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去银行征信上会显示信用卡欠款多少吗查征信,发现有319元欠款逾期,工厂会不会不要我,,,,吉利集团工厂招聘让我查的,,,

1、信用卡市场经营情况。

2、银行为什么发行信用卡

3、选择养卡使用的机器

6、各家银行的注意事项

养卡即是模拟真实消费,让银行无风险情况下挣钱,一月在20台不同的高扣率机器上消费,然后提额,要贷款。提额度的最简单方法:按时还款,多元化消费,勤刷卡。

一.信用卡市场经营情况

1、信用卡***随着市场上pos的增加,以及T+0机器的大量布放,手续费原来原低,0.4、0.5的手续费已经很普遍,使***这个行业越来越难经营,***的风险在加大,利润在急剧下滑。

2、信用卡空套自去年预授权事件以来,金融及公安系统加大了对此类金融活动的查处力度,向今年的光大、建设、中国的空套溢缴款,T+0的冲正等已造成众多的持卡人、操作方、机器提供方深陷牢狱之中。

3、信用卡提额首先要承认有高手的存在,咱们提不上来的卡,高手几分钟就可以提上来。但是更多的所谓高手只是提前知道一些银行的信息,向交行刚推出***提临时额度时;民生、光大的微信办卡,交通,中信的网上办卡,农行的微信提额度等等,金融中介便发了一笔。所谓的信用卡提额度,你提不上去,金融中介们也提不上去。用卡不行,谁也提不上去;用卡好的,谁都可以提上去。

4、南方和北方的差距精养卡在南方的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已经有很多人开始做了而在北方很多地方连这种意识都没有。但是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政策针对全国都是一样的。

二、银行为什么发行信用卡

1、大家都知道银行发行信用卡就是为了挣钱,准确的说是在无风险的情况下挣钱。

2、怎么用信用卡才能让银行挣钱呢?我们算一笔账。银联刷卡手续费的分配比例为7:2:1,发卡行的收益为手续费的70%,千四、千五扣率对银行来说,只是千三八,同样0.38%、实际扣率为38元。银行一年的定期存款利息为3.192%,以客户额度为1万为例。2016年9月6日全国信用卡统一费率调整为0.6%,原0.38%费率可继续使用两年。

3、银行的利息成本,在加上银行的人工成本、制卡费用等,银行的资金成本300元以上。

4、客户一年全部0.38机器刷卡,一月刷一笔,银行一年的收益为38*0.7*12=319.2元。

5、客户一年全部0.6%机器刷卡,一月刷一笔,银行一年的收益为60*0.7*12=504元。

6、客户一年全部0.65 机器刷卡,一月刷一笔,银行一年的收益为65*0.7*12=546元。

7、客户一年全部0费率机器刷卡,一月刷一笔,银行一年的收益为0元。(医院、公益、学校)

8、通过比较,大家很容易计算出来长期用0.38的机器刷卡,银行是在亏钱的,如果银行是你家开的,你会怎么办理?如果是我家的银行,我会选择给他的信用卡降额度、封卡、限制他在抵扣率机器上刷卡。

9、同样持卡人一直在用高扣率的交易,我会给他提额度、会给他贷款,会给他更好的金融服务,让他继续为银行挣更多的钱。

三、选择养卡使用的机器一个原则:

不套码、不跳码的一清机器,三个月换一次商户名称,不要用***的机器养卡。银行的机器和三方的机器都是一样的,一家三方的机器和多家三方的机器也是一样的有人提出的必须要用银联的,必须要用几家三方机器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根本不清楚什么是银联的机器,直联和间联的交易系统有什么不同。

(一)、套码机和跳码机银行和三方均有这种机器,养卡的机器不在于在银行的,还是三方的。 套码机:小票上为中国大酒店,无论刷多少钱,信用卡账单上显示都为中国超市、或者显示为***支付公司跳码机:只有再刷大金额时,信用卡账单上才显示为中国超市或者为***支付公司。跳码机一般情况下,都是有高扣率跳到抵扣率,跳到0元。如何分辨套码和跳码机器?

1、通过小票和信用卡账单来进行比较,看看商户名称和信用卡账单名称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套码、跳码,通过商户名称来确定是否为本地机器。

2、通过银联***95516、3、1、输入卡号、姓名,确定机器的在银联系统内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商户类型、地区码。

3、通过刷信用卡,比对微信上的交易信息和小票信息。

(二).机器配比(以500张卡的标配,只是大概的配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稍有浮动)

1、一个商户使用时间一般为2个月

2、0.6--0.65扣率商户类型为:(可选)大型餐饮四台、宾馆、KTV、酒吧、洗浴中心、珠宝、金店、银店、美容SPA等。商户类型为:购物商场本地2台、服装专卖店2台、鞋店、婚纱摄影店、美发店、电影院、医院、汽车美容中心、纺织品店、蛋糕店、化妆品店等。

3、0.38扣率机器10台,商户类型为:超市、加油站、(刷更贴近生活)。。

1、选择银行信用卡提额度,银行是不会查询征信的,就是说不会查询其他银行信用卡的用卡情况,理论上讲是信用卡就可以提。附加值最大的银行:招商、交通、广发、中信、浦发、平安,因为他们都有不占用信用卡额度的分期或是贷款。大家常做的为前四种卡。其次其他股份制银行。

2、选择用卡情况信用卡需要绑定借记卡约定还款,借记卡需要开通网银,还款时通过通过绑定借记卡还款,或者柜台还款。最好通过信用卡网银里面的约定还款的还款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3个月内有逾期的,6个月内逾期天数超过30天,或者2次逾期的

(2)、连续几个月还最低还款的

(3)、分期金额过大的

(4)、本人名下几张同行共享额度信用卡的

(7)、最近被降额度的

(8)、信用卡上有车贷的

3、选择信用额度正常情况下金卡的最高固定额度为5万,一张4万的卡提升额度空间只有1万,而1万的卡提升空间有4万。个人观点养卡的额度,不要高于3万。1万左右的小卡最好。

