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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到法院去起诉对方,否则这样耗下去没有一点好处的。 其实,过户的税费不是以房主有几套房来算的 买方 首套房90平米以下的是成交价1%,90平米到143平米是成交价的1.5%,超过143平米的是3% , 如果是二套房,则是按3%。工本费是80元,土地证是20元。有的地方还有配图费。卖方 如果房产证满5年,又是唯一住房,没有费用。如果房产证满5年,但不是唯一住房,则有个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5... 展开
建议你到法院去起诉对方,否则这样耗下去没有一点好处的。 其实,过户的税费不是以房主有几套房来算的 买方 首套房90平米以下的是成交价1%,90平米到143平米是成交价的1.5%,超过143平米的是3% , 如果是二套房,则是按3%。工本费是80元,土地证是20元。有的地方还有配图费。卖方 如果房产证满5年,又是唯一住房,没有费用。如果房产证满5年,但不是唯一住房,则有个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5年,则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6.6%。***双方过户费是房产证上的面积,每平米3元。备注:有的地方交税是按当地市场的评估价交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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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通常可以要回定金,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不构成违约。
交了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要分情况确定是否退钱:
1、若果是购房者违约的,不能退钱;
2、若开发商违约的,可以退钱;
3、若不可归责两方的责任,可以退钱;双方签购房订单后交纳的定金为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的规定;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没有签订合同,通常可以要回定金,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不构成违约。交了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要分情况确定是否退钱:
1、若果是购房者违约的,不能退钱;
2、若开发商违约的,可以退钱;
3、若不可归责两方的责任,可以退钱。
购房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较高法院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来说,我们在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时约定交付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这种定金就是立约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合同,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也就是说,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有银行按揭未获批准等第三方原因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商品房***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约定的情况等等。这里提醒购房者,如果能证明开发商不卖房导致自己的损失大于双倍赔偿的定金,还可以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
看是否能拿回定金,要看你是否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是不能要回的。
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买房人给付的定金在总额的20%以内的,在自己的原因不想买房的情况下,不能主张返还定金。而超过20%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3)签了认购书怎么要回定金?
1、调查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审查认购书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有以上违法之处,可申请要回定金。
订金,不具备法律效应,只能算做是预付款,所以不管是哪一方反悔了,这个钱都是可以要回来的。
定金,是消费者给商家的钱,它是属于一种担保方式,消费者缴纳了定金,就说明保证会履行相应的条款,因此如果买家反悔,卖家有权不返还消费者的定金。
冲浪网站优化网总经理,互联网运营,网站推广专家。
没有签订合同,通常可以要回定金,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不构成违约。
交了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要分情况确定是否退钱:
1、若果是购房者违约的,不能退钱;
2、若开发商违约的,可以退钱;
3、若不可归责两方的责任,可以退钱;
双方签购房订单后交纳的定金为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的规定;
明摆着在忽悠骗你,你实际交了20000他们也开了20000的收据,哪里有个1毛钱的优惠。关键是你之前交2000抵20000的收据被收回了,这就不对了。正确的逻辑应该是你交2000抵20000,他们开收据。签订认购书时,你再交18000,他们再开18000收据。等于你实际交20000,他们应该开给你38000的定金收据(或者给你20000收据但把房价款折18000下来),这才是优惠。
赶紧问他们讨说法去,不行就和他们闹,开发商现在就是坑蒙拐骗,搞噱头。
我一个朋友之前买房子也交了定金,后来因为个人原因不买了,和开发商写了个书面理由,后来人家也没为难就退给他了。这和开发商素质有关。
原标题:买主购房签下合同交定金 卖家反悔要求加价
双方签订了房屋***合同,买家也交过了定金,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卖家却突然说还要再加价40万元。这下,买家不答应了,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今年元月,刘某和妻子想转让西安一套住房。当时夫妻二人身在外地,便给西安的朋友董某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董某代为出售房屋。之后,董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限时代卖合同》,后来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王某。3月初,刘某、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房款为18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
今年4月12日,中介公司得知刘某还完了贷款、已取得房产***后,联系他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几天后过户。然而第二天,刘某却说房价要涨40万元,买家王某自然不同意。4月14日,在中介的联系下,刘某夫妻和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刘某妻子参与了整个过程,全程并未明确表态不同意卖房。
因双方商量未果,王某到未央区法院起诉。案件庭审过程中,刘某称他卖房时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也从未告诉过妻子,他给董某出具的《委托书》上并非妻子本人的签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没有签字,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综合案件情况,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认为,买家王某在买房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为善意第三人。此外,在王某、刘某及其妻商谈房屋***事宜时,其妻全程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王某有理由相信卖房行为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王某与刘某签的《房屋***(居间)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日前,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夫妻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