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到哪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2016年5月1日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营业税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一、纳税申报期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
3、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4、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开具
(七)税务机关*********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普通***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专用***和***普通***,分别是几联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使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专用***和***普通***。******专用***使用六联票,******普通***使用五联票。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7、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8、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可以开具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使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原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10、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是否还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使用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1、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2、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政策。
13、取消******认证的纳税人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包括***专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信息。
******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通过******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
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五、扩大取消******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包括***专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信息,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认证,登录本省******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信息,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认证的有关规定。
14、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开具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专用***、***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三)***普通***(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定额***、客运***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继续使用。
15、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开具***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6、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政策。
17、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专用***、***普通***、***电子普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专用***、***普通***、***电子普通***。
18、全面营改增后,对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政策。
20、这次营改增,原来的CA***还能用吗?如果要变更CA***要不要支付额外费用?
答:使用江苏ca***的,要到重新发行一下,可以继续免费使用。
21、营改增后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的***税率是多少?
答: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若是单纯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
22、营改增纳税人可以申领定额***吗?
答:目前各类营改增纳税人视业务需要都可以申领定额***。
23、一般纳税人机构和出租不动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
答:一般纳税人机构和出租不动产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自行开具***专用***或***普通***。
、营改增后单位发生的住宿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清洁卫生费、绿化费、举办的卡拉OK活动发生的娱乐费、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能够取得***专用***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可以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形下纳税人虽然取得***专用***,但按规定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5、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应按多少税率征收***?
答: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26、***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专用***和***普通***,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7、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8、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政策。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按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是每家公司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格外的注意,不要搞错。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了几大关于广州公司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一般纳税人按差额征税方式全额开票的正确填报
需要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开具***专用***”或“开具其他***”栏中填报差额前的全部***金额,然后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栏次填写扣除项目的金额。
2、定期定额户不一定需要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申报表一般不需要自行申报,如果已经领用税控设备,建议每**初进行抄报税。如果纳税人未及时抄报税,很可能会导致无法按期自动生成申报信息,造成逾期未申报,结果将需按规定进行违章处罚。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该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企业不开具***,依然需要申报收入
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申报,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填写***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栏次。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不含税 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开具的***冲红后,正确进行申报的方式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详情以税务机关规定为主。
以上就是关于广州公司纳税申报相关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介绍了,了解更多财税知识,敬请关注立华星财务。如果有需要***公司、代理记账服务,欢迎拨打立华星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