五、如何刷卡刷卡的原则;模拟真实消费,按时还款,多元化消费,勤刷卡按照原则来刷卡,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讲一下几个要点。

1、刷卡金额个人观点0.65:0.6:0.38比例为:5:4:1账期内刷卡金额为信用卡额度的80%–150%左右根据商户的性质合理化安排消费金额一个卖内衣的0.6的机器,你一次刷5000,那么我会感觉,你有几个老婆?去了一个大酒店,只刷了100元?每次去超市都是几千的消费打了场高尔夫花了500元以上的只是部分举例,大家需要根据自己的机器商户性质来考虑

2、刷卡次数一天逛超市,逛了5次自己的车天天都在加油周一至周五每天交易建议不超过3笔周末刷卡不超过5笔一个月不低于20笔。

3、刷卡时间也需要根据商户的性质早上9点你在夜总会消费,有点不合适晚上11点买了N多的黄金一天吃了5顿饭3、剩余额度卡不可以刷空,最少要留有5%的可有额度,建议养卡时让客户,留存10%的可用额度,这样你完全可以养卡不用自己的钱。

4、还款一个原则:降低风险不要一次行全部还上,要分批还,尽量等入账后在消费1万的卡,分10次还,每次还1000左右,这也是为什么养小卡的原因尽量用信用卡网银的里面的约定还款,直接扣除持卡人借记卡的钱,不是用持卡人的借记卡往信用卡里面转钱。不要用同一张借记卡,给N张信用卡通过网银渠道还款,容易引起发卡行的关注

5、关注银行活动多看看银行的官网,多看看信用卡论坛,了解最新资讯。看看这家银行在搞什么活动,能参加尽量参加,看看银行重点推出的刷什么样的商户,那你就多刷这种商户。

六.提额度卡养好了,就是提额度也是最简单的,提额度途径:***、短信、网银、微信就这几种,你提不上来的,别人也提不上来,尽量少相信那些技术。

七、各家银行提额度要点信用卡就像手上的流动资金,尤其对于国内信用卡来说额度比积分更重要,因为国内信用卡的积分确实不值钱。所以希望大家能够注意,你手上的流动资金,远比你去捞积分好处要重要得多。

广发银行的提额是自助的。所以咱们先从广发银行开始说起:广发银行提额手段应该属于玩信用卡最入门的手段,很简单,刷到额度80%-90%左右,等出了账单,全额还款,再申请提额。一般只要你的用卡时间大于半年,三个月可以自助申请提额一次。

招商银行喜欢看消费次数,并不敏感大额消费,尽量的把消费方式变为卡消费即可。另外招商银行如果主动提额,最好说境外消费,提升美元额度,其实当你美元额度提升了,等价你人民币额度也提升了。

交通银行提额的方法有多种,这里说下,大家可以选择使用:

1,打***注销卡片,***会和你说是优质客户,会有5天左右时间有专人联系你,然后过一两天,你去查额度,就会发现额度有所提高了。

2,冷冻你的信用卡,一般半年或者一年,额度自然增加。

3,不在沃德财富中心达标,获得白金信用卡办卡邀请的方法是冷冻你的信用卡一段时间后,直接去境外消费下,消费1-2万人民币即可,不需要等太久,你会收到办卡短信。

中国银行很多人认为一年只能提额一次,几乎无视,其实中国银行最简单,两种方法结合用: 申请临时额度,再申请一张新卡,给的新卡的永久额度是你之前的卡的临时额度。当上面方法失效或者不灵的时候,任何时候不断的申请新卡,注销旧卡,是提升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的最好方法。

中国工商银行在10万以下提额是最简单的,只需要把你的工行账户刷成双六星即可,到双六星最稳妥的方法是买步步为赢的理财产品,今天买,明天卖,明天卖了再买反复操作,一下就双六星了。双六星之后,一般提额,可以直接到五万。本人就是5000直接到50000额度,再申请黑白菜信用卡,直接下卡。

中国建设银行喜欢小额度,次数多,实体,偶尔分期,6月提一次,每次50%–60%之间,普通卡和金卡一个等级,上限10万封顶,溢交款取现免费。唯一亮点就是金卡额度10万封顶,比招商银行的5万封顶强太多了。

中国农业银行的QQ联名信用卡,绝对是你值得拥有的一款信用卡,因为终身免年费,农业银行提额不封顶,你觉得不值得你拥有吗?而且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只要你用,每隔段时间申请提额,都会或多或少的跟你提升。但是农行有件事情一定不能做:千万不要拿农行的信用卡取现!

中信银行提额方式有正规跟特殊方法之分:正规就是大额消费,不多久就可以提上去。特殊方法是直接去营业网点办卡,把自己当作一个新用户,资料填写跟你已持有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资料一样,递表,100%会下卡,100%你的新卡额度会翻倍。

其他几款信用卡因为不是主流,所以暂时不作讨论,祭出几个大杀器:如果你要提额,请在申请提额之前,存5万或者更多的定期存款在你需要提额的信用卡所在银行,等提额成功后再取走,可以大幅提高你提额的成功率以及提升额度。任何银行境外消费都是命门,这点对于某些银行尤其有效。如果你持有的信用卡的银行有网上商城,请去稍微消费几次,留下你的记录,然后再去购买超过你信用卡额度的商品,并且要求做分期付款,这个时候你肯定是失败的。打***给***说明情况要求提升你的额度吧,当然,提升了额度这事不就结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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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运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2014年5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伟,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红艳,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2014年8月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万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运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彭红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凤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妙,人民陪审员刘一兵参加的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黄聪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运平及其辩护人许伟、于松林,被告人彭红艳及其辩护人黄万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运平因做湘莲生意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长期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向他人高息借款的方式负债经营。2012年,其在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的情况下盲目扩大生产,通过向许某某、刘某某等人高息借款的方式斥巨资先后在湘潭县河口镇、花石镇租赁和建设湘莲生产基地,并通过大额借贷购买房产、花费大量资金对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同时通过对自己的公司、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虚构“资金实力”,导致其于2013年初已负债达2000余万元。2013年以来,被告人彭运平为应对他人的追债,一方面伙同被告人彭红艳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另一方面其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同时,被告人彭运平在明知自己负债累累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伙同彭红艳大量恶意透支信用卡。骗得资金后,被告人彭运平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他人的欠款、利息以及购置房产、购买奔驰、保时捷汽车和价值15万多元的钻戒等奢侈品予以挥霍。被告人彭运平伙同被告人彭红艳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彭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彭运平的刑事责任,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彭红艳的刑事责任。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

