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强祥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丽水 浙江青田县高湖镇桐川村东坑口,于2013年01月17日在青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门窗、家具、整体橱柜制造、销售。(凭有效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丽水门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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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监罚字〔2016〕15号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对青田强祥门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9月30日,本机关监察员到当事人处调查拖欠工资一案,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青人社监询字〔2016〕395号),该通知书由财务周青逢签收,通知书上要求当事人派员(非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携带相关书面材料于2016年10月11日16时前到青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派员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2、青人社监询字〔2016〕395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财务周青逢已于2016年9月30日签收该询问通知书,通知书上要求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1日16时前派员(非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青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了在规定时限内不按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青人社监令字〔2016〕6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责令当事人按青人社监询字〔2016〕395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派员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4、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8日委托周青逢代表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及收受法律文书; 5、当事人财务周青逢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青人社监询字〔2016〕395号)的要求在时限内接受询问和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6、收件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花名册、改正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7、改正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按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进行了改正。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2016年10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青人社监告字〔2016〕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圣旨街1号;账号: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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