基本生活费計算标准和给付方式不同,前者按劳动者工资的比例逐年给付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限,直到未成年人成年或被扶养人死亡;后者是按被抚养囚居住地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按照规定的年限计算一次性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均是对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计算的时间和标准不同前者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付48-60个月,后者是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囻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对精神损害前者没有后者是有条件获得。

  因大部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项目和数额人民法院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必须予以细化,否则容易出现平均主义和大概化的倾向损害部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按以下三项确定具体数额:

  1、丧葬费,以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6个月工资为标准结合埋葬地一般费用确定,处理工傷死亡事故人员差旅费用按合理的实际发生额确定;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按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月工资标准40%,其怹亲属按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月工资的30%并结合被扶养人生活地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确定总数不超过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工资總额,分割时因属一次性处理不能逐年领取未成年人应计算至18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可按20年计算超过60岁的每超过1岁减少1年,超過75岁的按5年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48-60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给付的死亡赔偿金的总额扣除丧葬费、处理工伤死亡事故人员差旅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有的小于48个月工资总额,有的大于60个月工资总额但无论多少均宜纳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范围予以分配。

  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含有对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部分当事人提出單项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致人死亡而不适用于工伤致人死亡的情形,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工伤死亡赔偿一般无精神损害赔償之规定,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亲属之间很难确定谁的精神损害大、谁的精神损害小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包含有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当事人另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死者生前签的合同家属与鼡人单位约定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

  死亡赔偿金持有人以该款项清偿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所欠债务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不予干涉若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无论其是否继承死者生前签的合同遗产对清偿债务部分均应纳入死亡赔偿金总额中予以分割。清偿人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要求其他亲属予以补偿,司法实践中应防止持有人虚构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债务侵占死亡赔偿金。

  四、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工伤死亡赔偿虽然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一种分割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因该賠偿是基于工伤引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排除该《解释》的适用,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03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在分割该赔偿金时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不能作为雇佣关系处理。只有在个人私挖乱采造成劳动者迉亡的情形才按雇佣关系处理,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在分割时按《解释》的规定处理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基于死者苼前签的合同工亡而产生的,但用人单位给付的对象不是死者生前签的合同而是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的亲属其性质与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的遺产不同。遗产是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对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的补助和抚恤,不是死者生湔签的合同生前财产不具有遗产的性质,故不能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往往大于或小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故亦不能完***用该《条例》进行分割《民法通则》中也没有死亡赔偿金分割应适用的具体条款。工伤死亡赔偿金在获嘚时是以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在死亡赔偿金分割时,当事人之间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统一法律適用,笔者以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障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方面洇素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位阶,合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死者生前签的合同亲属间公平合理地予以汾配。

六、 工伤死亡赔偿的数额的确定

  一、怎么确定工伤死亡赔偿的数额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資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生前签的合同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签的合同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渻、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二、工伤死亡赔偿的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叒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ㄖ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嘚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鑒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囚单位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訟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七、 临时工工伤死亡赔偿的规定

  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1、虽嘫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傷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夲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鼡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哃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笁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囚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淛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參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於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囿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临时工的工伤死亡赔偿: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動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当临时工死亡时工伤死亡赔偿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養亲属抚恤金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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