彭运平系主犯,被告人彭红艳系从犯;在信用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均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彭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定性有异议。其提出:1、对于银行贷款,所提供的资料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的,资产评估是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没有给银行带来损失;2、对于合同诈骗、不存在虚构事实,且没有诈骗的故意;3、对于信用卡部分,我5月份就被刑拘了,没办法归还了。

辩护人于松林、许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运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提出:一、彭运平依法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没有造成银行的任何损失,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客观上银行也没有受骗。二、彭运平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客观上,截至2013年,彭运平对外负债,但并未丧失归还能力。2013年以来其对外借债,并非“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诈骗钱财,只不过后来经营失败未能扭亏导致事实上无力归还;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彭运平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体不符,彭红艳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适格主体,彭运平只负有对彭红艳的还款义务;客观方面不符,未等到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满,彭运平就已被刑事拘留;银行催收并非有效催收。

被告人彭红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人黄万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红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提出:一、被告人彭红艳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罪,其不是申请贷款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其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二、被告人彭红艳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三、被告人彭红艳尚处于哺乳期,且患有重度精神抑郁症,请求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被告人彭运平曾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累计向湘潭县信用联社贷款200余万元且一直未归还,被列为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为顺利从银行取得贷款,彭运平实际操控的湖南省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湖南宝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仑公司)、长沙佳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均雇请被告人彭红艳担任法人代表。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彭运平虚构其所实际操控的宏大公司、宝仑公司、佳华公司、湘潭金惠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彭运平妻子蔡某某,以下简称金惠公司)、湘潭金圣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蔡某某,以下简称金圣公司)经营业绩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公司财务资料,夸大其公司的经营效益、规模,虚构上述公司之间的货物***合同,伪造部分房屋***票据夸大抵押物价值,先后8次从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浦东银行湘潭分行、广发银行湘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5195万元,主要用于归还欠款、利息和购置汽车、房产等。被告人彭红艳明知上述资料均为虚假资料,其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银行贷款申请、虚假资料上签名、盖章等事项上积极配合彭运平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行为。

1、2013年2月6日,被告人彭运平以其实际控制的宝仑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同时以宝仑公司所有的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的九个门面作为抵押,虚构宝仑公司与宏大公司之间的1809万元的湘莲采购合同、宝仑公司支付给宏大公司的1400.1万元的收据、宏大公司送湘莲至宝仑公司4张共计556.7吨的入库单、宝仑公司的利润表等虚假资料,骗取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14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700万,银行敞口700万)。被告人彭运平在取得该承兑汇票后找其朋友许某某贴现,将资金挪作他用。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我在华融湘江银行的第一次贷款,为2013年2月份的1400万的承兑,(实际为700万的敞口),这次贷款我记得是以我在长沙水岸天际的九个门面(实际产权人为宝仑公司)作为抵押,这九个门面当时我是花了600万元现金买的,这些门面的购买我是委托许某某办理的。办理贷款除了要提供那些基础资料,我还提供了宝仑公司跟宏大公司的1809万元的购销合同,以及合同相关的收据、宝仑公司跟宏大公司的出入库资料、公司利润表,我为了能顺利在银行贷款,上述这些资料都是我安排文员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的,宝仑公司跟宏大都是我实际控制的公司,两个公司没有这笔交易,这个合同相关的资料我都是安排文员做的,都不是真实的,财务资料是严冰(女,40多岁,是许某某派到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做的,也是按照银行的要求做的财务资料,不是我公司的真实的财务情况……在取得该承兑汇票后,也是由许某某贴现的,贴现的手续费应该也花了几十万,贴现的手续费由我负责,贴现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贴现资金后来也是在许某某的账户内,由他管理,我随时可以使用这些资金……。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我通过彭运平的介绍和自己对湘莲行业的了解,认为湘莲行业有发展前景,这样,我就借了钱给彭运平,但我借钱给彭运平的时候,就讲了所借钱用于湖南宏大湘莲合作有限公司建厂房和湘莲贸易的流动资金,为了保障资金的正常使用,我对彭运平的银行账号进行监管,并派了严冰到湖南宏大湘莲合作有限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同时我也劝彭运平将自己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停掉,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2012年9月份,我就开始借钱给彭运平,借款次数多,每次有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借了又还,还了又借,彭运平只要没钱就跟我借。但我通过监管湖南省宏大湘莲合作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发现,彭运平并没有通过公司账户出进账,大部分是通过自己的私人账户出进账,其借了我的钱也不是全部用于建厂房和湘莲贸易的流动资金,而是用于还民间借贷和利息,彭运平其私人银行账户的出进情况我不清楚,我派的财务人员也无法对彭运平的私人银行账户资金去向进行监管,这样我就终止了和彭运平的借贷关系。我与彭运平发生借贷关系的时间持续了4-5个月,我借钱给彭运平是按1.5分的月息算收益……彭运平为了增加湖南省宏大湘莲合作有限公司的资产总值,也为了减少公司的负债率,方便到银行贷款,就买了我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的9个门面,我是以10300元/平方米卖的,9个门面的总面积是561平方米,交易金额是5778300元人民币。这9个门面是别人抵给我的,我只是将其按成本价***。彭运平买我的9个门面是以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买的,当时我和彭运平的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办理了门面过户手续,但当时没有付钱。彭运平用这9个门面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次性将门面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3、华融湘江银行2013年2月6日1400万承兑的资料(银行承兑协议、14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湘莲556.7吨共计1400.1万元的收据、4张共计556.7吨的入库单、利润表、授信业务申报资料、***合同、购销合同、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房地产预估评估函等资料)。

