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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的相关事宜答复如下: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继续缴存、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上述规定,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未在异地(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继续缴存、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在公积金提取过程中有其它问题,您可以直接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服务***:12329。
[提要]无论是单位内部与职工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还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都应封存职工的国管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期间,职工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相关权利。
4日,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发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国管公积金单位内部封存和集中封存的条件,还规定职工账户封存期间,仍享有提取和查询权利。《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办法》规定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相关权利。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集中封存户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此外,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条件和查询方法(北京市管+国管)
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 封存账户的设立
第三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 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
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接续作为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的环节之一,职工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账户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切实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对账、账户转移和信息知情等权利。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八条 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须保证职工个人账户信息的准确,如信息缺失或有误的,职工需持有效证明材料先行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再转入集中封存户。
第九条 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条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相关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章 封存账户的转移、提取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章 封存账户的对账、查询
第十五条 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第十六条 集中封存户职工有权持本人***件到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或转移职工账户至集中封存户的情况,将作为单位信用信息由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之,无论是单位内部与职工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还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都应封存职工的国管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期间,职工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投诉等相关权利。
为切实便利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制度保障作用,今日,商转公业务 1.贷款条件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资料 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工作流程。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调整了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均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条件6个月后才能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特殊手续的职工,在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条件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需要提醒的是,因目前全国未建立统一的房产信息查询平台,异地买房信息没有方法有效审查,为保证资金安全,新政暂停了买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买房提取。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记者
此规定取消了之前提取政策中“本市非农业户籍需满2年才能提取,本市农业户籍和外地户籍辞职后当即可提取”的规定,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本地与外地户籍。
《通知》原文如下:
同时,为防止职工利用辞职提取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辞职提取后在原单位开户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
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的亮点有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取消了提取业务申请(审核)书。即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携带***、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凭证资料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单位加盖公章(财务章)的提取业务申请(审核)书。缴存在铁路分中心的职工由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除外。
三是,调整了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新政规定,职工第1套或第2套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此类提取业务,且套数认定以有效房产状况为准,注销房产情况不计。此外,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