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新三板”。但是到底什么是新三板,也许没有太多人说得清楚。要想弄清楚新三板,必须先了解老三板。
早期中国证券市场比较混乱,除了上海和深圳两地政府建立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外,各地还有很多柜台股票交易市场,有些规模甚至不比沪深交易所小。在众多交易市场中,包括了两个主要交易法人股的市场STAQ和NET系统。
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国家开始清理整顿地方交易所。全国各地交易所几乎全部关闭,只保留了STAQ和NET系统,目的是解决国企法人股的转让问题。这就是我们称为***系统的股票市场。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标志着***系统的正式启动。注意到***系统一直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管辖的,而***系统的交易结算系统一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
后来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凡是主板退市的公司也纳入***系统交易。这时的***系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三板”。老三板是一个交易法人股和退市企业股份的股票市场。
2004年前后,国家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股权交易等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要在当时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科技型企业股权交易试点,然而未获批准。一直到2005年底,在科技部的多次争取下,(,)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终于可以在老三板挂牌交易。相当于老三板在全国开了一个小口,只允许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进入,除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不行,其它地区的科技型企业自然更不行了。
2006年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从这时开始,原来的老三板注入了优质科技型企业的活力。为了区别老三板,人们将***系统改称为“新三板”。
所以,中国的新三板是从2006年开始形成的。能在这个市场交易的包括三部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主板退市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科技型企业。这个格局一直持续到六年后的2012年。
2012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即新三板形成六年后,在新三板上可以挂牌的科技企业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扩充为全国四个高新园区。似乎从这里开始新三板要更上一个台阶。
然而,就在新三板扩容刚刚一个月,2012年9月20日,一个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注册成立。原湖南省证监局局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当媒体对此公司进行报道时,人们并不知道这是一家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公司。直到后来的揭牌仪式,才揭开了公司的面纱。
2013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出席了揭牌仪式。姚刚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运营,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自此,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小范围、区域性试点将开始渐次面向全国正式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公司董事长杨晓嘉介绍,市场运作平台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形成了一个新的“新三板”。中国证券业协会管辖的***系统,即老的“新三板”将不复存在。
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个决定确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地位。决定同时指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从而看出,新的“新三板”主要面向的是机构投资者。
前面说到,老的“新三板”的交易结算系统一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新的“新三板”建立后,一直还没建立自己的交易结算系统。2014年5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声称:定于2014年5月19日启用新交易结算系统。
也许从2014年5月19日开始,中国第三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才算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市场,才算是真正翻开中国证券市场新的一页。
也许从2014年5月19日开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辖的新的“新三板”才正式替代中国证券业协会管辖的老的“新三板”。
也许从2014年5月19日开始,老的“新三板”应该寿终正寝。但是我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看到,第三十四条指出:在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似乎老的“新三板”还在过渡中。只不过监管方由证券业协会转为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本文作者陈培雄系中山大学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请问新三板企业对外担保的细则有哪些,哪位专家知道啊,非常感谢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你好,以下是新三板企业对外担保的细则,你可以看看,1、对外担保的定义
《关于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的担保。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5、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可以给上市公司担保吗?
可以。而且在下述条件下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6、对外担保总额的计算口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四(二)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即对外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的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7、上市公司为自身贷款提供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四(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8、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为上市公司担保吗?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例:仁智油服(002629)2015年4月21日公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国中水务(600187)2015年2月3日公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9、审议对外担保的特殊要求
《上交所上市规则》“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七)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股东大会达到标准开
《上交所上市规则》“9.11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交所上市规则》“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一般情况普通决议通过
上条(一)、(二)、(三)、(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关联方担保关联方回避后普通决议通过
《上交所上市规则》“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关联方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条(四),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对外担保的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的首次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9.14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的后续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9.15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于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对外担保到期后展期:《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可借鉴)“7.4.10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规担保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第二节 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点第5 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1 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上交所上市规则》“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
例:成城股份(600247)2014年4月9日公告的《成城集团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13、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撤销
违规担保解除的标准详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第二节 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点第5 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的,或者公司董事会决议说明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或相应审议程序已追认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交所,可借鉴):
“三、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三)解除担保协议等证明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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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比照沪深上海公司要求,上市公司的要求如下。对外担保的首次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9.14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 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至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对外担保的后续披露:《上交所上市规则》“9.15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到期后展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交所,可借鉴)“7.4.10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担保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第一点第5项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1次提 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