2、2013年5月,被告人彭运平为骗取银行贷款,将其于2013年4月12日以1350万元的价格从卢湘处购买的霞光山庄门面,通过伪造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门面金额为2703万元的预收款收据,及与之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骗得该处房产被评估价值2882万元。同时被告人彭运平虚构宝仑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宝仑公司的巨额购销合同,伙同彭红艳骗取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对其最高2000万元的授信,然后虚构宝仑公司与金惠公司合同金额为1145万元的湘莲采购合同,于2013年7月2日骗取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等。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2013年6月份我找到华融湘江银行建设支行的行长孙某某跟他表明还需要从他银行进行贷款,我表明自己在霞光山庄19栋23号整个二楼门面都是我的(宏大公司办公地点斜对门,这个门面是2013年4-5月份期间我购买的,产权归宏大公司),可以用来作为贷款的抵押,再加上我之前抵押给华融湘江银行在长沙的九个门面,华融湘江银行针对我宝仑公司做了最高2000万元的贷款的最高授信,并由宏大公司担保……这次我记得向银行提供的资料比较多,除了公司的基本资料,还要求我们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资料,最高授信档案的资料也是我按华融湘江银行的要求提供的,其中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都是我安排文员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情况,现在很多公司都这样做,如实做的话在银行也贷不到款。授信资料中的税票都是真实的,因为宝仑公司跟上面几个公司都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有些合同中的公司跟我的公司有实际的业务往来,但是部分合同中的交易量没那么大,有一部分是真实的合同,有一部分是虚构的,其中跟私人的一些购销合同是虚构的,因为在银行做的最高授信必须要求公司要有相关数量的销售量、现金流、利润。这些我也就银行的要求去提供的资料,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情况……门面是我于2013年4-5月份期间总共花了1360万元从城郊(现在为天元置业)购买的(包括购买门面的费用以及上户到我宏大公司的手续费)……在华融湘江最高授信档案中,有三张天元置业公司开具的门面款(2013年4月9日1000万,2013年4月28日800万,2013年5月18日元)收款专业收据,在广发银行的三张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其中2013年4月7日1000万,2013年4月27日800万,2013年5月16日元),一份评估预估函价值为2882.82万元,这些资料都不是真实的资料,门面评估函是我联系评估公司要文员去做的,当时也是按照银行的要求要评估公司做的,因为银行发放贷款都是按照抵押物的70%放款,所以才把这个门面的评估价评高,为了公司能顺利从银行贷款,当时我购买类似门面的价格为6500元每平方,评估价到了14160元每平方米,评估价不是门面的实际价值……我在华融湘江银行办理了最高担保合同后,我就有了他们银行2000万元的最高额度……2013年7月初我又以宝仑公司的名义在华融湘江银行申请了10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因为我之前办理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这次贷款程序相对来说就简单些了,只是提供了一份宝仑公司申请流动资金报告跟宝仑公司,金惠公司的一份1100多万的购销合同,我记得这笔贷款我先是要公司文员打印了一个申请报告,后加盖宝仑公司的章,法人代表彭红艳在上面签了名字,报告的内容是宝仑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以宏大公司霞光山庄19栋23号门面作为抵押,那份宝仑公司跟金惠公司的购销合同也是为了顺利从银行贷款按银行的要求自己做的,两个公司都是我自己的,不存在这么大的采购……这1000万元后来用于宏大、宝仑公司的日常运作以及资金周转,还有部分钱就是用来归还朋友间的无息借款。2、华融湘江银行2013年7月2日1000万流动性资金贷款的资料(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彭红艳签署的申请流动性资金一千万元的报告;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建设支行的情况说明;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流动性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宝仑商贸有限公司和金惠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3、华融湘江银行授信2000万元的授信材料(湖南广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宝仑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宝仑公司的***专用***、宝仑公司与心连心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的采购协议、***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商品房***合同、门面款预收款专用凭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预估函)。

3、被告人彭运平在骗取华融湘江银行对其最高授信2000万元后,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彭运平又虚构宝仑公司与金惠公司合同金额为746万元的湘莲采购合同,伙同彭红艳骗取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6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300万元、银行敞口300万元),彭运平在取得该汇票后马上找人贴现,将资金挪作他用。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2013年7月份,在1000万流动性资金贷款后两天的时间,我又以宝仑公司的名义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贷款,后来华融湘江银行给了我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敞口300万元,这笔贷款也是我在跟华融湘江银行签订最高担保合同之后的贷款,也是由我们公司提供了申请报告及公司的购销合同,申请报告也是以宝仑公司需要购买原材料,那份宝仑公司跟金惠公司的购销合同是为了贷款,我们自己公司做的,合同内容是不真实的……因为这笔贷款前两天我在华融申请了1000万元的流动性资金贷款,这300万保证金是从这1000万元中支付的,承兑汇票到我手里后我应该是找严向阳(30多岁,湘潭市砂子岭那边的人,我手里的承兑汇票找他贴现的占多数)贴现的,这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贴现后,只有580万元左右了,一般贴现都是三个点的费用。2、华融湘江银行2013年7月3日600万承兑的资料(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彭红艳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300万的报告、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建设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放贷审批表、合同签署见***、银行600万元的承兑汇票)。

