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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上传整理要求
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须按照本清单要求制作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顺序胶状成册。
1.总目录(除申请书外,其他内容需与网络申报中附件清单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企业公章(三/五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4.高新认定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及*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利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参考格式附后);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知识产权名称未及时变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或变更手续。
5.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2015年、2016年、2017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一个会计年度(2017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需对企业是否建立研发费用专帐或辅助帐事项进行确认。
专项报告出具机构可在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推荐的名单中选择,
选择未在推荐名单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企业须提供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2015年、2016年、2017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具体到三级技术领域)。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清单,及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立项报告资料量过大、不便装入材料,可只附项目摘要或情况说明及图片佐证,无需提供、留存备查。
9.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供,注明所在页码即可)。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材料需具有佐证效果)。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列表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入职时间,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在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留存备查。
12.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或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3.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承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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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3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四、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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