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四统一 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已组织完成了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新式执法标志服的统一制配工作。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换着新式执法标志服装。
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式要求,交通运输新式执法标志服装,主要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多功能服)三类,服装颜色由原来的橄榄绿色更换为蓝青色,配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志。
以此次换装为契机,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执法标志服装管理,制定并印发了《日照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标志服装管理规定》。一是统一了执法人员的着装时间,要求不同季节的执法标志服装不得混穿。二是加强仪容风纪管理,明确了工作时间必须穿着执法服装、工作时间以外穿着便装,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内容。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标志服装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各科(室)、大队,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体执法人员着装行为,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根据《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暂行)》(闽建稽〔2017〕11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式服装类别及用途
1.春秋常服及冬常服。主要用于参加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穿着时内穿制式衬衣系领带。
2.夏装制式衬衣及春秋外穿长袖制式衬衣。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穿着时内穿单色背心,内衣领不得高于第一个衣扣。
3.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及冬茄克式执勤服。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穿着时视天气情况内穿长袖或短袖制式衬衣。
4.迷彩服。主要用于外勤联合执法时穿着,穿着时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统一配戴迷彩钢盔。
除执行任务需要外,统一换装时间由综合科根据气候变化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1.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尤其是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或特殊情况着便服。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2.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与制服配套的帽徽、肩章、胸徽、号牌、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佩戴齐全,标志标识不得混戴,着配发制式皮鞋,系配发内腰带。
3.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衬衣扎于裤内,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首饰等。
4.除在办公区域或其他不适宜戴大檐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大檐帽,戴帽时帽檐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处理突发事件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可戴绿色迷彩头盔。
5.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保持制式服装整洁,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6.执法人员不得纹身、染彩发,执法时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穿拖鞋;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特殊情况除外)、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
7.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不得进入酒店、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8.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赠送、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凡退休、辞职、调离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统一收回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服
1.上下班途中、非因公外出办事的;
2.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3.特殊场合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
4.退休、辞职、调离执法部门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的。
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纠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述。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