4、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彭运平又虚构宝仑公司与金惠公司合同金额为1412.5万元的采购合同(该合同编号与上述第二笔为同一编号),伙同彭红艳骗取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合同保证金700万元、银行敞口700万元),被告人彭运平在取得该汇票后马上找人贴现将资金作他用。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2013年8月份的样子,我第一笔在华融湘江银行的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就到期了,当时除了保证金700万元,我还有归还700万元的敞口,我记得当时我在台湾旅游,银行也只是提前一天催收借款,我就打***要彭某某(彭红艳的哥哥)负责处理这个事情,后来是先从湘潭银信(公司地点就在宝塔路)小额贷公司拆借700万元归还的,我自己回来后把700万元归还给了银信小额贷公司。2013年8月份,我归还了之前的1400万承兑后,我在银行又有了700万元的贷款额度,我又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1400万元的承兑,敞口为700万元,当时也只是提供一份申请报告以宝仑公司跟金惠公司的一份购销合同,申请报告也是以需要购买原材料为由,宝仑公司跟金惠公司的合同也是虚构的,具体贷款的情况有点记不清了。2、华融湘江银行2013年8月21日1400万承兑的资料(湖南宝仑商贸有限公司彭红艳签署的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400万的报告、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会签纪要、合同签署见***、银行承兑协议、2张7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宝仑公司与金惠公司1412.5万元的采购合同)。

5、2014年2月,被告人彭运平在已无力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由华融湘江银行工作人员孙某某等人牵线找到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过桥”归还其以前的贷款700万元后,又虚构宝仑公司与其他公司的采购合同、虚构宝仑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公司财务资料,伙同彭红艳骗取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后,即将该款归还湖南铠鑫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2014年2月份,因为之前在华融湘江银行的2013年8月份贷款到期,我必须归还之前的贷款,我自己的资金链就相当紧张了,银行也知道我当时的情况,当时我在外面运作东亚银行的贷款,华融湘江银行的工作人员孙某某、郭再强等人介绍湘潭市的凯鑫公司,我就从凯鑫公司借了700万归还华融湘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当时我记得跟凯鑫公司还签订了一个融资服务协议,借款期限为一天,我支付了两万块钱的利息,通过凯鑫公司借了700万元归还华融湘江银行贷款后,我必须要从华融湘江银行再办理贷款归还凯鑫公司的欠款,为了能从华融湘江银行贷到流动性资金,凯鑫公司后来找了一个叫华赢贸易的公司跟我签订了一个虚假的700多万元的***合同,华赢贸易公司我从来没有打过交道,根本不清楚他的具体情况,我安排人员打印了一份莲子购销***合同,我们公司盖了章,在需要签字的地方签了字,华赢贸易公司签字的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有了这份***合同后,我同意向银行提供了一份采购原材料的申请报告,银行就给我办理了700万的流动性资金的贷款……这笔700万元一放款,就按我们提供的***合同,先把资金打到了华赢贸易公司,后资金马上又转入了凯鑫公司,归还之前在他们公司的700万过桥借款。2、华融湘江银行2014年2月26日700万流动性资金贷款的资料(湖南宝仑商贸有限公司彭红艳签署的申请流动性资金贷款700万的报告、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会签纪要、流动性资金贷款合同、委托支付协议、资金使用申请表、宝仑公司与湘潭华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湖南经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致湖南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的函、700万的借款借据、宝仑公司与华赢公司的采订合同)。3、证人左厚期的证言,证实湖南宝仑商贸有限公司与其公司湖南凯鑫担保有限公司有过资金700万元的往来,当时宝仑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有一笔到期的贷款,当时是华融湘江银行风险部的翁平志带着宝仑公司相关人员要其公司先归还宝仑公司的到期贷款,相当于其公司提供一笔资金帮助宝仑公司过桥,并签了一份融资服务协议书,彭红艳、彭某某、彭运平都在上面签了字,我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放款,后宝仑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湘潭华赢贸易有限公司将钱归还给其公司。4、融资服务协议书及放款、收款凭证。

6、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彭运平以其实际控制的宏大公司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为由,虚构宏大公司与金惠公司之间1450万元的采购合同,将其于2013年4月8日花319万元购买的霞光山庄A6栋2号门面及花251万元购买的霞光山庄A6栋3号门面,虚构评估价值为1249.77万元,伙同彭红艳骗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1000万的流动性资金贷款。被告人彭运平骗得该贷款后当天即用于支付购买卢湘门面的款项1000万元(即上述第2笔中的购房款)。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我在湘潭市广发银行的贷款是2013年4月份,当时是1000万的流动性资金贷款,是以宏大公司的名义贷款,我也是按照广发银行的贷款规定向他们提供了相关的资料,我记得是向银行提供了不动产(岳塘区建设路长潭路19号霞光山庄2号跟3号门面)抵押。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公司的基本资料,宏大公司跟金惠公司的采购合同,这些贷款资料我也是按照广发银行的贷款要求提供的,资产负债表、采购合同都是虚构的,对于这笔贷款的去向不记得了。2、广发银行贷款1000万贷款的资料(抵押物房权证、审贷资料、宏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宏大公司与金惠公司的1450万的采购合同、流动性资金贷款支付申请书、湘潭正茂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为1249.77万元的评估函、银行流水、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

7、2013年12月,被告人彭运平以其实际控制的宏大公司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湘潭分行申请贷款,虚构了宏大公司与金惠公司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的湘莲采购合同,虚构宏大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并以湘潭金圣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长潭路19号霞光山庄A6栋一0101001号门面作抵押(该门面于2012年9月25日花403万元购买,虚构评估价值为1167.12万元),伙同彭红艳骗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湘潭分行承兑汇票1400万元(保证金700万元,银行敞口700万元)。彭运平在取得该承兑汇票后马上找人贴现将资金挪作他用。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2013年12月份,我以宏大公司的名义在湘潭市申请了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贷款,是以岳塘区建设路长潭路19号霞光山庄1号门面做的抵押,这个不动产产权归金圣公司,当时为了能顺利贷款,我按照浦东银行的要求向他们提供了贷款资料,这些贷款资料中其中的财务资料、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是我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按银行要求做的,不是公司的真实情况,宏大公司跟金惠公司之间的2100万的采购合同是我安排公司文员虚构的。这笔贷款当时保证金700万元是银信小额贷公司总经理陈文亮贴的现,当时我也花了几十万的贴现费用,至于这笔承兑汇票贴现后我就将钱还给了银信小额贷公司了。2、浦东银行发放、收回贷款的资料(湖南省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700万元的授信调查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湖南求是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为1167.12万元的评估函、房地产抵押预评估结果报告、银行700万的承兑汇票、还款凭证、宏大公司与金惠公司的采购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

