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惯常使用的金融工具之一,英文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在西方资本投资中,几乎每一笔融资案例都会用到估值调整机制,投资方和融资方不能完全确定融资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因此双方为了消除分歧,促成交易,往往约定根据未来业绩情况对彼此权利义务加以调整。与国外资本市场相比,中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企业突破资本瓶颈面临很多困难,因而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我国法律未对对赌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对赌协议的适用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著名的对赌第一案“海富案”、“蒙牛与摩根对赌”成功案例、“飞鹤与红杉对赌”失败案例进行回顾,从经济学、法学双重角度确定了对赌协议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并针对现今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关于对赌主体的争论,笔者认为对赌协议的主体和权利义务承受人均应当是融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样才最具有合理性,保证对赌协议可履行性。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一直在理论界与实践领域争论不休,通过与相近似合同的比较,笔者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其存在具有合法性。对赌协议的相关制度,如优先股制度、IPO退出机制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本文对其内容以及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部分进行分析,以便从宏观、微观两方面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宏观上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确立对赌协议有名合同的地位,方便我国合同法进行规范;设立离岸公司,规避风险;微观上分别从投资方、融资方各自的角度制定防范措施。以期发挥对赌协议最大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5
【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众多中小企业正在经历着从萌芽到壮大的转变,在这样一个时期,创业人的资金需求和创投人的资金优势找到了完美的契合点。但与此同时标的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双方的风险控制也成了需要共同面临的问题。于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在各方的不断探索中逐渐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这就是对赌协议,英文名称是Valuation
本世纪初,对赌协议被国际投行引入中国,在蒙牛、永乐等知名案例中都有运用。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创业投资行业进行引导和监督,创业投资机构逐步走向规范化运行。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近年来,对赌协议这项制度已经被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接受并广为应用。
本文以创业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订立、履行和终止退出为线索,通过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对赌协议及其应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和归纳,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对赌协议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创业投资中的对赌协议,在创业投资背景下,对赌协议的存在十分必要。对赌协议是协议各方协议约定的估值调整规则,具有合法性。对赌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它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公司价值,通过动态调整体现投资公允性,既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又对创始人团队起到约束激励作用。
第二章,对赌协议的订立。对赌协议订立的主观基础是双方对目标公司远期发展的一致性意见和现下资金募集安排的一致性意见;客观基础是通过创始人团队的信息披露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双方各自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判断基本确定。文中列举了尽职调查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并重点分析了创始人团队作为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第三章,对赌协议中估值调整的设置和实现。估值调整是对赌协议的核心环节。对赌协议作为附条件合同,其标杆条款就是约定的条件,估值调整的实现就是条件触发后合同继续履行所产生的后果。的本章通过案例演示介绍了估值调整中标杆条款的设定和产生依据,以及估值调整如何实现。
第四章,创业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对赌协议中创业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其本质是一种约定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本章通过案例演示,列举了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优先退出权、价值保障权等常见的股份优先权约定,分析了设置这些股份优先权的现实意义,揭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优先权的局限性。
第五章,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退出方式有目标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交易回转和并购。交易回转是指由创始人团队或目标公司回购船业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并购是指向第三方转仍目标公司股份。并购中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强制随售权制度,并分析了如果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应当作何设计。
第六章,我国对赌协议的现状和建议。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扩张迅速,存在不良竞争,在风险控制方面过度依赖对赌协议。创业板推出后,创始人团队对估值期望过高,盲目攀比上市公司提出很高的报价,忽视自身经营能力。本文通过案例列举了对赌协议不当应用的情形。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当补充对优先股的规定,放宽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退出的限制,对已经上市但仍在禁售期内的公司股份变动应当更加灵活处理。笔者还建议在监管方面设立行业自律组织,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0
【摘要】:正【编者按】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和融资手段。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取得双赢以后,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融资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实际上,对赌协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为融资者提供巨额资金;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较高的投资和融资风险。而且,随着证监会对签订有对赌协议的企业IPO审核监管趋严,对赌协议这一融资手段受到的外界争议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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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占武;;[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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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键;[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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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杰 宋俊洁;[N];中国房地产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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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张若斌;[N];证券时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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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佩春;[N];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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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静瑕;[N];中国企业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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