8、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彭运平为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汽车,伙同被告人彭红艳夸大宏大公司经营业绩和彭红艳个人收入,以彭红艳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办汽车专项分期卡,骗取工商银行汽车贷款95万元,至本案案发,该笔贷款尚有元未能归还。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我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90万元的信用卡,实际这张信用卡是车贷卡,我在2013年上半年办理之后,花了103万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轿车,这张车贷卡我还了30万元,现在还有60万元的欠款。2、被告人彭红艳的供述,彭运平以宏大公司的名义向工商银行湘潭市芙蓉支行申请车贷100万元,当时该行给他办理了一张限额100万元的信用卡,他持卡在湘潭市“三马名车”刷卡购买一辆保时捷越野车,将100万元额度用掉,后来他按月支付车贷款两万五千八百元,共支付了11个月就停止还款了,至今尚欠该行65万多元。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湘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彭红艳于2013年3月21日在其行办理了一张汽车专项分期卡,卡号为**********65523,信用额度为95万元,截止2014年6月11日,尚欠元未归还。4、中国工商银行的催收记录(第三次催收的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还款记录,证实至本案案发时,该笔贷款尚有元未归还。

证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相关证据还有:

1、被告人彭红艳的供述,证实跟银行的贷款都是彭运平去运作的,等他跟这些单位的负责人谈妥贷款、借款的事宜后,在最后办理手续需要我签字画押时,他才通知我到场办理手续。其知道彭运平在浦东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有一部分承兑汇票,好像是以宏大公司与金圣、金惠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但是这些合同都是虚构的,因为都是彭运平自己操作的公司,之间不存在贸易,就是为了在银行贷款用的,也知道公司的财务报表是不真实的,公司没有那么多的利润,申请贷款的购销合同也是不真实的,其当时只是想帮助彭运平从银行贷款出来去做生意,其并没有获利。2012年12月,向广发银行湘潭市分行贷款300万元,申请承兑汇票700万元,这1000万元的借款在2013年一年期满后,因彭无力归还,跟该行达成续贷协议,续贷期又是一年,现在尚未到期。这笔贷款是抵押贷款,抵押物是湘潭市霞光路湘潭市林业局旁边的两个商业铺面,该处铺面所有权人为宏大公司。向浦东银行湘潭市分行申请承兑汇票1000万元,时间也是2012年,后来归还300万元,余下700万元,2013年5月到期,彭无力归还,与该行达成续贷协议,这笔借款应该也没到期,该笔借款也是抵押贷款,是以“宏大”、“金圣”两公司在湘潭市霞光路湘潭市林业局旁边的各一个商业铺面作的抵押(与在广发银行抵押的两个门面连在一起)。2013年2月份起,他向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建设支行贷款,他以“宝仑”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2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9个铺面和“宏大”公司在湘潭市霞光路湘潭市林业局对面的2000多个平方米的二楼商业铺面作抵押,该行给他2000万的贷款额度,从那时起,彭运平在该行采取贷了又还,归还后又继续贷款的形式,先后七次向该行贷款,总额为5100万元,但到现在没有归还的贷款是两笔总额为1700万元的贷款。2、证人张群秀的证言,其是湘潭正茂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发银行和华融湘江银行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几家公司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实2013年1月22日,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彭运平联系其,彭运平要在华融湘江银行贷款,请正茂公司为位于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13、114、115、213、214、215、313、314、315号门面的房产做出价值评估,当时的评估价值是1000.65万元。2013年4月9日其为位于岳塘区建设路街道长潭路19号霞光山庄北苑A6栋——0101002、0101003号两套门面做出价值评估的价值是1249.77万元。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证明、上海浦东银行的交易回单,证实湖南省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归还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700万元。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证明、广发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证实湖南省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归还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5、华融湘江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设支行的证明、华融湘江银行普通贷款系统自动还款凭证,证实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归还,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拍卖贷款抵押物,已归还华融湘江银行1000万元的贷款,拍卖余额240万元存入本院执行局账上,目前宝仑公司尚有700万元贷款未归还,该笔贷款抵押房产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九套商业用房,暂未拍卖。

另查明:1、2014年6月5日湖南省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按期归还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700万元。2、2014年3月18日湖南省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按期归还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3、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在华融湘江银行的多次贷款至案发时共有1700万元没有归还,2014年12月31日(即在本案的侦查期间)经法院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已归还贷款1000万元,此次拍卖尚余有240万元,留滞在本院执行局账上,对余欠的700万元贷款仍有属于该公司所有的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九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合计为561.93㎡)抵押,该抵押物暂未拍卖。

2013年以来,被告人彭运平为应对他人的追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借以企业需要周转资金为名,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赊欠湘莲货款”以及“高息借款”等方式,骗取湘潭九鑫投资有限公司(加盟“中亿佰联”,以下简称九鑫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案处理)以及韩某某、彭某某、彭某某等人现金和湘莲货款等共计元,骗得资金后彭运平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主要用于归还他人的欠款、利息等。

(一)、2013年5月30日至11月6日,被告人彭运平在明知自己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且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带九鑫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等人到湘潭县花石镇参观其湘莲生产基地,谎称别人仓库的莲子是自己的莲子,并带肖某某等人至香港、广州、深圳等地考察其销路,以隐瞒真实生产经营状况,虚构资金投资回报等方式骗取肖某某等人的信用后,先后七次与九鑫公司业务员廖某某、陈某某、肖鹏辉、万某某等人签订总计3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骗得九鑫公司投资款2725万元,骗得资金后彭运平主要用于归还陈文亮、刘某某等人的欠款和利息,并最终导致九鑫公司的巨额资金不能归还。

1、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廖某某签订400万元借款合同,当日及次日九鑫公司通过法人代表肖某某女儿肖洁的账户向彭红艳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户转入400万元。

2、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廖某某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当日及次日九鑫公司多名客户向蔡某某尾号为5425的建行账户转入270万元,当日彭运平返还九鑫公司肖洁手续费及利息20万元,实际骗得250万元。

3、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陈某某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次日九鑫公司用肖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向蔡某某尾号0443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200万元。

4、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肖鹏辉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当日九鑫公司多名客户向蔡某某尾号为5425的建行账户转入280万元,当日彭运平返还九鑫公司手续费及利息42万元,实际骗得238万元。

5、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陈某某签订300万元借款合同,次日湘潭九鑫公司用肖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向蔡某某尾号为0443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300万元。

6、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廖某某签订1000万元借款合同,当日九鑫公司多名客户共向蔡某某尾号为5425的建行账户转入972万元,当日彭运平返还九鑫公司90万元手续费及利息,实际骗得882万元。

7、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彭运平与九鑫公司业务员万某某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当日九鑫公司多名客户向蔡某某尾号为5425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当日彭运平返还九鑫公司手续费及利息45万元,实际骗得455万元。

(二)、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韩某某158270元。

(三)、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和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吴某某(王某某妻子)587000元湘莲货款以及现金2363000元,已支付利息80000元,实际骗得吴某某2870000元。

(四)、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彭运平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现金1400000元。

(五)、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黄某某265492元。

(六)、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刘某某147000元。

(七)、2013年7月份,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货款和高息借款等方式骗取彭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彭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彭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等人湘莲货款及现金共计6050000元。

(八)、2013年12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徐某某257880元。

(九)、2013年10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贺某某(黄某某丈夫)162890元。

(十)、2013年12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彭某某680992元。

(十一)、2013年12月25日、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过年需发员工工资以及向银行贷款需缴用钱为由分两次骗取谭某某现金共计363000元。

(十二)、2013年10月12日、11月12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胡某某50221元。

(十三)、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的方式骗取王某某360000元,同年2月14日,彭运平以急需资金为由,骗取王某某向蔡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中转入现金100000元,共计骗取王某某460000元。

(十四)、2012年以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方式骗取黄某某湘莲及包装袋货款共计1000000余元。

(十五)、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方式骗取姜某某、胡某某292076元。

(十六)、2013年12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方式骗取欧阳某某100000元。

(十七)、2013年12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的方式骗取王某某莲钻心机货款115200元。

(十八)、2013年6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的方式骗取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地区销售经理许某某湘莲色选机货款176000元。

(十九)、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彭运平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张某某现金300000元。

(二十)、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彭运平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傅某某现金1000000元。

(二十一)、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彭运平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唐某某现金1000000元,已分两次付息100000,实际骗取唐某某现金900000元。

(二十二)、2013年10月13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方式先后四次骗取王某某共计130885元。

(二十三)、2013年11月,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方式先后三次骗取王某某共计100211元。

(二十四)、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彭运平以赊欠湘莲货款方式骗取赵某某61250元。

(二十五)、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彭运平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张某某现金1000000元,已付利息100000,实际骗取张某某现金900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证实其都是以高息借取各被害人的钱财,花石的工厂开工时,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还花大量的钱进行虚假宣传,并没有告知供货商宏大公司资金紧张,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1月,其安排王某某、杨某某将湖南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的新老顾客带到宏大公司,采取放幻灯片的形式向宏大公司的新老顾客介绍2013年宏大公司和2014年宏大公司的规划,并规划2014年宏大公司的产值达1.5亿元人民币,其公司的财务资料上没有体现借贷资金的去向,其目的是不想让公司财务人员知晓其公司亏损的状况,怕传出去对公司造成不好的影响……有受害单位湘潭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肖某某的证言、2013年9月22日借陈某某等人300万的相关证据、2013年9月17日借陈某某等人200万的相关证据、借万某某等人500万的相关证据、借廖某某等人500万的相关证据、借肖鹏辉等人400万的相关证据、借廖某某等人300万的相关证据、借廖某某等人1000万的相关证据);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徐某某、贺某某、彭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姜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傅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徐泽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许某某、罗某某、孙某某、马某某、裴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的证言;相关的借款协议及借据;送货单;借据、还款协议;欠条;及提供的销售合同书、证明;吴俊杰提供的订货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彭运平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2年6月、10月,彭运平本人因在银信部门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向各大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人彭红艳以彭红艳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申办大额度信用卡各一张,均由彭运平实际持有并使用。2013年底至2014年初,彭运平明知在负债累累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上述两张信用卡致欠款无法归还。2013年12月,被告人彭红艳以宏大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虚构个人收入情况,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大额度信用卡一张,持卡后被告人彭红艳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该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信用卡逾期后经相关银行多次找被告人彭红艳***或上门催收,均超过三个月后仍有元不能归还(至案发时止)。

1、2012年6月,被告人彭红艳以其本人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信用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41272,透支本金元,逾期后经该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5日、3月25日、6月17日三次找彭红艳催收,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归还。

2、2012年10月,被告人彭红艳以其本人的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86228,透支本金元,逾期后该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5月多次***或上门找彭红艳催收,至银行第二次催收后三个月内,彭红艳仅于2014年6月27日归还15000元,仍有本金元没有归还。

3、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彭红艳以宏大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申办信用卡,谎称其在公司月收入达60余万元,骗取工商银行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56355。被告人彭红艳持卡后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用于个人消费,至2014年3月共透支本金达98000余元,逾期后该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15日、4月12日、5月13日三次找彭红艳催收,至银行第二次催收后三个月内,彭红艳仅归还20000元,仍有本金78603.4元没有归还。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彭红艳的供述,①、2012年6月份,我和彭运平到中国银行迅达路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的户名是我本人,卡号是**********41272,信用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现该卡已透支本金元,2014年3月5日、3月25日、6月17日,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三次催收,我都没有归还,这张信用卡是湖南宏大湘莲合作有限公司彭运平、我及蔡某某等人使用,透支的金额用于宏大公司购买用品,购税等。②、2012年10月1日,我和彭运平到中国民生银行湘潭分行,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为**********86228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15万元人民币,现透支本金元,2014年4月、5月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或者上门催收,我都没还完,该信用卡是宏大公司贷款时办的配套信用卡,该卡是宏大公司、彭运平、蔡某某及我本人刷卡,所刷卡都是用于公司。③、2013年12月18日,我以宏大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芙蓉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我自述在公司月收入有60余万元,在工商银行芙蓉支行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6355,现已透支78603.4元,2014年3月15日、4月12日、5月13日经银行工作人员三次催收,我都没有归还。该信用卡是我个人使用,透支的金额也是用于我个人消费,与其他人无关。

2、被告人彭运平的供述,我在民生银行拥有一张15万元的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是我于2012年使用宏大公司法人代表彭红艳的名义办理的。而实际就是我自己使用这张信用卡,现在已经透支了15万元,欠款15万元;我在中国银行办有一张30万元的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是我于2012年以公司法人代表彭红艳的名义办理的。而实际也是我自己使用这张信用卡,现在已经透支了30万元,欠款30万元。信用卡都是以彭红艳的名义办理的,有时我用,有时我妻子蔡某某用,有时彭红艳用,资金都是由我负责归还。

3、中国银行1272办卡的申请资料、交易历史记录,证实该卡系被告人彭红艳本人申请,于2014年2月14日透支本金元,逾期的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催收记录,证实中国银行在该信用卡被透支后,分别于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6月17日催收客户彭红艳;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关于彭红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

4、中国民生银行6228卡办卡的申请资料、交易历史记录,证实该卡系被告人彭红艳本人申请,透支本金为元、最后的透支的时间是2014年3月4日,逾期的时间是2014年4月10日;多次的催收记录;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信用卡营销部的报案材料。

5、中国工商银行对彭红艳卡号为6355的系统信息查询的照片,证实该卡至2014年6月11日止,透支本金78603.4元;中国工商银行对卡号后四位为6355卡的催收记录及回执,证实催收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15日、2014年4年12日、2014年5月13日,同时有被告人彭红艳在催收回执上面的签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的供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彭运平名下实际控制的公司有六家,分别是湘潭金圣商务有限公司,湖南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湖南宝仑商贸有限公司、长沙佳华贸易有限公司、湘潭金惠商贸有限公司、彭氏投资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是彭运平,但都是其实际控制与操作的。彭运平对外融资都是他自己在外面操作的,需要其和彭红艳签字的地方就会要他们过去;证人刘柳、刘燕、陈明智、代科、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湖南宏大湘莲产业合作有限公司对公活期交易流水信息及湘莲加工生产情况;彭运平在建设银行尾数为1924卡号的明细;蔡某某在建设银行尾数为5425卡号的明细;杨某某在建设银行尾数为1624、1114、6246、4461卡号的明细;彭运平在农业银行尾数为0315卡号的明细;彭红艳在农业银行尾数为7811、2612、1815卡号的明细;蔡某某在农业银行尾数为7616、2411卡号的明细;杨某某在农业银行尾数为8270、1119、7014、8211、4610、4615、8612、9716卡号的明细;蔡某某在工商银行尾数为0443卡号的明细;彭运平在信用社的贷款情况;彭红艳在信用社尾数为5011卡号的流水明细;彭红艳、宝仑商贸有限公司在长沙的房产相关资料;宏大公司在湘潭市霞光山庄19栋23号门面的相关资料;金圣公司购买的霞光山庄北苑A6栋-0101001号房产的相关资料;宏大公司购买的霞光山庄北苑A6栋-0101002、0101003号房产的相关资料;宏大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湘潭金圣商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湖南省宝仑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湘潭金惠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宝仑公司、金惠公司的公账流水明细;湘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彭红艳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女孩,现仍在哺乳期;被告人彭运平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运平采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货物***合同、夸大公司效益及银行贷款抵押物价值等方式,先后8次从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分行、浦东银行湘潭分行、广发银行湘潭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分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5195万元,主要用于归还欠款、借款利息和购置汽车、房产等;被告人彭红艳明知上述行为均系虚假资料,其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银行贷款申请、虚假资料上签名、盖章,积极配合彭运平实施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属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罪名成立,但鉴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给相关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运平为应对他人的追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借以企业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赊欠湘莲货款”以及“高息借款”等方式,骗取湘潭九鑫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韩某某、彭某某、彭某某等受害人现金和湘莲货款等共计人民币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运平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红艳分别于2012年6月、10月以其本人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申办大额度信用卡各一张。2013年2月被告人彭红艳以宏大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虚构个人收入情况,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被告人彭红艳在办理该三张信用卡后,本人或交给他人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有元不能归还,数额巨大,被告人彭红艳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红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运平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红艳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定性不当,经查明,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在办理银行贷款、票据承兑过程中虽然向贷款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资料及***合同等资料,骗取了贷款、票据承兑,但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了相对的不动产财产进行抵押,且在银行贷款到期后大部分的贷款已全部归还,至本案判决宣告时止虽有700万元的贷款没有归还,但仍有足额的抵押物属于银行控制中,并未能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运平与被告人彭红艳共同犯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经查明,发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均系被告人彭红艳本人申请、个人签名,提供的是其本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与银行签订持卡协议也是彭红艳的个人行为。三张信用卡被透支后,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均是向被告人彭红艳本人催收。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彭红艳是合法的持卡人,而彭运平不是本案的合法持卡人,不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彭运平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彭运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故对被告人彭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彭运平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彭红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红艳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彭运平、彭红艳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明,被告人彭运平为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虽向贷款银行提供了相对应的抵押物,但同时向银行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资料、货物***合同等资料,获取贷款后,资金也主要用于归还欠款、利息、购置汽车、房产等。被告人彭红艳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明知被告人彭运平提交给贷款银行的资料是虚假的,仍在相关贷款合同协议上积极配合彭运平签字、盖章。两被告人的行为虽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属于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彭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运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明,被告人彭运平在明知自己的企业严重亏损,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和拖欠他人货款的方式,骗取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用骗取的资金支付其他欠款、利息及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彭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运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彭红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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